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宗羲(1610-1695年),字太衝,號南雷,稱梨州先生,浙江余姚人。1644年,清兵入關後,黃宗羲積極參加抗清義軍,失敗後隱居,屢拒清朝廷徵召。主要著作有《宋元學案》、《明儒學案》、《明夷待訪錄》、《南雷文定》等。
黃宗羲是明末清初的重要思想傢,是我國古代研究賦稅制度最深入、最係統的學者之一。他在《明夷待訪錄·田製三》中指出歷史上的賦稅制度有“三害”:
“或問井田可復,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曰: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纍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意思是說,歷代稅賦改革,每改革一次,稅就加重一次,而且一次比一次重;農民種糧食卻要等生産的産品賣了之後用貨幣交稅,中間受商人的一層剝削;不分土地好壞都統一徵稅。黃宗羲的觀點以及所反映的歷史現象,被現代學者秦暉總結為“黃宗羲定律”,語出他的論文《並稅式改革與“黃宗羲定律”》。
2003年3月6日,溫傢寶總理在全國人大會議期間,參加湖北省人大代表討論時說:“歷史上每次稅費改革,農民負擔在下降一段時間後都會漲到一個比改革前更高的水平,走進 ‘黃宗羲定律’怪圈。”並鄭重表示“共産黨人一定能夠走出‘黃宗羲定律’怪圈。”
附錄:《明夷待訪錄·田製三》
或問井田可復,既得聞命矣。若夫定稅則如何而後可?曰:斯民之苦暴稅久矣,有積纍莫返之害,有所稅非所出之害,有田土無等第之害。
何謂積纍莫返之害?三代之貢、助、徹,止稅田土而已。魏晉有戶、調之名,有田者出租賦,有戶者出布帛,田之外復有戶矣。
唐初立租、庸、調之法,有田則有租,有戶則有調,有身則有庸,租出𠔌,庸出絹,調出繒纊布麻,戶之外復有丁矣。楊炎變為兩稅,人無丁中,以貧富為差,雖租、庸、調之名渾然不見,其實並庸、調而入於租也。相沿至宋,未嘗減庸、調於租內,而復斂丁身錢米。
後世安之,謂兩稅,租也,丁身,庸、調也,豈知其為重出之賦乎?使庸、調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楊炎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有明兩稅,丁口而外,有力差,有銀差,蓋十年而一值。
嘉靖末行一條鞭法,通府州縣十歲中夏稅、秋糧、存留、起運之額,均徭、裏甲、土貢、顧募、加銀之例,一條總徵之,使一年而出者分為十年,及至所值之年一如餘年,是銀、力二差又並入於兩稅也;未幾而裏甲之值年者,雜役仍復紛然。其後又安之,謂條鞭,兩稅也:雜役,值年之差也,豈知其為重出之差乎?使銀差、力差之名不去,何至是耶!故條鞭之利於一時者少,而害於後世者大矣。
萬歷間,舊餉五百萬,其末年加新餉九百萬,崇禎間又增練餉七百三十萬,倪元璐為戶部,合三餉為一,是新餉、練餉又並入於兩稅也。至今日以為兩稅固然,豈知其所以亡天下者之在斯乎?使練餉、新餉之名不改,或者顧名而思義,未可知也。此又元璐不學無術之過也。嗟乎!稅額之積纍至此,民之得有其生也亦無幾矣。
今欲定稅,須反積纍以前而為之製。援田於民,以什一為則;未授之田,以二十一為則。其戶口則以為出兵養兵之賦,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於暴稅乎!
何謂所稅非所出之害?古者任土作貢,雖諸侯而不忍強之以其地之所無,況於小民乎!故賦𠔌米,田之所自出也;賦布帛,丁之所自為也。其有納錢者,後世隨民所便,布一匹,直錢一千,輸官聽為九百。布直六百,輸官聽為五百,比之民間,反從降落。是錢之在賦,但與布帛通融而已。其田土之賦𠔌米,漢、唐以前未之有改也。及楊炎以戶口之賦並歸田土,於是布帛之折於錢者與𠔌米相亂,亦遂不知錢之非田賦矣。
宋隆興二年,詔溫、臺、徽不通水路,其二稅物帛,許依折法以銀折輸。蓋當時銀價低下,其許以折物帛者,亦隨民所便也。然按熙寧稅額,兩稅之賦銀者六萬一百三十七兩而已,而又𠔌賤之時常平就糴,故雖賦銀,亦不至於甚睏。
有明自漕糧而外,盡數折銀。不特折錢之布帛為銀,而歷代相仍不折之𠔌米,亦無不為銀矣;不特𠔌米不聽上納,即欲以錢準銀,亦有所不能矣。夫以錢為賦,陸贊尚曰“所供非所業,所業非所供”,以為不可,而況以銀為賦乎!天下之銀既竭,兇年田之所出不足以上供;豐年田之所出足以上供,折而為銀,則仍不足以上供也,無乃使民歲歲皆兇年乎?天與民以豐年而上復奪之,是有天下者之以斯民為雔也。
然則聖王者而有天下,其必任土所宜,出百𠔌者賦百𠔌,出桑麻者賦布帛,以至雜物皆賦其所出,斯民庶不至睏瘁爾!
何謂田土無等第之害?《周禮》大司徒,不易之地傢百畝,一易之地傢二百畝,再易之地傢三百畝,是九則定賦之外,先王又細為之等第也。今民間田士之價,懸殊不啻二十倍,而有司之徵收,畫以一則,至使不毛之地歲抱空租,亦有歲歲耕種,而所出之息不償牛種。小民但知其為瘠土,嚮若如古法休一歲、二歲,未始非沃土矣。官府之催科不暇,雖欲易之,惡得而易之?何怪夫土力之日竭乎!吾見有百畝之田而不足當數十畝之用者,是不易之為害也。
今丈量天下田土,其上者依方田之法,二百四十步為一畝,中者以四百八十步為一畝,下者以七百二十步為一畝,再酌之於三百六十步、六百步為畝,分之五等。
魚鱗册字號,一號以一畝準之,不得贅以奇零,如數畝而同一區者不妨數號,一畝而分數區者不妨一號。使田土之等第,不在稅額之重輕而在丈量之廣狹,則不齊者從而齊矣。
是故田之中、下者,得更番而作,以收上田之利。加其力有餘也而悉耕之,彼二畝三畝之入,與上田一畝較量多寡,亦無不可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