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術 > 軟件著作權登記
目錄
No. 1
  1、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2、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要求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産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産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並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傢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傢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國傢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綫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啓封。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製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挂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傢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决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軟件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件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件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件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傢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佈。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傢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要求 選擇此項申請,應填寫《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各項欄目具體填寫說明和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和鑒別材料:
  (一)軟件名稱欄:
  1. 全稱: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件的全稱。各種文件中的軟件名稱應填寫一致。
  2. 簡稱(沒有簡稱不填此欄)。
  3. 分類號:按照國傢標準 gb/t13702 和 gb/4754 中的代碼確定的分類編號。
  4. 版本號:申請著作權登記的軟件的版本號。
  (二) 開發完成日期欄:
  指軟件開發者將該軟件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的日期。
  (三)首次發表日期欄:
  指著作權人首次將該軟件公之於衆的日期。發表是指以贈送、銷售、發佈和展示等方式嚮公衆提供軟件。未發表的軟件不填此欄。
  (四)軟件開發情況欄:(根據實際情況選擇)
  1 、獨立開發:
  即單獨開發的軟件。
  2 、合作開發:
  指由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作開發的軟件。填此項同時應提交合作開發合同。無合作開發合同的,申請者應提交相關情況說明。
  3 、委托開發:
  指委托開發的軟件。應提交標明著作權歸屬的委托開發合同。無委托開發合同的,應提交相關證明。
  4 、下達任務開發:
  指由國傢下達任務開發的軟件。應提交項目任務書或合同。無項目任務書或合同,應提交相關證明。
  (五)原始取得權利欄:
  原始取得權利指獨立開發軟件取得的權利。填寫的內容應與上欄提供的證明文件證明的事項一致。選擇此欄的,不填寫繼受取得權利欄。
  (六) 繼受取得權利欄:
  在三種繼受的方式中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原始取得權利的不填寫此欄):
  1 、繼承是指通過繼承取得著作權。應提供合法的繼承證明,如經過公證的遺囑或法院判决書等。
  2 、受讓是指經過原著作權人轉讓取得著作權。應提供明確轉讓事項的轉讓合同或法院判决書。
  3 、承受是指法人或其他組織發生變更和終止,而由其他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享有軟件著作權的情況。申請者應提供合法的承受證明,如工商變更登記證明和法院判决書等。
  (七)權利範圍欄:
  權利範圍是指著作權人取得的權利是全部還是部分。取得部分權利的,應當註明具體權項,選擇填寫如修改權、復製權、發行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或其他權利。
  (八)軟件用途和技術特點欄:
  1 、對軟件所用於的行業和主要功能做簡要說明。
  2 、 應註明使用的編程語言及其版本號和源程序量(行數)。
  (九)申請者欄:
  1 、個人申請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身份證(或其他身份證明如護照等)的復印件。
  2 、法人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同時加註聯繫人的姓名、電話。應提交企業法人登記證書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的復印件。
  3 、法人分支機構和法人內部組成部分應由法人開具證明。
  (十)代理者欄:
  1 、個人代理者:除填寫各項內容外,應提交與軟件申請者簽定委托代理授權書。
  2. 法人或其他組織代理者申請者:名稱欄應填寫單位全稱。身份證件號欄應填寫企業法人登記號或事業法人代碼證書號,在電話欄中加註聯繫人的姓名。應提交與軟件申請者簽定的委托代理授權書。
  ( 十一 ) 軟件鑒別材料交存方式欄:
  鑒別材料是指軟件程序和文檔。交存方式有三種選擇:
  1 、一般交存:提交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 30 頁。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 60 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一般情況下,程序每頁不少於 50 行,文檔每頁不少於 30 行。選擇一般交存不再填寫本欄其他內容。
  2 、例外交存:在欄中三種情況中選擇一種,並提供相應材料。
  3 、封存:分為封存源程序和封存樣品兩種。選擇封存源程序的,應填寫頁數。選擇封存樣品的,應提供光盤。
  (十二)申請人保證聲明欄:
  申請人應認真核對申請表格各項內容、應提交的證明文件和鑒別材料是否真實,符合申請要求;明確因提交不真實的申請文件所帶來的法律後果。核實無誤後,個人申請者簽名或者加蓋名章;法人或其他組織申請者,
  由單位加蓋公章。簽章應為原件,不得為復印件。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
  2002年2月20日 國傢版權局令第1號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貫徹《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為促進我國軟件産業發展,增強我國信息産業的創新能力和競爭能力,國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鼓勵軟件登記,並對登記的軟件予以重點保護。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軟件著作權登記、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和轉讓合同登記。
  第四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人應當是該軟件的著作權人以及通過繼承、受讓或者承受軟件著作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的申請人,應當是軟件著作權專有許可合同或者轉讓合同的當事人。
  第五條 申請人或者申請人之一為外國人、無國籍人的,適用本辦法。
  第六條 國傢版權局主管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管理工作。
  國傢版權局認定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為軟件登記機構。
  經國傢版權局批準,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在地方設立軟件登記辦事機構。
  第二章 登記申請
  第七條 申請登記的軟件應是獨立開發的,或者經原著作權人許可對原有軟件修改後形成的在功能或者性能方面有重要改進的軟件。
  第八條 合作開發的軟件進行著作權登記的,可以由全體著作權人協商確定一名著作權人作為代表辦理。著作權人協商不一致的,任何著作權人均可在不損害其他著作權人利益的前提下申請登記,但應當註明其他著作權人。
  第九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表;
  (二)軟件的鑒別材料;
