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地圖 目錄 ①指生態係統中利用有機體作為食物的生物。主要是動物,也包括某些非緑色植物。直接以植物為食的食草動物稱為初級消費者 ”,以初級消費者 為食的食肉動物是次級消費者 ,捕食次級消費者 的食肉動物是三級消費者 ,依次類推。②物質資料或勞務活動的使用者或服務對象。 《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中所稱的消費者 包含三個含義:
1、 消費者 是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人。
2 、消費者 購買、使用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由經營者提供的;
3 、消費者 是為了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人。為了生活消費需要,就是為了滿足人們的生存和發展而消耗物質産品、精神産品或消耗勞動服務。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第2條。
1.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參考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第五十四條
2.在實踐中,知假買假者、購房者、購車者不被視為消費者 ,因而享受不到該法(尤其是欺詐行為)的保護,引起頗多爭議。
消費者 也是自然界中的一個生物群落
異養型生物,包括草食動物和食肉動物,稱為消費者 。顧名思義,這些消費者 不能直接利用太陽能來生産食物,衹能通過直接或間接地以緑色植物為食獲得能量。根據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為直接依賴植物的枝、葉、果實、種子和凋落物為生的一級消費者 ,如蝗蟲、野兔、鹿、牛、馬、羊等食草動物;以草食動物為食的肉食動物為二級消費者 ,如黃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動物之間存在着弱肉強食的關係,其中的強者成為三級和四級消費者 。這些高級的消費者 是生物群落中最兇猛的肉食動物,如獅、虎、鷹和水域中的鯊魚等。有些動物既食植物又食動物,稱為雜食動物,如某些鳥類和魚類等。
消費者 在生態係統的物質和能量轉化過程中處於中間環節。
利用公款吃喝,嚴格意義上講不視為消費者 , 知假買假的消費者 也不是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者 .
嚴格意義上的消費者 應具有的特點:1.是自然人,不是單位或集體,法人
2.是利用各種來源的個人收入進行獨立,自主的消費
3.是為了滿足各種直接的生活需要而進行的消費 消費者的定義 Definition of consumer 從法律意義上講,消費者 應該是為個人的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的社會成員。消費者 與生産者及銷售者不同,他或她必須是産品和服務的最終使用者而不是生産者、經營者。也就是說,他或她購買商品的目的主要是用於個人或家庭需要而不是經營或銷售,這是消費者 最本質的一個特點。作為消費者 ,其消費活動的內容不僅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購買和使用産品,而且包括為個人和家庭生活需要而接受他人提供的服務。但無論是購買和使用商品還是接受,其目的衹是滿足個人和家庭需要,而不是生産和經營的需要。
從生物上講,消費者 也是自然界中的一個生物群落,異養型生物,包括草食動物和食肉動物,稱為消費者 。顧名思義,這些消費者 不能直接利用太陽能來生産食物,衹能通過直接或間接地以緑色植物為食獲得能量。根據不同的取食地位,又可以分為直接依賴植物的枝、葉、果實、種子和凋落物為生的一級消費者 ,如蝗蟲、野兔、鹿、牛、馬、羊等食草動物;以草食動物為食的肉食動物為二級消費者 ,如黃鼠狼、狐狸、青蛙等;肉食動物之間存在着弱肉強食的關係,其中的強者成為三級和四級消費者 。這些高級的消費者 是生物群落中最兇猛的肉食動物,如獅、虎、鷹和水域中的鯊魚等。有些動物既食植物又食動物,稱為雜食動物,如某些鳥類和魚類等。消費者 在生態係統的物質和能量轉化過程中處於中間環節。 消費者的概念 The concept of consumer 關於消費者 的概念,在各國法律中,以及一國各部門法中不盡相同。按不同的確認標準,大體分為三種:
1.以經濟領域為主要確認標準
認為凡是在消費領域中,為生産或生活目的消耗物質資料的人,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不論是生活消費還是生産消費,也不論是生活資料類消費者 還是生産資料消費者 , 都屬於消費者 之列。 如《泰國消費者 保護法》規定:“所謂消費者 ,是指買主或從事業者那裏接受服務的人,包括為了購進商品和享受服務而接受事業者的提議和說明的人。”
2.以消費目的為主要標準
認為消費者 僅指因非商業性目的而購買商品、使用商品的人。所謂非商業性目的就是僅限於購買者自己的消費,而不是用於轉賣或營業。如我國福建省《保護消費者 合法權益條例》規定:消費者 是“有償獲得商品和接受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社會成員”,江蘇省《保護消費者 權益條例》把消費者 定義為“有償獲得商品和服務用於生活需要的單位和個人”。顯然,這種定義並未明確排除法人等社會組織。
3.以自然人為主要標準
這種劃分不以或不惟一以消費目的為標準,而特別強調消費者 的自然人屬性。如美國的《布萊剋法律詞典》認為,“消費者 是那些購買、使用、持有、處理産品或服務的個人”。1978年國際標準化組織消費者 政策委員會在日內瓦召開的第一屆年會上,將“消費者 ”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成員”。俄羅斯聯邦《消費者 權利保護法》將“消費者 ”定義為“使用、取得、定作或者具有取得或定作商品(工作、勞務)的意圖以供個人生活需要的公民。”
從我國的《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來看,雖然該法並未明確規定消費者 的定義,但是從該法的第二條中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行為界定為消費者 行為,可以看出,所謂消費者 ,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公民個人和單位。 消費者的法律特徵 Legal characteristics of consumers 我國的消費者 具有以下法律特徵:
1.消費者 的消費性質屬於生活消費
消費者 的生活消費包括兩類:一是物質資料的消費, 如衣、 食、住、行、用等方面的物質消費。 二是精神消費, 如旅遊、文化教育等方面的消費。
2.消費者 的消費客體是商品和服務
商品,指的是與生活消費有關的並通過流通過程推出的那部分商品,不管其是否經過加工製作,也不管其是否為動産或不動産。
服務,指的是與生活消費有關的有償提供的可供消費者 利用的任何種類的服務。
3.消費者 的消費方式包括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
