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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老捨 Lao She 離婚
老捨創作過各種以市民社會和知識分子為對象的小說,本書即以此為題材的作品集。其中寫於一九三三年的著名長篇小說《離婚》,通過舊北京財政所科員張大哥及市民知識分子老李等在婚姻家庭問題上的喜劇性矛盾,揭示了市民社會的灰色人生和卑微靈魂;以該諧幽默的筆調,嘲諷了灰色人物的妥協、懦弱、折中、敷衍、息事寧人、自欺知足等市民哲學。小說以其對市民社會具體而鮮活的刻畫描繪,擴展了中國新文學的題材領域,顯示了老捨現實主義創作的獨特性和深刻性。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第九
第十
第十一
第十二
第十三
第十四
第十五
第十六
第十七
第十八
第十九
第二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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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决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决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2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决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吸毒、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一方有家庭暴力行為的。
15.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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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夫妻雙方針對離婚達成離婚協議,可直接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部門發放《離婚證》。如果雙方達不成離婚協議,就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離婚登記,此時衹能到法院起訴離婚,由人民法院進行判决或調解離婚。
法院如果查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就會判决離婚,同時對財産分割進行處理,共同財産一般平均分割,但是法院會適當照顧女方、照顧無過錯方、照顧生活睏難的一方。
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離婚登記第十條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産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嚮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産分割達不成協議的,衹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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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判决離婚的法定條件。“感情確已破裂”是實體性規定,是準予離婚與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 “調解無效”則是程序性規定,不能視為判决離婚的法定條件。 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案件,許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從這個意義上來說,“調解無效”是“感情確已破裂”的一種反映。而有一些離婚案件,雖然是“調解無效”,但並非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在調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與不力,深入與不深入等差別,直接影響着調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審判實踐說明,“調解無效”和“感情確已破裂”的含義不完全相同,“調解無效”並不都等於“感情確已破裂”。因此,不應當把“調解無效”作為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根據。 在審判實踐中,既不要把“感情確已破裂”與“調解無效”完全等同起來。也不要把“調解無效”簡單地作“感情確已破裂”的標志。更不要把“調解無效”作為判决離婚的法定條件。判决離婚的法定條件衹是“感情確已破裂”。
【如何辦理離婚手續】離婚有兩條途徑,法院訴訟離婚和到民政部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協議離婚兩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準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産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嚮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一、民政部門協議離婚程序便捷。
協議離婚過程中離婚協議的起草過程,應十分慎重,决不能草率行事,必要時最好請律師把關。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三章 離婚登記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二)本人的結婚證;(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都同意離婚,並且對子女撫養、財産分割能夠達成協議,自2003年10月1日《婚姻登記條例》修改實施後,到民政部門辦理協議離婚十分便捷。
