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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01條款”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的俗稱,一般而言,“301條款”是美國貿易法中有關對外國立法或行政上違反協定、損害美國利益的行為采取單邊行動的立法授權條款。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1979年貿易協定法》、《1984年貿易與關稅法》,尤其是《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修改而成。
“301條款”劃分
  美國“301條款”有狹義和廣義之分,狹義的“301條款”僅指1974年修訂的貿易法第301條,可稱之為“一般301條款。廣義的“301條款”是指《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1-1310節的內容,包含“一般301條款”、“特別301條款”(關於知識産權)、“超級301條款”(關於貿易自由化)和具體配套措施,以及“306條款監督制度”。在這個意義上,美國“301條款”又稱其為301條款制度。一般301條款是美國貿易製裁措施的概括性表述,而“超級301條款”、“特別301條款”、配套條款等是針對貿易具體領域做出的具體規定,構成了美國“301條款”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和適用體係。具體說就是:“特別301條款”是針對知識産權保護和知識産權市場準入等方面的規定;“超級301條款”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配套措施主要是針對電信貿易中市場障礙的“電信301條款”及針對外國政府機構對外採購中的歧視性和不公正做法的“外國政府採購辦法”,而且其範圍有逐漸擴大的趨勢。“一般301條款”是其他“301條款”的基礎,其他“301條款”是“一般301條款”的細化。即使沒有其他“301條款”,美國貿易代表一樣可以適用“一般301條款”的規定解决貿易爭端。美國狹義和廣義的“301條款”之間的關係是辯證統一的,構成一個完全的體現美國法律文化的價值體係,為美國的利益發揮着作用 。
一般301條款
  美國 “一般301條款” 是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01條規定的俗稱,即狹義的“301條款” ,它最早見於《1962年貿易擴展法》,後經《1974年貿易法》修訂,主要是針對貿易對手國所采取的不公平措施。根據“一般301條款”,當有任何利害關係人申訴外國的做法損害了美國在貿易協定下的利益或其他不公正、不合理或歧視性行為給美國商業造成負擔或障礙時,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進行調查,决定采取撤消貿易減讓或優惠條件等製裁措施。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也可根據上述情況决定是否自行啓動調查。該條款授予美國總統對外國影響美國商業的“不合理”和“不公平”的進口加以限製和采用廣泛報復措施的權力。所謂“不公平”指不符合國際法或與貿易協定規定的義務不一致;“不合理”則指定,凡嚴重損害美國商業利益即為“不合理”。
  依據美國在《1974年貿易法》第301~310節規定,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年3月底要嚮國會提交《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指認未能對美國知識産權權利人與業者提供足夠與有效的知識産權保護措施,或拒絶提供公平市場進入機會的貿易夥伴,並根據該報告在1個月內列出“301條款”國傢與“306條款監督國傢”。名單確定後,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每半年嚮國會提交一份報告,說明提出的申請、作出的决定、調查和程序的進展與狀態、所采取的行動或者不實施行動的原因,以及所采取行動在商業上的後果;並發起案件調查,與有關國傢磋商、談判和最終達成協議,直至雙方滿意或者美國滿意為止,否則美國將采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製裁。
特別301條款
  美國“特別301條款”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種,該條款始見美國於《1974年貿易法》第182條,《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3條對其內容做了增補。“特別301條款”專門針對那些美國認為對知識産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傢和地區。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每年發佈“特別301評估報告”,全面評價與美國有貿易關係的國傢的知識産權保護情況,並視其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列入“重點國傢”、“重點觀察國傢”、“一般觀察國傢”,以及“306條款監督國傢”。對於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列入“重點國傢”的公告後30天內對其展開6-9個月的調查並進行談判,迫使該國采取相應措施檢討和修正其政策,否則美國將采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製裁;一旦被列入“306條款監督國傢”,美國可不經過調查自行發動貿易報復;而被列入“重點觀察國傢”、“一般觀察國傢”則不會立即面臨報復措施或要求磋商。
超級301條款
  “超級301條款”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種,該條款始見於美國《1974年貿易法》第310條,《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2條對其內容進行了補充。 “超級301條款”的核心是“貿易自由化重點的確定”,除不公平措施與知識産權保護問題外,還涉及出口奬勵措施、出口實績要求、勞工保護法令、進口關稅及非關稅壁壘等,是針對外國貿易障礙和擴大美國對外貿易的規定。“超級301條款”通過確定外國的不公平貿易做法和重點國傢,加強美國在與這些重點國傢進行貿易磋商的談判力量,旨在為美國尋求開拓國際市場的突破口。
  美國 “超級301條款”的做法是,通過公佈“重點不公平貿易做法”和“貿易開放重點國傢名單”,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與被確定的“重點國傢”進行談判,與對方達成消除不公平做法或補償美國貿易損失的協議。
目的、措施和影響
  “301條款”是美國政府針對損害美國貿易利益和商業利益的外國政府的行為、政策和做法進行調查、報復和製裁的手段,其本質是美國強權政治和單邊主義做法在外貿領域的體現,利用貿易政策推行其價值觀念的一種手段,即通過強化美國對外貿易協定的實施,擴大美國海外市場,迫使其他國傢接受美國的國際貿易準則,以維護美國的利益。
  法律授權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可以采取的製裁措施包括:(1)中止貿易協定項下的減讓,(2)采取關稅或其他進口限製;(3)對服務徵收費用或采取限製;(4)與被調查國達成協議,以消除其違反行為或嚮美國提供補償;(5)限製服務領域的授權。措施期限一般為4年。
  “301條款”的作用:一是作為一種監督、威脅和幹預工具,每年通過擬定“重點國傢”、“重點觀察國傢”等各種名單,發佈《國別貿易障礙評估報告》等措施,對其貿易夥伴施加壓力,幹預影響其國內政策乃至國內政治;二是作為進入世界貿易組織爭端解决機製的前置磋商程序,經磋商後决定是否提交世貿組織;三是為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和業界提供了溝通和磋商的橋梁,使業界的訴求能夠迅速地傳遞給美國政府並得到後者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