顯示地圖 | | | 現代漢語詞典上的解釋如下:
1.行使國傢權力的:~單位、~機構
2.指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的管理工作:~人員、~費用
狹義講來,指國傢職能中,除了立法和司法以外的全部職能的總稱;廣義將來,指作為决策職能的政治之外的執行職能。
“行政”指的是一定的社會組織 ,在其活動過程中所進行的各種組織、控製、協調、監督 等活動的總稱。首先,它屬於國傢的範圍,即屬於公務,不是其他社會組織和個人的任務 其次,也不是一切國傢權力都是行政權利,衹有行政機關或者政府的權力纔是行政權力 。它有別於議會的立法權和司法機關的檢察和審判權;第三,行政權屬於“執行權”,它是按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去行使國傢職能從而實施的法律的行為。行政是行政主體對國傢事務和社會事務以决策、組織、管理和調控等特定手段發生作用的活動。
行政概述:
是指由國傢行政機關對於不屬於審判、檢察工作以及立法中的其他法律的具體應用問題以及自己依法製定的法規進行的解釋。
指國務院及其所屬各部門對法律所作的解釋。一是對不屬於審判和檢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體應用所作的解釋;二是國務院及其各部門在行使職權時對於自己製定的規範性法律文件所進行的解釋。
國傢規劃四類主體功能區 打破傳統行政界限
人民網北京8月2日電 中國國傢建設部網站7月1日公佈了《國務院關於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意見》要求,全國主體功能區編製規劃將於9月完成初稿,並開始徵求意見。《意見》認為,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有利於打破行政區劃,製定實施有針對性的績效考評體係。
“全國主體功能區”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所確定的全國國土空間最新佈局辦法。根據這一佈局,全國國土空間將被統一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製開發和禁止開發四大類主體功能區。《意見》稱,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是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規劃,也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區域規劃、城市規劃等的基本依據。
根據《意見》,四大類功能主體區中的優化開發區域是指國土開發密度已經較高、資源環境承載能力開始減弱的區域;重點開發區域是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較強、經濟和人口集聚條件較好的區域;限製開發區域是指資源承載能力較弱、大規模集聚經濟和人口條件不夠好並關係到全國或較大區域範圍生態安全的區域;禁止開發區域是指依法設立的各類自然保護區域。
而按照這一規劃標準,全國傳統行政區劃界限將被打破,包括各類政策以及考核模式等都將以功能區為單位。
《意見》全文如下:
國務院關於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意見
國發21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落實《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確定的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明確主體功能區的範圍、功能定位、發展方向和區域政策的任務,按照2006年中央經濟工作會議關於“分層次推進主體功能區規劃工作,為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提供科學依據”的要求,現就做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製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重要意義
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就是要根據不同區域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統籌謀劃未來人口分佈、經濟佈局、國土利用和城鎮化格局,將國土空間劃分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製開發和禁止開發四類,確定主體功能定位,明確開發方向,控製開發強度,規範開發秩序,完善開發政策,逐步形成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協調的空間開發格局。
