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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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立法上有關非訟程序的共同規則
  (1)優先適用非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如法院審理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製民事行為能力案件和認定財産無主案件等,首先適用《民事訴訟法》第15章非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2)審判組織的特別性。除了重大、疑難的非訟案件,由審判員組成合議庭審理之外,其他案件由審判員一人獨任審理。
  (3)非訟程序中若存在民事權益爭議的則應終結非訟程序
  (4)審限較短。適用非訟程序審理案件的期限一般較短,應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30日內審結。(若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則由本院院長批準。)
  (5)實行一審終審。
  (6)非訟判决不具有既判力(實質確定力)。即:非訟判决確定後,如果發現判决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方面有錯誤,或者是出現了新情況、新事實,不能按照再審程序對該判决提起再審,但是原申請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可以重新申請,請求法院依照非訟程序做出新判决撤銷原判决。
與訴訟程序在具體的原則和制度上的差異
  (1)訴訟程序實行處分權主義,而非訟程序則更多地傾嚮於職權幹預主義;
  (2)訴訟程序實行辯論主義,而非訟程序則采職權探知主義;
  (3)訴訟程序實行公開主義,而非訟程序則以秘密審理為原則;
  (4)訴訟程序實行言辭主義,而非訟程序貫徹書面主義原則;
  (5)訴訟程序以直接主義為原則,而非訟程序兼采間接審理主義;
  (6)訴訟程序實行當事人進行主義,而非訟程序則實行職權進行主義;
  (7)在證明標準上,訴訟程序是嚴格證明標準,而非訟程序則承認自由的證明。
  (8)訴訟程序以當事人雙方審理為原則,而非訟程序則以一方當事人審理為原則。
  此外,在裁判的形式和效力以及審級制度上,訴訟程序與非訟程序都存有較大差異。
  總之訴訟案件希望通過訴訟程序達成正確而慎重的裁判;而非訟事件則以快速簡便和經濟為主要價值目標。因此非訟程序與訴訟程序相比較,其最大的區別是前者較後者具有更大的靈活性,審理程序更簡潔,審理期限相對較短。
非訟程序的適用範圍
  (1)狹義的非訟程序(傳統的、典型的非訟程序
  狹義的非訟程序主要是指民事訴訟法第15 章規定的特別程序:選民資格案件; 宣告公民失蹤、死亡案件; 認定公民無行為能力、限製行為能力案件; 認定財産無主案件。
  註:選民資格案件並非嚴格意義上的非訟案件。
  首先它不具有“民事性”, 涉及的不是公民的人身權、財産權, 而是選民的選舉資格以及正常的選取秩序;
  其次, 選民資格案件因具備雙方當事人(起訴人與選舉委員會) 而不具備非訟案件的基本特徵, 因此民事訴訟法將其規定在特別程序中, 衹是立法技術的需要, 而缺乏理論上的合理性與科學性。
  (2)廣義的非訟程序(現代的非訟程序
  現行民事訴訟法新增設的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由於其適用於解决案件的非訟性, 與之相適應的程序也帶有明顯的非訟性。
  督促程序以債權債務關係不存在爭議為假設前提,如果債務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出異議, 支付令即可産生與生效判决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果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了有效異議,督促程序程序便告終結。
  公示催告程序也不具備雙方當事人,程序建立在對票據權利沒有爭議的基礎上, 如果有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申報權利並提出了與申請人對立的主張, 公示催告程序便告終結。
  企業法人破産還債程序並不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作出審理和裁判, 不解决債權債務糾紛,因而也具有明顯的非訟性。
英文解釋
  1. :  Feisong procee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