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苗法
亦稱“常平給斂法”、“常平斂散法”。中國宋朝王安石變法之一。宋朝初期,在各地設有常平。惠民等倉庫,”調劑人民糧食歉收時的食糧不足,但收效不大。1068年,各地倉庫積存錢𠔌1500餘石貫石。王安石執政後,於熙寧二年(1069年)實行青苗法,規定凡州縣各等民戶,在每年夏秋兩收前,可到當地官府藉貸現錢或糧𠔌,以補助耕作。藉戶貧富搭配,10人為保,互相檢查。貸款數額依各戶資産分五等,一等戶每次可藉15貫,末等戶1貫。當年藉款隨春秋兩稅歸還,每期取息2分,實際有重達三四分的。初期在河北、京東、淮南三路實行,後其他諸路也推行開來。這項措施本是為了抑製兼併,在青黃不接的時候救濟百姓,但實際執行卻出現偏差:地方官員強行讓百姓嚮官府藉貸,而且隨意提高利息,加上官吏為了邀功,額外還有名目繁多的勒索,百姓苦不堪言。這樣,青苗法就變質為官府輾轉放高利貸,收取利息的苛政。元祐元年(1086年)停止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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