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是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舉措,有利於堅持以人為本,縮小地區間公共服務的差距,促進區域協調發展;有利於引導經濟佈局、人口分佈與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相適應,促進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的空間均衡;有利於從源頭上扭轉生態環境惡化趨勢,適應和減緩氣候變化,實現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有利於打破行政區劃,製定實施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和績效考評體係,加強和改善區域調控。
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是戰略性、基礎性、約束性的規劃,是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人口規劃、區域規劃、城市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生態建設規劃、流域綜合規劃、水資源綜合規劃、海洋功能區劃、海域使用規劃、糧食生産規劃、交通規劃、防災減災規劃等在空間開發和佈局的基本依據。同時,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要以上述規劃和其他相關規劃為支撐,並在政策、法規和實施管理等方面做好銜接工作。
二、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指導思想和原則
(一)指導思想。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戰略思想,在堅持實施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基礎上,前瞻性、全局性地謀劃好未來全國人口和經濟的基本格局,引導形成主體功能定位清晰,人口、經濟、資源環境相互協調,公共服務和人民生活水平差距不斷縮小的區域協調發展格局。
(二)主要原則。堅持以人為本,引導人口與經濟在國土空間合理、均衡分佈,逐步實現不同區域和城鄉人民都享有均等化公共服務;堅持集約開發,引導産業相對集聚發展,人口相對集中居住,形成以城市群為主體形態、其他城鎮點狀分佈的城鎮化格局,提高土地、水、氣候等資源的利用效率,增強可持續發展能力;堅持尊重自然,開發必須以保護好自然生態為前提,發展必須以環境容量為基礎,確保生態安全,不斷改善環境質量,實現人與自然和諧相處;堅持城鄉統籌,防止城鎮化地區對農村地區的過度侵蝕,同時,也為農村人口進入城市提供必要的空間;堅持陸海統籌,強化海洋意識,充分考慮海域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做到陸地開發與海洋開發相協調。
根據上述指導思想和原則,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要妥善處理好幾個方面的關係。
一是處理好開發與發展的關係。發展是硬道理,發展必須建立在科學合理、有序適度開發的基礎上。我國正處於工業化、城鎮化加速發展的階段,編製實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就是要在大規模開發過程中,既明確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區域,又根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劃定限製、禁止開發區域,實現又好又快發展。
二是處理好政府與市場的關係。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是政府對國土空間開發的戰略設計和總體佈局,體現了國傢戰略意圖,政府應當根據主體功能區的定位合理配置公共資源,同時要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完善法律法規和區域政策,綜合運用各種手段,引導市場主體的行為符合主體功能區的定位。
三是處理好局部與全局的關係。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是從全局利益出發,謀求國傢和人民的整體利益、長遠利益的最大化,要做到局部服從全局,全局兼顧局部。
四是處理好主體功能與其他功能的關係。主體功能區要突出主要功能和主導作用,同時不排斥其他輔助或附屬功能。優化開發和重點開發區域的主體功能是集聚經濟和人口,但其中也要有生態區、農業區、旅遊休閑區等;限製開發區域的主體功能是保護生態環境,但在生態和資源環境可承受的範圍內也可以發展特色産業,適度開發礦産資源。
五是處理好行政區與主體功能區的關係。編製主體功能區規劃,需要打破行政區界限,改變完全按行政區製定區域政策和績效評價的方法,同時,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實施,也需要依托一定層級的行政區。
六是處理好各類主體功能區之間的關係。各類主體功能區之間要分工協作,相互促進。優化開發區域要通過嚮重點開發區域轉移産業,減輕人口、資源大規模跨區域流動和生態環境的壓力;重點開發區域要促進産業集群發展,增強承接限製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超載人口的能力;限製開發、禁止開發區域要通過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提高生態環境承載能力,逐步成為全國或區域性的生態屏障和自然文化保護區域。
