詞語 : 法學 > 繼承權
目錄
No. 1
  依法或遵遺囑承受死者遺産等的權利。
No. 2
  ◎ 繼承權 jìchéngquán
No. 3
  指繼承爵位、地位或財産的權利
No. 4
  重新授與伯爵元帥職位…附帶許多特定繼承權
No. 5
  特指對於一因直係血統無男性後嗣而轉讓給某一特定的人或某一傢係的貴族爵位的繼承權
No. 6
  依法承受遺産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國傢依照法律規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産的繼承權。” 周而復 《印第安人》:“ 智利 人如果第一個妻子離婚,第二個妻子所生的兒子在法律上不如第一個妻子所生的兒子的待遇,如繼承權等等。”
繼承權的概念
  繼承權是指繼承人依法取得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
繼承權的含義
  繼承權包括兩種含義:
  (1)客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繼承開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遺囑的指定而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資格,即繼承人所具有的繼承遺産的權利能力。即享有客觀意義上的可能性繼承權
  (2)主觀意義上的繼承權。它是指當法定的條件(即一定的法律事實)具備時,繼承人對被繼承人留下的遺産已經擁有的事實上的財産權利,即已經屬於繼承人並給他帶來實際財産利益的繼承權。這種繼承權同繼承人的主觀意志相聯繫,不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還可以放棄,是具有現實性、財産權的繼承權繼承權的實現以被繼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時開始。
繼承權的特徵
  (一)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
  (二)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三)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産
  (四)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纔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五)遺産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傢禽;
  (四)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五)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産資料;
  (六)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産權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産。
  繼承權的接受與放棄(不可轉讓)
  繼承權的接受,是指享有繼承權的繼承人參與繼承、接受被繼承人遺産的意思表示。
  自繼承開始,客觀意義的繼承權也就轉化為主觀意義的繼承權,繼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繼承權、接受繼承,還是放棄繼承權。依我國《繼承法》第25條規定,繼承開始後,遺産分割前,繼承人未表示放棄繼承權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的放棄,是指繼承人作出的放棄其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的意思表示。
  繼承權的放棄,是繼承人對其繼承權的一種處分。
  繼承權的放棄,須以明示的方式作出。
  繼承權的放棄是一種單方法律行為。
  繼承權的放棄不能附加任何條件。繼承權的轉讓問題:繼承權是一種以身份關係為前提的財産性權利,基於其人身屬性,繼承權是不可以轉讓的。
繼承權的喪失
  繼承權的喪失,又 稱繼承權的剝奪,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在發生法定事由時取消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産的權利。
  繼承權的喪失可分為絶對喪失與相對喪失。繼承權的絶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終局的喪失,該繼承人絶對不得也不能享有繼承權繼承權的相對喪失,又稱繼承權的非終局喪失,是指因發生某種法定事由繼承人的繼承權喪失,但在具備一定條件時繼承人的繼承權最終也可不喪失。
  繼承權喪失的法定事由
  1.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絶對喪失)
  2.為爭奪遺産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絶對喪失)
  3.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繼承人因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而喪失繼承權的,屬於繼承權的相對喪失。
  4.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絶對喪失)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當然喪失繼承權
我國關於繼承權的原則
  一、保護公民合法財産繼承權的原則
  保護公民私有財産繼承權的原則主要有以下表現:
  第一,凡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産均為遺産,全得由其繼承人繼承。
  第二,繼承人的繼承權不得非法剝奪或限製。
  第三,繼承權為絶對權,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
  二、繼承權平等原則
  (一) 繼承權男女平等
  (二) 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繼承權平等
  (三) 在遺囑繼承和遺贈中保護老、幼、殘疾人的利益
  依《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以遺囑處分其財産時,遺囑中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額。
  (四) 遺産分割不能侵害未出生人的利益
  按照《繼承法》的要求,在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以保護被繼承人死亡後出生的子女和利益。
  (五) 承認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
  我國《繼承法》中特別規定了遺贈扶養協議。公民可以與無法定扶養義務的自然人或集體所有製組織簽訂遺贈扶養協議,以保障受扶養人的生養死葬。
  三、互諒互讓、團结和睦原則
  (一)繼承人的繼承權受法律的平等保護
  (二)法定繼承人有平等的繼承權
  (三)繼承人協商處理繼承問題
  四、權利義務一致的原則