  (三)相關的證明文件。
  第十條 軟件的鑒別材料包括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
  程序和文檔的鑒別材料應當由源程序和任何一種文檔前、後各連續30頁組成。整個程序和文檔不到60頁的,應當提交整個源程序和文檔。除特定情況外,程序每頁不少於50行,文檔每頁不少於30行。
  第十一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應當提交以下主要證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身份證明;
  (二)有著作權歸屬書面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的,應當提交合同或者項目任務書;
  (三)經原軟件著作權人許可,在原有軟件上開發的軟件,應當提交原著作權人的許可證明;
  (四)權利繼承人、受讓人或者承受人,提交權利繼承、受讓或者承受的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軟件著作權登記的,可以選擇以下方式之一對鑒別材料作例外交存:
  (一)源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其中的機密部分用黑色寬斜綫覆蓋,但覆蓋部分不得超過交存源程序的50%;
  (二)源程序連續的前1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50頁;
  (三)目標程序的前、後各連續的30頁,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連續的20頁。
  文檔作例外交存的,參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十三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時,申請人可以申請將源程序、文檔或者樣品進行封存。除申請人或者司法機關外,任何人不得啓封。
  第十四條 軟件著作權轉讓合同或者專有許可合同當事人可以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申請合同登記。申請合同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要求填寫的合同登記表;
  (二)合同復印件;
  (三)申請人身份證明。
  第十五條 申請人在登記申請批準之前,可以隨時請求撤回申請。
  第十六條 軟件著作權登記人或者合同登記人可以對已經登記的事項作變更或者補充。申請登記變更或者補充時,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按照要求填寫的變更或者補充申請表;
  (二)登記證書或者證明的復印件;
  (三)有關變更或者補充的材料。
  第十七條 登記申請應當使用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製定的統一表格,並由申請人蓋章(簽名)。
  申請表格應當使用中文填寫。提交的各種證件和證明文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申請登記的文件應當使用國際標準A4型297mm X 210mm(長X寬)紙張。
  第十八條 申請文件可以直接遞交或者挂號郵寄。申請人提交有關申請文件時,應當註明申請人、軟件的名稱,有受理號或登記號的,應當註明受理號或登記號。
  第三章 審查和批準
  第十九條 對於本辦法第九條和第十四條所指的申請,以收到符合本辦法第二章規定的材料之日為受理日,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第二十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應當自受理日起60日內審查完成所受理的申請,申請符合《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相應的登記證書,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不予登記並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表格內容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且未在指定期限內補正的;
  (二)提交的鑒別材料不是《條例》規定的軟件程序和文檔的;
  (三)申請文件中出現的軟件名稱、權利人署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證明文件的;
  (四)申請登記的軟件存在權屬爭議的。
  第二十二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要求申請人補正其他登記材料的,申請人應當在30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撤回申請。
  第二十三條 國傢版權局根據下列情況之一,可以撤銷登記:
  (一)最終的司法判决;
  (二)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行政處罰决定。
  第二十四條 中國版權保護中心可以根據申請人的申請,撤銷登記。
  第二十五條 登記證書遺失或損壞的,可申請補發或換發。
  第四章 軟件登記公告
  第二十六條 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任何人均可查閱軟件登記公告以及可公開的有關登記文件。
  第二十七條 軟件登記公告的內容如下:
  (一)軟件著作權的登記;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事項;
  (三)軟件登記的撤銷;
  (四)其他事項。
  第五章 費用
  第二十八條 申請軟件登記或者辦理其他事項,應當交納下列費用:
  (一)軟件著作權登記費;
  (二)軟件著作權合同登記費;
  (三)變更或補充登記費;
  (四)登記證書費;
  (五)封存保管費;
  (六)例外交存費;
  (七)查詢費;
  (八)撤銷登記申請費;
  (九)其他需交納的費用。
  具體收費標準由國傢版權局會同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規定並公佈。
  第二十九條 申請人自動撤回申請或者登記機關不予登記的,所交費用不予退回。
  第三十條 本辦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各種費用,可以通過郵局或銀行匯付,也可以直接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交納。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規定的、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各種期限,第一日不計算在內。期限以年或者月計算的,以最後一個月的相應日為屆滿日;該月無相應日的,以該月的最後一日為屆滿日。屆滿日是法定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後的第一個工作日為屆滿日。
  第三十二條 申請人嚮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以寄出的郵戳日為遞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郵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請人提出證明外,以收到日為遞交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郵寄的各種文件,送達地是省會、自治區首府及直轄市的,自文件發出之日滿十五日,其他地區滿二十一日,推定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當理由,延誤了本辦法規定或者中國版權保護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礙消除後三十日內,可以請求順延期限。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國傢版權局負責解釋和補充修訂。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2009年上半年北京地區軟件著作權登記量增幅創歷史新高
  2009年上半年我市軟件著作權登記量又呈現出快速增長的態勢,截止到6月30日,批準軟件著作權登記10556件,其中北京計算機軟件登記中心批準軟件著作權登記4357件,與去年同期1837件相比增長了237%,登記量占全市登記總量的41.2%,占全國批準軟件著作權登記28748件的15.16%,軟件著作權登記量增幅創歷史新高。
  按照軟件登記人所在地區統計,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數量列前五位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分別是:北京市登記數量為10556件;廣東省登記數量為3668件;浙江省登記數量為1602件;上海市登記數量為1539件;江蘇省登記數量為1315件。北京地區的登記量仍位居全國第一,並占全國軟件著作權登記總量的三分之一。(北京市新聞出版局網站)
相關詞
版權版權登記著作權登記雙軟認定雙軟認證軟件産品認證軟件著作權軟件登記
軟件産品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湖北軟件協會
包含詞
北京軟件著作權登記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辦法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