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 以及依法為從業人員辦理工傷社會保險的事項 |
應當載明有關保障從業人員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的事項 | 生産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的勞動合同 |
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時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組織搶救 | 生産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
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 | 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 |
應當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産管理協議 | 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 |
拒絶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而降低其工資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 | 從業人員發現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緊急情況時 |
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産安全事故的生産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産狀況 |
工會有權依法參加事故調查嚮有關部門提出處理意見並要求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 發現危及從業人員生命安全的情況時有權嚮生産經營單位建議 |
工會對生産經營單位違反安全生産法律法規侵犯從業人員合法權益的行為 | 工會有權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三同時投入生産和使用進行監督提出意見 |
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 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産知識 |
接受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産知識 |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
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嚮本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 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 |
因生産安全事故受到損害的從業人員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 | 有權停止作業或者在采取可能的應急措施後撤離作業場所 |
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和應當采取的安全措施 | 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産統一協調管理的 |
提交事故調查報告的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 提出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
查明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情況及直接經濟損失 | 事故調查組組長主持事故調查組的工作 |
經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準 | 事故調查組成員不得擅自發佈有關事故的信息 |
事故調查組應當委托具有國傢規定資質的單位進行技術鑒定 | 事故調查中需要進行技術鑒定的 |
並應當隨時接受事故調查組的詢問 | 事故發生單位的負責人和有關人員在事故調查期間不得擅離職守 |
事故調查組有權嚮有關單位和個人瞭解與事故有關的情況 | 事故調查組組長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指定 |
並與所調查的事故沒有直接利害關係 | 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具有事故調查所需要的知識和專長 |
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值班制度 | 犯罪嫌疑人逃匿的公安機關應當迅速追捕歸案 |
對涉嫌犯罪的應當依法立案偵查 | 事故發生地公安機關根據事故的情況 |
因搶救人員防止事故擴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動事故現場物件的 | 事故造成的傷亡人數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補報 |
事故調查組由有關人民政府安監部門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 | 事故調查組的組成應當遵循精簡效能的原則 |
事故發生地與事故發生單位不在同一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 | 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 |
上級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由下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的事故 | 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負責調查 |
但延長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十日 |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二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
在事故調查中作偽證或者指使他人作偽證的 | 拒絶接受調查或者拒絶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
轉移隱匿資金財産或者銷毀有關證據資料的 | 偽造或者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 |
處上一年年收入六十至百分之百的罰款 | 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
對事故發生單位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 事故發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的 | 未依法履行安全生産管理職責導致事故發生的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
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三十的罰款 | 參與事故調查的人員在事故調查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 |
由有關部門依法暫扣或者吊銷其有關證照及其相關人員的執業資格 | 為發生事故的單位提供虛假證明的中介機構 |
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 |
依法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産有關的執業資格崗位證書 | 對事故發生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有關人員 |
事故發生單位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的由有關部門 | 遲報漏報謊報或者瞞報事故的 |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 有關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八十的罰款 | 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六十的罰款 |
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四十的罰款 |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 屬於國傢工作人員的並依法給予處分 |
對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傢工作人員進行處分 | 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權限和程序 |
有關機關應當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復 | 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
特殊情況下批復時間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的時間最長不超過三十日 | 重大事故較大事故一般事故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
事故調查的有關資料應當歸檔保存 | 事故調查報告報送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後 |
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 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
事故發生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 或者其授權的有關部門機構嚮社會公佈 |
事故處理的情況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 | 應當對事故發生單位落實防範和整改措施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 | 防範和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應當接受工會和職工的監督 |
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 對本單位負有事故責任的人員進行處理 |
事故發生單位應當按照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的批復 | 負有事故責任的國傢工作人員 |
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 事故報告後出現新情況的應當及時補報 |
且危險物品的數量等於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 | 能夠危及人身安全和財産安全的物品 |
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産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 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 |
生産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製執行 |
他人財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 本條第一款所稱的以上包括本數 |
一千萬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一千萬萬元以上五千萬萬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五千萬萬元以上一億元以下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下同或者一億元以上直接經濟損失的事故 |
根據生産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或者直接經濟損失 | 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適用本條例 |
造成人身傷亡直接經濟損失的 | 規範生産安全事故的報告和調查處理 |
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對行政處罰的决定機關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 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决定 |
違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 | 生産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 |
對生産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 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 |
生産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 | 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 |
生産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 | 生産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
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産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 | 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産的生産經營活動 |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整頓 | 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
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决定 | 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 |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負責安全生産監督管理的部門决定 | 經停産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産條件的予以關閉 |
和國傢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産條件 | 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
對生産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不報的 | 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 |
省級人民政府接到發生特別重大事故重大事故的報告後 | 事故已經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傷亡人數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數 |
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以及事故現場情況 | 每級上報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小時 |
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逐級上報事故情況 | 必要時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可以越級上報事故情況 |
國務院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 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
一般事故上報至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 | 對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中的違法行為 |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和干涉對事故的報告和依法調查處理 | 應當互相配合提高事故調查處理工作的效率 |
參加事故調查處理的部門和單位 | 應當支持配合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的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
事故調查處理應當堅持實事求是尊重科學的原則 | 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
安監部門和負有安監職責的有關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後 | 和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 | 負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 |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及時處理 | 特指的局限於皮膚的血脈管炎 |
産傷引起的剋隆普剋德熱裏納麻痹 | 大腸其他部位的先天性閉鎖缺如和狹窄 |
大腦動脈未特指的閉塞或狹窄引起的腦梗死 | 大腦靜脈血栓形成引起的非生膿性腦梗死 |
大腿水平的後部肌群和肌腱損傷 | 單側第一腕掌關節的創傷後關節病 |
單側第一腕掌關節的繼發性關節病 | 單側第一腕掌關節的原發性關節病 |
單核吞噬細胞朗格漢斯細胞的組織細胞增多癥 | 膽管假體引起的機械性並發癥 |
蛋白耐受不良引起的吸收障礙 | 導致勞動能力喪失的某些傷殘和疾病傢族史 |
等待住入他處有充足醫療設施場所的人的問題 | 大腸埃希氏菌作為分類於其他章疾病的原因 |
大腸埃希某些菌引起的新生兒膿毒癥 | 産傷引起的其他顱內撕裂和出血 |
産傷引起的其他特指的腦損害 | 腸病毒作為分類於其他章疾病的原因 |
常染色體的三體性和部份三體性 | 傳染病和寄生蟲的特殊篩選檢查 |
創傷的某些早期並發癥的後遺癥 | 創傷性膈疝伴有進入體腔的開放性傷口 |
唇口腔和咽交搭跨越的惡性腫瘤 | 脆弱微小桿菌作為分類於其他章疾病的原因 |
大腸埃希桿菌引起的先天性肺炎 | 敵視兒童和兒童代為受過的問題 |
帝汶布魯格絲蟲引起的絲蟲病 | 發生於操作中或操作後的缺氧性腦損害 |
發育異常引起的雙側髖關節病 | 法洛法樂四聯癥的室間隔缺損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