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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当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是指与主债务并无连带关系的保证债务。一般保证具有补充性,当债权人未就主债务人的财产先为执行并且无效果之前,便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时,保证人有权拒绝,这种权利称为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在以下情况之下不得行使:一是,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二是,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三是,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为一般保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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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
I一般保证】
1.一般保证的概念
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人不能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保证
方式。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是在债务人不能履行
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构成应具
备以下两个条件:第一,必须有当事人的约
定,即保证人与债权人必须在保证合同中明确
规定保证的方式为一般保证。没有约定或者约
定不明的,不能视为一般保证成立。第二,必
须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保
证责任。所谓“不能履行债务”是指债权人和
债务人的主合同纠纷经过了人民法院的审理或
者仲裁机构的仲裁,并且人民法院依法对债务
人的财产执行后,仍然不能清偿债务时,保证
人才对未受清偿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2.一般保证方式中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是指当债权人向保证人请求履
行保证债务时,保证人有权要求债权人先就主
债务人的财产诉请强制执行,否则保证人有权
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一种权利。
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依法享有
的权利。先诉抗辩权的产生是基于保证合同相
对于主合同的从属性质以及对主债务的补充性
质。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就可以在债权人要
求其履行债务时提出抗辩,要求债权人先就主
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诉讼或者仲裁并强制执行。
保证人只有在债权人已依法对主债务人的财产
诉请执行后仍不能清偿债务时,才不得拒绝债
权人的清偿要求,因此,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
是对抗债权人的一种权利,是保证人自我保护
的一种权利。
需要注意的是,先诉抗辩权只有一般保证
的保证人才能行使。在主合同纠纷经过审判或
仲裁,就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
履行债务时,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失效,应向
债权人承担应负的保证责任。
3.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的限制
我国担保法对保证人行使先诉抗辩权规定
了三种限制性情形,凡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
保证人不得行使先诉抗辩权:
(l)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
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住所是法律确认的民事主体的中心活动场
所,债务人住所变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
人让其履行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就可
以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以保障其债
权的实现。此时,保证人应当应债权人的要求
对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而不得再以行使先诉抗
辩权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
执行程序的;
人民法院受理了债务人的破产案件后,应
当依法中止执行程序。在这种情况下,债务人
的财产实际上处于冻结状况,债权人无法立即
要求债务人清偿债务。债权人只能通过向清算
组申报债权,等待分配破产财产的途径来主张
债权。由于破产财产的清偿,往往不能使债权
人的债权全部得到实现。所以,如果破产的侦
务人有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