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學 : 造價預算 : 水力 > 青苗補償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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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青苗補償費是指國傢徵用土地時,農作物正處在生長階段而未能收穫,國傢應給予土地承包者或土地使用者的經濟補償。
  《土地管理法》規定,被徵用土地,在擬定徵地協議以前已種植的青苗和已有的地上附着物,也應當酌情給予補償。但是,在徵地方案協商簽訂以後搶種的青苗、搶建的地上附着物,一律不予補償。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實踐中,可按下列辦法執行:
  青苗補償費標準:在徵用前土地上長有的青苗,因徵地施工被毀掉的,應由用地單位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産量、産值計算,給予補償。具體補償標準,應根據當地實際情況而定。對於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其一季産值的1/3補償工本費,對於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産值補償;對於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夠得到收穫的,不予補償,不能收穫的按一季補償;對於多年生長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支付移植費,如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於成材林木,由林權所有者自行砍伐,用地單位衹付伐工工時費,不予補償。
英文解釋
  1. :  young crops Compensate tol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