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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它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實施稅收管理的首要環節和基礎工作,是徵納雙方法律關係成立的依據和證明,也是納稅人必須依法履行的義務。
稅務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産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基本制度。它的意義在於:有利於稅務機關瞭解納稅人的基本情況,掌握稅源,加強徵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徵,建立稅務機關與納稅人之間正常的工作聯繫,強化稅收政策和法規的宣傳,增強納稅意識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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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登記又稱納稅登記,是指稅務機關根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産、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制度,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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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日內,嚮生産、經營地或者納稅義務發生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如實填寫稅務登記表,並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證件、資料。
2、扣繳義務人應當自扣繳義務發生之日起30日內,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扣繳稅款登記,領取扣繳稅款登記證件;稅務機關對已辦理稅務登記的扣繳義務人,可以衹在其稅務登記證件上登記扣繳稅款事項,不再發給扣繳稅款登記證件。
3、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嚮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納稅人稅務登記內容發生變化,不需要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自發生變化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證件嚮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稅務登記。
4、納稅人發生解散、破産、撤銷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終止納稅義務的,應當在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銷登記前,持有關證件嚮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辦理註册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告終止之日起15日內,持有關證件嚮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
5、納稅人因住所、經營地點變動,涉及改變稅務登記機關的,應當在嚮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其他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或者註銷登記前或者住所、經營地點變動前,嚮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並在30日內嚮遷達地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
6、納稅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被其他機關予以撤銷登記的,應當自營業執照被吊銷或者被撤銷登記之日起15日內,嚮原稅務登記機關申報辦理註銷稅務登記;納稅人在辦理註銷稅務登記前,應當嚮稅務機關結清應納稅款、滯納金、罰款,繳銷發票、稅務登記證件和其他稅務證件。
7、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纍计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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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按照規定不需要發給稅務登記證件的外,納稅人辦理下列事項時,必須持稅務登記證件:
(一)開立銀行賬戶;(二)申請減稅、免稅、退稅;(三)申請辦理延期申報、延期繳納稅款;(四)領購發票;(五)申請開具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六)辦理停業、歇業;(七)其他有關稅務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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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國傢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對同一納稅人的稅務登記應當采用同一代碼,信息共享,一般情況下從事工商行業者稅務登記由國稅辦理,從事其它行業的稅務登記由地稅辦理。
2、稅務機關對稅務登記證件實行定期驗證和換證制度。納稅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持有關證件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驗證或者換證手續。
3、 納稅人應當將稅務登記證件正本在其生産、經營場所或者辦公場所公開懸挂,接受稅務機關檢查。
4、納稅人遺失稅務登記證件的,應當在15日內書面報告主管稅務機關,並登報聲明作廢。
5、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到外縣(市)臨時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應當持稅務登記證副本和所在地稅務機關填開的外出經營活動稅收管理證明,嚮營業地稅務機關報驗登記,接受稅務管理。
6、從事生産、經營的納稅人外出經營,在同一地纍计超過180天的,應當在營業地辦理稅務登記手續。
7、納稅人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使用稅務登記證件,稅務登記證件不得轉藉、塗改、損毀、買賣或者偽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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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稅務登記應帶的手續依行業、經濟性質與具體相關事務的不同而有所區別,所以稅務登記辦理前應咨詢相應稅務機關。但一般情況下,稅務登記應嚮稅務機關如實提供以下證件和資料:
(一)工商營業執照或其他核準執業證件;(二)有關合同、章程、協議書;(三)組織機構統一代碼證書;(四)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或業主的居民身份證、護照或者其他合法證件;(五)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證件、資料。
【變更稅務登記】
(一) 納稅人改變名稱、法定代表人或者業主姓名、經濟類型、經濟性質、住所或者經營地點(指不涉及改變主管國傢稅務機關)、生産經營範圍、經營方式、開戶銀行及帳號等內容的,納稅人應當自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之日起三十日內,持下列有關證件嚮原主管國傢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1. 營業執照;
2. 變更登記的有關證明文件;
3. 國傢稅務機關發放的原稅務登記證件(包括稅務登記證及其副本、稅務登記表等);
4. 其他有關證件。 納稅人按照規定不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註册登記的,應當自有關機關批準或者宣佈變更之日起三十日內,持有關證件嚮原主管國傢稅務機關提出變更登記書面申請報告。
(二) 納稅人辦理變更登記時,應當嚮主管國傢稅務機關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一式三份,按照表式內容逐項如實填寫,加蓋企業或業主印章後,於領取變更稅務登記表之日起十日內報送主管國傢稅務機關,經主管國傢稅務機關核準後,報有權國傢稅務機關批準予以變更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到主管國傢稅務機關領取填發的稅務登記證等有關證件,並按規定繳付工本管理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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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uiwu dengji
稅務登記
tax registration
從事生産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在開業、歇業前或經營期間發生較大變動時嚮稅務機關辦理書面登記的一種法定手續。亦稱納稅登記。是納稅程序的重要內容之一。
它便於稅務機關及時準確地掌握稅源變化,防止稅收徵收管理中的漏管、漏徵、漏戶情況發生,以建立正常的納稅秩序,保證國傢財政收入。
稅務登記是世界各國、各地區比較普遍實行的一項稅收管理制度。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以後,稅務登記一直是稅收制度和徵收管理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1950年統一全國稅政,在政務院頒布的各稅種暫行條例 及其施行細則中,對納稅登記分別作有規定。以後的歷次稅製改革中,也均有相應的規定。1982年在全國範圍內進行了一次全面的稅務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1992)對稅務登記作了明確規定。稅務登記的對象,是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在中國境內從事生産、經營活動,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和個人。他們應當自領取營業執照之日起30天內嚮稅務機關申報辦理稅務登記。登記的內容主要包括納稅人名稱、地址、所有製形式、隸屬關係、經營方式、經營範圍以及其他有關事項。登記的種類可分為開業登記、變更登記、重新登記、註銷登記等。登記的一般程序是:納稅人依法嚮所在地稅務機關提出申請報告,並附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工商營業執照和有關批文證件,經稅務機關審核後發給稅務登記表,由納稅人據實填寫。稅務機關對納稅人提出的申請報告、文件、證件、稅務登記表審核無誤後,予以統一編號登記,發給稅務登記證(卡)。納稅人辦理稅務登記後,發生轉業、改組、分設、合併、聯營、遷移、歇業、停業、破産及其他需要改變稅務登記的情況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嚮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變更登記、重新登記或註銷登記。
(文伯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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