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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公理」(axiom of choice)對一般人來說,也許從來沒有聽過;即使是對念數理科的學生來說也可能從來未接觸過,多是聽多於用。但這條「選擇公理」卻是一條睏擾整個數學界多年的公理,而它的合理性方面,至今也沒有一個定論。有些人認為它是明顯之至,簡單得很。但當細味其內容及其用途時,不單發現它妙用無窮,而且會開始質疑自己對這條公理的理解程度,甚至開始懷疑這條公理的真確性。「選擇公理」便是如此的一條令人迷惑的公理,現在我們一同看看它究竟是甚麽。
「選擇公理」有很多等價的形式(equivalent form),以下用一個較簡單的描述:
選擇公理 設c為一個由非空集合所組成的集合。那麽,我們可以從每一個在c中的集合中,都選擇一個元素來組成一個新的集合。
為令讀者有進一步的瞭解,以下是一些例子:
1. 如果c為{1,2,3,…}的所有非空子集的集合,那麽,我們可以定義一個新集合,使得它的元素為每一個在c中的集合的最小元素。
2a. 如果c為所有長度有限而非零的實數區間,那麽,我們可以定義一個新集合,使得它的元素為每一個c中的區間的中間點。
看來也算是合理,但以上的例可能較數學化、較難理解,現在再用個較實在的例子,
3a. 如果在前面放了放置了幾堆蘋果。那麽,我們可以在每堆中選取一個蘋果,再把它們放在新的一堆內。
看了這個例子,可能令你更加明白,不過要留意的是所謂「幾堆」,可能是無限堆,而每堆蘋果也可能是有無限個的,那麽,可以換成
3b. 如果在前面放了放置了無限堆蘋果,而每堆蘋果也有無限個。那麽,我們可以在每堆中選取一個蘋果,再把它們放在新的一堆內。
這個便是「選擇公理」。看來也很合理,既然每一堆也是有蘋果的,當然可以在每一堆中選擇一個蘋果出來,不論每堆的蘋果數目的多少,和堆數的多少,「應該」也能做到。
但在這堆蘋果中,究竟選擇那一個呢?或許有人會說:「隨便一個便可!」但甚麽是「隨便」呢?可否具體點陳述出來呢?這個「隨便」的方法是否必然存在呢?如果數學化點看問題,根據「選擇公理」,
2b. 如果c為所有長度非零的實數區間,那麽,我們可以定義一個新集合,使得它的元素為每一個c中的區間中的點。
如果仔細的看2b,「每一個c中的區間中的點」,那一點呢?最大的那一點?最小的那一點?中間的那一點?通通也不存在,因為「長度非零的實數區間」是包括了長度無限的區間,那便可能沒有了所謂「最大」、「最小」或「中間」等概念。那麽,如何具體地陳述出方法呢?這個方法會不會不存在呢?
可能有人認為,即使是不能陳述出方法,也不能否定或放棄這公理,因為在數學上有很多「存在性定理」(existence theorems),都是衹指出某事件的存在性,而不能具體描述尋求的方法,例如:中值定理(mean value theorem)及洛爾定理(rolle's theorem),都是已證明是真確的存在性定理,所以衹要能證明這公理是真確,便可以繼續使用。
另外,不能具體陳述出方法,也有可能是括限於人類在語言上的障礙,也即是說,衹是不能用人類的語言表達而已,正如最偉大的文學家,也衹是用他們認為最適當的語句來表達,可能受到語言限製,不能完全反映他們內心的思想,正所謂「不能言喻」。
但「選擇公理」當然不是這般簡單,它的不可思議,它的奇妙用法,以及它所導致的結果,到現在纔是開始。
要證明選擇公理,並非一件容易的事,其中一個原因是選擇公理不單是一條簡單的數學命題,而是牽涉較基層的數學──集合論。而集合論正就是數學的基礎理論,所以在證明時,工具也會較少。
不少的數學家曾也嘗試證明選擇公理,他們希望用最基本的工具來作證明,但往往在這些證明中,都用了一些並不基本的理論,例如:「良序原理」(well-ordering principle)及「佐恩引理」(zorn's lemma),
良序原理 所有集合也是良序集。換句話說,對每一個集合來說,都存在一種排序方法,使得它的所有子集也有極小元素。
佐恩引理 若一偏序集是歸納序集,那麽,它必然存在最大元素。換句話說,如果在一個偏序集的每一條鍊中都存在著上界,這偏序集必存在最大元素。
這些理論,即使衹是從字面的解釋,也不容易判斷它的真確性,而事實上,「良序原理」及「佐恩引理」是不能用基本工具證明的。直至現時為此,也沒有人能用基本工具來證明「選擇公理」。
更有趣的結果是原來「選擇公理」、「良序原理」及「佐恩引理」都是等價的命題,也就是說它們是在描述同一樣的事件。多年以來,所發現的「選擇公理」的等價命題實在不少,網主並沒有統計過,某些的書籍可寫出約30個等價命題,網主亦搜集了部分等價命題(英文版)可供網友參考,而人類衹是在這些命題與命題間兜兜轉轉。
由此可知,要在數學上證明或否證「選擇公理」並非易事,所以數學家便轉移目標,從邏輯係統中看看它的相容性。而事實上,經證明所得,現在我們常用的zf公理係統與「選擇公理」是相容的,也就是說用zf公理係統不能得出「選擇公理」的邏輯矛盾。如果我們選擇接納「選擇公理」,則便有一套包含「選擇公理」的公理係統,一般稱「zfc公理係統」;否則,便不接納它在公理係統之內,在能把它證明之前,也不能接受它是一「定理」。
不過,這個爭論依然未完,因為對於這條公理不衹是接納和不接納的問題,如果放棄這條公理,有很多美好且乎合「常理」的結果會同時被放棄;但它實際上又與很多「常理」大不協調。
其中一個為人熟識的不合乎常理的結果是「巴拿赫─塔斯基誶論」(banach-tarski paradox),或稱「分球問題」。這個誶論可以說是違反了物理學定律,因為這個誶論說可以把一個單位球體(半徑為1)分成有限份,最少可分成五份,然後透過一些剛體運動,即旋轉和平移,再重新組合,不過在組合後,竟然成為兩個單位球體,也即是體積增加了一倍,而這個誶論的證明是必須利用到「選擇公理」的。也就是說,如果我們選擇接納「選擇公理」,則「巴拿赫─塔斯基誶論」便是一條定理,但現實中有這個可能嗎?
