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目錄
No. 1
  發佈單位:國務院
  發佈時間:1998-12-27
  文號:第256號國務院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已經1998年12月24日國務院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發佈,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朱閒基
  1998年12月27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
  簡稱《土地管理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傢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
  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傢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
  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
  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傢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
  製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
  地。
  第三條 國傢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
  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
  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
  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嚮土地
  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
  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册,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
  ,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
  使用者嚮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册,核發集體土
  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
  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
  用者嚮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册,核發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傢機關
  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製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
  造册,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
  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必須嚮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
  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
  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嚮土地所在
  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
  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
  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註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
  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
  登記機關註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製,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
  有關部門編製,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
  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
  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
  製,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
  他有關部門編製,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批準;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鄉(鎮)人
  民政府編製,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或者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
  民政府批準。
  第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一般為15年。
  第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應當將土地劃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
  縣級和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需要,
  定基本農田保護區、土地開墾區、建設用地區和禁止開墾
  區等;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還應當根據土地
  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
  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的具體辦法,由裨和?br> 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十一條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依法批準後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在本行政區域內予以公告。
  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目標;
  (二)規劃期限;
  (三)規劃範圍;
  (四)地塊用途;
  (五)批準機關和批準日期。
  第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第三款規定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原編製機關根據
  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
  。修改後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
  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改後,涉及修改下一級土
  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通知下一級人民政
  府作出相應修改,並報原批準機關備案。
  第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年度計劃
  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製。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一經批
  準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農用地轉用計劃指標;
  (二)耕地保有量計劃指標;
  (三)土地開發整理計劃指標。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
  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
  土地調查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土地權屬;
  (二)土地利用現狀;
  (三)土地條件。
  地方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
  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應當嚮社會公佈;全國土地利
  用現狀調查結果,報國務院批準後,應當嚮社會公佈。土
  地調查規程,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
  部門製定。
  第十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
  部門製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有
  關部門根據土地等級評定標準,對土地等級進行評定。地
  方土地等級評定結果,經本級人民政府審核,報上一級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後,應當嚮社會公佈。
  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土地等級每6年調整1
  次。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十六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
  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
  占用耕地,以及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
  範圍外的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
  占用耕地的,分別由市、縣人民政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和建設單位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負責開
  墾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
  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
  第十七條 禁止單位和個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
  的禁止開墾區內從事土地開發活動。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開墾區內,開發未確
  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
  、畜牧業、漁業生産的,應當嚮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
  府批準。
  一次性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
  灘600公頃以下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權限,
  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開發600公頃以上的,報國
  務院批準。
  開發未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
  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或者漁業生産的,經縣級以上人民
  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使用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第十八條 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土地利用
  總體規劃,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製定土地整理方案,
  組織實施。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按照土地利用總體
  規劃推進土地整理。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積的百分之六十
  可以用作折抵建設占用耕地的補償指標。
  土地整理所需費用,按照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由農
  村集體經濟組織和土地使用者共同承擔。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
  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
  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閤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
  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
  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
  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福峙沃?br> 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
  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
  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
  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
  用方案時一並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
  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
  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
  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
  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
  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
  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斫ㄉ櫨玫?br> 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
  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
  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
  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
  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嚮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
  、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
  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嚮建設
  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
  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嚮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决定書
  。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
  ,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
  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
  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
  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
  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
  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嚮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
  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
  、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
  用地的,不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
  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
  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
  轉用方案時一並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徵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在批準徵用土地方案時一並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
  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
  方案時一並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
  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
  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
  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嚮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决
  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
  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
  報批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
  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
  定辦理;但是,國傢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
  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
  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徵用
  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準徵地機
  關、批準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
  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
  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
  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
  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
  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
  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
  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徵用土地的人民政
  府裁决。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
  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
  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
  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
  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
  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
  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
  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仍值燃斃枋褂猛戀氐模梢韻刃?br> 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
  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
  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
  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
