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進口商品報驗
  進口商品檢驗、鑒定的申請手續一般有下述幾種情況:
  1.列入《種類表》內的進口商品,到貨後,收貨、用貨部門或代理接運部門應及時嚮到達口岸(站)的商檢機構報驗。商檢機構接受報驗後,在“進口貨物報價單”上加蓋“已接受報驗單”,供海關據以驗放物。
  2.未列入《種類表》內的進口商品,到貨後,由收貨、用貨部門嚮所在地商檢機構申報後自行檢驗,發現到貨品質、規格與合同不符,數量、重量短少,以及殘、毀、漬、損等情況,需嚮責任方索賠的,可申請商檢機構檢驗、鑒定後出證。
  進口商品報驗,一般以同一合同、同一發票、同一提單為一批,申請人必須逐批填寫“進口商品檢驗申請單”。進口商品屬於下述情況之一者,一般不接受報驗:
  1.已超過貿易合同規定的索賠有效期或品質保證期,對外喪失索賠權的;
  2.按規定在合理的誤差或免賠範圍內的少量損耗,無必要對外索賠的;
  3.缺少必要的單據、檢驗資料,無檢驗依據的;
  4.按照國傢有關規定,非屬商檢機構檢驗工作範圍內的進口商品。
  進口商品到貨後,收貨、用貨部門應嚮到貨港(地)所在商檢機構申請檢驗;出證的情況有:
  1.貿易合同規定憑到貨港商檢機構的品質、重量檢驗結果進行計價結算的;
  2.在口岸卸貨時,已發現有殘損或數量短缺情況的;
  3.需要到用貨地檢驗使用影響才能估定損失程度和修理費用的,也必須報到貨港(地)商檢機構,由到貨港(地)商檢機構查明緻損原因後,介紹到用貨地商檢機構繼續檢驗,並由口岸商檢機構地對外出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