二、法院訴訟離婚:便捷與繁瑣並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章 離婚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嚮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夫妻一方堅持不離或雖同意離婚,但對子女撫養或財産分割達不成協議的,衹有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一、協議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概念和條件
協議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據法律規定合意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行為。根據婚姻法第31條的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經過形式審查和實質審查,確認雙方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産問題已經有適當處理的,應當辦理離婚登記並發給離婚證。
婚姻登記機關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要求離婚的夫妻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雙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當事人持有離婚協議書,協議書中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當事人持有內地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中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結婚證。
但有以下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1)一方當事人請求登記離婚的;(2)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睏難的經濟幫助、財産分割、債務清償未達成協議的;(3)雙方或一方當事人為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4)雙方當事人未辦理過結婚登記的。
需要註意的是,對離婚協議的效力,《婚姻法解釋(二)》第8條第1款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産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産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為充分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當事人有權就“因履行離婚協議中財産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人民法院也應當受理。男女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後1年內就財産分割問題反悔,訴至法院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産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同樣也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産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二)協議離婚的主管機關和程序
通過行政程序進行的協議離婚由民政部門主管。具體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協議離婚在具體程序中必須經過申請、審查、登記三個環節。
1.申請。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本人的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上述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其中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審查。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産、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在審查過程中,必須全面瞭解協議的內容,尤其是註意雙方當事人請求離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的生活睏難幫助、分割財産及債務處理等事項是否合適。
3.登記。婚姻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後,對於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註銷結婚證;在辦理離婚登記時,如果當事人未達成離婚協議、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製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對於不符合法定條件而不予登記的,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不予登記的理由。當事人從領取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係。離婚的當事人一方不按照離婚協議履行應盡義務的,另一方可以嚮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三)離婚登記的撤銷
申請離婚的當事人弄虛作假、騙取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應當撤銷離婚登記,對離婚的當事人宣佈解除婚姻無效並收回離婚證。