七是處理好保持穩定與動態調整的關係。主體功能區一經確定,不能隨意更改。禁止開發區域要嚴格依法保護;限製開發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逐步擴大範圍;重點開發區域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和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的變化,適時調整為優化開發區域。
三、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主要任務
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國傢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組成,分國傢和省級兩個層次編製。國傢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編製工作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會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編製,規劃期至2020年,並通過中期評估實行滾動調整;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由各省(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市、縣級人民政府編製,規劃期至2020年。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主要任務是,在分析評價國土空間的基礎上,確定各級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明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定位、開發方向、管製原則、區域政策等。
(一)分析評價。
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首先要對國土空間進行客觀分析評價。科學確定指標體係,利用遙感、地理信息等空間分析技術和手段,對全國或本地區的所有國土空間進行綜合分析評價,作為確定主體功能區的基本依據。分析評價采用全國統一的指標體係,統籌考慮以下因素:
一是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即在自然生態環境不受危害並維係良好生態係統的前提下,特定區域的資源稟賦和環境容量所能承載的經濟規模和人口規模。主要包括:水、土地等資源的豐裕程度,水和大氣等的環境容量,水土流失和沙漠化等的生態敏感性,生物多樣性和水源涵養等的生態重要性,地質、地震、氣候、風暴潮等自然災害頻發程度等。
二是現有開發密度。主要指特定區域工業化、城鎮化的程度,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開發強度等。
三是發展潛力。即基於一定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特定區域的潛在發展能力,包括經濟社會發展基礎、科技教育水平、區位條件、歷史和民族等地緣因素,以及國傢和地區的戰略取嚮等。
(二)確定主體功能區。
在分析評價的基礎上,根據人口居住、交通和産業發展等對空間需求的預測以及對未來國土空間變動趨勢的分析,在國傢和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中確定各類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
確定主體功能區的數量、位置和範圍後,要根據各個主體功能區的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現有開發密度和發展潛力,明確各個主體功能區的定位、發展方向、開發時序、管製原則等。
國傢層面的四類主體功能區不覆蓋全部國土,優化開發、重點開發和限製開發區域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禁止開發區域按照法定範圍或自然邊界確定;要按照區域發展總體戰略和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總體要求,闡明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指導方針、主要目標、開發戰略等,明確確定省級主體功能區的主要原則,以及市、縣級行政區在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中的主要職責。
編製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要根據國傢主體功能區規劃,將行政區國傢層面的主體功能區確定為相同類型的區域,保證數量、位置和範圍的一致性。對行政區國傢主體功能區以外的國土空間,要根據國傢確定的原則,結合本地區實際確定省級主體功能區,原則上以縣級行政區為基本單元;以農業為主的地區,原則上要確定為限製開發區域;位於省級行政區邊界、均質性較強的區域應確定為同一類型的主體功能區;沿海省區陸地主體功能區與海洋主體功能區要相互銜接,主體功能定位要相互協調;對重點開發區域要區分近期、中期和遠期的開發時序;礦産資源豐富但生態環境承載能力較弱的區域,可以適度開發礦産資源,但原則上應確定為限製開發區域;依法設立的省級各類自然文化保護區域要確定為禁止開發區域。
