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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證券發行(securities issuance)
  證券發行概述證券發行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以募集資金為目的嚮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的活動。任何一個經濟體係中都有資金的盈餘單位(有儲蓄的個人、家庭和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和資金的短缺單位(有投資機會的企業、政府和有消費需要的個人),為了加速資金的周轉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資金從盈餘單位流嚮短缺單位,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資金的流動和分配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間接融資,即儲蓄者把他們盈餘的錢存入銀行,銀行再把這部分資金貸給藉款者;
  另一種是直接融資,即投資者通過購買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行的各種有價證券,將資金直接投入短缺單位。
  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係,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新證券發行的幾種形式如資本主義國傢,新證券的發行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由籌款公司自行上市發行,衹要示投資銀行給予協助,由投資銀行充當發行公司與固體投資者之間的媒價,並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種發行方式當然可以節省費用,但籌集時間往往較長。
  另一種是委托一傢或幾傢投資銀行承購保銷,由投資銀行收取手續費。投資銀行有的是獨立機構,有遙是經紀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嚮籌集者建議發行證券的種類,比如,是發行債券,還是發行股票,或發行何種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最佳發行時間,即選擇股票價格上升的時期,因為在這個時期內投資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股票的出集團價格,使其既利於籌資者,又吸引投資者,雙方都有利可嵊。確定合理價格,不僅可以擴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減少投資銀行的風險,使投資分行能夠在必要的發行時間內全部賣出持有的發行股票。同時,投資銀行本身也認購股票,並將這些股票以高些的價格賣給投資者,從中獲得一定的利潤。這種認購還可以通過幾個投資銀行所形成的投資銀行集團聯合進行,使集團中每個成員都購買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後各自分別嚮公衆出售,賺取買價與賣價之間的差額。委托投資銀行發行股票的做法,可以使籌集者在較短時間內得到資金。
  我國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全文)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嚮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嚮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緻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製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製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的人員、資産、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産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産、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嚴格遵循國傢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註册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註册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産質量良好。不良資産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傢有關企業會計準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産減值準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纍计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傢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傢産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産、藉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産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産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决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嚮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發行股票
  第十二條 嚮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采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 嚮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産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産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産、藉予他人款項、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嚮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節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四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淨資産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淨資産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 本次發行後纍计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産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傢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托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餘額本息的事項。