如果當事人認為其符合離婚條件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二、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對離婚、離婚後子女撫養或財産分割等問題不能達成協議,由一方向人民起訴,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審理後,調解或判决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調解不適用於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但涉及財産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考慮到當事人進行訴訟離婚之前大都被居委會(村委會)、所在單位及其親友調解的現實,同時也為了剋服法院久調不决、片面追求調解率的傾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條專門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産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訴訟離婚與協議離婚適用於不同的案件。協議離婚僅適用於雙方自願離婚並就子女和財産問題已有適當處理的情形,而訴訟離婚則適用於一切離婚關係。如果雙方要解除的是事實婚姻,則僅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不能通過協議進行離婚。
(一)訴訟離婚中的兩項特殊保護
1.在訴訟離婚中對現役軍人的特殊保護。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失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一方離婚請求權的限製,以保護軍人的利益,維護人民軍隊的穩定。
現役軍人是指具有中國人民解放軍軍籍的軍官和士兵,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幹部和士兵,包括軍隊中的文職人員。退伍、復員、轉業和在部隊中不具有軍籍從事後勤管理、生産經營的人員,均不屬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配偶是指非軍人一方。雙方都是軍人或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不適用此規定,仍適用一般法定離婚事由加以處理。
如果由於軍人一方有重婚,有配偶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有吸毒、賭博等惡習又屢教不改或其他情形的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而使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軍人一方又不同意的,人民法院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政治工作,準予離婚。
2.在訴訟離婚中對女方的特殊保護。依據婚姻法第34條、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5條的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後1年內或中止妊娠後6個月內,男方不得請求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的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該規定主要是為了保護婦女和子女的合法權益。所謂“確有必要”,根據司法解釋和審判實踐,主要指下述兩種情況:(1)在此期間雙方確實存在不能繼續共同生活的重大而急迫的事由,已對他方有危及生命、人身安全的可能;(2)女方懷孕或分娩的嬰兒是因與他人通姦所致。
(二)訴訟離婚的法律原則
離婚訴訟的目的在於解除婚姻關係,而能否解除婚姻關係的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判决離婚的法定事由。因此,法定的離婚事由是一方當事人提起離婚訴訟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理由和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據以决定是否準予離婚的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時,應當進行調查,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我國法院判决離婚或不離婚的原則。並且在該條第3款列舉了準予離婚的具體情形,從而確立了抽象概括與具體列舉相結合的例示主義的判决離婚標準。即使提出離婚的一方有過錯,衹要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人民法院也應當判决準予離婚。
根據婚姻法第32條的規定和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幹具體意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調解無效的應視為感情確已破裂:(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的;(5)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的,且難以治愈的;(6)婚前缺乏瞭解而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而難以共同生活的;(7)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8)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9)因感情不和,經人民法院判决不準離婚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10)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提起訴訟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經人民法院判决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12)一方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13)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三)訴訟離婚的程序:
1、起草起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要的證據;
3、嚮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起訴狀和證據;
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該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嚮對方發送起訴狀副本;
6、法院安排開庭時間並嚮雙方發送傳票;
7、開庭:雙方均可以委托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當事人必須到庭,如果因特殊原因實在不能到庭,必須嚮法庭出具是否離婚的書面意見);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準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産,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决等問題作出判决。
(四)在訴訟離婚中需要註意的問題
1、 管轄
公民提起的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但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調解。
調解原則上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序。如果當事人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參加調解的,除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應當出具書面意見。
3、訴訟中的證據
在離婚訴訟中當事人必須提出證據來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這些證據包括:
(1) 能夠證明自己的離婚請求符合法律規定的證據;
(2) 如果對方有過錯的話,能證明對方過錯的證據;
(3) 證明夫妻雙方共同財産的證據;
(4) 如果要爭取小孩的撫養權時,則需證明自己有撫養能力的證據;
4、判决與上訴
對於調解無效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應作出判决。在審理離婚案件時,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審理,但一律公開宣告判决。一審判决離婚的,人民法院在宣告判决時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决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達成協議的,自調解書送達時起一審判决即視為撤銷。如果調解不成,二審法院可以作出判决,該判决為終審判决。
三、涉外離婚
1、涉外婚姻是指一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的婚姻,包括涉外結婚和涉外離婚。在我國,“涉外婚姻”也指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之間的婚姻。根據我國法律,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凡涉外婚姻當事人在我國境內結婚或離婚的,都必須按照我國法律的規定辦理。
2、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决
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結婚登記時,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這就需要對外國法院作出的離婚判决的效力作出認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受理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决案件有關問題的規定》作了如下規定:
一、中國公民嚮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决,人民法院不應以其未在國內締結婚姻關係而拒絶受理;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在其缺席情況下作出的離婚判决,應同時嚮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該判决的外國法院已合法傳喚其出庭的有關證明文件。
二、外國公民嚮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决,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中國公民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如果其離婚的原配偶是外國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嚮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再婚登記。
三、當事人嚮人民法院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調解書效力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並根據《關於中國公民申請承認外國法院離婚判决程序問題的規定》進行審查,作出承認或不予承認的裁定。
在我國人民法院受理的離婚訴訟,適用我國的法律,其中關於女子撫養與財産分割問題基本與前面所述的一般離婚案件相同,大傢可以參閱相關章節,此處不再重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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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婚姻終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關係因發生一定的法律事實而歸於消滅。
2、婚姻終止衹能因兩種法律事實為發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離婚。
