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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須有 Groundless
拼音: mò xū yǒu

用法: 緊縮式;作謂語、補語、定語;指憑空捏造誣陷

解釋: 原意是也許有吧。後指憑空捏造。

資料來源: 《宋史·嶽飛傳》:“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謎語: 一抹斜紅不肯無

mò xū yǒu mò xū yǒu
  也許有;恐怕有。《宋史·嶽飛傳》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秦)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後用以表示無端誣陷。
mò xū yǒu mò xū yǒu
  也許有。形容無中生有,羅織罪名
No. 4
  恐怕有;也許有。《宋史·嶽飛傳》:“獄之將上也, 韓世忠 不平,詣 檜 詰其實。 檜 曰:‘ 飛 子 與 張憲 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 世忠 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後用以表示憑空誣陷。 清 孔尚任 《桃花扇·辭院》:“這也是莫須有之事,況 阮老先生 罷閒之人,國傢大事也不可亂講。” 魯迅 《書信集·緻許壽裳》:“看來 許 之罪其實是‘莫須有’的,大約有人欲得而甘心,故有此辣手。”
概述
  “莫須有”正確的解釋是:怎麽沒有!?
  “莫須有”的典故,出自“宋史”嶽飛傳,嶽飛傳記嶽飛被捕,案子將要做成的時候,韓世忠不服,到秦檜府上找秦檜質問。秦檜說,嶽飛兒子嶽雲給張憲的反動信,雖然找不到了,可是“其事體莫須有”。韓世忠說:“‘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這就是莫須有被人註意的開始。
  中國知識人讀古書,搖頭晃腦,做博學狀,其實古書讀得實在不行,因為他們讀書不化,亂讀一氣。以“莫須有”三字為例,大傢都解釋做“沒有”的意思,這是根本說不通的。秦檜若悍然說“莫須有”是“沒有”,等於沒有證據就整嶽飛、等於公然承認自己鬍來,天下哪有這種事?中國知識人人人讀“宋史”嶽飛傳,可是人人都不深究這樣解釋如何說不通。
  總算有一二敢提疑問的人出來了。徐乾學在《資治通鑒後編》一裏,表示“莫須有”三字是弄錯了,該是“必須有”;畢沅在《資治通鑒考異》裏,用《中興記事本末》的旁證,認為也該是“必須有”;朱彝尊說過這樣纔對。但是“莫”字改成“必”字,又根據什麽呢?“莫”字和“必”字,明明是不同的兩個字啊!俞正燮有鑒於此,他在《癸巳存稿》裏,認為“莫須有”三字還是該從字面解釋,認為該標點做“莫,須有”。“莫”表示秦檜的遲疑,“須有”表示必須有。“世忠截其語而合之,以詆檜之妄。”俞正燮這種解釋,雖然不犯私改古書的毛病了,但犯了亂點古書的毛病,還是不通。
  其實,“莫須有”三個字,是宋朝人的用法,應該從宋朝人的書裏,去找旁證,這樣纔是解决問題的正宗。在宋朝人的書裏,我發現《建炎以來係年要錄》裏有“莫須召二三大將來”的話;《麯淆舊聞》裏有“莫須待介甫參告否”的話;《鐵圍山叢談》裏有“莫須問他否”的話;《寶真齋法書贊》裏有“莫須與他明辯”的話;《分類夷堅志》裏有“莫須謝尚書否”的話;《思陵錄》裏有“莫須批出”的話;《後村大全集》裏有“莫須有人”的話。……從這些宋朝口語中,我們歸納出來“莫須”的語義,原來是“難道不”或“難道沒”的意思。“莫須有”三個字,原來是“難道沒有嗎?”的意思。印證“宋史”原文:“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翻成現代話,明明是“嶽飛的罪名,難道沒有嗎?”的傲慢語氣。這種語氣,纔正是當時針鋒相對的對話,“莫須有”三個字這樣解釋,纔說得通。
  現在學術界還有一種觀點,說莫須有是現在還沒有,將來可能會有。
  “莫須有”也可解釋成“不須要有”的意思,代入《宋史·嶽飛傳》也很說得通,“不須要有”同樣符合“莫須有”的字譯。
  “莫須有”還可以解釋為“難道沒有嗎?”,代入《宋史·嶽飛傳》也很說得通,“難道沒有嗎”也非常符合“莫須有”的字譯。
出處
  在《宋史•嶽飛傳》裏面有如下文字:獄之將上也,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
  關於莫須有一事,宋史記載並不明確,宋之著作,關於莫須有的記述有十餘篇,但據筆者考究,這十餘篇都是互相轉述的
