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團銀行製
【集團銀行製】集團銀行製又稱持股公司製,
係指由一個經濟法人發起組織成立一傢持股公
司,再由該公司控製或收購一傢或兩傢以上銀
行所形成的一種商業銀行制度。發起組織持股
公司的經濟法人可以是銀行,也可以是非銀
行。如果是由銀行發起組織的持股公司,則是
銀行性持股公司;如果是由非銀行發起組織的
持股公司,則是非銀行性持股公司。持股公司
可控製或收購一傢銀行,也可控製或收購兩傢
或兩傢以上的銀行,如果是前者,稱“單一銀
行持股公司”,如果是後者,稱“多銀行持股
公司”。控製或收購銀行的辦法是持有該銀行
的相當數量的股票,某銀行的股票被控製或收
購後,則該銀行便有了一傢持股公司。持股公
司是一級法人,從法律的觀點看,是持股公司
擁有銀行,但實際上是銀行操縱持股公司,因
為被控製或收購的銀行是基礎,是銀行的股票
構成持股公司的資産。
持股公司是美國單一銀行製的産物。在單
一銀行制度下,不許設立分支行,如允許組織
持股公司,則持股公司便是變相的分支行,所
以它是逃避銀行法限製的産物。
持股公司不能從事銀行業務,但允許從事
與銀行業務有關的非銀行業務,如可以開辦財
務公司、貼現公司、電子計算機公司等,這實
際上擴展了銀行業務。此外,持股公司還可以
采取特殊方式籌集資金,如發行短期票據籌集
(銀行是不允許以這種方式籌集資金的),然後
轉給被持股的銀行以擴大資金來源。所以,持
股公司實際上是銀行的“附屬機構”,它在相
當大的程度上彌補了不能開設分支行的缺陷。
美國按銀行法規定,持股公司不能在州外
擁有銀行,但能夠擁有“非銀行的銀行”和
“有限服務的銀行”。擁有的辦法就是收購某一
傢銀行的股票後,然後把這傢銀行的工商業貸
款、存款轉出去,因為有的州的銀行法把銀行
定義為“發放工商業貸款和吸收存款的金融機
構”,如果收購後把工商業貸款、存款轉出去
了,就不是法律含義上的銀行了,但還能夠以
其他方式取得資金來源,還能夠從事非工商企
業貸款如消費性貸款等,這樣就成為“非銀行
的銀行”或“有限服務的銀行”。
集團銀行製的優勢是:(1)能繞過法規的
限製擴展業務:(2)能以其他方式籌集資金,
增強銀行實力;(3)能提供多種金融服務,擴
大影響;(4)能從其他渠道增加收益;(5)能
降低、分散風險;等。但其主要的優勢是為銀
行業的兼併奠定了組織基礎。特別是“多銀行
持股公司”為發展為集團銀行創造了條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