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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囑所謂遺囑是指遺囑人生前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對其遺産或其他事務所作的個人處分, 並於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的法律行為。遺囑共有以下幾個特徵:
1、遺囑是單方法律行為,即遺囑是基於遺囑人單方面的意思表示即可發生預期法律後果的法律行為。
2、遺囑人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限製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不具有遺囑能力,不能設立遺囑。
3、設立遺囑不能進行代理。遺囑的內容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應由遺囑人本人親自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如是代書遺囑,也必須由本人在遺囑上簽名,並要有兩 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4、急情況下,才能采用口頭形式,而且要求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後, 遺囑人能夠以書面形式或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口頭遺囑因此失效。
5、遺囑是遺囑人死亡時纔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因為遺囑是遺囑人生前以遺囑方式對其死亡後的財産歸屬問題所作的處分,死亡前還可以加以變更、撤銷,所以,遺囑必須以遺囑人的死亡作為生效的條件。
6、如果遺囑人沒有事實死亡,而是在具備相關的法律條件下,經有關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後,遺囑也發生法律效力,利害關係人可以處分遺囑當事人的財産。如果在短期內遺囑人重新出現,那相應的財産可以退還遺囑人;如果時間較長,類如超過兩年以上以及財産出現了無法退還的情況,則受益人應當對遺囑人的基本生活在其受益的範圍內提供幫助,但法定義務人不受此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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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人身份的說明;(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2、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係,如有任何利害關係應註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後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範)
3、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産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願, 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産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4、本人財産的說明;(基準日,項目-房産、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所內、債權等,相關合同、産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製所有權 的情況)
5、本人保險的說明;(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6、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債權債務、財産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7、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後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8、簽名及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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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egal document in which a person states how he wants his property and money to be disposed of after his death
- n.: will, probate, testament, one's dying wish, one's last will andtestament, a written will, last words
- vt.: execu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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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testament, dernières volonté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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