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1988年9月27日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人(以下簡稱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五角至十元;
二、中等城市四角至八元;
三、小城市三角至六元;
四、縣城、建製鎮、工礦區二角至四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前條所列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製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傢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傢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緑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五至十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睏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傢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準徵用之日起滿一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嚮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由財政部負責解釋;實施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並報財政部備案。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製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第 483 號
《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的决定》已經2006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6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溫傢寶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决定
國務院决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傢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二、第四條修改為:“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製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三、第十三條修改為:“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此外,對本條例個別條文的文字作修改。
本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根據本决定作相應的修訂,重新公佈。 (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佈 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的决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強土地管理,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城市、縣城、建製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為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稱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前款所稱單位,包括國有企業、集體企業、私營企業、股份製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以及其他企業和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國傢機關、軍隊以及其他單位;所稱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個人。
第三條 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徵收。
前款土地占用面積的組織測量工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第四條 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製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第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幹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製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後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
第六條 下列土地免繳土地使用稅:
(一)國傢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土地;
(二)由國傢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土地;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跡自用的土地;
(四)市政街道、廣場、緑化地帶等公共用地;
(五)直接用於農、林、牧、漁業的生産用地;
(六)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土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繳土地使用稅5年至10年;
(七)由財政部另行規定免稅的能源、交通、水利設施用地和其他用地。
第七條 除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外,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睏難需要定期減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審核後,報國傢稅務局批準。
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徵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徵用的耕地,自批準徵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徵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徵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第十條 土地使用稅由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徵收。土地管理機關應當嚮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提供土地使用權屬資料。
第十一條 土地使用稅的徵收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及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土地使用稅收入納入財政預算管理。
第十三條 本條例的實施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製定。
第十四條 本條例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各地製定的土地使用費辦法同時停止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
provisional regulatio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on urban land use tax
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ehengzhen tudi shiyong
sh山zanxing tiaoli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pro-
visio。日謬,lations of theR犯ple’5 Republic of Chinaon
u出anlandusetax)中國徵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以下簡
稱土地使用稅)的行政法規。國務院1988年9月27日頒布,同
年11月1日施行。城鎮土地使用稅是對在中國境內使用土地
的單位和個人,以其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和規定稅額徵收的一
種稅。它的作用是促進合理利用城鎮土地,調節土地級差收
人,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加強土地管理。該條例的主要內容包
括:①凡在城鎮、工礦區範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均是納
稅人。②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平方
米)為計稅依據,每平方米每年的稅額大城市為0.5~ro元,
中等城市為。:4~8元,小城市為0.3、6元,縣城、建製鎮、工
礦區為0.2~4元。具體到某一地區的稅額標準,由市、縣人
民政府製定後報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執行。土地使用稅應納稅
額為計稅依據與單位稅額的乘積。③享受城鎮土地使用稅減
免的主要是由國傢財政撥款的單位(如國傢機關等)、宗教寺廟
等自用的土地以及農業用地、新開發的廢棄地和一些公共用地
蒸袋低轟曝轟穢蕓猛徵用之日起氣琴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