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中央革命根据地建立的中央政权机关。即中央工农民主政府。1931年11月7 ~ 20日,在江西瑞金召开的第一次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上宣告成立,选举毛泽东、周恩来、朱德、项英、张国焘等63人为中央执行委员,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通过了宪法大纲以及土地法、劳动法和婚姻法等 。中央工农民主政府下设组织 、军事 、外交 、劳动、财政、土地、教育、内务、司法、检察、政治保卫局等人民委员会。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带领各根据地人民进行武装斗争、土地革命和政权建设,发展根据地的经济和文化教育事业。
1930年10月至1931年9月,在毛泽东、朱德等的正确领导下,红一方面军连续取得三次反“围剿”的胜利,中央革命根据地得到巩固和发展,鄂豫皖、湘鄂西、湘赣、湘鄂赣等根据地也都发展到相当规模。中共中央决定以赣南闽西根据地为依托,建立苏维埃中央政府。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召开,选举产生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
在此之前,中共中央已开始筹划建立全国性的苏维埃政权。1930年5月下旬,在上海秘密召开全国苏维埃区域代表大会,成立了第一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准备委员会临时常务委员会。9月中旬,中央准备委员会在上海举行全体会议,讨论并通过第一次苏维埃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条例,以及准备提交大会的宪法大纲、劳动法、土地法令、经济政策和关于红军问题决议案等草案,并决定召开全国苏维埃第一次代表大会。
经过一年多的准备,1931年11月7日至20日,中华苏维埃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在江西瑞金叶坪村举行。来自闽西、赣东北、湘赣、湘鄂西、琼崖和中央等根据地,红军部队,以及在国民党统治区的全国总工会、全国海员总工会的610名代表出席了大会。毛泽东向大会作政治问题报告。大会通过《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土地法令、劳动法和关于经济政策的决定等法律文件。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规定了苏维埃政权的性质,即“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苏维埃全部政权属于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在苏维埃政权领域内的工人、农民、红军士兵及一切劳苦民众和他们的家属,不分男女民族和宗教信仰,在苏维埃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苏维埃政权不承认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特权,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帝国主义在华的一切财产收归国有,承认中国境内少数民族的民族自决权。苏维埃政权的最高权力机关为全国工农兵代表大会,在大会闭会期间,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为最高政权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组织人民委员会,处理日常政务,并发布一切法令和决议案。
大会选出63人组成的中央执行委员会,宣告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的成立。11月27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举行第一次会议,选举毛泽东为中央执行委员会和人民委员会主席,项英、张国焘为副主席,决定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设在瑞金。根据大会决议和中央执行委员会的决定,于11月25日成立中华苏维埃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朱德为主席,王稼祥、彭德怀为副主席。
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府是以工农为主体的人民民主政权。它的建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广大群众建立全国性质政权的一次重要尝试,对各根据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加强中枢指挥的作用,在政治上也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对于鼓舞革命群众的斗志,推动革命斗争的进程,有着积极的作用。它也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与管理国家的初步尝试,在其后近三年时间里,在政权、军队、经济和文化建设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历史经验。
1934 年10月撤离江西苏区。1935年10月转移至陕甘苏区。1937年9月22日宣布取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