(1)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終止。
①自然死亡,婚姻關係的主體之一已不復存在,必定引起夫妻關係的消滅,並且發生遺産繼承等法律後果。在立法上,有的國傢明文規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關係的終止。有的國傢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規定,認為主體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終止的結果。
②宣告死亡 ,宣告失蹤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 ,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與其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這也是世界上多數國傢的規定。但個別國傢規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關係始告消滅。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以後確知失蹤人並未死亡時,須經本人或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撤銷原宣告死亡的判决。
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有些國傢則規定,在此情況下,須經夫妻雙方同意並須重新登記結婚,其婚姻關係才能恢復。
如果其配偶已與他人登記結婚,後一婚姻關係具有法律效力,其原來的婚姻關係不再恢復。這是鑒於人身關係的特殊性質所决定的。多數國傢對此作了明文規定。
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原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2)婚姻因離婚的法律行為而終止。
①離婚是配偶雙方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民事法律行為。離婚也稱婚姻關係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終止合法有效的婚姻關係。
離婚不僅直接涉及夫妻雙方的人身關係,而且關係到子女和財産問題,對家庭和社會也會産生一定的影響。所以離婚不僅影響當事人的法律地位,同時還要涉及財産分割,對子女的監護以及對不能獨立生活的家庭成員的扶養等問題,在婚姻家庭法中占有相當重要的地位。
②離婚的法律特徵:
A 離婚的主體衹能是夫妻雙方,在離婚行為中必須體現當事人本人的意思。行政離婚,當事人雙方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作出申請離婚的意思表示;訴訟離婚的 ,當事人即使有訴訟代理人 ,本人仍應當出庭,但本人不能表達意志的除外。當事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嚮法院提交書面意見,以表達本人的意願。
B 離婚是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其前提條件是雙方當事人須存在婚姻關係。
C 離婚必須遵守法定的條件和程序。
美國,離婚必須經過訴訟程序,但當事人可以就其離婚及離婚後的各種事宜事先達成協議 ,由法院批準。絶大多數的當事人(大約超過95%),采取事先協議的方法,而不用法官判决。
離婚的理由(條件)有過錯和無過錯之分。
③離婚與婚姻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區別
A 離婚與婚姻無效是有嚴格的界限:
ⅰ 離婚是合法婚姻的解除。婚姻的無效是指因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要件而不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
ⅱ 離婚的原因一般發生於結婚之後,婚姻無效的原因則發生於結婚之時。
ⅲ 離婚於確定之日起解除婚姻關係 ,沒有溯及力,婚姻的無效為法院確認無效婚姻為自始無效,具有溯及力。
ⅳ 離婚之訴僅限於當事人提出;而婚姻無效之訴則不受此限製。
B 婚姻的撤銷 ,是對成立時已有瑕疵的婚姻的糾正 。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婚姻的撤銷的原因一般發生在結婚之時,是由受脅迫的一方的婚姻關係當事人本人嚮法院或婚姻登記機關提出請求撤銷該婚姻。撤銷婚姻的請求必須在訴訟時效內提出。
④離婚與別居的區別
別居是指婚姻雙方暫時或永久地解除同居 義 務但是維持婚姻關係的法律制度。別居制度産生於中世紀的歐洲。該制度是在教會法禁止離婚的情形下,為解除夫妻雙方不堪共同生活而設立。在當代,雖然許多國傢都采取了離婚自由的法律制度,還有一些國傢保留了別居制度。如大陸法係的法國、意大利,英美法係的英國、美國等。離婚與別居的區別主要有:
ⅰ 別居期間,婚姻關係仍處存續狀態 ,雙方衹解除同居義務,雙方不得另行結婚,否則構成重婚,離婚則完全解除婚姻關係,離婚後,雙方均有再婚的權利。
ⅱ 別居期間夫妻仍負貞操義務,離婚後雙方無此法律義務。
ⅲ 別居期間夫妻仍有相互扶養的義務,離婚後此義務完全消滅。
ⅳ 別居期間夫妻間仍相互繼承財産的權利,離婚後則無此權利。
我國婚姻法沒有別居制度的規定,但是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應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可依法判决準予離婚。
⑤離婚的分類
按照當事人對離婚的態度,可分為雙方自願離婚和一方要求離婚;按照處理離婚問題的法定程序不同,可分為依行政程序離婚和依訴訟程序離婚;按照解除婚姻關係的方式,可分為協議離婚和判决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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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制度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的發生、發展和演變,受到社會物質生産關係的製約,並且受到政治、文化、道德、宗教等因素的深刻影響。因此,從一夫一妻製産生以來,離婚制度經歷了漫長的歷史演變。在不同的社會制度下,它具有不同的性質和特點:
1、古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在奴隸社會,封建社會,總體上實行的是專權離婚制度。其特點是丈夫享有離婚的特權;對妻子來說,婚姻是不可離異的。
《漢穆拉比法典》規定,丈夫可因妻子通姦、不生育、浪費傢財等理由而離棄她,還可以在負債的情況下,出賣妻子或把妻子交出以為債奴。
《古蘭經》規定丈夫可以休妻。
在我國封建社會裏,“七出”的規定也是典型的專權離婚制度。
“七出”是允許男子休妻、男傢棄婦的七種理由 。《 大戴禮記·本命篇》雲:“婦有七出:不順父母(為其逆德也)去,無子(為其絶世也)去,淫(為其亂族也)去 ,妒(為其亂傢也)去 ,有惡疾(為其不可共粢盛也)去,多言(為其離親也)去,盜竊(為其反義也)去。”
妻子違反上述“七出”中的一條,如 :不孝順公婆 ,不生育兒子,與人通姦,嫉妒丈夫的妾,患惡性傳染病,多嘴多舌,擅自動用家庭財産,丈夫就可休棄她。古代禮、法還設有例外情況,以“三不去”對“七出”進行限製。“婦有三不去:有所取無所歸(不窮窮也),不去。嘗更三年喪(不忘恩也),不去。前貧後富貴(不背德也),不去。”意為給公婆服過三年喪的,曾與丈夫同甘共苦現在富貴的,無娘傢可歸的妻子,不能被休棄。
而妻子衹能“從一而終”,在丈夫生前,不能提出離異;丈夫死後,也要守節,不得再嫁。
在我國封建社會,除了出妻的離婚制度外,還同時存在“義絶”與“和離”“呈訴離婚”三種離婚制度。
(1)義絶是我國封建社會特有的一種強製離異制度 。早在漢代,班昭在《女誡》上就說過 :“夫為夫婦者 ,義以和親 ,恩以好合 ,……恩義俱廢,夫婦離矣。”根據《唐律疏義》的解釋,構成義絶有五種夫妻間及與相互的親屬間的毆打、謾駡、殺害、通姦的行為。發生這五種事由之一,經官府處斷,夫妻的婚姻關係必須強行離異,否則就會被處刑。
義絶與“出妻”不同。“七出”是於禮應出,於法可出,而非必出,合當義絶而不絶者,則須依律科刑。
(2)和離,我國古代一種通過協議允許夫妻離異的法律制度 。《唐律·戶婚律》“若夫妻不相安諧而和離者不坐。”即夫妻感情不和,可以自願協議離婚,並且不受處罰。但在封建桎梏的控製下,毫無經濟保障,受着“三從四德”和貞操觀念束縛下的婦女,實際上是無法實現和離願望的。所謂的“兩願離”,主要取决於丈夫或夫傢。
(3)出於特定緣由的呈訴離婚 。男方據以呈訴的理由有 “妻背夫在逃”、“男婦虛執翁姦”、“妻殺妾子”等 。 女方據以呈訴的理由有“夫逃亡三年不還”、“夫抑勒或縱容妻妾與人通姦”、“夫典雇妻妾”、“翁欺姦男婦”等。例如明、清律均規定,受財典雇妻妾與人者,除處以刑罰外,並勒令離異。
2、中世紀歐洲的離婚制度
中世紀歐洲離婚制度的特徵是實行禁止離婚主義。
(1)早期羅馬帝國統治時代 ,基於傢父製的婚姻觀,承認丈夫一方的專權離婚。
(2)公元4世紀,羅馬帝國宣佈基督教為國教,基督教迅速發展,教會擁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和權力,後形成教會法。關於婚姻問題,教會法堅持一夫一妻製和婚姻不解除主義兩大原則。禁止離婚。而現實生活中,難以確保一切婚姻均幸福美滿,教會法創設出婚姻無效宣告、未完成婚、別居制度等,以救濟不幸的夫妻。
16世紀,教會內部已掀起宗教改革運動,新教義主張應以通姦、惡意遺棄等為離婚理由 。在教會外部 ,又有婚姻還俗運動,1792年,法國法律廣泛承認離婚。19世紀,英、德等都確立了有責主義的近代離婚制度。
3、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
近現代社會的離婚制度具有限製離婚主義的特徵 , 其間出現了由“有責主義”嚮“無責(目的)主義”和“破裂主義”發展的趨勢。
(1)有責主義離婚(過錯離婚主義), 夫妻一方得以對方有違背夫妻義務的特定過錯或罪責行為,作為提出離婚的法律依據,其具有對有責一方配偶製裁的目的性。
資産階級在反封建的鬥爭過程中,提出婚姻自由的口號 ,宣佈這是"天賦人權"。法國大革命時期將婚姻視為民事契約,實現離婚自由 。同時認為應當對離婚加以嚴格的限製,不能任意解除神聖的婚姻契約。衹有符合法定離婚理由,纔可訴請離婚,如當夫妻一方有通姦、被判重刑、虐待、遺棄、重婚、謀害配偶、吸毒、嗜賭等情形時,對方纔可以此為由提出離婚。
在實行過錯主義離婚原則的國傢,要求當事人以對方過錯的事實作為婚姻破裂的證明。在離婚訴訟過程中,原告即使具備離婚的法定事由;但是被指控有過錯行為的被告能夠提出一個充分的理由進行反駁,法院即可駁回原告的起訴或拒絶作出離婚的判决,這就是離婚中的抗辯權。當前,常見的法定抗辯理由有下列幾種:①宥恕,是較為普遍和有效的抗辯理由。被指控有通姦、虐待、遺棄等過錯行為的被告,能夠證明他方對其過錯行為曾表示過容忍和寬恕。②縱容,夫妻一方為了達到離婚的目的,而於事前縱容他方實施過錯行為;或指一方促成或同意他方構成婚姻錯誤,以達到離婚目的。③共謀,在夫妻雙方都無過錯或者都有過錯的情況下,當事人串通一氣共謀規避法律,試圖達到離婚目的。④反控,有過錯的夫妻一方向法院提出證據,證明提起離婚訴訟的配偶本身同樣犯有可以作為離婚的過錯,得以此作為法定的抗辯理由。⑤時間上的失效,有離婚請求權的夫妻一方,從知悉他方足以構成離婚理由的過錯行為時,已超過一定期限,得成為對方抗辯的理由。
(2)無責(目的)主義離婚 ,這是雖非夫妻一方的主觀過錯或有責行為,但因一定的客觀原因致使婚姻的目的無法達到,出現了對維持夫妻關係有直接影響的事實,不堪同居生活,法律規定仍可作為離婚理由訴請離婚。如一方有生理缺陷、患嚴重精神病或惡性疾病、生死不明、夫妻一定期限的分居等。
(3)破裂主義離婚 (無過錯離婚),指以夫妻雙方婚姻關係破裂,無法維持共同生活為理由,夫妻一方或雙方均可要求離婚。
二戰後,許多國傢在立法上對離婚問題采取了比過去寬容的態度,越來越多的國傢拋棄了傳統的過錯原則而代之以破裂原則。離婚日益失去其製裁、懲罰被告的作用,而被看成是對婚姻關係事實上破裂的確認,看成是擺脫陷於睏境的婚姻的一種手段。
中國婚姻法實行感情破裂原則,並將過錯原則與破裂離婚原則有機地結合起來。黃宗智教授的研究表明,近年取證程序的司法改革對離婚法運作有很大影響,為了去除弊端,必須明確當事人取證並不完全適用民事案件(見黃宗智,巫啓枝《取證程序的改革:離婚法的合理與不合理實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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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國傢民政部統計,2008年全國共有1049.9萬對夫妻結婚,而離婚的夫妻則有226.9萬對。每5對佳侶新婚燕爾之時,就有一對夫妻分道揚鑣。而如果把研究對象縮小到大城市和經濟發達省份,離婚比率衹會更高。而從民政部門與法院瞭解到的信息則表明,在所有離婚案件與訴訟中女性提出離婚的比率高達70%至80%。這個數字,顛覆了我們之前對於傳統婚姻中女性逆來順受的所有幻想。換句話說,城市女性,特別是京滬粵等發達地區的都市女性是將城市離婚率推敲的“主力軍”。
