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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收入調節稅
對個人(即自然人)收入徵收的一種所得稅。
個人收入調節稅是1987年1月1日起國傢嚮居住在中國境內的公民徵收的。隨着經濟體製改革和有計劃商品經濟的發展,人民的收入水平顯著提高。國傢鼓勵一部分人通過勞動先富起來的政策,調動了勞動人民致富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一部分人的收入超過了一般水平,有的還超過許多。同時,中國實行以按勞分配為主的多種分配方式和正確的分配政策,包括承包收入、債券利息、股息和分紅,以及私營企業業主的非勞動所得,也增加了一部分人的收入。國傢的分配政策是,既要有利於善於經營的企業和誠實勞動的個人先富起來,合理拉開收人差距,又要防止貧富懸殊,堅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進效率提高的前提下體現社會公平。對過高的個人收入,要采取有效措施進行調節,運用稅收杠桿適當調節各類社會成員的收入水平。正是為了體現國傢的分配政策,於是,國務院於1986年9月25日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納稅義務人,是具有中國國籍、戶籍,並在中國境內居住,取得達到規定納稅標準收入的公民。
個人收入調節稅徵稅對象是納稅人的應稅收入,包括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人,勞務報酬收入,財産租賃收入,專利權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利息、股息、紅利收入,以及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收入。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計稅依據是取得的收入扣除規定標準的費用後的餘額。有多項應稅收人的納稅人,其工資、薪金收入,承包。轉包收入,勞務報酬收入和財産租賃收入4項應稅收入匯總計算,按月徵收;其他應稅收入分別計算按次徵收。
個人收入調節稅采用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義務人自行申報繳納兩種徵收方法。
個人收入調節稅稅率分為按個人綜合收入計稅的超倍纍進稅率和按個人單項收入計稅的比例稅率兩種。
根據國傢政策,對若幹項目免徵個人收入調節稅,以示鼓勵和照顧。
開徵個人收入調節稅,有一定的重要意義:
(1)有利於經濟體製改革的深入發展;
(2)有利於堅持社會主義原則;
(3)有利於對外開放、對內搞活方針的貫徹執行;
(4)有利於增強公民履行納稅義務的觀念。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决定,同時公佈了修改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來實施對個人收入徵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暫行條例》即行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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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ren shouru tiaojieshui
個人收入調節稅
individual income regulation tax
中國對在本國境內有住所,取得個人收入的中國公民所徵收的一種個人所得稅。
沿革 1950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務院公佈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已列有薪給報酬所得稅。由於中國長期實行低工資製,且個人收入來源渠道單一,因而這種稅一直未開徵。為了適應經濟體製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需要,1980年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既適用於外籍居民,也適用於本國公民。但是,由於這個稅法主要是針對外籍人員的收入水平和消費水平製定的,一些徵稅辦法不完全適應中國公民的實際情況。1984年以後,隨着分配形式的多樣化和個人收入渠道的增多,個人之間的收入差距開始拉大,社會分配不公的矛盾日趨突出。為了調節部分社會成員的較高收入,緩解分配不公的矛盾,保障社會安定,更好地體現社會主義按勞分配的原則,國務院於 1986年9月發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收入調節稅暫行條例》,並决定自1987年1月1日開徵。適用於中國公民。繳納個人收入調節稅的,不再繳納個人所得稅。
內容 個人收入調節稅采用綜合和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課稅製。徵稅項目包括八類個人收入:①工資、薪金收入;②勞務報酬收入;③承包、轉包收入;④財産租賃收入;⑤投稿、翻譯取得的收入;⑥專利權的轉讓、專利實施許可和非專利技術的提供、轉讓取得的收入;⑦股息、利息、紅利收入;⑧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收入。對納稅人取得的前四項收入為綜合收入項目,實行按月合併徵收,采用五級超倍纍進稅率。即將納稅人的個人收入按全國不同類別的工資區,劃分為四檔,每個檔次都規定有相應的個人收入計稅基數,不超過基數三倍的個人綜合收入為免徵額,衹對超過基數三倍以上的部分,按規定稅率纍進徵收。對個人取得的⑤⑥兩項收入實行分項計稅,按次徵收,稅率為20%。其費用扣除規定是,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超過4000元的,減除相當每次收入額20%的費用,然後就其餘額徵稅。利息、股息、紅利屬於純投資性所得,不允許從中扣除任何費用,按每次收入額徵稅20%。
個人收入調節稅的免稅項目有:①省級人民政府、國務院部委以上單位頒發的科學、技術、文化成果等奬金;②國庫券利息、國傢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③在國傢銀行、信用合作社、郵政的儲蓄存款利息;④按國傢統一規定發給的補貼、津貼;⑤福利費、撫恤金、救濟金;⑥保險賠款;⑦軍隊幹部和戰士的轉業費、復員費;⑧按照國傢統一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傢費、退職費、退休金、離休工資、離休幹部生活補助費;⑨經財政部批準免稅的其他收入。
徵收方法 實行由支付單位源泉扣繳和納稅人自行申報納稅兩種方法。支付各項應稅收入的單位,所支付給納稅人的金額達到納稅標準,依法應扣稅的,在支付的同時,必須按收入來源性質及有關規定扣繳稅款,並給納稅人出具納稅憑證。納稅人取得的屬於綜合所得的各項收入,不論其單項收入是否已扣稅,凡合併後的綜合收入達到納稅標準的,必須自行申報納稅,已扣繳的稅款,可持納稅憑證,在應納稅額中減除。
(易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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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individual (personal) income regulation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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