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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No. 1
  yíngyè
  (一) 營業的概念
  "營業"一詞有兩個含義。一為主觀意義,指營業活動,即以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連續的、有計劃的、同種類的活動(行為),一為客觀意義,指營業財産,即供進行營業活動之用的有組織的一切財産以及在營業活動中形成的各種有價值的事實關係的總體。營業中的財産包括積極財産(資産)與消極財産(負債),如各種不動産、動産、無體財産、債權等,所謂事實關係則包括專有技術(諾浩)、信譽、顧客關係、銷售渠道地理位置、創業年代等。客觀意義的營業可以作為轉讓、租貸的客體,所謂營業轉讓中的營業即指此意。至於營業自由中的營業則指營業活動。
  營業與企業兩詞區別不大。企業一詞基本上相當於客觀意義的營業一詞。各國商法中多用營業一詞。營業自由為資本主義社會的原則。中世紀裏,由於受行會制度的限製,營業是不自由的。法國大革命後於1791年即以法律宣佈營業自由原則。以後資本主義國傢多在憲法中規定之。營業自由包括開業自由、停業自由、交易自由。但在現代國傢裏,營業自由不是絶對的。法律對營業規定有種種限製:
  ① 公法上的限製
  (甲)某些營業由國傢獨占經營,完全不準私人(自然人和法人)經營,如郵政、電報、電話及各種專賣事業,如煙草專賣、????專賣等。又如毒品(鴉片等)、淫穢書畫、武器(槍支彈藥)等的販賣是完全禁止的。違反這種規定的,其行為在私法上無效、公法上應受製裁。
  (乙)對於某些營業,並不完全禁止,但從事這種營業的人應該事先報告或登記,取得許可。例如經營進出口商業的要取得許可證,經營旅店、舊貨商店、爆竹製造、食品製造、飲食業的,要經有關主管機關的許可。違反這種規定的要受行政製裁,其行為在私法上仍有效。
  (丙)對某些營業,國傢在企業形態、資本額、經營方法各方面加以限製。例如衹許可股份公司經營銀行等。
  (丁)國傢禁止特種人營業的,例如禁止國傢工作人員(官吏)經營商業。
  ②私法上的限製
  違反這種規定的在私法行為本身並非無效,但發生損害賠償問題。例如對於經歷的競業禁止、對於公司的無限責任股東的競業禁止等。
  (二) 營業
  營業所是作為營業活動中心的場所,是領導營業活動、指揮營業活動的中心,分為主營業所(總管理處)、分營業所(分店)、倉庫、工廠、商店(門市部)等不能作為營業場所。公司的營業所所在地是公司的所在地,應在章程中記載。其他企業的營業所也要登記。營業所在法律上是債務履行地,訴訟上規定法院管轄的地點、文書送達地點等等。
  (三) 營業轉讓
  營業(客觀意義)是一個總體。營業財産與營業活動結合起來具有較之構成營業財産的各個財産價值總和更大的價值。營業一旦解體就會失去這種價值。因此,不使已有的營業解體,保持其組織的整體性,在經濟上是有好處的。營業轉讓制度的必要就在於此。營業轉讓就是營業保持其整體性,由一個主體轉到另一個主體。營業轉讓是出讓人與受讓人之間的一種債務合同關係。轉讓的標志物包括上述的營業財産的全部(狹義的財産以及各種事實關係)。營業轉讓可以是一部轉讓,例如將某一分店的營業轉讓,但營業轉讓與各個財産的轉讓有所不同。營業轉讓是自由的,但特別法上有對營業轉讓禁止或限製的規定(例如反壟斷法)。營業轉讓合同常作成書面,其主要內容包括轉讓財産的範圍、對價、商號、人員處理、其他必要事項等。營業轉讓合同雙方為個人是時手續較簡單,如有合夥或公司,已具備法定程序為必要(例如全體合夥人的同意、公司股東的决議等)。
  營業轉讓合同的效果:
  ①對內效果(出讓人與受讓人間)
  (甲)財産的轉移、出讓人的主要義務是依據合同將屬於營業的財産移轉於受讓人。不動産物權移轉應辦理登記。動産應交付,無體財産權應辦理登記,債權應通知債權人。對於企業人員,得其同意的可以辦理雇傭合同的移轉,不同意的終止雇傭合同。對於各種事實關係應使受讓人可以利用或享受,例如轉手營業上的秘訣、介紹顧客關係等。(乙)同業競爭的禁止。出讓人出讓營業後在一定期間不得在一定地域內經營同樣的營業(可以特約免此義務或約定比法律規定更重要的義務,但不得約定出讓人無限期的或在過於廣大的區域內負此義務)。
  ②對外效果
  (甲)對債權人:受讓人繼續使用商號,受讓人對原債權人清償義務。受讓人不繼續使用原商號時,如果受讓人對外表示其承擔債務,債權人有權請求清償。(乙)對債務人:受讓人繼續使用原商號時,即使原來營業債權並為已轉於受讓人,衹要債務人是善意而清償了其債務,其清償有效。
  (四) 營業的租貸
  企業主把其經營的全部或一部租貸給他人而收取租金的合同關係。承租人以自己的名義經營企業,營業上的盈虧歸於承租人,出租人衹收取租金。對於這種合同,商法沒有特別規定,準用民法中關於一般租貸合同的規定。
  (五) 委任經營
  企業主委托他人經營其企業的合同關係。①經營管理合同。企業的經營是以委托人的名義、以委托人的計算進行,企業的損失歸與委托人,受任人(即受委托經營管理人)實際執行經營管理而接受報酬。②狹義的委任經營。企業的經營是以委托人的名義,但以受任人的計算進行,企業的損益歸受任人。在這種情形,企業雖然在委任人的名義,但雙方的內部關係則近似於營業的租賃。
  營業輔助人
英文解釋
  1. :  Open,  Operating,  Operation
  2. n.:  Business,  contraction,  shop
  3. v.:  run,   do business,   trade
  4. adj.:  ready for business,  admitting customers or visitors
法文解釋
  1. v.  être ouvert
近義詞
辦公
相關詞
詞語股票標志體育證書資質申請
包含詞
營業員營業稅營業額營業部營業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