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稅收法定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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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則。它肇始於英國,現已為當今各國所公認,其基本精神在各國憲法或稅法中都有體現。
  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稅收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徵稅;納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納稅,其具體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稅種法定、稅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我國憲法、稅收徵收管理法中都有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在即將製定的稅收基本法中亦應明確規定。
  稅收法定原則是在稅收和稅法産生很長一段時間之後確立的,它是資産階級同封建貴族階級鬥爭的産物。1215年英國大憲章規定:“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於朕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决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允許課徵。”1629年的《權利請願書》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進一步明確,非經國會同意,不得強迫任何人徵收和繳付任何租稅或此類負擔。由此,正式確立了近代意義的稅收法定原則
  1776年,美國在獨立宣言中指責英國“未經我們同意,任意嚮我們徵稅”;
  並隨後在1787年製定的美國憲法第1條中規定:“一切徵稅議案應首先在衆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他議案的方式,表示贊同或提出修正案。”在法國,1788年巴黎的議會否定了國王抽稅及修改司法程序的通令;以後,《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徵稅必須以法律規定。”西方其他國傢也都或早或晚地將稅收法定原則作為其憲法原則加以確認,尤其是倡導並實行法治的國傢,多註重在憲法中有關財産稅制度的部分,或在有關國傢機構、權力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對稅收法定原則予以明確規定。
  稅收法定原則的含義日本著名的稅法專傢金子宏認為,“稅法課賦和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根據進行。
  換言之,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傢就不能課賦和徵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
  這個原則就是稅收法律主義。”我國學者也有各種不同的表述,但其表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這就是:徵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徵稅;納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納稅。
  稅收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稅種法定。這就是說,稅種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一個稅種必定相對應於一稅種法律;非經稅種法律規定,徵稅主體沒有徵稅權力,納稅主體不負繳納義務。這是發生稅收關係的法律前提,是稅收法定原則的首要內容。
  稅收要素法定。這指的是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所謂稅收要素,具體包括徵稅主體、納稅主體、徵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以及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稅收要素是稅收關係得以具體化的客觀標準,是其得以全面展開的法律依據。因此它成為稅收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
  程序法定。其基本含義是,稅收關係中的實體權利義務得以實現所依據的程序要素必須經法律規定,並且徵納主體各方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
  我國的稅收法定原則一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最早是在1989年作為西方國傢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介紹到我國來的。中國當代民商法泰鬥謝懷栻先生在《西方稅法的幾個基本原則》中詳細地論述了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尤其強調了稅收法定精神。稅收法定原則也為我國現行立法所接受。
  我國憲法第56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憲法根據。但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憲法中的上述規定僅能說明公民的納稅義務要依據法律産生和履行,並未說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徵稅主體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徵稅,因而該規定無法全面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因此,應當從徵納雙方兩個角度同時規定,即應明確規定“徵稅必須依法律規定” 。另外,應當規定單位(即法人和非法人單位)的納稅義務。因為在我國單位是主要的納稅人,對單位課稅應有憲法依據。我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3條規定:“稅收的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的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規定的,依照國務院製定的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開徵、停徵以及減稅、免稅、退稅、補稅和其他同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相抵觸的决定。”這一規定較全面地反映了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使稅收法定原則在我國稅收法製中得到了進一步的確立和完善。在即將製定的稅收基本法中也應將稅收法定原則予以明確規定。
經濟百科
  稅收法定原則是稅法中一項十分重要的基本原則。它肇始於英國,現已為當今各國所公認,其基本精神在各國憲法或稅法中都有體現。
  稅收法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稅收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徵稅;納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納稅,其具體內容包括三個部分:稅種法定、稅收要素法定、程序法定。我國憲法、稅收徵收管理法中都有稅收法定原則的要求,在即將製定的稅收基本法中亦應明確規定。
  稅收法定原則是在稅收和稅法産生很長一段時間之後確立的,它是資産階級同封建貴族階級鬥爭的産物。1215年英國大憲章規定:%26ldquo;一切盾金或援助金,如不基於朕王國的一般評議會的决定,則在朕之王國內不允許課徵。%26rdquo;1629年的《權利請願書》和1689年的《權利法案》進一步明確,非經國會同意,不得強迫任何人徵收和繳付任何租稅或此類負擔。由此,正式確立了近代意義的稅收法定原則
    1776年,美國在獨立宣言中指責英國%26ldquo;未經我們同意,任意嚮我們徵稅%26rdquo;;
  並隨後在1787年製定的美國憲法第1條中規定:%26ldquo;一切徵稅議案應首先在衆議院提出,但參議院得以處理其他議案的方式,表示贊同或提出修正案。%26rdquo;在法國,1788年巴黎的議會否定了國王抽稅及修改司法程序的通令;以後,《法蘭西共和國憲法》第34條規定:%26ldquo;徵稅必須以法律規定。%26rdquo;西方其他國傢也都或早或晚地將稅收法定原則作為其憲法原則加以確認,尤其是倡導並實行法治的國傢,多註重在憲法中有關財産稅制度的部分,或在有關國傢機構、權力分配、公民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中,對稅收法定原則予以明確規定。
    稅收法定原則的含義  日本著名的稅法專傢金子宏認為,%26ldquo;稅法課賦和徵收必須基於法律的根據進行。
  換言之,沒有法律的根據,國傢就不能課賦和徵收稅收,國民也不得被要求繳納稅款。
  這個原則就是稅收法律主義。%26rdquo;我國學者也有各種不同的表述,但其表述的基本精神是一致的,這就是:徵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徵稅;納稅主體必須依且僅依法律的規定納稅。
    稅收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包括以下三個部分:
    稅種法定。這就是說,稅種必須由法律予以規定;一個稅種必定相對應於一稅種法律;非經稅種法律規定,徵稅主體沒有徵稅權力,納稅主體不負繳納義務。這是發生稅收關係的法律前提,是稅收法定原則的首要內容。
    稅收要素法定。這指的是稅收要素必須由法律明確規定。所謂稅收要素,具體包括徵稅主體、納稅主體、徵稅對象、稅率、納稅環節、納稅期限和地點、減免稅、稅務爭議以及稅收法律責任等內容。稅收要素是稅收關係得以具體化的客觀標準,是其得以全面展開的法律依據。因此它成為稅收法定原則的核心內容。
    程序法定。其基本含義是,稅收關係中的實體權利義務得以實現所依據的程序要素必須經法律規定,並且徵納主體各方均須依法定程序行事。
    我國的稅收法定原則  一般認為,稅收法定原則最早是在1989年作為西方國傢稅法的四大基本原則之一介紹到我國來的。中國當代民商法泰鬥謝懷栻先生在《西方稅法的幾個基本原則》中詳細地論述了稅收法定原則、稅收公平原則、社會政策原則和社會效率原則,尤其強調了稅收法定精神。稅收法定原則也為我國現行立法所接受。
    我國憲法第56條規定:%26ldquo;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依照法律納稅的義務。%26rdquo;這是稅收法定原則的憲法根據。但有的學者認為,我國憲法中的上述規定僅能說明公民的納稅義務要依據法律産生和履行,並未說明更重要的方面,即徵稅主體應依照法律的規定徵稅,因而該規定無法全面體現稅收法定主義的精神。因此,應當從徵納雙方兩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