關於商品的消費,即購買和使用商品,既包括消費者 購買商品用於自身的消費,也包括購買商品供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購買的商品。關於服務的消費,不僅包括自己付費自己接受服務,而且也包括他人付費自己接受服務。不論是商品的消費還是服務的消費,衹要其有償獲得的商品和接受的服務是用於生活消費,就屬於消費者 。
4.消費者 的主體包括公民個人和進行生活消費的單位
生活消費主要是公民個人(含家庭)的消費,而且對公民個人的生活消費是保護的重點。但是,生活消費還包括單位的生活消費,因為在一般情況下,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後都是由個人使用,有些單位還為個人進行生活消費而購買商品和接受服務。 消費者 權利,是指消費者 在消費領域中所具有的權利,即在法律的保障下,消費者 有權作出一定的行為或者要求他人做出一定的行為,也可有權不作出一定行為或者要求他人不做出一定行為。它是消費者 利益在法律上的體現。
《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第二章,對消費者 的權利作了明確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簡稱安全權
安全權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人身安全權,二是財産安全權。人身安全權在這裏是指生命健康權不受損害,即享有保持身體各器官及其機能的完整以及生命不受危害的權利。財産安全權,是指消費者 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本身的安全,並包括除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服務之外的其他財産的安全。
為了能使這一權利得到實現,消費者 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也就是說,有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消費者 有權要求商品和服務符合該國傢標準、行業標準。如傢用電器不允許有漏電、爆炸、自燃等潛在危險存在。對於沒有國傢標準、行業標準的,必須符合社會普遍公認的安全、衛生要求。
(二)消費者 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簡稱知情權
隨着經濟的發展,特別是現代科學技術的廣泛應用,新的消費品品種日益增多,一些商品的使用要求越來越復雜,消費者 需要對商品和服務作必要的瞭解。他們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分、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 使用方法說明書、 售後服務,以及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三)消費者 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權利,簡稱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 權根據自己的消費願望、興趣、愛好和需要,自主地、充分地選擇商品或者服務。主要內容有:
(1)有權自主選擇經營者;
(2)有權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
(3)有權自主决定是否購買或接受服務;
(4)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四)消費者 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簡稱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 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是一種市場交易行為,如果經營者違背自願、平等、公平、 誠實信用等原則進行交易, 則侵犯了消費者 的公平交易權。消費者 的公平交易權主要表現在:一是有權獲得公平交易條件。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交易條件。二是有權拒絶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如強迫消費者 購物或接受服務、強迫搭售等。
(五)消費者 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簡稱求償權
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既可能人身權受到侵害,也可能財産權受到侵害。人身權受到的侵害,包括生命健康權,人格方面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受到侵害。財産損害,包括財産上的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直接損失,指現有財産上的損失,如財物被毀損,傷殘後花用的醫藥費等。間接損失,指可以得到的利益沒有得到,如因侵害住院而減少的勞動收入或傷殘後喪失勞動能力而得不到勞動報酬等。
享有求償權的主體,是指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受害者。受害者包括:
(1)購買者,即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
(2)商品的使用者,即不是直接購買商品為己所用的消費者 ;
(3)接受服務者;
(4)第三人,即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産損害的其他消費者 。
(六)消費者 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簡稱結社權
雖然我國有很多政府機關從不同的側面履行保護消費者 權益的職責,但是消費者 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團組織仍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在我國,目前消費者 社會團體主要是中國消費者 協會和地方各級消費者 協會(或消費者 委員會)。消費者 依法成立的各級消費者 協會,使消費者 通過有組織的活動,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方面正發揮着越來越大的作用。
(七)消費者 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 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簡稱獲得有關知識權
消費者 獲得有關知識的權利,有利於提高消費者 的自我保護能力,而且也是實現消費者 其他權利的重要條件。特別是獲得消費者 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可以使消費者 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有效地尋求解决消費糾紛的途徑,及時獲得賠償。
