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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製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製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傢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傢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緑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睏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傢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準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嚮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製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 483 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决定》已經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傢寶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决定
   國務院决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傢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製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此外,對本條例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根據本决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决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傢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製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製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傢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傢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緑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睏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傢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準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嚮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製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urban land use tax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ehengzhen tudi shiyong
  sh山zanxing tiaoli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pro-
  visio。日謬,lations of theR犯ple’5 Republic of Chinaon
  u出anlandusetax)中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
  稱土地使用稅)的行政法規。國務院1988年9月27日頒布,同
  年11月1日施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中國境內使用土地
  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稅額徵收的一
  種稅。它的作用是促進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
  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強土地管理。該條例的主要內容包
  括:①凡在城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是納
  稅人。②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
  米)為計稅依據,每平方米每年的稅額大城市為0.5~ro元,
  中等城市為。:4~8元,小城市為0.3、6元,縣城、建製鎮、工
  礦區為0.2~4元。具體到某一地區的稅額標準,由市、縣人
  民政府製定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土地使用稅應納稅
  額為計稅依據與單位稅額的乘積。③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
  免的主要是由國傢財政撥款的單位(如國傢機關等)、宗教寺廟
  等自用的土地以及農業用地、新開發的廢棄地和一些公共用地
  蒸袋低轟曝轟穢蕓猛徵用之日起氣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