  1•宋人杜大《名臣琬琰集》捲一三《韓忠武王世忠中興佐命定國元勳之碑》(沂公趙雄):“嶽飛之獄,王(韓蘄王世忠)不平,以問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王艴然變色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時舉朝憚檜權力,皆附離為自全計,獨王於班列一揖之外,不復與親。”《江蘇金石志》捲一二《韓蘄王碑》記有趙雄所撰文字,但文字有殘缺。
  2•宋人熊剋《中興小記》捲二九《高宗紹興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條下云:“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秦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此據《野史》。”顯然,熊剋這段記述是據佚名《野史》。
  3•元脫脫《宋史》捲三六五《嶽飛傳》:“獄之將上,韓世忠不平,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時洪皓在金國中,蠟書馳奏,以為金人所畏服者惟飛。”
  4•《皇朝中興紀事本末》捲五八雲:“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必須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此處將“莫須有”變成“必須有”。
  5•宋徐自明《宋宰輔編年錄》捲一六《高宗紹興十一年八月》條雲:“有輔者投書於秦檜,言飛反狀已明,檜以書付獄,即緻飛於死。既而,彈若樸、彥猷,並罷(自註云:《遺史》)……先是,獄之成也,太傅韓世忠嘗以問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必須有。’世忠曰:‘相公言必須有,此三字何以使人甘心!’固爭之,檜不聽。”徐自明,大約生活在宋寧宗時期,字誠甫,永嘉人,官低位卑。此處作“必須有”,與前引諸書“莫須有”之說稍異。
  6•宋人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捲一四三《紹興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條雲:“初,獄之成也,太傅、醴泉觀使韓世忠不能平,以問秦檜,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雖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怫然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乎!’”
  7•李心傳在上引條下,又註引呂中《大事記》:“飛之死,尤不能厭衆心。……而‘莫須有’三字,世忠終以為無以服天下。飛死,世忠罷,中外大權,盡歸於檜。於是盡逐君子用小人矣。”呂中《大事記》即《皇朝大事記》。
  8•嶽珂《鄂國金佗粹編》捲五《行實編年高宗紹興十一年》條雲:“……唯樞密使韓世忠不平,獄成,詣檜詰其實,檜曰:‘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須有,何以服天下!’因力爭,檜竟不納。”本文通過對大量史料的考證分析,認為秦檜以“莫須有”的罪名殺害嶽飛的說法,最初是無名氏作者在《野史》一書中編造出來的,並非歷史事實。後人失於考證,輾轉抄錄,一味承襲不實的傳聞,遂使“莫須有”成為秦檜加害嶽飛的無理之理。事實上,秦檜打擊和加害嶽飛的“罪名”是十分清楚和足夠的,根本沒有必要搬出“莫須有”之詞。
  9•《鄂國金佗粹編》捲二○《鑰天辨誣通敘》:“韓世忠以‘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為問,而奪之柄,最後……一時附會之徒,如萬俟則以願備鍛煉,自諫議而得中丞,王俊則以希旨誣告,自遙防而得廉車,姚政、龐榮、付選之流,亦可阿附而並沐纍遷之寵矣。”
  10•《鄂國金佗粹編》捲二一《百氏昭忠錄》五雲:“樞密使韓世忠心不平,獄成,詣檜問其實,檜謂‘飛子云與張憲書不明,其事體莫須有。’世忠曰:‘相公言莫須有,何以服天下!’因力爭之,檜不納。”
  11•《鄂國金佗粹編》捲二四《張憲傳》:“其在當時,檜,力成此獄者也。而韓世忠不平之問,檜僅答以‘莫須有’,世忠艴然曰:‘相公!莫須有三字,何以服天下!’則檜亦自知其無矣。”
  可見,關於莫須有的事件,都是宋人轉述抄襲而來,行文格式竟然都如此雷同!
