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合資金信托的概述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資金信托業務時可以按照要求,為委托人單獨管理信托資金,也可以為了共同的信托目的,將不同委托人的資金集合在一起管理,通常這種資金信托方式稱為集合資金信托。
信托投資公司辦理集合資金信托業務時,應設立集合信托計劃,並在集合信托計劃開始推介前,逐一嚮註册地銀監局報告。
異地推介集合信托計劃的,須先經註册地銀監局審批其辦理異地集合資金信托業務的資格,並在開始異地推介前嚮推介地銀監局和註册地銀監局報告,每個集合信托計劃最多衹能同時在信托投資公司註册地銀監局轄內(城市不限)和另一個銀監局轄內不超過兩個城市推介,而且接受異地推介的資金信托合同,每份合同金額不得低於人民幣一百萬元(含一百萬元),且機構委托人需同時出具其投資於該集合信托計劃的資金不超過其淨資産20%的證明文件,自然人委托人需同時出具個人穩定的年收入不低於十萬元的收入證明。
在任一時點,信托投資公司正在異地推介的集合信托計劃不得超過兩個。集合信托計劃推介結束後5個工作日內,信托投資公司應當嚮註册地銀監局和推介地銀監局提交有關推介情況、接受資金委托情況的正式報告。
信托投資公司不得委托非金融機構推介集合信托計劃。異地推介是指信托投資公司親自或委托其他金融機構在其註册地銀監局轄區以外的其他城市嚮潛在的委托人散發集合信托計劃推介材料(或作口頭宣傳)並接受資金信托的行為。
集合資金信托分為兩種
第一種是社會公衆或者社會不特定人群作為委托人,以購買標準的、可流通的、證券化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統一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
第二種是有風險識別能力、能自我保護並有一定風險承受能力的特定人群或機構作為委托人,以簽訂信托合同作為委托方式,由受托人集合管理信托資金的業務。
集合資金信托類型按照其信托計劃的資金運用方向,集合資金信托可分成以下類型:
(1)證券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證券市場的信托。它可分為股票投資信托、債券投資信托和證券組合投資信托等。
(2)組合投資信托,即根據委托人風險偏好,將債券、股票、基金、貸款、實業投資等金融工具,通過個性化的組合配比運作,對信托財産進行管理,使其有效增值。
(3)房地産投資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信托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投資於房地産或房地産抵押貸款的信托。中小投資者通過房地産投資信托,以較小的資金投入間接獲得了大規模房地産投資的利益。
(4)基礎建設投資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作為受托人,根據擬投資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需要狀況,在適當時期嚮社會(委托人)公開發行基礎設施投資信托權證募集信托資金,並由受托人將信托資金按經批準的信托方案和國傢有關規定投資於基礎設施項目的一種資金信托。
(5)貸款信托,即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存入的資金,按信托計劃中或其指定的對象、用途、期限、利率與金額等發放貸款,並負責到期收回貸款本息的一項金融業務。
(6)風險投資信托,受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將委托人的資金,按照雙方的約定,以高科技産業為投資對象,以追求長期收益為投資目標所進行的一種直接投資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