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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是確認發明人(或其權利繼受人)對其發明享有專有權,規定專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專利”一詞來自拉丁文litterae patents,含有公開之意,原指蓋有國璽印鑒不必拆封即可打開閱讀的一種文件。現在,“專利”一詞一般理解為專利證書,或理解為專利權。國傢頒發專利證書授予專利權的專利權人,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對製造、使用、銷售(有些國傢還包括進口該項專利發明或設計)享有專有權(又稱壟斷權或獨占權)。其他人必須經過專利權人同意才能為上述行為,否則即為侵權。專利期限屆滿後,專利權即行消滅。任何人皆可無償地使用該項發明或設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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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西方國傢,一般認為最早的一件專利是英王亨利三世1236年授予波爾多的一個市民以製作各色布的15年的壟斷權。實際上這是封建特權的一種形式,並非現代意義上的專利。第一個建立專利制度的國傢威尼斯,於1474年頒布了第一部具有近代特徵的專利法,1476年2月20日即批準了第一件有記載的專利。一般認為,英國1624年製訂的《壟斷法規》是現代專利法的開始,對以後各國的專利法影響很大,德國法學家J.柯勒曾稱之為“發明人權利的大憲章”。從18世紀末到19世紀末,美國(1790)、法國(1791)、西班牙(1820)、德國(1877)、日本(1826)等西方工業國傢陸續製定了專利法。到了20世紀,特別是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以後,工業發達國傢的專利法陸續進行了修訂,許多發展中國傢也都製訂了專利法。60年代以來,阿爾及利亞在1966年通過了新專利法,巴西在1969~1971年,印度、秘魯、尼日利亞和伊拉剋在1970年,委內瑞拉、哥倫比亞在1971年,墨西哥在1976年,南斯拉夫在1981年,都修訂或重新頒布了專利法。阿根廷、敘利亞等國也對專利法進行了重大修改。80年代初期,約有150個國傢和地區建立了專利制度。阿爾及利亞和保加利亞、捷剋斯洛伐剋、民主德國、蘇聯等國,除建立專利制度外,還采用發明人證書制度,取得發明人證書後,發明權歸國傢所有,發明人取得一定奬勵,但不能拒絶經國傢批準的其他人使用其發明。墨西哥則采用發明證書制度,發明人有權實施發明,但不能拒絶其他人使用,而可以取得國傢批準的一定報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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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①違反公共秩序和道德的發明,一般都規定不授予專利。不過這項規定的應用是與國傢的階級實質密切相關的。
②科學發現和自然科學基礎原理,因不能在工農業生産上直接應用,不授予專利。許多國傢都依專門法律給予奬勵(見發現權)。
③某些物質發明,如以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原子核變換的方法獲得的物質以及食品、飲料等,大多數國傢不給專利,但少數工業發達國傢則授予專利。其製造方法一般也可以取得專利。
④動植物新品種,許多國傢不給專利,少數國傢規定授予專利。
⑤診斷醫療方法和藥品,也是少數國傢授予專利。
⑥計算機程序(軟件),極少數國傢授予專利。
實行發明專利制度的國傢,有些還采用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保護形式。實用新型指對物品的形狀、構造或其組合作出的革新設計,亦稱“小發明”“小專利”。其特點是,對發明要求較低,申請和審批手續比較簡單,費用較少,保護期限較短。采用實用新型保護的衹有少數國傢和地區,如聯邦德國、法國、日本、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波蘭、菲律賓、烏拉圭等。外觀設計也稱工業品外觀設計,指對産品的外形、圖案、色彩或其結合作出富於美感而適用工業上應用的設計。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1976年的統計,采用外觀設計保護的國傢有61個。有的國傢規定在專利法中(如美國、泰國),有的國傢則在專利法以外另訂單行法規(如聯邦德國、日本)。中國的《專利法》對實用新型、外觀設計的保護作了明確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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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專利法規定不同,中國和多數國傢都要求發明應具備新穎性、先進性和工業實用性。新穎性指在提出專利申請之日或優先權日,該項發明是現有技術中所未有的,即未被公知公用的。凡以書面、磁帶、唱片、照相、口頭或使用等方式公開的,即喪失其新穎性。有些國傢采用世界新穎性,有些國傢采用國內新穎性,也有些國傢公知以世界範圍為標準,公用以本國範圍為標準。先進性也稱創造性,指發明在申請專利時比現有技術先進,其程度對所屬技術領域的普通專業人員不是顯而易見的。實用性指發明能夠在産業上製造和使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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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的主體有兩種:執行公司任務或主要是利用公司物質條件所完成的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公司;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設計人本人。英國於1474年頒布了第一部專利法,美國於1790年、法國於1791年、荷蘭於1817年、德國於1877年都先後頒布了自己的專利法。世界上有自己專利制度的國傢和地區已有150多個,而且專利法也日益國際化,如1884年生效的《巴黎公約》,1970年簽訂的《專利合作條約》,1971年簽訂的《專利國際分類協定》,1973年簽訂的《歐洲專利條約》,1975年訂立的《歐洲共同體專利公約》,1975年簽訂的《盧森堡公約》以及1977年簽訂的《非洲專利組織》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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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各國專利法大體規定有 3種不同的辦法:
①登記製,專利局對專利申請案衹進行形式審查,如果手續、文件齊備即給予登記,授予專利權,而不進行實質審查。采用登記製的,其專利往往質量不高。
②實質審查製,即不僅進行形式審查,還要審查發明的新穎性、先進性和實用性。實質審查能夠保證專利的質量,但需有大批高水平的審查人員,且容易造成大量積壓。
③延期審查製,對形式審查合格的申請案,自提出申請之日起滿一定期限(如18個月)即予以公佈,給予臨時保護;在公佈後一定年限內經申請人要求專利局進行實質審查,逾期未要求實質審查的,則視為撤回申請。采用延期審查製可減輕審查工作的負擔。中國對專利的審批采用延期審查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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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國專利法的規定不同。最短有5年以下的,如伊朗、委內瑞拉等。大部分國傢規定在10~20年之間,如英國為16年,美國為17年,聯邦德國為18年,法國為20年。還有的國傢規定了幾個期限,申請人可以自行選擇,如阿根廷、智利等。期限開始的時間,有的國傢規定從提出申請之日起算,有的國傢規定從授予專利權之日起算。中國的《專利法》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都自申請日起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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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些國傢(如美國)專利法並不要求專利必須實施,但多數國傢,特別是許多發展中國傢,法律上要求專利權人有義務在該國實施其發明。實施通常理解為,産品專利指製造該項發明産品,方法專利則指在生産製造上使用該項發明方法。專利衹有通過實施才能對該國工業與技術的發展起切實的積極作用。一般認為,專利權人允許他人實施其專利發明的也算是實施,但進口不算實施。許多國傢的專利法規定,取得專利權的發明自申請之日起滿4年,或自批準之日起滿3年,無正當理由而沒有實施或沒有充分實施的,主管機構可以根據申請給予實施該項發明的強製許可,即被許可人嚮專利權人支付一定的報酬後實施該項專利。如果兩項發明互相依存,一項發明的實施有賴於另一項發明的實施,而又不能得到該項發明的專利權人的同意時,有些國傢專利法規定可以根據一項發明的專利權人的申請,給予其實施另一項發明的強製許可。如果專利發明與國傢的國防、國民經濟或公共衛生有重大關係,還可以規定准許其他人有償使用其發明,甚至由國傢付給一定報酬予以徵用。中國的《專利法》對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作了專章規定。