  宋朝史書,最受推崇的有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徐夢莘的《三朝北盟會編》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
  而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捲一四三《紹興十二年十二月癸巳》條的記載,也是李氏抄錄他書而成。李心傳(1167—1244),距嶽飛、韓世忠死的時間有八九十年。他寫定的《建炎以來係年要錄》也是抄撮朝野諸書而成。據李心傳上引史料,他是參閱了呂中的《大事記》即《皇朝大事記》等。李心傳在有關“莫須有”記載的正文下,自註查閱過以下幾種資料:
  ①《王俊首狀大理寺案款》,不獲“莫須有”一事。②《刑部大理寺狀》,也不載其事。③王明清《揮麈錄餘話》,記載“明清壬子歲仕寧國,得王俊所首嶽侯狀於其傢。次年,明清入朝,始得詔獄全案觀之。”也不見有關“莫須有”的事情。④趙之《遺史》,也不獲此事。⑤何《龜鑒》,也未見此事。⑥衹有呂中《大事記》記載了“莫須有”史料。但呂中的史料也是抄錄他人的。
  徐夢莘的《三朝北盟會編》捲二○七《紹興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癸巳》記載嶽飛死於大理寺獄中,誅嶽飛、張憲事下,也不見有關秦檜口出“莫須有”之說。且徐夢莘還全文註引了《嶽侯傳》,也不載“莫須有”之事。後人在編校《三朝北盟會編》註引《嶽侯傳》時,采用了劉一清《錢塘遺事》,也不見記載“莫須有”事。徐氏生於北宋欽宗靖康元年(1126),南宋高宗紹興二十四年(1154)進士,歷任廣西、湖南北州縣官。“仕宦幾五十年,居閑之日為多。”寧宗開禧三年(1207)病逝。徐氏撰《三朝北盟會編》的目的十分明顯。他在《自序》中說:“嗚呼!靖康之禍,古未有也。夷狄為中國患久矣!……是皆乘草昧,凌遲之時,未聞以全治盛際遭此其易且酷也。”他為此而痛心疾首,欲求究竟,認為“誤國首惡罪有在矣”。在這種思想指導下,徐氏竟未書秦檜“莫須有”三字,看來這决非是他的疏漏,而是對“莫須有”一說的否定。
  南宋最有名聲的史學家李燾,在他所著述的一係列史書中,均不見一條有關秦檜製造“莫須有”的史料。李燾(1115-1184),字仁甫。年二十一時,追念靖康變故,著《反正議》十四篇。歷任史職及州郡官,以敷文閣學士致仕。以名節學術,見稱海內。一生著述弘富,纂修《續資治通鑒長編》,用力近四十年,取材廣博,考訂精核,為治宋史之要籍。李燾與嶽飛、韓世忠、秦檜、趙構是同時代人,均經歷靖康之難、紹興和議等重大事件,他痛恨政府腐敗,熱愛祖國。在這種名節學術、愛國憂民思想支配下,在他的大量史著中,竟一字不載有關秦檜“莫須有”的情況,這是反映了李燾對“莫須有”說的懷疑或者否定。李燾之子李(1161—1238),有文史名,在他的一些史著中,同樣不取“莫須有”之說。
  第十,王明清《揮麈錄•餘話》捲二也不記有關秦檜所說的“莫須有”一事。王明清記雲:“明清壬子歲仕寧國,得王俊所首嶽侯狀於其傢。……次歲,明清入朝,始得詔獄全案觀之,嶽侯之坐死,乃以嘗自言與太祖俱以三十歲為節度使,以為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及握兵之日,受庚牌不即出師者凡十三次,以為抗拒詔命。……首狀雖甚為鄙俚之言,然不可更一字也。”王俊告發嶽飛狀,為王明清所得,且於次年入朝,“始得詔獄全案觀之”。在王明清的筆下,根本無一字涉及秦檜的“莫須有”。相反,明清記載的王俊告發嶽飛狀,卻為李心傳《建炎以來係年要錄》所采錄。