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决議生效條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發行人減資、合併、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産;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産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範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淨資産額應不低於其纍计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産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産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二條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前款所稱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第二十三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第二十六條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嚮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决,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决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回避;
  (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淨資産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産生的現金流量淨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發行後纍计公司債券餘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淨資産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第二十八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認股權證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采用非公開方式,嚮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决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準。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及其控製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製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註册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發行程序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决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準: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决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嚮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决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决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擔保事項;
  (五)回售條款;
  (六)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轉股期;
  (八)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决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三)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
  (四)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决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决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嚮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决時,關聯股東應當回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絡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嚮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製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决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準或者不予核準的决定。
  第四十七條 自中國證監會核準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準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準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準。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第五十條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决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製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决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條 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决通過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産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産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係。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佈股東大會决議。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的下列决定後,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
  (二)不予核準或者予以核準。
  上市公司决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註册會計師、資産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和道德規範出具文件,並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資産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六十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産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或者募集意嚮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衆查閱。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衆查閱。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全文或摘要、發行情況公告書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於按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采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佈。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作出終止審查决定,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註册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九條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産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中國證監會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
  第七十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新股時,將新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違反規定,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承銷商嚮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以外幣認購的證券的辦法、上市公司嚮員工發行證券用於激勵的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號)、《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1]43 號)、《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證監發[2002]55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號)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15號)同時廢止。
證券發行概述
  證券發行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以募集資金為目的嚮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的活動。任何一個經濟體係中都有資金的盈餘單位(有儲蓄的個人、家庭和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和資金的短缺單位(有投資機會的企業、政府和有消費需要的個人),為了加速資金的周轉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資金從盈餘單位流嚮短缺單位,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資金的流動和分配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間接融資,即儲蓄者把他們盈餘的錢存入銀行,銀行再把這部分資金貸給藉款者;另一種是直接融資,即投資者通過購買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行的各種有價證券,將資金直接投入短缺單位。
  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係,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證券發行方式
  證券發行方式是指證券發行者采用什麽方法,通過何種渠道或途徑將證券投入市場,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證券發行方式對於能否及時籌集和籌足資金有着極其重要的意義,因此發行者應根據自身、市場及投資者等諸方面的實際情況正確地選擇適當的證券發行方式,下面我們介紹幾種主要的證券發行方式。
  (一)按發行對象劃分: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
  1.公募發行
  公募發行也稱公開發行,是指發行人嚮不特定的社會公衆投資者發售證券的發行方式。
  在公募發行的情況下,任何合法的投資者都可以認購。采用公募發行的有利之處在於:首先,以衆多投資者為發行對象,證券發行的數量多籌集資金的潛力大;其次,投資者範圍大,可避免發行的證券過於集中或被少數人操縱;再次,衹有公開發行的證券可申請在證券交易所上市,公開發行可增強證券的流動性,有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公募發行的不足之處在於發行程序比較復雜,登記核準的時間較長,發行費用較高。為了保障投資者的利益,一般對公募發行的要求比較嚴格,衹有具有較高信用、經營狀況良好並經證券主管部門核準發行人才能進行公募發行。
  2.私募發行
  私募發行也稱不公開發行或私下發行、內部發行,是指以少數特定投資者為對象的發行。具體地說,私募發行的對象大致有兩類:一類是公司的老股東或發行人的員工;另一類是投資基金、社會保險基金、保險公司、商業銀行等金融機構以及與發行人有密切業務往來關係的企業等機構投資者。私募發行有確定的投資者,發行手續簡單,可以節省發行時間和發行費用。其不足之處是投資者數量有限,證券流通性較差,而且不利於提高發行人的社會信譽。