專利法一般對專利方面的侵權、訴訟等問題也都有規定。對專利法的實施,許多國傢還製定有實施細則。為避免在國際上發生對專利權的侵權行為,19世紀以來還製訂了一些國際公約(見專利權的國際保護)。中國的《專利法》規定對專利權實行保護,侵權人要賠償損失,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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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專利法始於中華民國時期1912年的《奬勵工藝品暫行章程》。1944年國民黨政府公佈過《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1950年政務院頒布了《保障發明權與專利權暫行條例》。侯德榜發明的侯氏製鹼法就是根據該條例取得專利權的一項發明。這一條例後由1963年頒布的《發明奬勵條例》所取代。1980年1月,中國政府正式籌建專利制度,後又成立了中國專利局。1984年3月,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並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决定
(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决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製定本法。”
二、在第二條中增加三款,作為第二、三、四款:“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三、將第五條修改為:“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四、在第九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同樣的發明創造衹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五、將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嚮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六、將第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七、將第十二條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嚮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八、刪除第十四條第二款。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五條:“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十、將第十五條和第十七條合併,作為第十七條:“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十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第二款修改為:“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十二、將第二十條第一款修改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嚮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嚮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十三、在第二十一條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佈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十四、將第二十二條第二款修改為:“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嚮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第三款修改為:“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衆所知的技術。”
十五、將第二十三條修改為:“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嚮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衆所知的設計。”
十六、在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增加一項,作為第(六)項:“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十七、將第二十六條第二款修改為:“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第四款修改為:“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增加一款,作為第五款:“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十八、將第二十七條修改為:“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産品的外觀設計。”
十九、將第三十一條第二款修改為:“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産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産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二十、將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修改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决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决、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製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决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第三款修改為:“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二十一、將第四十八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製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的。”
二十二、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條:“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傢或者地區的強製許可。”
二十三、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二條:“強製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二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五十三條:“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製許可外,強製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二十五、將第五十一條改為第五十四條,修改為:“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二十六、將第五十四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取得實施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决。”
二十七、將第五十六條改為第五十九條,修改為:“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
二十八、將第五十七條第二款改為第六十一條,修改為:“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二十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二條:“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三十、將第五十八條、第五十九條合併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十一、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四條:“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産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産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絶、阻撓。”
