亦稱“稅收形式特徵”,是指稅收分配形式區別於其他分配形式的質的規定性。稅收特徵是由稅收的本質决定的。其本質是國傢為滿足社會公共需要而對剩餘産品進行的集中分配。社會公共需要的這種性質决定了稅收具有強製性、無償性和固定性的特徵。
(1)強製性。指國傢以社會管理者身份,用法律形式、對徵、納雙方權力與義務的製約。國傢徵稅是憑藉政治權力,而不是憑藉財産所有權。國傢徵稅不受財産直接所有權歸屬的限製,國傢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徵稅權。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是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國傢與國有企業的稅收關係,也具有強製性特徵。這是稅收形式與國有企業利潤上交形式的根本區別。 強製性指國傢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的形式,對徵納雙方權利與義務的製約。國傢徵稅是憑藉政治權力,而不是憑藉財産所有權。國傢對不同所有者都可以行使徵稅權而不受財産所有權歸屬的限製。社會主義的國有企業,是具有自身物質利益的相對獨立的經濟實體。因此,社會主義國傢和國有企業的稅收關係,也具有強製性特徵
(2)無償性。指國傢徵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徵。它使稅收區別於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無償性决定了稅收是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並成為調節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稅收無償性的形式特徵,是對具體納稅人說的。 無償性指國傢徵稅對具體納稅人既不需要直接償還,也不付出任何形式的直接報酬。В.И.列寧曾指出:“所謂稅收,就是國傢嚮居民無償地索取”(新版《列寧全集》第41,140頁)。無償性是稅收的關鍵特徵。它使稅收明顯地區別於國債等財政收入形式,决定了稅收是國傢籌集財政收入的主要手段。在社會主義國傢,它還是調節經濟和矯正社會分配不公的有力工具。
(3)固定性。指國傢徵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課稅對象和課徵額度。也可以理解為規範性。稅收固定性的含義包括三個層次,即課稅對象上的非懲罰性,課徵時間上的連續性和課徵比例上的限度性。稅收的固定性特徵,是稅收區別於罰沒、攤派等財政收入形式的重要特徵。固定性指國傢徵稅必須通過法律形式,事先規定納稅人、課稅對象和課徵額度。也稱稅收的確定性。這一特徵,是稅收區別於財政收入其他形式的重要特徵。
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及保證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都是以這種固定性為前提的稅收的公平原則,以及保證財政收入和調節經濟的作用,是以這種固定性為前提的。稅收的形式特徵,是稅收作為特定分配範疇的質的規定性,並不因社會制度的不經濟理論界對稅收特徵還有其他不同看法。有人認為,稅收的強製性不是由政治權力决定的,而是由社會經濟關係或國傢的社會職能决定的。有人認為,稅收既然是用來滿足全體納稅人的公共需要,因此它應有整體的“報償性”,而不應是無償的。同而改變。任何社會制度下的財政分配衹要具有上述三個特徵,就是稅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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