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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權異議,是指當事人嚮受訴法院提出的該院對案件無管轄權的主張。
法院有時可能對管轄權作出錯誤判斷而受理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為了使當事人有機一會嚮法院表達關於管轄權問題的不同意見,同時也為了使法院能夠在充分聽取當事人意見後對管轄問題作出審慎的决定,使法律關於管轄的規定得到正確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8條對管轄權異議作出了規定,即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後,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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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提出管轄權異議,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提出異議的主體須是本訴的當事人
在訴訟實務中,提出管轄權異議的當事人通常為被告。
第三人分為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兩種。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是參加訴訟的當事人,不是本訴的當事人,無權對本訴的管轄權提出異議。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如主動參加他人已開始的訴訟,應視為承認和接受受訴法院的管轄。並且,即使受訴法院對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提起的訴訟原本無管轄權,由於參加之訴與本訴之間的牽連關係,受訴法院也基於合併管轄取得了對參加之訴的管轄權。如果是受訴法院通知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參加訴訟,該第三人如認為受訴法院對他的訴訟無管轄權,可以拒絶參加訴訟,以原告身份另行嚮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而不必提出管轄權異議。因此,無論在哪種情況下,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均不宜作為管轄權異議的主體。
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衹是參加他人之間已開始的訴訟,在訴訟中支持所參加的一方,以維護自身利益。法院對案件有無管轄權,是依據原、被告之間的訴訟而確定的,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無權行使本訴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所以無權提出管轄權異議。
(二)管轄權異議的客體是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
當事人衹能對第一審民事案件的管轄權提出異議,衹要是第一審案件,當事人既可以對地域管轄權提出異議,又能夠對級別管轄權提出異議。對第二審民事案件不得提出管轄權異議。
(三)提出管轄權異議的時間須在提交答辯狀期間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8條的規定,當事人對管轄權有異議的,應當在提交答辯狀期間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5日內提出,按期提出的,法院纔審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審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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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訴法院收到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後,應當認真進行審查,經審查後,如果認為異議成立的,裁定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法院審理。如果認為異議不能成立,應當裁定駁回異議。裁定應當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不服的,可以在10日內嚮上一級法院提出上訴。
當事人未提出上訴或上訴被駁回的,受訴法院應通知當事人參加訴訟。當事人對管轄權問題申訴的,不影響受訴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