三十二、將第六十條改為第六十五條,修改為:“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十三、將第六十一條改為第六十六條,修改為:“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嚮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三十四、增加一條,作為第六十七條:“為了製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嚮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三十五、將第六十三條第一款改為第六十九條,第(一)項修改為:“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的;”
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三十六、將第六十三條第二款改為第七十條,修改為:“為生産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産品,能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本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根據本决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佈。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修正)
(1984年3月12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2年9月4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00年8月25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七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08年12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三章 專利的申請
第四章 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五章 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六章 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
第七章 專利權的保護
第八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護專利權人的合法權益,鼓勵發明創造,推動發明創造的應用,提高創新能力,促進科學技術進步和經濟社會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所稱的發明創造是指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
發明,是指對産品、方法或者其改進所提出的新的技術方案。
實用新型,是指對産品的形狀、構造或者其結合所提出的適於實用的新的技術方案。
外觀設計,是指對産品的形狀、圖案或者其結合以及色彩與形狀、圖案的結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並適於工業應用的新設計。
第三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全國的專利工作;統一受理和審查專利申請,依法授予專利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專利管理工作。
第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涉及國傢安全或者重大利益需要保密的,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 對違反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獲取或者利用遺傳資源,並依賴該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
第六條 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該單位;申請被批準後,該單位為專利權人。
非職務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申請被批準後,該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為專利權人。
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單位與發明人或者設計人訂有合同,對申請專利的權利和專利權的歸屬作出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七條 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製。
第八條 兩個以上單位或者個人合作完成的發明創造、一個單位或者個人接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委托所完成的發明創造,除另有協議的以外,申請專利的權利屬於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被批準後,申請的單位或者個人為專利權人。
第九條 同樣的發明創造衹能授予一項專利權。但是,同一申請人同日對同樣的發明創造既申請實用新型專利又申請發明專利,先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尚未終止,且申請人聲明放棄該實用新型專利權的,可以授予發明專利權。
兩個以上的申請人分別就同樣的發明創造申請專利的,專利權授予最先申請的人。
第十條 專利申請權和專利權可以轉讓。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嚮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手續。
轉讓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並嚮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予以公告。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轉讓自登記之日起生效。
第十一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産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産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産品。
第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他人專利的,應當與專利權人訂立實施許可合同,嚮專利權人支付專利使用費。被許可人無權允許合同規定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實施該專利。
第十三條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申請人可以要求實施其發明的單位或者個人支付適當的費用。
第十四條 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發明專利,對國傢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經國務院批準,可以决定在批準的範圍內推廣應用,允許指定的單位實施,由實施單位按照國傢規定嚮專利權人支付使用費。
第十五條 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的共有人對權利的行使有約定的,從其約定。沒有約定的,共有人可以單獨實施或者以普通許可方式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許可他人實施該專利的,收取的使用費應當在共有人之間分配。
除前款規定的情形外,行使共有的專利申請權或者專利權應當取得全體共有人的同意。
第十六條 被授予專利權的單位應當對職務發明創造的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奬勵;發明創造專利實施後,根據其推廣應用的範圍和取得的經濟效益,對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給予合理的報酬。
第十七條 發明人或者設計人有權在專利文件中寫明自己是發明人或者設計人。
專利權人有權在其專利産品或者該産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識。
第十八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根據本法辦理。
第十九條 在中國沒有經常居所或者營業所的外國人、外國企業或者外國其他組織在中國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在國內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專利事務的,可以委托依法設立的專利代理機構辦理。