(八)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簡稱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在市場交易過程中,消費者 的人格尊嚴受到尊重,是消費者 應享有的最起碼的權利。 人格尊嚴指人的自尊心和自愛心。 其權利包括消費者 的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的權利,關係到各民族平等,加強民族團结,處理好民族關係,促進國傢安定的大問題,對此,必須引起高度重視。
(九)消費者 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 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簡稱監督權
消費者 監督具體表現為: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 權益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消費者 權益的保護者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 權益的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消費者應具備的條件 Consumers should have the condition 第一,消費者 應當是公民為生活目的而進行的消費,如果消費的目的是用於生産,則不屬於消費者 範疇;
第二,消費者 應當是商品或服務的受用者;
第三,消費的客體既包括商品,也包括服務;
第四,消費者 主要是指個人消費。但是也有例外,如我國《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並沒有明確規定,消費者 是指消費者 個人,實質上就是即包括了消費者 個人,也包括了單位或集體,衹要是用於生活消費的,都屬於消費者 範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Consumer Protection Law"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一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於1993年10月31日通過,現予公佈,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江澤民
1993年10月31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保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消費者 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
第三條:經營者為消費者 提供其生産、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務,應當遵守本法;本法未作出規定的,應當遵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第四條:經營者與消費者 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國傢保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國傢采取措施,保障消費者 依法行使權利,維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保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傢鼓勵、支持一切組織和個人對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社會監督。大衆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二章 消費者 的權利
第七條: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人身、財産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消費者 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
第八條:消費者 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消費者 有權根據商品或者服務的不同情況,要求經營者提供商品的價格、産地、生産者、用途、性能、規格、等級、主要成份、生産日期、有效期限、檢驗合格證明、使用方法說明書、售後服務,或者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有關情況。
第九條:消費者 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消費者 有權自主選擇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經營者,自主選擇商品品種或者服務方式,自主决定購買或者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項服務。消費者 在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時,有權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
第十條:消費者 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消費者 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絶經營者的強製交易行為。 第十一條:消費者 因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産損害的,享有依法獲得賠償的權利。
第十二條:消費者 享有依法成立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的權利。
第十三條:消費者 享有獲得有關消費和消費者 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的權利。消費者 應當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務的知識和使用技能,正確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護意識。
第十四條: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其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得到尊重的權利。
第十五條:消費者 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 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 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 權益的行為和國傢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 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 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第三章 經營者的義務