  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
  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
  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傢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
  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土地管理監督檢查人員應當經過培訓,
  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從事土地管理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二條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
  除采取《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的措施外,還可以
  采取下列措施:
  (一)詢問違法案件的當事人、嫌疑人和證人;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或者個人非法占用的土地現場
  進行拍照、攝像;
  (三)責令當事人停止正在進行的土地違法行為;
  (四)對涉嫌土地違法的單位或者個人,停止辦理有
  關土地審批、登記手續;
  (五)責令違法嫌疑人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
  案件有關的財物。
  第三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給
  予行政處分的,由責令作出行政處罰决定或者直接給予行
  政處罰决定的上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對於
  警告、記過、記大過的行政處分决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
  部門可以直接作出;對於降級、撤職、開除的行政處分决
  定,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傢有關人事管理權
  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嚮有關機關提出行政處分建議,由
  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
  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
  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
  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决定的機關依法申
  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製定前已建的不
  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
  、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
  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决定的機關依法申請
  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三十七條 阻礙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法
  執行職務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或者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的規定
  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十以下。
  第三十九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
  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所得的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
  十以下。
  第四十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一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五條的規定
  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土地復墾費的2倍以下。
  第四十二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
  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第四十三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的規定處
  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
  以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
  恢復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復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五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
  傢建設徵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
  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
  行。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六條 本條例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1991年
  1月4日國務院發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
  例》同時廢止。
  * 以上內容僅供參考,使用時請核對政府或相關部門發佈的正式文本。
第五章 建設用地
  第十九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中確定的農用地轉用指標;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用的,還應當符閤城市規劃和村莊、集鎮規劃。不符合規定的,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
  第二十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城市規劃占用土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市、縣人民政府按照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分批次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
  (二)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進行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按具體建設項目分別供地。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範圍內,為實施村莊、集鎮規劃占用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依照前款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一次申請,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分期建設的項目,可以根據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方案分期申請建設用地,分期辦理建設用地有關審批手續。
  第二十二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嚮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供地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需要上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政府批準。
  (三)供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嚮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嚮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决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通過招標、拍賣方式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並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第二十三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內的國有建設用地。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用地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建設項目用地有關事項進行審查,提出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可行性研究報告報批時,必須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二)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的有關批準文件,嚮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申請,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不擬訂徵用土地方案),經市、縣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後,逐級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補充耕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準;供地方案由批準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在批準徵用土地方案時一並批準(涉及國有農用地的,供地方案由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人民政府在批準農用地轉用方案時一並批準)。
  (三)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經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嚮建設單位頒發建設用地批準書。有償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與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合同;劃撥使用國有土地的,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嚮土地使用者核發國有土地劃撥决定書。
  (四)土地使用者應當依法申請土地登記。
  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範圍外的土地,涉及農民集體所有的未利用地的,衹報批徵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第二十四條 具體建設項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國有未利用地的,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辦理;但是,國傢重點建設項目、軍事設施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建設項目用地,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第二十五條 徵用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後,由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並將批準徵地機關、批準文號、徵用土地的用途、範圍、面積以及徵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徵地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
  被徵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徵地補償登記。
  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徵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徵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徵地補償、安置方案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後,由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徵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徵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徵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徵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徵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後用於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市、縣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置補助費使用情況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搶險仍值燃斃枋褂猛戀氐模梢韻刃?br> 使用土地。其中,屬於臨時用地的,災後應當恢復原狀並交還原土地使用者使用,不再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屬於永久性建設用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災情結束後6個月內申請補辦建設用地審批手續。
  第二十八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占用耕地的,土地使用者應當自臨時用地期滿之日起1年內恢復種植條件。
  第二十九條 國有土地有償使用的方式包括:
  (一)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
  (二)國有土地租賃;
  (三)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或者入股。
  第三十條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五條規定的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是指國傢在新增建設用地中應取得的平均土地純收益。
會計百科
    發佈單位:國務院
  發佈時間:1998-12-27
  文號:第256號國務院令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
  簡稱《土地管理法》),製定本條例。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二條 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傢所有:
    (一)城市市區的土地;
    (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
  為國有的土地;
    (三)國傢依法徵用的土地;
    (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
  塗及其他土地;
    (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
  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
    (六)因國傢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
  製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
  地。
    第三條 國傢依法實行土地登記發證制度。依法登記
  的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
  不得侵犯。
    土地登記內容和土地權屬證書式樣由國務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統一規定。
    土地登記資料可以公開查詢。
    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
  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森林法》、《草原法》和《
  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土地所有者嚮土地
  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登記申
  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册,核發集體土地所有權證書
  ,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土地
  使用者嚮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
  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册,核發集體土
  地使用權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市轄區內農民集體所有的土
  地實行統一登記。
    第五條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土地使
  用者嚮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登記申請,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册,核發
  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傢機關
  使用的國有土地的登記發證,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負責,具體登記發證辦法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製定。
    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
  造册,負責保護管理。
    第六條 依法改變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因依法轉
  讓地上建築物、構築物等附着物導致土地使用權轉移的,
  必須嚮土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
  提出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土地
  所有權、使用權變更登記。土地所有權、使用權的變更,
  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
    依法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持批準文件,嚮土地所在
  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土地變更登
  記申請,由原土地登記機關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第七條 依照《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收回用地
  單位的土地使用權的,由原土地登記機關註銷土地登記。
    土地使用權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
  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由原土地
  登記機關註銷土地登記。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八條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國務院土地行政
  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編製,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省、自
  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
  有關部門編製,報國務院批準。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100萬以上的
  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由各該
  市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編
  製,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準。
    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
  體規劃,由有關人民政府組織本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其
  他有關部門編製,逐級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批準;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