專利代理機構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辦理專利申請或者其他專利事務;對被代理人發明創造的內容,除專利申請已經公佈或者公告的以外,負有保密責任。專利代理機構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十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將在中國完成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嚮外國申請專利的,應當事先報經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進行保密審查。保密審查的程序、期限等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
中國單位或者個人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申請人提出專利國際申請的,應當遵守前款規定。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本法和國務院有關規定處理專利國際申請。
對違反本條第一款規定嚮外國申請專利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申請專利的,不授予專利權。
第二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及其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按照客觀、公正、準確、及時的要求,依法處理有關專利的申請和請求。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完整、準確、及時發佈專利信息,定期出版專利公報。
在專利申請公佈或者公告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對其內容負有保密責任。
第二章授予專利權的條件
第二十二條 授予專利權的發明和實用新型,應當具備新穎性、創造性和實用性。
新穎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於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嚮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佈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創造性,是指與現有技術相比,該發明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該實用新型具有實質性特點和進步。
實用性,是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能夠製造或者使用,並且能夠産生積極效果。
本法所稱現有技術,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衆所知的技術。
第二十三條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應當不屬於現有設計;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外觀設計在申請日以前嚮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並記載在申請日以後公告的專利文件中。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與現有設計或者現有設計特徵的組合相比,應當具有明顯區別。
授予專利權的外觀設計不得與他人在申請日以前已經取得的合法權利相衝突。
本法所稱現有設計,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衆所知的設計。
第二十四條 申請專利的發明創造在申請日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喪失新穎性:
(一)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二)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三)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其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 對下列各項,不授予專利權:
(一)科學發現;
(二)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
(三)疾病的診斷和治療方法;
(四)動物和植物品種;
(五)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六)對平面印刷品的圖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結合作出的主要起標識作用的設計。
對前款第(四)項所列産品的生産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規定授予專利權。
第三章專利的申請
第二十六條 申請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說明書及其摘要和權利要求書等文件。
請求書應當寫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名稱,發明人的姓名,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地址,以及其他事項。
說明書應當對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說明,以所屬技術領域的技術人員能夠實現為準;必要的時候,應當有附圖。摘要應當簡要說明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技術要點。
權利要求書應當以說明書為依據,清楚、簡要地限定要求專利保護的範圍。
依賴遺傳資源完成的發明創造,申請人應當在專利申請文件中說明該遺傳資源的直接來源和原始來源;申請人無法說明原始來源的,應當陳述理由。
第二十七條 申請外觀設計專利的,應當提交請求書、該外觀設計的圖片或者照片以及對該外觀設計的簡要說明等文件。
申請人提交的有關圖片或者照片應當清楚地顯示要求專利保護的産品的外觀設計。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專利申請文件之日為申請日。如果申請文件是郵寄的,以寄出的郵戳日為申請日。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或者自外觀設計在外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又在中國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依照該外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相互承認優先權的原則,可以享有優先權。
申請人自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在中國第一次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又嚮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就相同主題提出專利申請的,可以享有優先權。
第三十條 申請人要求優先權的,應當在申請的時候提出書面聲明,並且在三個月內提交第一次提出的專利申請文件的副本;未提出書面聲明或者逾期未提交專利申請文件副本的,視為未要求優先權。
第三十一條 一件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屬於一個總的發明構思的兩項以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一件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應當限於一項外觀設計。同一産品兩項以上的相似外觀設計,或者用於同一類別並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産品的兩項以上外觀設計,可以作為一件申請提出。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可以在被授予專利權之前隨時撤回其專利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對其專利申請文件進行修改,但是,對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說明書和權利要求書記載的範圍,對外觀設計專利申請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圖片或者照片表示的範圍。
第四章專利申請的審查和批準
第三十四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收到發明專利申請後,經初步審查認為符合本法要求的,自申請日起滿十八個月,即行公佈。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的請求早日公佈其申請。
第三十五條 發明專利申請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根據申請人隨時提出的請求,對其申請進行實質審查;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請求實質審查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自行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
