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2004年約剋·安特衛普規則
  《2004年約剋·安特衛普規則》(the yorkantwerp,2004),最近的一次修訂是國際海上保險聯盟(貨物保險人)對《1994年約剋·安特衛普規則》不滿,認為共同海損範圍太廣,理算過於煩瑣,於1999年正式嚮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提出要求修改規則,但船東和理算師反對。國際海事委員會(cmi)成立專門工作組再次修改該規則。在2003年5月31日至6月4日的國際海事委員會第38屆大會通過了《2004年約剋·安特衛普規則》。
  《2004年約剋·安特衛普規則》由四組不同性質的條文組成,全文共32條,擴大了船方的賠償額,減少了貨方的共同海損分攤。修改主要有如下幾個方面:(1)規則六將大部分救助報酬排除在共同海損之外;(2)規則十一規定船舶在避難港停留期間的船員工資和給養不得確認為共同海損;(3)規則十四將臨時修理費用確認為共同海損,應減除船方的節省;(4)規則二十規定共同海損費用不給予手續費;(5)規則二十一規定采用浮動年利率計算利息;(6)規則二十三增加了索賠共同海損分攤請求權的時效規定。《約剋·安特衛普規則》不是強製性的,它衹有在合同規定時纔適用。有關方面可在1974年、1994年和2004年《約剋·安特衛普規則》三者中選擇使用。
  《約剋·安特衛普規則》不是國際公約,而衹是一種國際貿易慣例規則,但由於它在很多問題上基本統一了歐美各國海損理算的做法,並曾取得國際法協會的認可,因此已被國際海運、貿易和保險界所接受,在海洋運輸提單、租船合同和保險契約中約定采用,目前,它的適用範圍比較廣泛,國際上凡是載運國際貿易商品的海輪發生共同海損事故,一般都按照《約剋·安特衛普規則》進行理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