  公募發行和私募發行各有優勢。公募發行是證券發行中最常見、最基本的發行方式,適合於證券發行數量多、籌資額大、準備申請上市的發行人。然而在西方成熟的證券市場中,隨着投資基金、養老基金、保險公司等機構投資者的增加,私募發行也呈逐年增長的趨勢。
  (二)按有無發行中介劃分: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
  1.直接發行
  直接發行是指證券發行者不委托其他機構,而是自己組織認購,進行銷售,從投資者手中直接籌措資金的發行方式。這種發行方式有時也稱自營發行。直接發行使發行者能夠直接控製發行過程,實現發行意圖,而且發行成本較低,可節約發行手續費,在內部發行時無需嚮社會公衆提供有關資料。但是,由於直接發行方式得不到證券中介機構的幫助和證券市場的密切配合,發行的社會影響往往較小,發行也往往費時較多;而且,直接發行由發行者自己負擔發行的責任和風險,一旦發行失敗則要承擔全部的損失,因此,直接發行方式比較適合於公司內部集資,或者發行量小,其投資者主要面嚮與發行者有業務往來關係的機構。
  2.間接發行
  間接發行是指證券發行者委托一傢或幾傢證券中介機構(如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代理出售證券的發行方式。它是直接發行方式的對稱,也稱委托發行。采取間接發行方式,代理發行證券的機構對委托者的經營狀況不承擔經濟責任。間接發行根據受托證券機構對證券發行責任不同,可分為包銷、代銷和助銷等多種具體推銷方式。間接發行由於藉助於證券中介機構的支持和證券市場機製,能在較短的時間內籌足所需資金,並及時投入生産經營,而且對於發行者來說也比較方便,風險也較小,還能藉此提高企業信譽,擴大社會影響,但這需支付一定手續費,增加了發行成本,而且按照有關規定,發行者還需提供證券發行所需的有關資料。因此間接發行比較適合於那些已有一些社會知名度,籌資額大而急的公司。這樣做既可以在較短時間內籌足所需資本,同時還可藉助於發行中介機構進一步提高發行公司的知名度,擴大社會影響。
  直接發行和間接發行各有利弊。一般情況下,間接發行是基本的、常見的方式,特別是公募發行,大多采用間接發行;而私募發行則以直接發行為主。
  (三)按證券發行條件及投資者的决定方式劃分:招標發行和議價發行
  1.招標發行
  招標發行是證券發行者通過招標、投標選擇承銷商推銷證券的發行方式。招標發行分為競爭性投標和非競爭性投標兩種形式。
  (1)競爭性投標。即由各證券經營商主動出價投標,然後由發行者按出價多少從高到低的次序配售,一直到發售完既定發行額為止的發行方式。其具體做法是:證券發行單位在徵得證券管理機構的審批同意後,嚮證券公司、投資銀行等金融機構發出通知或發行說明書,說明該單位將發行證券或增發新證券,歡迎投標。在通知或說明書上註明證券的種類、金額、票面金額、銷售的條件等內容。然後,願意參加證券承銷的金融機構就在投標的申請書上填註證券的投標價格;最後,由證券發行單位在規定的日期當衆開標,並經出證,出價最高者獲得總經銷的權利。一般情況下,在發行證券時,是由幾個牽頭的承銷者組成團體參加投標,投標集團自行集會商議决定投標價格,中標後,該承銷團便獲得嚮社會公衆出售該證券的權利。
  從招標競爭標的物看,存在繳款期、價格與收益率招標三種形式。從確定中標的規則看,有單一價格(荷蘭式)招標與多種價格(美國式)招標。
  荷蘭式招標是在招標規則中,發行體按募滿發行額止的最低中標價格作為全體中標商的最後中標價格,即每傢中標商的認購價格是同一的。從債務管理者的角度看,在市場需求不好時,不宜采用荷蘭式招標。
  美國式招標是在招標規則中,發行體按每傢投標商各自中標價格(或其最低中標價格)確定中標者及其中標認購數量,招標結果一般是各個中標商有各自不同的認購價格,每傢的成本與收益率水平也不同。與荷蘭式招標相比,市場需求不高時,由美式招標所確定的發行收益率相對高些,對債務管理者降低成本有利。
  (2)非競爭性投標。是投資者衹申請購買證券數量,由證券發行單位根據申請時間的先後,按當天成交最高價與最低價的中間價進行配售的發行辦法。
  招標發行是公開進行的,屬於公募性質,故也稱“公募招標”。招標發行是不允許投資者議價的,它被認為是保證發行者獲得最高可能價格的唯一方法,對發行者有利,但是,衹有那些信譽很高,對其證券有相當自信的籌資者纔敢采用招標方法。
  2.議價發行
  議價發行也稱非招標發行,是指證券發行者與證券承銷商就證券發行價格、手續費等權責事項充分商討後再發行或推銷的一種發行方式。這種方式是為考慮到多方面的利益,一旦各方的利益在商討後的辦法中得到兼顧,便可根據詳細辦法來執行發行或推銷計劃。
  議價發行的具體步驟包括以下幾個階段:
  第一階段:證券發行者選擇一傢證券承銷機構,商議募集資金的條件、方式、期限等。
  第二階段:證券承銷機構對證券發行單位的資信狀況、技術狀況、業務狀況、財務狀況以及營業狀況等進行詳細調查,並對新發行證券的社會需要加以分析和預測。如果審查分析結果較為滿意,證券承銷商便可與發行單位簽訂發行意嚮書或達成試驗性的合同。
  第三階段:證券承銷商組織成立承銷集團,在證券發行量大的情況下,一傢承銷機構不能負擔和分散證券的責任和風險。因此,證券承銷商在初簽協議後,首要工作就是組織一個證券承銷集團,集團內每一個成員都按照規定的數額或比例來購買,發起人即牽頭的證券承銷商通常占有最大的分配額,被稱為承銷主幹事,其他為幹事成員。
  第四階段:在證券公開發行、推銷之前,證券承銷機構要與證券發行者簽訂正式的買賣合同。協議規定證券發行者交付證券票券的日期、金額、數量等;同時,規定證券承銷機構購買的價格和交付款項的期限,通常在公開銷售後的十天至二周內,必須支付證券發行者所購證券票券的全部價款。
  第五階段:承銷團內部簽訂協議,規定證券推銷的關係。承銷團內要一起協商嚮公衆出售的證券的價格,簽署各自承銷的數額,售價一旦確定,必須嚴格遵守,不得隨意升降。
  第六階段:證券正式發行後,為了擴大影響,保證證券發行的成功,還要通過新聞媒介進行廣告宣傳,吸引投資者。
  議價發行的優點有兩個方面:第一,承銷商與發行人直接商洽,可以更多地瞭解發行人的情況,容易瞭解和掌握發行人的真實情況,這對於承銷商來說,可以減少承銷的風險,因而易於接受;第二,對證券承銷商而言,議價發行比招標發行更合理,證券的推銷和利潤把握性更大。
  (四)按發行擔保方式劃分:信用擔保發行、實物擔保發行、産品擔保發行和證券擔保發行
  擔保發行是指發行證券單位為了提高證券信譽,增加投資人的安全感和吸引力,采用某種方式承諾,保證到期支付證券收益(股票為股息紅利,債券為本息)的一種發行方式。在證券擔保發行中,主要是債券發行采用此方式。根據采用的擔保形式不同,可以分為以下幾種:
  1.信用擔保發行。這是指證券的發行沒有任何擔保品,僅憑債券發行者的信用。這有兩種形式,一是以自身的信用能力作為擔保;另一種是憑藉他人的信用作擔保,即依托某一擔保人的信用擔保而發行債券。充當擔保人必須具備擔保資格,具體內容是:擔保人必須是獨立的法人,有實際經濟能力承擔所擔保的債券如期還本付息,必須具有法定比例的擔保證券本息及其他已擔保經濟責任總和的自我資金。擔保人在所擔保的債券發行者不能如期償還本金或利息時,必須及時提供全部資金予以代償。擔保人代償後對代償債券本息具有追索權,可以收取擔保責任的抵押品。擔保人同意擔保必須出具正式的書面擔保文件,明確所擔保債券的名稱、數量、本金和利息總額、償付日期與方式、違約責任等。
  2.實物擔保發行。這是指債券發行者用實物作抵押或補償,保證債券到期還本付息的方式。發行者一旦到期不能或無法按約支付債券本息時,則應用擔保實物進行清償。代理發行債券的機構有權依法或依原所簽協議處理擔保品,變價用以代償債券本息,變價不足償付金額的,按比例償付,原債券持有人保留差額追索權,變價超過金額的,餘額由代理發行機構扣收必要的費用後退回給債券發行者。
  3.産品擔保發行。這是發行債券的企業或公司用産品作為擔保品的發行方式。采取産品擔保發行的産品,應是市場上供不應求並能吸引投資者或社會公衆的本企業(或公司)産品,這樣纔容易為廣大投資者所接受。
