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1.斟酌决定其去取可否。《後漢書·盧植傳》:“﹝ 盧植 ﹞專心研精,合《尚書》章句,考《禮記》失得,庶裁定聖典,刊正碑文。” 宋 瀋括《夢溪筆談·謬誤》:“朝廷郊廟禮儀,多委 彭年 裁定。” 魯迅 《書信集·緻杜衡》:“我的短文,一並寄上。能用與否,尚乞裁定為幸。”
2.法院在訴訟過程中就程序問題或部分實體問題所作的决定。 | | 行政或司法審判機關在審理或判决執行過程中,對訴訟程序問題和某些實體問題所作的一種處理决定。
在中國,民事裁定適用於下列範圍: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的;駁回起訴;財産保全和先予執行;准許或者不准許撤訴;中止或者終結訴訟;補正判决書中的筆誤;中止或者終結執行;不予執行仲裁裁决;不予執行公證機關賦予強製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項。其中不予受理、對管轄權有異議和駁回起訴的裁定,可以上訴。訴訟保全和先行給付的裁定,當事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行。
刑事裁定主要用於解决訴訟過程中的程序問題,也用於減刑、假釋、駁回自訴等實體問題。行政訴訟裁定主要用於解决程序問題,以駁回起訴、准許或不准許撤訴以及其他由裁定解决的事項。裁定書一般以書面形式作出,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口頭裁定的,需記入筆錄。第二審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第一審依法不準上訴或者超過上訴期沒有上訴的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 | | - : Adjudge
- n.: adjudication, award, holding, rule, ruling, decision to give sth, made by a judge, etc
- v.: adjudicate, go
- vt.: call
| | - n. décision
| | 决定, 締結, 達成, 協定, 對, 下决心, 考慮後作出决定, 對某事物的, 確定 裁决, 依法判處, 審判, 裁判, 判决, 宣判, 斷定, 法庭或法官的, 司法, 法律製裁, 判刑, 審訊, 審理, 審問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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