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麽是離岸銀行(Offshore Banking)?
離岸銀行又稱離岸單位,是設在離岸金融中心的銀行或其它金融組織。其業務衹限於與其它境外銀行單位或外國機構往來,而不允許在國內市場經營業務。
離岸銀行在金融學上指存款人在其居住國傢以外開設賬戶的銀行。相反,位於存款人所居住國內的銀行則稱為在岸銀行或境內銀行。
開設離岸銀行賬戶的動機
存款者開設離岸銀行賬戶的動機可能有如下幾點:
銀行位於稅率較低的國傢或地區,因而能被用作避稅港。
離岸銀行所在國傢對保護儲戶隱私要求更嚴密。
逃避存款人所在國傢對於賬戶活動的監督管理,例如禁止開設匿名賬戶等。
在存款人所在國傢政治或經濟不穩定的時候,保護存款。
離岸銀行存在的問題
離岸銀行有下列問題:
離岸銀行也是犯罪分子所用來洗錢的常見場所,因而名聲不佳。
鼓勵居民避稅或逃稅。
因其不在存款人所住地,儲戶服務中可能産生不便。
開設離岸銀行的起點儲蓄金額一般較高,故主要服務於收入較高的人士。
我國離岸銀行及業務狀況
離岸銀行業務在我國發展不到20年的時間裏,已歷經了試辦、停辦和復辦的麯折過程。當前,我國企業“走出去”産生了新的融資需求,銀行國際化經營也需要“走出去”,此外人民幣開始出現國際化的趨勢,所有這些都為銀行離岸業務的發展提供了內在動力。當然,與此同時這項業務也面臨“成長的煩惱”和不可回避的風險,因而對金融外匯監管提出了新的課題。本期組織的這一專題,對銀行離岸業務的現狀、試點經驗及監管存在的問題作了相關的介紹與分析。
我國主要的離岸銀行
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上海浦發銀行、招商銀行等
其他離岸銀行
匯豐香港,香港中銀,香港渣打,香港恆生等
發展歷程
離岸銀行業務源於20世紀50年代在英國倫敦出現的歐洲美元交易,但當時業務量很小。從20世紀60年代末開始直至70年代,伴隨着離岸銀行市場的快速擴張,離岸銀行業務得到迅猛發展,80年代達到高潮,形成了新加坡、香港和東京等新的離岸銀行中心。由於離岸銀行業務是金融自由化的産物,其發展反過來也推動了全球金融自由化的發展和各國金融管製的放鬆。但從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加強金融監管重新成為各國的共識,金融自由化步伐放緩,離岸銀行業務的發展步入低𠔌,呈現相對衰落之勢。
“西方不亮東方亮”,出於開辦離岸銀行業務既是吸引外資重要渠道,也是推動我國金融業與國際接軌有效途徑的基本認識,1989年5月,經中國人民銀行和國傢外匯管理局批準,招商銀行在全國率先試辦離岸銀行業務,拉開了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的序幕。隨後,中國工商銀行深圳市分行、中國農業銀行深圳市分行、深圳發展銀行、廣東發展銀行深圳分行相繼獲準試辦離岸銀行業務。由於國際離岸銀行“革命”本身處於低潮,加上國內存在政策不到位、業務品種少、抗風險能力差等先天性不足,因此離岸銀行業務在我國的發展並不盡如人意。以深圳市為例,截至 1998年6月,總資産規模僅26億美元。
“屋漏偏逢連夜雨”,我國離岸銀行業務剛起步不久,就遭遇亞洲金融危機、海南發展銀行關閉和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産的洗禮和衝擊。面對資本外逃壓力,從風險控製的角度出發,1999年國傢停辦了離岸銀行業務。近年來,隨着國傢外匯儲備的逐年增加和金融監管體製的逐步健全,為人民幣國際化夯實基礎、發展離岸銀行業務的呼聲漸強。2002年,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招商銀行、交通銀行、上海浦東發展銀行、深圳發展銀行等銀行重新取得離岸銀行業務經營資格。截至2004年9月底,四傢銀行離岸資産總計在16億美元左右。
運作方式:內外分離,兩頭在外
由於地理條件、經濟環境、歷史背景、金融監管等方面存在差異,在40多年的發展歷程中,國際離岸銀行市場主要分為兩大類型。一種是依托主要國際金融中心或區域性金融中心形成的離岸銀行市場,如倫敦、紐約、東京、新加坡、香港等;一種是藉助寬鬆的稅收環境和配套的金融服務形成的離岸銀行市場,如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百慕大等。其中根據金融監管是否區分在岸業務與離岸業務,前一種離岸銀行市場還可以細分為內外混合型(以倫敦、香港為代表)和內外分離型(以紐約、東京、新加坡為代表)。
根據國際離岸銀行市場的發展趨勢和我國金融發展的實際狀況,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發展采取了內外分離為基礎、適度滲透作補充的模式。在實行“內外分離、兩頭在外”的經營管理原則下,各銀行離岸銀行業務發展在試點初期呈現出以下主要特點:一是離岸客戶結構和地區分佈單一,客戶群主要是港澳地區的中資企業和外商投資企業的境外股東;由於國內中資銀行對境外客戶的資金信用狀況的瞭解相對有限,實際上各銀行離岸銀行業務九成以上的客戶是境外的中資企業。這也成為各銀行離岸業務不良資産率高的重要原因之一;二是業務種類以傳統的存款、貸款、結算等零售業務為主,同業拆藉等批發業務相對不足。近年來,這些銀行離岸業務結構和運作模式出現了一些新的特點,如國際結算等中間業務成為主要利潤增長點,同業短期拆藉業務有了長足發展等。
主要問題:藴含潛在風險
我國離岸銀行業務發展初期,政策相對寬鬆,管理發展的方向明確,《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也於1997年和1998年相繼出臺。但 2002年離岸銀行業務復辦以來,既沒有對不完全適應目前新形勢的《離岸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進行修訂,也沒有出臺新的管理辦法,導致政策定位不明確,製約了離岸銀行業務的發展。當然,銀行自身經營中的一個突出問題就是利用離岸與在岸業務聯動,逃避監管,增加潛在風險。如2003年下半年收匯、結匯外匯專項檢查中也發現,個別已開辦離岸金融業務的銀行通過客戶在其離岸市場部的外匯存款作質押或擔保,對境內企業發放人民幣貸款,增加了我國資本流入的壓力。
未來之路:規範發展
回顧中國離岸銀行業務發展十多年走過的歷程,並非一帆風順。期間有短暫的輝煌,但更多的是長期的低迷,也出現過這樣那樣的問題和風險。前不久中航油危機事件中,國內6傢銀行中了“埋伏”,其中就有3傢銀行因為離岸銀行業務牽涉其中。因噎廢食當然不行,盲目擴張更不可取,規範發展纔是上策。畢竟,人民幣走嚮國際化需要離岸銀行業務的發展。從國際經驗看,一個國傢貨幣的國際化與離岸銀行業務的發展關係密切,前者往往需要後者的支持。人民幣國際化不可缺少的標志就是國內企業成為跨國企業,中資銀行成為跨國銀行。近年來,國傢實施了企業“走出去”戰略,但國內銀行的金融服務沒有完全跟上,此時發展離岸銀行業務可謂正當其時。
目前我國外匯儲備餘額已具相當規模,居民外匯儲蓄存款也頗可觀。從國傢和民間外匯儲備尋求出路的角度出發,開展離岸金融業務也不失為左右逢源之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