  4.證券擔保發行。這是指債券發行者用自己所持有的其他有價證券作為發行債券的擔保品,按照慣例,作為擔保品的證券價值必須大大超過以此為擔保發行的債券價值。用於擔保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企業(公司)債券、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等,但必須是能被廣大投資者或社會衆人所能接受的證券種類。當債券發行者到期不能償本付息時,用擔保的證券進行清償。
   (五)新證券發行 如資本主義國傢,新證券的發行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由籌款公司自行上市發行,衹要示投資銀行給予協助,由投資銀行充當發行公司與固體投資者之間的媒價,並從中收取一定的手續費。這種發行方式當然可以節省費用,但籌集時間往往較長。
  另一種是委托一傢或幾傢投資銀行承購保銷,由投資銀行收取手續費。投資銀行有的是獨立機構,有遙是經紀行的一部分,其主要任務是:嚮籌集者建議發行證券的種類,比如,是發行債券,還是發行股票,或發行何種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最佳發行時間,即選擇股票價格上升的時期,因為在這個時期內投資者容易接受新股票;幫助籌資者選擇和確定股票的出集團價格,使其既利於籌資者,又吸引投資者,雙方都有利可嵊。確定合理價格,不僅可以擴大股票的需求,而且也可減少投資銀行的風險,使投資分行能夠在必要的發行時間內全部賣出持有的發行股票。同時,投資銀行本身也認購股票,並將這些股票以高些的價格賣給投資者,從中獲得一定的利潤。這種認購還可以通過幾個投資銀行所形成的投資銀行集團聯合進行,使集團中每個成員都購買一定比例的股票,然後各自分別嚮公衆出售,賺取買價與賣價之間的差額。委托投資銀行發行股票的做法,可以使籌集者在較短時間內得到資金。
證券發行的基本程序
  證券發行程序就是從證券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到證券挂牌交易的過程。證券發行程序一般通過法律的形式做出嚴格的規定,證券發行人必須按照規定的程序進行申請和核準。雖然股票與債券的發行程序不盡相同,但基本程序大致是一致的,一般有發行準備、發行申請、核準審批、組織承銷等四個階段。
  (一)證券發行準備
   證券發行準備工作主要包括:(1)創造發行主體資格和條件,如股票發行人首先必須是股份有限公司,同時創造股票發行必須具備的各項條件。(2)發行承銷商對發行人及市場有關情況和相關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進行的核查、驗證等專業調查。(3)承銷商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人員進行規範化培訓,對發行人進行發行上市輔導。(4)聘請中介機構對企業財務和資産進行審計和評估,審查或着手製作有關企業法律文件。
  (二)證券發行申請
   發行人在具備了發行條件後,製作申報文件。申報文件包括發行申請報告;發起人會議或股東大會發行股票或債券决議;招股說明書;資産評估報告;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函;發行人法律意見書及律師工作報告;輔導報告以及公司章程;發行方案;資金運用可行性報告以及發行承銷方案和承銷協議等法律文件。將上述文件報送證券主管機關審核批準。
  (三)證券發行核準
   不同的發行管理制度對證券發行核準或批準的條件要求不同。在註册製管理中,要求發行人提供並披露證券發行所有信息,披露的信息中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陳述和事項,如果發行人沒有違反上述原則,證券主管機關準予註册,否則不予註册。在核準製管理下,證券主管機關接到企業證券發行申請後,組織審核委員會對申報材料是否符合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的發行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予以批準,並有權否决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證券發行申請。
  (四)證券發行承銷
  證券發行經主管機關批準後,由證券承銷商組成承銷團進行承銷,並簽訂承銷協議。證券承銷方式主要有承購包銷、餘額包銷與代銷三種方式,國際上通常采用的是承購包銷和餘額包銷。發行人在披露有關發行信息後,嚮社會公開進行招募,社會公衆認購證券。發行承銷期結束後,發行成功的可以選擇在證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股票證券
  證券發行概述
   證券發行是指政府、金融機構、工商企業等以募集資金為目的嚮投資者出售代表一定權利的有價證券的活動。任何一個經濟體係中都有資金的盈餘單位(有儲蓄的個人、家庭和有閑置資金的企業)和資金的短缺單位(有投資機會的企業、政府和有消費需要的個人),為了加速資金的周轉和利用效率,需要使資金從盈餘單位流嚮短缺單位,在實際經濟生活中,資金的流動和分配有兩種形式:
    一種是間接融資,即儲蓄者把他們盈餘的錢存入銀行,銀行再把這部分資金貸給藉款者;
    另一種是直接融資,即投資者通過購買政府、企業和金融機構發行的各種有價證券,將資金直接投入短缺單位。
    根據發行價格和票面面額的關係,可以將證券發行分為溢價發行、平價發行和折價發行三種形式。 我國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嚮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嚮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準,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緻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製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製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製人的人員、資産、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淨利潤與扣除前的淨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製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産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産、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範,嚴格遵循國傢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
經濟百科
  證券發行:是指經批準符合條件的證券發行人,以籌集資金為目的,按照一定程序將證券銷售給投資者的行為。證券發行市場又稱為一級市場。
英文解釋
  1. :  securities issue
相關詞
金融網上路演投資推介活動核準製金融市場經濟學管理體製
上市經濟
包含詞
證券發行人證券發行員
證券發行者新證券發行
證券發行市場代理證券發行
證券發行註册庫存證券發行
證券發行方式證券發行通告
證券發行公司證券發行註册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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