第十六條:經營者嚮消費者 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 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十七條:經營者應當聽取消費者 對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意見,接受消費者 的監督。
第十八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的要求。對可能危及人身、財産安全的商品和服務,應當嚮消費者 作出真實的說明和明確的警示,並說明和標明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發生的方法。經營者發現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存在嚴重缺陷,即使正確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仍然可能對人身、財産安全造成危害的,應當立即嚮有關行政部門報告和告知消費者 ,並采取防止危害發生的措施。
第十九條:經營者應當嚮消費者 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真實信息,不得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經營者對消費者 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和使用方法等問題提出的詢問,應當作為真實、明確的答復。商店提供商品應當明碼標價。
第二十條: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租賃他人櫃臺或者場地的經營者,應當標明其真實名稱和標記。
第二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或者商業慣例嚮消費者 出具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消費者 索要購貨憑證或者服務單據的,經營者必須出具。
第二十二條:經營者應當保證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情況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具有的質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消費者 在購買該商品或者接受該服務前已經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經營者以廣告、産品說明、實物樣品或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狀況的,應當保證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實際質量與表明的質量狀況相符。
第二十三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按照國傢規定或者與消費者 的約定,承擔包修、包換、包退或者其他責任的,應當按照國傢規定或者約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絶。
第二十四條: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 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第二十五條:經營者不得對消費者 進行侮辱、誹謗,不得搜查消費者 的身體及其攜帶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費者 的人身自由。
第四章 國傢對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保護
第二十六條:國傢製定有關消費者 權益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時,應聽取消費者 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領導,組織、協調、督促有關行政部門做好保護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工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監督,預防危害消費者 人身、財産安全行為的發生,及時製止危害消費者 人身、財産安全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采取措施,保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有關行政部門應當聽取消費者 及其社會團體對經營者交易行為、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意見,及時調查處理。
第二十九條:有關國傢機關應當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懲處經營者在提供商品和服務中侵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三十條:人民法院應當采取措施,方便消費者 提起訴訟。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起訴條件的消費者 權益爭議,必須受理,及時審理。
第五章 消費者 組織
第三十一條:消費者 協會和其他消費者 組織是依法成立的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社會團體。
第三十二條:消費者 協會履行下列職能:
(一)嚮消費者 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二)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三)就有關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問題,嚮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四)受理消費者 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五)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六)就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 提起訴訟;
(七)對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價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各級人民政府對消費者 協會履行職能應當予以支持。
第三十三條:消費者 組織不得從事商品經營和營利性服務,不得以牟利為目的嚮社會推薦商品和服務。
第六章 爭議的解决
