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行政單位資産
  行政單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濟資源。行政單位會計要素之一。
  特徵 應為特定行政單位所占有或者使用;應能用貨幣進行計量;應是有助於單位進行正常公務活動的經濟來源。
  分類 分為流動資産的固定資産。流動資産是可以在一年內變現或者耗用的資産,包括現金、銀行存款、暫付款、庫存材料等。現金是由出納人員保管的貨幣資金;銀行存款是行政單位存放在銀行的貨幣資金。暫付款是行政單位在業務活動中與其他單位、所屬單位或本單位職工發生的臨時性待結算款項。庫存材料是行政單位大宗購入進入庫存,並陸續耗用的行政用料。辦公用品數量不大,隨買隨用的,按購入數直接列為支出。有價證券是行政單位用結餘資金購買的中央財政發行的國傢公債。固定資産是指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單位價值在規定標準以上,並在使用過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質形態的資産,包括房屋及建築物、專用設備、文物和陳列品、圖書、其他固定資産。單價雖然不足規定標準,但耐用時間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類財産,應視為固定資産核算。
  核算要求 根據財政部1998年實行的《行政單位會計制度》規定,各行政單位設置“現金”、“庫存材料”、“固定資産”等會計科目分別對資産進行核算。各項資産運用收付款按實際發生數額記賬;庫存材料按實際耗用數列支。行政單位的庫存材料每年至少應當清點一次,如發生盤虧、盤盈,應當查明原因,作為增加或減少當期支出處理;有價證券作為流動資産管理,並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固定資産應當按照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記賬;盤盈和接受損贈的固定資産應按照同類資産的市場價格或者有關憑據確定固定資産價值。對固定資産進行改建、擴建,其淨增值部分,應當計入固定資産價值。固定資産不提折舊,這是由於行政單位會計核算采用“持續運作”前提和“收付實現製”原則,而且行政單位會計不提取固定資産的修購基金。固定資産每年必須盤點一次。轉讓、毀損、報廢及盤虧的固定資産,應當相應減少固定資産的賬面價值。有償轉讓、變賣固定資産取得的變價收入,作為其他收入處理;清理固定資産所發生的費用,作為當期支出。出租固定資産取得的價款,應當記入其他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