  第十條遺産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係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衹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産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嶽父、嶽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産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睏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産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産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産。
繼承權的放棄與喪失的區別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最後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産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法。
  一﹑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産的權利‌法。商‌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决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製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法。商‌
  二﹑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産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嚮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表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决書的形式‌法。
  三﹑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它不受任何條件的限製‌,‌衹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繼承法》第七條嚴格的法定限製‌,‌除此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法。商‌
  四﹑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産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决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則不能改變‌法。商‌
涉及放棄繼承權的幾個法律問題
  依《繼承法》規定,繼承權人可以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意味着放棄與繼承權相關的其他幾種權利。
  一、 放棄繼承權,不産生代位繼承。
  如果繼承權人生前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在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的子女喪失代位繼承權。雖然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是産生代位繼承的唯一條件,但在繼承人死亡之前已明確表示放棄繼承權,即放棄了無償享有被繼承人的遺産的權利,這種權利的放棄,標示着繼承人沒有繼承權,也就是說,一個沒有繼承權人的子女,當然就不會産生代位繼承的問題了,所以,放棄繼承權,也就不産生代位繼承問題了。
  二、 放棄繼承權是無條件和無保留要求的。
  放棄繼承權,是繼承權人主動放棄對被繼承人遺産的無償享有權,如果繼承權人以某種條件或要求為前提作為放棄繼承權的條件,其放棄繼承緻其不能履行决定的義務或者侵害了其他繼承權人的權利,則這種放棄繼承權的表示是無效的。因此,放棄繼承權必須以確保其履行决定的義務,確保其他繼承權人的權益不受侵害,有條件和保留意見的放棄繼承權不成其為放棄繼承權的表示。
  三、 放棄繼承權的表示作出後,要恢復繼承權,需經法院作出决定。
  放棄繼承權有兩種方式,一是書面的形式;二是口頭的方式。放棄的表示一經作出,並得到其他繼承人的認可,為恢復其繼承權、重新主張繼承權而引發的訴訟糾紛,必經人民法院依據放棄繼承權人提出的恢復繼承權的理由作出,否則,繼承權不能復得。
  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和遺産分割之前表示,恢復繼承權則必須在遺産處理之前表示,否則法院不予支持。
胎兒(遺腹子)也有繼承權
  即遺腹子是指被繼承人死亡時,他的妻子正懷孕的尚未出生的子女。我國《繼承法》第28條規定,遺産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如果胎兒出生時是死體,保留的份額應按法定繼承程序辦理。這一規定說明,胎兒是有繼承權的。多年的審判實踐也證明,賦予胎兒繼承權,對於保護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生活能力的人是十分必要的。
  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胎兒未出生為什麽還要賦予其繼承權呢?這是因為胎兒是一個特殊的未來的繼承權利主體,他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存在於母體中了。從繼承開始以後到分割遺産時,胎兒雖然沒有出生,成為現實的權利繼承主體,但鑒於繼承權基本上是屬於一種身份權,胎兒作為死者親生子女,依法應享有繼承權,因此,為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法律為他虛設了主體位置,保留他應繼承的份額,是符合我國養老育幼的優良傳統的。
  但是,繼承法賦予的胎兒繼承權是有附加條件的。在分割遺産時,為胎兒保留遺産份額,也就是把胎兒擬製為享有特留份額的權利人。保留的應繼份額的數額,通常應理解為以能夠滿足該胎兒出生以後,至獨立生活時為止的生活必需為原則,同時也要考慮到被繼承人遺産的數額,其他繼承人的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等情況。
  在分割遺産時,應當為胎兒保留應繼承份額,是繼承人應當承擔的法定義務。如果繼承人在分割遺産時沒有為胎兒保留應繼份額,或者為胎兒保留的遺産數額過少,則應從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産數額中,按比例扣回適當的遺産數額,必要時可以由胎兒的監護人訴諸法律,以切實保護胎兒的合法權益。
  胎兒繼承權的最終取得:如果胎兒出生(活體),那麽嬰兒就依法取得了繼承權。如果流産或胎兒出生時為死體,那麽胎兒喪失繼承權。如果胎兒喪失繼承權,那麽特留份就回歸到繼承剛剛開始時進行分配(也就是由原財産所有人的繼承人按照財産分配原則分配)。
英文解釋
  1. :  haereditas
  2. n.:  heirdom,  heirship,  heritage,  inheritance,  succession
包含詞
的繼承權繼承權的
長子繼承權限定繼承權
有繼承權的剝奪繼承權
遺産繼承權女子繼承權
幼子繼承權子女繼承權
相互繼承權配偶繼承權
繼承權公證財産繼承權
放棄繼承權無條件繼承權
幼子繼承權製王位的繼承權
繼承權的放棄繼承權的喪失
撤銷限定繼承權解除限定繼承權
剝奪某人的繼承權除去繼承權的限製
限定男係的繼承權限定女係的繼承權
取消某人的繼承權繼承權回覆請求之訴
擁有寡婦所得繼承權的女子享有寡婦財産繼承權的女子
私有製還包含遺贈權,但不包含繼承權;繼承問題的考察私有製還包含遺贈權但不包含繼承權繼承問題的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