這些數字無疑顯示目前中國婚姻質量很嚴峻,但是,換個角度,我們也該看到,女性在拯救自我追求幸福的道路上,與男人相比較,已經走得更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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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婚姻中該如何相處時,婚姻咨詢師常會告誡婚姻當事者“婚姻不衹是兩個人之間的事情”,雙方的家庭亦會影響到婚姻關係的穩定。至於婚姻該不該繼續維係下去時,更多地還是要考量自己的婚姻幸福度如何,這個婚姻還能否給自己的後半生還來幸福。其中一個最基本的衡量標準是,在這個婚姻中,你的人格能否完整,如果沒有,在我的咨詢中,我一般會勸當事人選擇離婚,並且是越早越好。拖得越久,人格會麻木,待到對方膩了,要離婚時,這個人的一輩子就算毀了。
一般來說,出現以下四種情形時,建議當事者果斷做出離婚决定,並及時請求法律幫助,以多爭取自己的權益:(1)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每隔一段時間便有一次家庭暴力,打完之後便嚮受害方道歉,保證以後再也不會打了。可一段時間又發作,之後再道歉。這種道歉絶對不可信,那衹不過為了防止受害方尋求法律幫助,報警或者嚮娘傢人求助,以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或受到處罰。很多家庭暴力者,在外人眼裏是文質彬彬的一個人,在傢裏則是百般的刁難與苛刻,常常是他對配偶人格上的極度蔑視,這顯然是一種心理上的問題,但卻從來不屑咨詢師或心理醫生的幫助。這種情況,受害方要盡早離開。(2)酗酒成性,不務正業。這類人對生活失去了鬥志,衹能憑藉酒精的作用來麻醉自己,或是從中找到一絲生活的遐想,卻不又願或不敢投身於創業之中。這些人(常常是男性)的生活完全倚靠配偶的資助,但對於配偶的建議從不聽取,再有不順則可能要暴力相嚮。(3)沾染吸毒、賭博惡心,不思悔改。不此惡習者,可能會有一定的事業,甚至在事業上取得一定的成就。早前出於應酬等原因陪同客戶需要,沾染毒品、賭博,或是好奇等原因,尋求毒品作用給自己帶來精神的刺激。若屢勸不改,不但會毀了自己,對於整個家庭而言,也會是一個災難。(4)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此類人對配偶的情感傷害尤其重,更為重要的是,他們根本沒把配偶的人格尊嚴放在眼裏。表面上可能對配偶也不錯,也不忘記給傢用,以為這樣就對家庭承擔了責任。在外面,出於性的滿足等原因,既出於面子上的原因不想離婚,又想把持住外面的女人長期保持不正當的關係,遂作出結婚的承諾。有的會隱瞞對方,自己還有傢室的事實,有的即便對方知道了,也會以馬上要離婚來敷衍。
對於出現上述四類情形的,要極早做好離婚的準備。當然,也有可能出於其他原因,感覺婚姻確實沒有維係的必要。這要出於一個理性的角度來考量,而不是意氣用事。下定離婚的决心後,從以下四方面來實施離婚方案:
1.自行協商有無可能
一般來說,以和平的方式來離婚對於雙方當事人及孩子(如果有的話),能夠極大減少離婚對各方帶來的情感傷害。因此,有可能自行協商解决離婚問題的話,是一個最佳的選擇,即便是在某些方面做出一些讓步,也是值得的。
畢竟捲入離婚的份爭中,需要耗費巨大的時間與精力成本。省下這些時間與精力,獲得一份輕鬆、愉悅的心情,既能減少離婚給自己日後的新生活的影響,又能靜心地從事自己的事業,掙回這些讓出的財産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2.積極尋求專傢建議
在自行協商無果,或者不知如何協商的時候,及時地尋求婚姻法律及婚姻情感專傢的建議是非常必要的。如若是此類專傢既精通於婚姻法律,又懂得婚姻情感的調節,則更好。現實中,陷於離婚睏擾者往往會先尋求婚姻情感的疏導,在婚姻調整效果不佳,或必須面臨離婚時,又要另行尋求法律方面的幫助,在時間上會錯過很多良機。
之所以要尋求專傢建議,是因為很多面臨離婚者對於離婚的一些問題不能有清晰的認識,可能糾纏於一些不必要的細節末節中,或是對財産的分割上有錯誤的理解。比如,有的人會有這樣的認識,誰先提出離婚,誰在財産分割上就會不利;或者是如,雙方的結婚證都遺失了,沒有辦法辦理離婚登記;提出離婚後,不知該如何進入下一個婚姻生活,所以不敢離婚,等等。這此問題,對於具有豐富實踐經驗的婚姻情感、法律專傢來說,都是不難解决的問題。
3.準備搜集過錯及財産證據
在自行協商沒有可能的情況下,或者是為輔助協商,但對於財産分割沒有底時,應在婚姻律師的指導下搜集過錯及財産證據,以利於商量的達成。有的時候,當事人衹求離婚,在財産上的分割要求不高,在此時,若能明確列出夫妻共同財産的具體數據,並表明在財産上做出的讓步時,往往會有利於商談的達成。
在證據的搜集上,特別是過錯證據的搜集,很多人會直觀的求助於一些調查公司。對於調查公司的定位及證據可行性,筆者曾應相關媒體的采訪作出過解釋,最重要的是慎重為宜,並且要考慮取證的目的在哪裏。具體可參照本書第六章的內容。而對於財産方面的證據搜集,亦可參照本書第三章中關於財産的隱匿及轉移應對策略中的方案實施。
4.起訴之前再作調解
在自行協商無果之後,在婚姻律師的指導下進行了相關的證據搜集工作,準備充分後起訴之前,仍可再作調解的嘗試。筆者之所有一再強調調解,並且在實務中也力爭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主要是基於婚姻矛盾的特殊性。它發生在兩個非常親密的當事人之前,而這個矛盾又牽涉了大量的親屬在內,若能友好解决,不但利於將矛盾降低在最小的範圍之內,亦使得後期的錢款的執行,房屋、車輛等不動産的更名手續能夠順利辦理。不致因矛盾擴大後,造成其他的不便。
即便是前期因對方當事人一些原因,或者是基於談判策略上的原因無法談妥,但經過前期的努力後,雙方在法庭上的對立情緒會削除不少,也利於在法庭的主持下達成調解。即便仍有差距,判决之後的執行上,也能更方便些。如若涉及到小孩的撫養問題,則更是如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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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夫妻雙方無法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的,一方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除了法院的案件受理費外,可能涉及的費用還有律師代理,財産保全費,財産評估費,執行申請費等。具體的收費標準為:
1.法院案件受理費