(三)完善區域政策。
實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實現主體功能區定位,關鍵要調整完善相關政策,主要有:
1.財政政策。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為目標,完善中央和省以下財政轉移支付制度,重點增加對限製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用於公共服務和生態環境補償的財政轉移支付。
2.投資政策。逐步實行按主體功能區與領域相結合的投資政策,政府投資重點支持限製開發、禁止開發區域公共服務設施建設、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支持重點開發區域基礎設施建設。
3.産業政策。按照推進形成主體功能區的要求,研究提出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産業指導目錄及措施,引導優化開發區域增強自主創新能力,提升産業結構層次和競爭力;引導重點開發區域加強産業配套能力建設,增強吸納産業轉移和自主創新能力;引導限製開發區域發展特色産業,限製不符合主體功能定位的産業擴張。
4.土地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區的有關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差別化的土地利用政策,確保18億畝耕地數量不減少、質量不下降。對優化開發區域實行更嚴格的建設用地增量控製,適當擴大重點開發區域建設用地供給,嚴格對限製開發區域和禁止開發區域的土地用途管製,嚴禁改變生態用地用途。
5.人口管理政策。按照主體功能定位調控人口總量,引導人口有序流動,逐步形成人口與資金等生産要素同嚮流動的機製。鼓勵優化開發區域、重點開發區域吸納外來人口定居落戶;引導限製開發和禁止開發區域的人口逐步自願平穩有序轉移,緩解人與自然關係緊張的狀況。
6.環境保護政策。根據不同主體功能區的環境承載能力,提出分類管理的環境保護政策。優化開發區域要實行更嚴格的污染物排放和環保標準,大幅度減少污染排放;重點開發區域要保持環境承載能力,做到增産減污;限製開發區域要堅持保護優先,確保生態功能的恢復和保育;禁止開發區域要依法嚴格保護。
7.績效評價和政績考核。針對主體功能區不同定位,實行不同的績效評價指標和政績考核辦法。優化開發區域要強化經濟結構、資源消耗、自主創新等的評價,弱化經濟增長的評價;重點開發區域要對經濟增長、質量效益、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以及相關領域的自主創新等實行綜合評價;限製開發區域要突出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等的評價,弱化經濟增長、工業化和城鎮化水平的評價;禁止開發區域主要評價生態建設和環境保護。
四、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的工作要求
(一)確保工作進度。國傢主體功能區規劃2007年9月形成初稿,通過多種形式廣泛徵求各地區、各部門及社會各界意見,經“十一五”規劃專傢委員會評估論證並做修改完善後,於12月報國務院審議。省級主體功能區規劃2007年全面開展基礎研究工作,對國土空間進行專題研究和綜合評價;2008年6月,形成規劃初稿,報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國傢主體功能區規劃和相鄰省(區、市)主體功能區規劃進行銜接;2008年9月,根據銜接意見修改形成的規劃,再次報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銜接;2008年11月,根據銜接意見形成規劃送審稿,與專傢論證報告一起報省(區、市)人民政府審議。
(二)加強組織領導。編製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是一項開創性工作,涉及面廣,難度大,任務重。各地區、各部門要從全局出發,統一思想,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全力支持規劃編製工作。領導小組要按照國務院賦予的職責,積極指導並協調解决規劃編製中的重大問題。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抓緊組建本地區主體功能區規劃編製工作領導小組,做好規劃編製工作中的組織協調。
(三)改進工作方式。要廣泛動員多學科力量,充分藉鑒國外先進經驗,不斷深化對主體功能區理論和技術路綫的研究,科學確定指標體係和評價方法,細化完善分類管理的區域政策。要堅持政府組織、專傢領銜、部門合作、公衆參與、科學决策的方針,科學係統地安排規劃編製各項工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成立規劃專傢咨詢委員會,承擔規劃的咨詢、論證和評估等工作。要采取多種形式和渠道,擴大公衆參與,增強規劃編製的公開性和透明度。
