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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美國“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後經修改的《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自此以後,美國歷次貿易立法不斷對該條款加以修正與發展。對確定現行“337條款”的實體架構與程序運作影響最大的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對美國法典第28編的修訂。該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一。
  1、“337條款”的主要內容和立法目的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等知識産權),可能對美國産業造成抑製,itc可以應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美國産業因進口産品的不公平的競爭而遭受損害,特別是在知識産權方面。
  2、適用“337條款”的實體要件
  (1)法定保護對象:版權、專利權、註册商標、掩膜作品。
  (2)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體既包括所有人、進口商或者承銷人,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3)存在相關的美國産業。
  (4)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對美國的相關産業或貿易造成了破壞或破壞的威脅。
  “337條款”將美國進口中的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産權的不正當貿易。
  (1)一般不正當貿易做法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將産品進口到美國,或進口後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方法和不正當行為。但其構成非法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美國存在相關行業或該行業正在建立過程中;二是其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
  (2)有關知識産權的不正當貿易,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嚮美國進口,為進口而買賣或進口後在美國銷售屬於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産品的行為。衹要美國存在與該産業相關的行業或正在建立該行業,有關知識産權的不正當貿易做法即構成非法,而不以對美國産業造成損害為要件。
  美國337調查是指美國針對進口貿易中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主要是知識産權侵權采取的一種措施。美國“337條款”調查可以由廠商嚮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發動。遭遇337調查的企業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請人在美國有效的知識産權,被訴企業將面臨驅逐令和製止令。
“337條款”背景
  美國“337條款”是美國《1930年關稅法》第337節的簡稱,現被匯編在《美國法典》第19編1337節。“337條款”的前身是《1922年關稅法》的316條款,後經修改的《1930年美國關稅法》第337條而得名。自此以後,美國歷次貿易立法不斷對該條款加以修正與發展。對確定現行“337條款”的實體架構與程序運作影響最大的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Omnibus Trade and Competition Act)和《1995年烏拉圭回合協議法》(Uruguay Round Agreement Act)對美國法典第28編的修訂。該條款成為美國重要的貿易保護手段之一。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和立法目的
  “337條款”的主要內容是:“如果任何進口行為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主要指侵犯美國版權、專利權、商標權和實用新型設計方案等知識産權),可能對美國産業造成抑製,ITC可以應美國國內企業的申請進行調查。”
  《美國關稅法》337條款的立法目的在於防止美國産業因進口産品的不公平的競爭而遭受損害,特別是在知識産權方面。
適用“337條款”的實體要件
  (1)法定保護對象:版權、專利權、註册商標、掩膜作品。
  (2)這些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的主體既包括所有人、進口商或者承銷人,也包括上述主體的代理人。
  (3)存在相關的美國産業。
  (4)存在不公平競爭方法或者不公平做法。
  (5)對美國的相關産業或貿易造成了破壞或破壞的威脅。
“337條款”分類
  “337條款”將美國進口中的不正當貿易分為兩類:一般不正當貿易和有關知識産權的不正當貿易。
  (1)一般不正當貿易做法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將産品進口到美國,或進口後銷售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方法和不正當行為。但其構成非法須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美國存在相關行業或該行業正在建立過程中;二是其損害達到了一定程度。
  (2)有關知識産權的不正當貿易,指所有人、進口商或承銷商嚮美國進口,為進口而買賣或進口後在美國銷售屬於侵犯了美國法律保護的版權、專利權、商標權、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的産品的行為。衹要美國存在與該産業相關的行業或正在建立該行業,有關知識産權的不正當貿易做法即構成非法,而不以對美國産業造成損害為要件。
  美國337調查是指美國針對進口貿易中不公平的競爭行為,主要是知識産權侵權采取的一種措施。美國“337條款”調查可以由廠商嚮ITC提起,也可以由ITC自行發動。遭遇337調查的企業一旦被裁决侵犯了申請人在美國有效的知識産權,被訴企業將面臨驅逐令和製止令。
  ITC就“337條款”的裁决包括:
  (1)有限排除令:將調查涉及的産品排除出美國;
  (2)普遍排除令:禁止與調查産品同類的産品進入美國,並且涵蓋上下遊産品。該禁令具有株連的效果,對貿易的影響很大;
  (3)禁止令:要求侵權企業停止侵權;
  (4)沒收。
  申請人可以提出以上的若幹的救濟方法,尤其是有限排除令和普遍排除令沒有期限的限製。調查的殺傷力很大,對貿易的影響力不容忽視。
  “337條款”調查被訴方必須在很短的時間內舉證抗辯,抗辯的主要針對以下幾項:
  (1)申請人的專利效力;
  (2)自己不侵權;
  (3)證明專利不可實施。
  雙方在抗辯時要邀請有關技術專傢作證,開庭前的大量相互披露義務實被訴方的壓力很大。
  雖然“337條款”也受到國際的普遍質疑,但是至今對該條款的爭議沒有實質進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