第三十六條 發明專利的申請人請求實質審查的時候,應當提交在申請日前與其發明有關的參考資料。
發明專利已經在外國提出過申請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要求申請人在指定期限內提交該國為審查其申請進行檢索的資料或者審查結果的資料;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提交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七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發明專利申請進行實質審查後,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通知申請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內陳述意見,或者對其申請進行修改;無正當理由逾期不答復的,該申請即被視為撤回。
第三十八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申請人陳述意見或者進行修改後,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仍然認為不符合本法規定的,應當予以駁回。
第三十九條 發明專利申請經實質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發明專利權的决定,發給發明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發明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條 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申請經初步審查沒有發現駁回理由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授予實用新型專利權或者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决定,發給相應的專利證書,同時予以登記和公告。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復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嚮專利復審委員會請求復審。專利復審委員會復審後,作出决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復審委員會的復審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嚮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章專利權的期限、終止和無效
第四十二條 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二十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十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第四十三條 專利權人應當自被授予專利權的當年開始繳納年費。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
(一)沒有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二)專利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其專利權的。
專利權在期限屆滿前終止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第四十五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第四十六條 專利復審委員會對宣告專利權無效的請求應當及時審查和作出决定,並通知請求人和專利權人。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决定,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登記和公告。
對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專利權無效或者維持專利權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嚮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當通知無效宣告請求程序的對方當事人作為第三人參加訴訟。
第四十七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宣告專利權無效的决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人民法院作出並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决、調解書,已經履行或者強製執行的專利侵權糾紛處理决定,以及已經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賠償。
依照前款規定不返還專利侵權賠償金、專利使用費、專利權轉讓費,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應當全部或者部分返還。
第六章專利實施的強製許可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具備實施條件的單位或者個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製許可:
(一)專利權人自專利權被授予之日起滿三年,且自提出專利申請之日起滿四年,無正當理由未實施或者未充分實施其專利的;
(二)專利權人行使專利權的行為被依法認定為壟斷行為,為消除或者減少該行為對競爭産生的不利影響的。
第四十九條 在國傢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或者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實施發明專利或者實用新型專利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條 為了公共健康目的,對取得專利權的藥品,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製造並將其出口到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約規定的國傢或者地區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一條 一項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比前已經取得專利權的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具有顯著經濟意義的重大技術進步,其實施又有賴於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實施的,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後一專利權人的申請,可以給予實施前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製許可。
在依照前款規定給予實施強製許可的情形下,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根據前一專利權人的申請,也可以給予實施後一發明或者實用新型的強製許可。
第五十二條 強製許可涉及的發明創造為半導體技術的,其實施限於公共利益的目的和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規定的情形。
第五十三條 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五十條規定給予的強製許可外,強製許可的實施應當主要為了供應國內市場。
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五十一條規定申請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證據,證明其以合理的條件請求專利權人許可其實施專利,但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獲得許可。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的給予實施強製許可的决定,應當及時通知專利權人,並予以登記和公告。
給予實施強製許可的决定,應當根據強製許可的理由規定實施的範圍和時間。強製許可的理由消除並不再發生時,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應當根據專利權人的請求,經審查後作出終止實施強製許可的决定。
第五十六條 取得實施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不享有獨占的實施權,並且無權允許他人實施。
第五十七條 取得實施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參加的有關國際條 約的規定處理使用費問題。付給使用費的,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决。