(四)落實人員和經費保障。要選配知識結構好、業務能力強的骨幹人員,組建得力的規劃編製隊伍,加強培訓,提高規劃人員的素質和水平,為做好規劃編製工作提供人才保障。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要為規劃編製安排必要的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為規劃編製工作提供經費保障。
綜上所述,行政是國傢行政機關依據國傢法律和運用國傢法定的權力,為實現國傢的社會目標和統治階級的利益,對國傢和社會事務所進行的一係列組織和管理活動。 | | xingzheng
行政
administration
亦稱國傢行政管理或行政管理。指國傢事務的管理。
“行政”一詞在中國最早見於春秋《左傳》“行其政令”、“行其政事”。戰國時的《綱鑒易知錄》記載:“召公、周公行政。”行政意為執行政令、推行政務。英文“行政”為administration,源出拉丁文administrare,意為執行事務。它在某種意義上與管理是同義詞。在西方,行政也稱“公共行政”。英文為 public administration,專指政府事務的管理,以區別於私營企業的管理。
發生和發展 自從人類社會産生了國傢和政府便有行政,早期的行政衹限於對外禦侮和維持國內社會秩序,國傢行政組織的構成也很簡單。隨着社會的發展,行政的組織形式和活動方式日趨復雜,行政管理也日益專門化。大致可分為以下幾個階段:①封贈式的行政管理。官僚制度形成以前,由原始國傢首領將土地分封給部下或親屬的行政管理。②早期官僚制度的行政管理。中央集權的國傢形成以後,由專職人員進行的制度化的行政管理,如古埃及的新王國、中國秦始皇以後的歷代封建王朝和古羅馬帝國等的國傢管理。③近現代法製化的科層組織行政管理。資産階級革命以後所形成的以法律為依據,以科層組織為正式國傢機構組成形式,以文官為主體的近現代行政管理。
範圍 學術界對行政的解釋紛繁復雜。西方學者在確定行政範圍時,雖然觀點不一,但普遍以三權分立制度為基礎,把行政權視為國傢三種權力之一。社會主義國傢一般采取議行合一的政體形式,行政的範圍遠比資本主義國傢廣泛,它包括國傢立法、司法和行政機關,乃至整個政治體係的全部管理活動。行政成為國傢機關依法行使國傢權力、管理國傢事務的活動。凡不屬於國傢機關從事的管理活動,便不屬於行政。
種類 國傢行政的種類不一。按地區分,在單一製國傢有中央與地方行政;在聯邦製國傢有聯邦、邦(州)、地方行政。按性質分,有一般行政與特殊行政(如特區行政)。按業務分,有綜合性的職能行政,如决策、組織、人事、財務等;直綫式的專業行政,如國防、外交、科技、教育、衛生等。此外,還有賦予自治權的自治行政等。
實質 行政是隨着國傢的出現而産生的,是一種國傢職能,一切行政活動都是直接或間接地與國傢權力相聯繫。行政總是與統治階級的政治密切相關,並從屬於這種政治,同政治一起服務於一定的經濟基礎。其實質是統治階級運用所掌握的國傢機器,按照本階級的意志對整個社會實行管理,以保證體現這個階級利益的法律、法令、政策得以執行和實現。目的是實現統治階級的意志。在具體管理方式上分強製管理和非強製管理。
基本內容 行政是國傢的組織活動。基本內容包括:行政體製、行政組織、行政領導、行政决策、行政權力、行政法製、行政監督、行政改革和行政機關管理、人事行政、財務行政等。其中以行政組織和行政領導為核心,貫穿於行政的基本過程和基本環節,體現了行政的基本規律,形成行政各個部分有機聯繫的整體。
基本特徵 行政在本質上受國傢性質和社會制度的影響,不同社會制度中行政組織和管理方式各有特點。無論何種社會制度的行政,均直接反映統治階級的意志,具有明顯的階級性。行政是社會管理的一部分,具有社會性,並反映行政運行與發展的規律,具有科學性。行政除它的階級性外,一般的規律、原則和方法可以為不同階級、不同政治傾嚮的管理者所接受和共享,具有一定的共同性。行政與國傢的立法、司法等活動不同,它以組織、執行等方式為主要特徵。
作用 行政的作用隨着社會發展而變化,其中最主要的有:①保衛功能。旨在保衛國傢的獨立、自由、主權和領土完整,以及維護社會的秩序和安定。②發展功能。社會的進步與發展,國傢的繁榮富強,人民的富裕幸福都依賴於國傢行政管理。通過科學、有效的行政動員社會成員,促進各種社會事業的發展。③組織功能。行政最主要的特點是組織工作,體現在製訂行政目標、建立行政機構、確定行政政策、進行信息溝通與關係協調,並對行政結果進行監督和檢查。④服務功能。國傢機關通過直接或間接的方式從事各種服務事業的管理,如管理公用事業、文化設施、娛樂活動等,嚮公衆提供有效的服務,以維持國傢的穩定,促進社會的發展。
(周世逑)
| | - : Administration
- n.: administrative, polity
| | - n. administration
| | 經營, 管理, 保存, 保護, 公共事務的管理, 控製, 操縱, 主持, 指揮, 避免損失, 保藏, 使, 支配, 指槍炮, 企業活動, 參與計畫, 統治權, 統治, 藏匿, 庇護, 率領, 為, 權威, 負責, 執行職務, 政權, 在會上, 避難, 政體, 統治方式或制度, 當政, 成為國君或攝政王, 責任, 隱藏, 躲避 行政村 行政裏 | | 甘肅 | 地理 | 幽遊白書 | 縣域 | 百科大全 | 組織 | 機構 | 外交 | 政府 | 山東 | 青島 | 城市 | 地名 | 河北 | 百科辭典 | 煙臺 | 海峽 | 區劃 | 濰坊 | 浙江 | 景區 | 政治 | 學習 | 依法行政 | 法律教育網 | 西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 更多結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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