王明清撰《揮麈錄》歷時三十餘年,且在嶽飛案平反後,是書雖為筆記性質,但也力求持正論,詳故實,不失史法。為南宋最負時望的史學家李燾所稱道。今尋檢明清25萬字的《揮麈錄》,記載秦檜之事的不下二三十條,竟沒有一處涉及秦檜的“莫須有”之事。這很說明這樣一個問題:即“莫須有”之說不可靠,否則,一個以正直、愛國史傢自居的王明清,决不會放過“莫須有”這個重大題材的。根據以上辨析,本人認為“莫須有”之事,完全是無名氏作者根據當時政治情勢的需要而編寫出來的。為了怕人瞭解事實的真相,他故意將書名定為《野史》,是真是假,叫人猜測;同時,他又故意隱去真實姓名,令人難以捉摸。熊剋的《中興小紀》則最早采用了無名氏《野史》中的這段材料。此後,相繼為趙雄、徐自明、杜大、呂中、李心傳、嶽珂等人所輾轉抄錄,成為後人指斥秦檜以“莫須有”罪名殺害嶽飛的口實,這是南宋人對此失於考證,一味承襲不實的傳聞所致。
  而最早確切提出莫須有之事的,則是熊剋的《中興小記》,但熊剋在其文後特意註明,此引野史,顯然,熊剋僅僅是轉述,而不對此言論負責
  還有一個是不知何年何月生人的呂中,此人或許更早,但作為一個無名氏,他的著作本是無權威性的,他的文章被李心傳所引用後,李心傳卻自我否定地提出了不同觀點,拿出了更多時文,而那些時文,處處指嚮嶽飛之案,並無莫須有之事,可見,李心傳作為大傢,對其作品可謂盡心盡力,公正客觀,值得學習!
  種種現狀,都指嚮一處,既莫須有一事,是後人失於考證,以致流言成真!韓世忠與秦檜單獨見面於秦傢,本不該為外人所知,但此事卻在韓世忠死後被提起,大傢本該認真考究,不可輕易相信,否則,這“莫須有”一事,更是對秦檜的莫須有!我們又有何面目見嶽王?
  後附嶽飛審判書,可證嶽飛之死,證據確鑿,與“莫須有”無任何關係
  嶽飛 ——為因探報得金人侵犯淮南,前後一十五次受親札指揮,令策應措置戰事,而坐觀勝負,逗留不進。及因董先、張憲問張俊兵馬怎生的?言道:“都敗了回去也。”便指斥乘輿,及嚮張憲、董 先道:“張傢、韓傢人馬,你衹將一萬人蹉踏了!”及因罷兵權後,又令孫革寫書與張憲,令“措置別 作擘畫”,又令“看訖焚之”,及令張憲虛申“探得四太子大兵前來侵犯上流”。自是之後,張憲商議, 待反背而據守襄陽,及把截江岸兩頭,盡擄官私舟船。又纍次令孫革奏報不實,及製勘虛妄等罪。 除罪輕外,法寺稱:“《律》:‘臨軍徵討,稽期三日者,斬。'及‘指斥乘輿,情理相切要害者, 斬'係重罪。其嶽飛,合依斬刑私罪上定斷:合决重杖處死。”
  看詳:嶽飛坐擁重兵,於兩軍未解之間,十五次被受御筆,並遣中使督兵,逗留不進;及於此時輒 對張憲、董先指斥乘輿,情理切害;又說與張憲,董先,要蹉踏張俊、韓世忠人馬;及移書張憲,令 “措置別作擘畫”,緻張憲意待謀反,據守襄陽等處作過。委是情理深重。——《敕》:“罪人情重法輕,奏裁。”
  可見,嶽飛之罪,斬罪是因不聽號令,私自逗留,依法斬。而所謂謀反,則是“罪人情重法輕”
  可見,如今普遍認為的莫須有的叛國罪,根本就不是嶽飛的死因,違抗君令,纔是死因!
英文解釋
  1. n.:  unwarranted,  Groundless,  baseless
法文解釋
  1. adj.  (raison ou preuve) inventé, fabriqué, sans fondement
  2. adj.  (raison ou preuve) inventé / fabriqué / sans fondement
包含詞
莫須有先生莫須有先生傳“莫須有”冤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