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服務協議》(agreement on financial services)即《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五議定書),是世界貿易組織1997年12月13日談判達成的協議,於1999年3月1日生效。“第五議定書”本身很簡短,僅規定了生效時間等程序性事項,協議的主要內容是所附的世界貿易組織成員關於金融服務的具體承諾減讓表和《服務貿易總協定》第2條豁免清單。協議要求放寬或取消外資參與本地金融機構的股權限製,放寬對商業存在(分支機構、子公司、代理、代表處等形式)的限製,以及對擴展現有業務的限製。協議不僅包括銀行、證券和保險三大金融服務的主要領域,而且包括資産管理、金融信息提供等其它方面。承諾成員允許外國公司在國內建立金融服務公司並按競爭原則運行;外國公司享受與國內公司同等的進入市場的權利,取消跨邊界服務的限製;允許外國資本在投資項目中的比例超過50%。同時,成員政府有采取審慎措施,保證金融體係完整和穩定的權利,如為保護投資者、儲戶、保險投保人而采取的措施。金融服務的範圍包括:銀行和其它金融服務,保險及其相關服務。
金融服務業是國際服務貿易最重要的組成部分。金融業也是各國國民經濟的命脈。因此於1997年12月12日,70個國傢簽署了以56份金融開放承諾為基礎的《全球金融服務協議》。
《金融服務協議》主要包括一個核心文件及各成員提交的承諾表和豁免清單。其承諾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關於國民待遇和市場收入。發達國傢因其金融業的高度發達而普遍願意開放金融服務市場,衹對市場準人和國民待遇規定極少的限製。發展中國傢雖然也保證給予外國金融機構以國民待遇,但仍對市場準人規定了很多條件和限製。
(2)關於提供服務的方式。發達國傢允許其他國傢以一切可能的方式在本國設立金融機構和嚮本國消費者提供跨境金融服務,同時也保障本國公民在境外消費金融服務。發展中國傢以保護本國消費者為由,在許多部門禁止或嚴格限製外國金融機構跨境提供金融服務,而衹允許其以在國內設立分支機構的方式提供服務,以更利於監管和控製。
(3)關於開放的具體金融部門。絶大多數國傢願意開放再保險服務和銀行業中的存款和貸款業務,而對於保險業中的人壽保險、銀行業中的清算和票據交換、證券業中的衍生金融産品交易等,許多發展中國傢不做出具體承諾或加以嚴格限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