第三十四條:消費者 和經營者發生消費者 權益爭議的,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决:
(一)與經營者協商和解;
(二)請求消費者 協會調解;
(三)嚮有關行政部門申訴;
(四)根據與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五)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五條: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嚮銷售者要求賠償。銷售者賠償後,屬於生産者的責任或者屬於嚮銷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銷售者的責任的,銷售者有權嚮生産者或者其他銷售者追償。消費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財産損害的,可以嚮銷售者要求賠償,也可以嚮生産者要求賠償。屬於生産者責任的,銷售者賠償後,有權嚮生産者追償。屬於銷售者責任的,生産者賠償後,有權嚮銷售者追償。消費者 在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嚮服務者要求賠償。
第三十六條:消費者 在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因原企業分立、合併的,可以嚮變更後承受其權利義務的企業要求賠償。
第三十七條:使用他人營業執照的違法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消費者 可以嚮其要求賠償,也可以嚮營業執照的持有人要求賠償。
第三十八條:消費者 在展銷會、租賃櫃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嚮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櫃臺租賃期滿後,也可以嚮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的舉辦者、櫃臺的出租者賠償後,有權嚮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追償。
第三十九條:消費者 因經營者利用虛假廣告提供商品或者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嚮經營者要求賠償。廣告的經營者發佈虛假廣告的,消費者 可以請求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懲處。廣告的經營者不得提供經營者的真實名稱、地址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承擔民事責任:
(一)商品存在缺陷的;
(二)不具備商品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而出售時未作說明的;
(三)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其包裝上註明采用的商品標準的;
(四)不符合商品說明、實物樣品等方式表明的質量狀況的;
(五)生産國傢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六)銷售的商品數量不足的;
(七)服務的內容和費用違反約定的;
(八)對消費者 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絶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消費者 權益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疾的,還應當支付殘疾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 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經營者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侵害消費者 的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 人身自由的,應當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損失。
第四十四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 財産損害的,應當按照消費者 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等方式承擔民事責任。消費者 與經營者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履行。
第四十五條:對國傢規定或者經營者與消費者 約定包修、包換、包退的商品,經營者應當負責修理、更換或者退貨。在保修期內兩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更換或者退貨。對包修、包換、包退的大件商品,消費者 要求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的,經營者應當承擔運輸等合理費用。
第四十六條:經營者以郵購方式提供商品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 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貨款;並應當承擔消費者 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七條:經營者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務的,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未按照約定提供的,應當按照消費者 的要求履行約定或者退回預付款;並應當承擔預付款的利息、消費者 必須支付的合理費用。
第四十八條:依法經有關行政部門認定為不合格的商品,消費者 要求退貨的,經營者應當負責退貨。
第四十九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 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 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一倍。
第五十條: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中華人民共和國産品質量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根據情節單處或者並處警告、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一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
(一)生産、銷售的商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産安全要求的;
(二)在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