這其實也是牽涉另一個數學概念──可測集合(measurable set)。「巴拿赫─塔斯基誶論」便是存在不可測集合的結果。如果我們接納「選擇公理」,則我們必須接納不可測集合。若我們不接納「選擇公理」,則可設所有集合皆是「勒貝格可測的」(lebesgue measurable),而這個假設也可能是較合乎常理。
總括而言,「選擇公理」是一條十分爭議性的命題,一般的數學家都接受這條公理,因為可以從而得出很多有用的結果,反正使用這公理是沒有邏輯矛盾的。但對於邏輯傢或集合論傢來說,這是一個必須解决的問題,有些人會建議用較弱的「可數選擇公理」(countable choice)來代替,而確實有很多結果是可以利用可數選擇公理來證明的,不過這樣衹是暫時回避問題,而且依然有些結果是必須用到「選擇公理」的。
著名哲學家兼數學家羅素(bertrand russell)曾說過:「由無限對襪子中,每對選擇一隻出來的話,我們需要『選擇公理』,但如果換轉是鞋的話,那便不必了。」因為鞋是可以分左右的,襪子則兩衹沒甚麽分別,不知如何選擇。另外,如果衹得有限對襪子,在邏輯上是可以不用「選擇公理」的。
邦拿(jerry bona)也曾說過:「『選擇公理』明顯是正確的;『良序原理』明顯是不正確的;『佐思引理』又有誰可决定呢?」這個雖然是一個笑話,但從此可知道人的直覺並不一定跟從數學的思維。在數學上,這三個命題是等價的,但對於「選擇公理」,很多數學家也直覺它是正確的;對於「良序原理」,很多數學家也認為存在問題;對於「佐思引理」則復雜得很多數學家也不能單憑直覺作判斷。
「選擇公理」確是一條謎樣的公理,雖然看似十分顯淺,但卻有奇妙的功能,甚至有超乎常理的結果。有些人對它投以信任一票,有些人則抱懷疑態度。有關這條公理的討論和研究,相信還會繼續,那便看看數學家如何把它解决。最後,網主用羅素的一句話作結束,他在談及「選擇公理」時曾說:
「起先它似乎是明白的;但你愈多思考它,由這公理得出的推論就好像變得愈奇怪;最後你完全不明白它的意思到底是甚麽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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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公理
axiom of choice
選擇公理【耐胭of由成倪;腸雲,鉀毗~a]
集合論中的一條公理,即對任何非空集合簇F,存在
函數f,使得對F中的任何集合S,均有f(S)‘S(f稱
為F上的舉擇甲攀(choi優funCtion))·對於有限集簇F,
選擇公理可從集合論(如在係統ZF中)的其他公理推出.
選擇公理是由E.Zermel。(1904)明確地表述的,
但曾被許多數學家所反對.其原因首先是由於它不同於
集合論其餘公理的純存在特性,其次是由於它的一些不
可接受的,甚至與直覺“通常意義”相矛盾的推論.如由
選擇公理可推出:實數的Lebesgue不可測集的存在;
球B的三分體的存在:
=u IU…口u。,
B一V;日…日V.,
=xl日…日X。+,,
使得U:與X,全等(l(i簇n)且Vj與X,+,全等
(l簇j簇m).因此,球B可分為有窮多個部分Xl,…,
戈十.,它們可在空間中移動而形成兩個與它相等的球.
許多與選擇公理等價的公設隨後相繼被發現.其中
有:l)皂序宇琴(well一ordering theorem):在任何集
XL存在全序R三XxX,使得任何非空集合U仁X
包含在關係R意義下的最小元素;2)極大原理
(maximality prindple)(Zorn引理(Zorn lemma)):
如果偏序集X的任何全序子集U都有1界,則X包
含極大元;3)具有單位元的任何非平凡格都有極大理
想;4)緊緻拓撲空間的積是緊緻的;5)任何無窮集合
X具有與X xX相同的基數.
選擇公理並不與集合論(例如,係統ZF)的其他公
理相矛盾,並且如果它們不矛盾,則選擇公理便不可能
由它們導出.選擇公理在經典數學中已被廣泛地采
用.如它用於以下定理:l)自由群的每個子群都是自
由的;2)代數域的代數閉包存在且在同構意義下是唯
一的;3)每個嚮量空間都有一個基.它也用於:4)一
個函數在一點處連續的兩個定義的等價性(。一占定義和
序列極限定義)和用於證明5) Lebesgue測度的可數可
加性.最後兩個定理是從可數選擇公理得出的(公理的
表述包含集簇F的可數性條件).已經證明,如果ZF不
矛盾,則定理l)一5)不可能在ZF中推出.
人們已經構造了一個滿足可數選擇公理的集合論
模型並且在該模型中每個數集都是LebesgUe可測的.
這個模型是在係統ZF與存在不可達基數的公理不矛
盾的假設下構造出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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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選擇公理 | 泛函分析與選擇公理 | 選擇公理及廣義連續統假設和集合論公理的協調性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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