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辦法
2004年9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發佈)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國務院關於開展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的通知》(國發[2003]29號)和《全國經濟普查條例》、《關於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若幹問題的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國證券業的發展規模、結構、效益等情況,建立證券業經濟普查數據庫及基本單位名錄庫,為研究製定證券業發展規劃,提高政府决策、管理水平提供基礎信息,為社會公衆提供信息服務。
第三條 普查在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和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領導下進行。
中國證監會聯合相關單位設立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在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的統一領導下,負責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的組織實施。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中國證監會市場監管部。
第四條 普查的標準時點為2004年12月31日,普查資料的調查年度為2004年。
第五條 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辦公室、中國證監會共同負擔。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從嚴控製支出。
第二章 普查對象、範圍和調查方法
第六條 普查的對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證券業的全部法人單位及其附屬的産業活動單位。具體範圍包括: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貨經紀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公司、境外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及上述單位所屬從事證券相關業務的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産業活動單位。
法人單位及其所屬産業活動單位的概念及劃分辦法按國傢統計局製定的《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劃分規定》執行。
證券業法人單位所屬從事非證券業務活動的法人單位及所屬産業活動單位,如具有法人資格的工業企業、批零企業、運輸企業、其他服務企業等及所屬的産業活動單位的普查,由地方全國經濟普查機構負責實施,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協助。
第七條 對各證券業法人單位及所屬産業活動單位,采用全面調查的方法。
第八條 證券業法人單位及境外證券機構駐華代表處應設立普查辦公室或指定專人負責本單位的普查工作。
第九條 普查對象必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如實提供普查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和遲報,不得偽造和篡改。
第三章 普查表式及主要內容
第十條普查表包括《法人單位基本情況》表(601表)、《産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表(602表)、《産業活動單位基本情況附表》(602-1表)、《證券業資産負債表》(g639表)、《證券業損益表》(g640表)和《證券業費用明細表》(g641表)。主要內容包括:單位基本情況、從業人員情況、財務狀況等。
第十一條 普查采用國傢製訂的統一標準和目錄。主要標準包括:《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法人單位、産業活動單位和個體經營戶劃分規定》、《統計上使用的行政區劃代碼結構及編製規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關於劃分企業登記註册類型的規定》、《關於統計上國有經濟控股情況的分類辦法》、《單位隸屬關係代碼》、《組織機構類型與代碼》、《國別(地區)統計代碼》等。
第四章 普查組織實施方式
第十二條 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與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共同製定普查方案,並嚮各相關單位、部門佈置和培訓。
證券業601表、602表和602-1表(所附表式供培訓用,實際執行以地方普查機構佈置的為準)的組織實施,由地方普查機構負責,各級證券監管部門予以協助。g639表、g640表和g641表(所附表式供培訓用,實際執行以證券業普查機構佈置的為準)的組織實施由證券業普查機構負責。
證券業法人單位應指派專人負責本單位及附屬産業活動單位的普查報表填報工作。所填報的601表、602表和602-1表報地方普查機構;g639表、g640表和g641表在報證券業普查機構的同時,抄報地方普查機構。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按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相關要求對普查資料進行審核後,以電子版和紙介質兩種形式報國務院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第十三條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成員有權查閱普查對象的會計、統計原始資料;有權要求被普查單位更正其普查表中的不實之處。
第十四條 普查工作分為四個階段進行。2004年12月底前為普查的準備工作階段,主要進行普查辦法編製、普查對象清查、普查人員培訓等工作;2005年1月為下發普查表階段;1-4月為普查對象填寫、上報普查表階段;2005年2-7月為普查表收集,普查數據處理、匯總、評估階段;2005年7-8月為普查數據備份、普查數據庫和基本單位名錄庫建立和普查資料上報階段;2005年9月-2006年為數據發佈、資料開發應用、普查工作總結和評比表彰階段。
第五章 數據處理和質量控製
第十六條 普查的數據處理工作由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根據國傢的統一規定,建立數據質量控製崗位責任製,製定質量控製工作細則,指定專人負責、指導和檢查質量控製工作,對普查實施中的各個環節實行質量控製。
第十八條 普查對象應嚴格按照普查表的填報規定和填寫說明,認真填報普查表。對於不確定的內容應及時嚮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咨詢。
填寫正式普查表之前,應填寫普查表草表。對草表的每一個調查項目以及每一個指標和代碼進行詳細審查,保證填寫內容有根有據,在無邏輯性和技術性差錯的情況下,再填寫正式表。
填寫正式普查表之後,要進行自查。作到“五核對”:1、屬性指標與執照或審批手續核對;2、法人單位所屬的産業活動單位數與所填報的産業活動單位普查表張數核對;3、表與表之間相關聯的指標核對;4、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之間的資料核對;5、普查資料與年報資料核對。自查確認無誤後,經自查工作人員和單位相關領導簽字後上報。
上報普查表時,應按相關要求同時上報普查表書面版本和電子版本,並確保書面版本和電子版本內容完全一致。
第十九條 普查人員在接收普查表和普查數據錄入、處理、匯總時,應按相關規定認真進行,責任到人。
接收普查表時,應檢查報表是否齊全,確認齊全後簽字給出書面簽收意見。並將上報普查表的名單與發表對象名單進行核對,做到單位不重不漏。
數據錄入、處理時,應對普查表內容的完備性、邏輯性和客觀性進行檢查和判斷,有問題的必須查明原因,進行記錄和簽字。並通知原報送單位,要求其校正後重報。
數據匯總後,應對匯總結果的邏輯性和客觀性進行判斷,有問題的必須查明原因,核查校正,並對校正情況進行記錄和簽字。
第二十條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在普查數據處理結束後,進行普查數據備份,並建立證券業經濟普查數據庫及普查基本單位名錄庫。
第六章 數據公佈和資料管理
第二十一條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按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辦公室的相關要求對外公佈、提供證券業普查資料。未經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或普查辦公室批準和認可,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嚮外公佈、提供。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經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組長和辦公室主任簽字批準後,按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辦公室相關要求嚮其提供證券業普查匯總資料。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對普查匯總資料進行認真分析和綜合評估,經第一次全國經濟普查辦公室和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批準後,以普查公報的形式嚮社會公開發佈。
第二十二條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工作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普查中知悉的國傢秘密和被調查者的商業秘密要嚴格保密。
第二十三條 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認真做好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及對外服務工作,並對普查資料進行深度開發和應用。
第七章 表彰和處罰
第二十四條 對在普查工作中貢獻突出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予以表彰和奬勵。具體奬勵等次、奬勵人員人數比例、奬勵辦法另行規定。
對在普查工作中嚴重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機構和人員,提出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應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對虛報、瞞報、遲報、拒報普查資料的單位和個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第一次證券業經濟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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