(三)生産國傢明令淘汰的商品或者銷售失效、變質的商品的;
(四)偽造商品的産地,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名優標志等質量標志的;
(五)銷售的商品應當檢驗、檢疫而未檢驗、檢疫或者偽造檢驗、檢疫結果的;
(六)對商品或者服務作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的;
(七)對消費者 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換、退貨、補足商品數量、退還貨款和服務費用或者賠償損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無理拒絶的;
(八)侵害消費者 人格尊嚴或者侵犯消費者 人身自由的;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對損害消費者 權益應當予以處罰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一條:經營者對行政處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嚮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議决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嚮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二條:以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絶、阻礙有關行政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國傢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或者包庇經營者侵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行為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農民購買、使用直接用於農業生産的生産資料,參照本法執行。
第五十五條:本法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維護消費者 權益法律法規攬要 Safeguard the interests of consumers to embrace the laws and regulations 《零售商促銷行為管理辦法》
實施日期:2006年10月15日
●相關條例
第五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具備相應的安全設備和管理措施,確保消防安全通道的暢通。對開業、節慶、店慶等規模較大的促銷活動,零售商應當製定安全應急預案,保證良好的購物秩序,防止因促銷活動造成交通擁堵、秩序混亂、疾病傳播、人身傷害和財産損失。
第六條 零售商促銷活動的廣告和其它宣傳,其內容應當真實、合法、清晰、易懂,不得使用含糊、易引起誤解的語言、文字、圖片或影像。不得以保留最終解釋權為由,損害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明示促銷內容,促銷內容應當包括促銷原因、促銷方式、促銷規則、促銷期限、促銷商品的範圍,以及相關限製性條件等。對不參加促銷活動的櫃臺或商品,應當明示,並不得宣稱全場促銷;明示例外商品、含有限製性條件、附加條件的促銷規則時,其文字、圖片應當醒目明確。
第十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應當明碼標價,價簽價目齊全、標價內容真實明確、字跡清晰、貨簽對位、標識醒目。不得在標價之外加價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明示的費用。
第十一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利用虛構原價打折或者使人誤解的標價形式或價格手段欺騙、誘導消費者 購買商品。
第十二條 零售商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降低促銷商品(包括有奬銷售的奬品、贈品)的質量和售後服務水平,不得將質量不合格的物品作為奬品、贈品。
第十三條 零售商開展有奬銷售活動,應當展示奬品、贈品,不得以虛構的奬品、贈品價值額或含糊的語言文字誤導消費者 。
第十四條 零售商開展限時促銷活動的,應當保證商品在促銷時段內的充足供應。零售商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連鎖企業所屬多傢店鋪同時開展限量促銷活動的,應當明示各店鋪促銷商品的具體數量。限量促銷的,促銷商品售完後應即時明示。
第十五條 零售商開展積分優惠卡促銷活動的,應當事先明示獲得積分的方式、積分有效時間、可以獲得的購物優惠等相關內容。消費者 辦理積分優惠卡後,零售商不得變更已明示的前款事項;增加消費者 權益的變更除外。
第十六條 零售商不得虛構清倉、拆遷、停業、歇業、轉行等事由開展促銷活動。
第十八條 零售商不得以促銷為由拒絶退換貨或者為消費者 退換貨設置障礙。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嚮公衆開放、消費者 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實施日期:2006年3月1日
●相關條例
第七條 娛樂場所不得設在下列地點:(一)居民樓、博物館、圖書館和被核定為文物保護單位的建築物內;(二)居民住宅區和學校、醫院、機關周圍;(三)車站、機場等人群密集的場所;(四)建築物地下一層以下;(五)與危險化學品倉庫毗連的區域。娛樂場所的邊界噪聲,應當符合國傢規定的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條 娛樂場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應當對娛樂場所的消防安全和其他安全負責。娛樂場所應當確保其建築、設施符合國傢安全標準和消防技術規範,定期檢查消防設施狀況,並及時維護、更新。娛樂場所應當製定安全工作方案和應急疏散預案。
第二十一條 營業期間,娛樂場所應當保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暢通,不得封堵、鎖閉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不得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柵欄等影響疏散的障礙物。娛樂場所應當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設置明顯指示標志,不得遮擋、覆蓋指示標志。
第二十九條 娛樂場所提供娛樂服務項目和出售商品,應當明碼標價,並嚮消費者 出示價目表;不得強迫、欺騙消費者 接受服務、購買商品。
《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管理辦法》
(本辦法適用於除商業性投資所建景觀外的公園、博物館、文物古跡、自然風景區等遊覽參觀點門票價格。)
實施日期:2000年12月11日
●相關條例
