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信托機構通過辦理自身業務所起到的融資及金融服務職能。對信托財産的管理和運用伴隨着貨幣資金的融通。
融通資金職能是指信托業作為金融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本身就賦有調劑資金餘缺之功能,並作為信用中介為一國經濟建設籌集資金,調劑供求。由於在商品貨幣經濟條件下,財産有相當一部分以貨幣資金形態存在,因此對這些信托財産的管理和運用就必然伴隨着貨幣資金的融通。表面上看信托業的這一功能與信貸相似,但實則有質的區別:在融資對象上信托既融資又融物;在信用關係上信托體現了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多邊關係;在融資形式上實現了直接融資與間接融資相結合;而在信用形式上信托成為銀行信用與商業信用的結合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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