萊茵河航運中央委員會
  根據1815年維也納會議《最後文件》的規定,萊茵河航運中央委員會於1816年成立,總部位於斯特拉斯堡市共和國廣場。它是迄今最古老的國際組織,其宗旨是保障萊茵河及其支流的航運自由與平等,促進萊茵河航運的繁榮與安全,其主要工作是製定和修改有關萊茵河航運的規定,如《危險商品運輸條例》、《檢查條例》(包括船衹的技術標準和對船員的有關規定)、《檢疫條例》和《警察條例》等。
  目前,該委員會包括五個成員國:荷蘭、比利時、德國、法國和瑞士。决策機製采取協商協商一致的方式,每個成員國均擁有否决權。主席國由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兩年。財政由五個成員國平均分擔。
  萊茵河航運中央委員會下設一個由15人組成的常務秘書處、10個委員會和若幹工作組,分別負責法律、經濟和技術事務。委員會每年召開兩次全會和五十多次下屬委員會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