第九條 遊覽參觀點門票應實行一票製。遊覽參觀點內確有必須實行重點保護性開放的特殊參觀點,需要單獨設置門票的,以及為方便遊客,將普通門票和特殊參觀點門票或相鄰的遊覽參觀點門票合併成聯票的,報上一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聯票價格應當低於各種門票價格相加的總和。遊覽參觀點普通門票、特殊參觀點門票及聯票必須一並公示,由遊客自願選擇。
第十二條 遊覽參觀點不得區別中外遊客、本地外地遊客設置兩種門票價格。
第十三條 遊覽參觀點單位應當在售票處顯著位置標明門票種類、遊覽項目、價格、售票辦法及優惠票價的優惠對外開放。 消費者協會 Consumers Association 性 質
中國消費者 協會於1984年12月經國務院批準成立,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的保護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全國性社會團體。
宗 旨
中國消費者 協會的宗旨是:對商品和服務進行社會監督,保護消費者 的合法權益,引導廣大消費者 合理、科學消費,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健康發展。
經 費
中國消費者 協會的經費由政府資助和社會贊助。
法 定 職 能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 權益保護法》,中國消費者 協會及其指導下的各級協會履行以下七項職能:
1.嚮消費者 提供消費信息和咨詢服務;
2.參與有關行政部門對商品和服務的監督、檢查;
3.就有關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問題,嚮有關行政部門反映、查詢,提出建議;
4.受理消費者 的投訴,並對投訴事項進行調查、調解;
5.投訴事項涉及商品和服務質量問題的,可以提請鑒定部門鑒定,鑒定部門應當告知鑒定結論;
6.就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行為,支持受損害的消費者 提起訴;
7.對損害消費者 合法權益的行為,通過大衆傳播媒介予以揭露、批評。 消費者 市場的特點 1)非盈利性
消費者 購買商品是為了獲得某種使用價值,滿足自身的生活消費的需要,而不是為了盈利去轉手銷售。
2)非專業性
消費者 一般缺乏專門的商品知識和市場知識。消費者 在購買商品時,往往容易受廠傢、商傢廣告宣傳、促銷方式、商品包裝和服務態度的影響。
3)層次性
由於消費者 的收入水平不同,所處社會階層不同,消費者 的需求會表現出一定的層次性。一般來說,消費者 總是先滿足最基本的生存需要和安全需要,購買衣、食、住、行等生活必需品,而後才能視情況逐步滿足較高層次的需要,購買享受型和發展型商品。
4)替代性
消費品中除了少數商品不可替十℃外,大多數商品都可找到替代品或可以互換使用的商品。因此,消費者 市場中的商品有較強的替代性。
5)廣泛性
消費者 市場上,不僅購買者人數衆多,而且購買者地域分佈廣。從城市到鄉村,從國內到國外,消費者 市場無處不在。
6)流行性
消費需求不僅受消費者 內在因素的影響,還會受環境、時尚、價值觀等外在因素的影響。時代不同,消費者 的需求也會隨之不同,消費者 市場中的商品具有一定的流行性。 消費者 市場和組織市場 Consumer markets and organizational markets 消費者 市場是指為滿足自身需要而購買的一切個人和家庭構成的市場。
組織市場是指一切為了自身生産、轉售或轉租或者用於組織消費而採購的一切組織構成的市場。主要包括生産者市場、中間商市場和政府市場。
生産者市場也叫産業市場,是指購買的目的是為了再生産而採購的組織形成的市場。
中間商市場則是指為了轉售而採購的組織形成的市場,中間商市場主要包括批發商、零售商、代理商和經銷商。
政府市場是指因為政府採購而形成的市場。
組織市場與消費者 市場的對比
購買者比較少:一般來說,組織營銷人員面對的顧客比消費品營銷人員面對有顧客要少得多。購買量較大:許多組織市場的特點是高的購買比例。
需求波動大:人們對業務用品和服務的需求要比對消費品及服務的需求更為多變,對新工廠和新設備的需求更是如此。專業採購:業務的採購是由受過專門訓練的採購代理商來執行的,它們必須遵守組織的採購政策、結構和要求。影響購買的人多:業務購買中影響决策的人比消費者 購買决策的人多得多。直接採購:業務購買者常直接從生産廠商那裏購買産品,而非經過中間商環節,尤其是那些技術復雜和貴重的項目更是如此(例如大型計算機或飛機)。互購:業務購買者經常選擇那些也從他們那兒購物的供應商。租賃:許多業務購買者日益轉嚮設備租賃,以取代直接購買。 消費者權利日 Consumer Rights Day (consumer's right day)為了擴大消費者 權益保護的宣傳,使之在世界範圍內得到廣泛重視,促進各個國傢、地區消費者 組織的合作與交往,更好地開展保護消費者 權益工作,1983年國際消費者 聯盟組織確定每年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 權益日”。
從1983年以來,每年3月15日,全球各地的消費者 組織都舉行大規模的活動,宣傳消費者 的權利,顯示消費者 的強大力量。其中包括發佈新聞公報、嚮公衆介紹消費者 組織的活動;告訴人們消費者 組織將為保護消費者 權益做哪些工作;通過報紙、刊物、電臺和電視節目進行宣傳,在學校發放宣傳材料或消費者 刊物。組織消費者 權利的演說,努力提高消費者 的保護意識。有的國傢的消費者 組織在這一天嚮公衆徵集“消費權益歌”,有的組織演講比賽、保護消費者 知識競賽或進行“一年最嚴重的損害消費者 利益事件”的評定活動;奬勵為保護消費者 合法權益工作作出貢獻的人;舉辦各種展覽;舉辦消費教育講座;有些國傢的消費者 組織還開展對保護消費者 權益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檢查;舉行集會、演出、現場宣傳咨詢投訴和義務服務等活動。
我國自1987年開始,每年的3月15日,全國各地消費者 組織都聯合各有關部門共同舉辦隆重的紀念活動,運用各種形式宣傳保護消費者 權益的有關法律法規及其成果,促進全社會都關心、支持消費者 權益保護工作。“3·15國際消費者 權益日”的宣傳活動已成為具有廣泛社會影響、意義深遠的社會性活動。 生物學中的消費者 Biology consumers 消費者 是指直接或間接以生産者為食物的生物,又稱異養生物(相對自養生物而言)。消費者 通常都是動物。素食動物通過吃生産者以維持生命(為直接以生産者為食物),然後再由肉食動物把素食動物消化(為間接以生産者為食物)。在這個過程中,不但在生産者內的物質會被轉移,有關能量亦一並轉至消費者 ,但不會全部轉移。山羊在吃葉子 經濟百科 Economic Encyclopedia 經濟學中所考察的消費者 ,是指能夠做出獨立的消費决策的基本經濟單位,它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家庭,還可以是一定的團體。 : Consumer n.: customer, person who buys goods or uses services n. consommateur 使用者 , 用戶 , 顧客 營銷 國際市場營銷 商業 商品 百科辭典 權益 棉花 纖維製品 生活用品 環境法 生態學 生産者 環境與資源保護法 百科大全 市場營銷 安徽 協會 保護 經濟 法律 工商管理 經濟百科 報刊 媒體 網站 電子 數碼 AOL 人物 廣告 更多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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