第五十八條 專利權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製許可的决定不服的,專利權人和取得實施強製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關於實施強製許可的使用費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嚮人民法院起訴。
第七章專利權的保護
第五十九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表示在圖片或者照片中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為準,簡要說明可以用於解釋圖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該産品的外觀設計。
第六十條 未經專利權人許可,實施其專利,即侵犯其專利權,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决;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嚮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處理時,認定侵權行為成立的,可以責令侵權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嚮人民法院起訴;侵權人期滿不起訴又不停止侵權行為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進行處理的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應當事人的請求,可以就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嚮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一條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新産品製造方法的發明專利的,製造同樣産品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提供其産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的證明。
專利侵權糾紛涉及實用新型專利或者外觀設計專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可以要求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出具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對相關實用新型或者外觀設計進行檢索、分析和評價後作出的專利權評價報告,作為審理、處理專利侵權糾紛的證據。
第六十二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第六十三條 假冒專利的,除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外,由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責令改正並予公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四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證據,對涉嫌假冒專利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情況;對當事人涉嫌違法行為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查閱、復製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檢查與涉嫌違法行為有關的産品,對有證據證明是假冒專利的産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依法行使前款規定的職權時,當事人應當予以協助、配合,不得拒絶、阻撓。
第六十五條 侵犯專利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專利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製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損失、侵權人獲得的利益和專利許可使用費均難以確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專利權的類型、侵權行為的性質和情節等因素,確定給予一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賠償。
第六十六條 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犯專利權的行為,如不及時製止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起訴前嚮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申請人提出申請時,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可以延長四十八小時。裁定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應當立即執行。當事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責令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停止有關行為所遭受的損失。
第六十七條 為了製止專利侵權行為,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在起訴前嚮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應當自接受申請之時起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執行。
申請人自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不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解除該措施。
第六十八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發明專利申請公佈後至專利權授予前使用該發明未支付適當使用費的,專利權人要求支付使用費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他人使用其發明之日起計算,但是,專利權人於專利權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應當得知的,自專利權授予之日起計算。
第六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産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産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産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製造相同産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第七十條 為生産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産品,能證明該産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條規定嚮外國申請專利,泄露國傢秘密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侵奪發明人或者設計人的非職務發明創造專利申請權和本法規定的其他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三條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不得參與嚮社會推薦專利産品等經營活動。
管理專利工作的部門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消除影響,有違法收入的予以沒收;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從事專利管理工作的國傢機關工作人員以及其他有關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七十五條 嚮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申請專利和辦理其他手續,應當按照規定繳納費用。
第七十六條 本法自1985年4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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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法:是調整在確認和保護發明創造的專有權以及在利用專有的發明創造過程中産生的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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