從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法院收取離婚案件的受理費為,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産分割,財産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為此,在立案的時候,有經驗的律師常會設法幫助當事人少交案件受理費。在起訴書的製作上,將爭議標的控製在20萬元以內,同時又能夠防止在庭審過程中因起訴書的製作在訴訟請求中居於不利地位。
在北京,法院收取離婚案件的受理費,一般是在立案時按簡易程序的標準先收75元。在案件開庭審理後,再根據財産標的,看是否需要補交案件受理費。
2.律師案件代理費
國傢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司法部於2006年4月19日公佈了《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並於2006年12月1日起執行。該《辦法》規定,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法律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費的工作時間;(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五)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等。
為此,各地的律師收費不一。對於如北京、上海、廣州、深圳等經濟發達地區的律師基本收費,一般在五千元左右。此外,根據具體的案件情況,律師的工作量大小,律師本身的社會信譽及工作水平,根據財産標的的大小會加收1%-5%的費用。但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律師承辦的婚姻、繼承案件,不允許風險代理。
3.財産保全費
對於離婚案件中,為防止一方轉移財産,導致判决生效後不便執行,律師一般會建議當事人嚮法院申請財産保全。 人民法院收取財産保全費的標準是:財産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産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
當然,采取財産保全措施亦有技巧。為防止對方在獲知起訴後轉移財産,最好能在起訴前申請法院財産保全,最遲在立案的同時作出保全申請。
對於財産保全,法院一會要求提出相應價值的財産擔保。而且,提供擔保的財産,不能是夫妻共同財産。比如,在結婚後購買的在一方名下的房産,就不能做為擔保的財産。為此,在一些擔保行業比較發達的城市,法院亦會准許擔保公司提供擔保。當然,委托擔保公司提供擔保亦是要收費的。收費標準一般在擔保金額的1%左右。
4.財産評估費
在離婚訴訟中,對於需要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産的價值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並且雙方又無法通過競價來對財産進行評估的,法院會要求原告申請評估。評估機構的選擇,並不是由當事人在市場上隨意挑選,必須在法院事先認定的評估機構中選擇。
資産評估機構的收費標準,各地同樣不一。以北京為例,其收費標準為:
資産賬面值或評估值
計費率
100萬以下(含100萬)
6.0‰
100萬~1000萬元(含1000萬)
2.5‰
1000萬~5000萬元(含5000萬)
0.8‰
5000萬~10000萬元
0.5‰
10000萬以上
0.1‰
5.法院執行申請費
在人民法院做出的離婚判决或調解書生效後,若一方當事人故意不予執行,而需要申請法院強製執行的。人民法院收費的執行費標準是:執行金額或者價額不超過1萬元的,每件交納50元;超過1萬元至50萬元的部分,按照1.5%交納;超過5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0.1%交納。
當然,這個申請費由被執行人負擔,申請人在申請執行時不用預交。但若執行中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的,申請費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决;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本文參考:盧明生著《中國式婚姻咨詢師-幫你輕鬆渡過離婚難關》法律出版社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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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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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ihun
離婚
divorce
配偶生存期間解除婚姻關係的法律程序。在中國封建時代的法律中稱為離或離異。婚姻關係除因配偶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消滅外,衹能因離婚而終止。離婚不僅在當事人的人身關係、財産關係上引起法律後果,並涉及子女的撫養教育等問題。中外一些法學家認為,歷史上禁止離婚主義、限製離婚主義和自由離婚主義的更替,反映了離婚立法的發展變化。
古代法中的離婚制度 按照中國古代奴隸製和封建製的禮和法,婦女衹能從一而終,丈夫則可在一定條件下離棄妻子,這是男尊女卑和夫權統治思想在離婚問題上的表現。中國封建製的法律規定,離婚主要有出妻、和離、義絶三種方式。出妻以“七出”為法定理由,即丈夫可以在七種情況下離棄妻子,又有“三不去”對“七出”加以限製,即在三種特定情況下妻子可以不被離棄。和離在形式上近似後世的兩願離婚,但實際上往往是出妻的別名。義絶是一種特有的強製離婚制度,如果在夫妻之間、夫妻一方和他方的特定親屬之間、以及雙方的特定親屬之間,出現了某種法律指明的情況,經官司處斷,雙方必須離異(見封建婚姻制度)。
古羅馬法規定,離婚主要有三種方式:①出於傢父的意思而離婚。②出於夫妻雙方的意思而離婚,即協議離婚。③出於夫妻一方的意思而離婚,即片意離婚。早期的法律把這種片意離婚作為夫之特權,後來纔加以改變,並對夫妻一方沒有正當理由而提出離婚的,規定予以經濟製裁。歐洲中世紀的寺院法(見教會法),根據基督教的教義實行禁止離婚主義,衹有存在重大的婚姻障礙時,方得經教會當局宣告該婚姻無效。為了維護禁止離婚的教規,寺院法還創設了別居制度,即許可夫妻雙方不負同居的義務,但不許解除婚姻關係,因婚姻而發生的人身關係和財産關係繼續存在。這種別居制度後來為一些國傢沿用,作為對離婚制度的補充。公元前4世紀古埃及婚書,其中記載婦女可以提出離婚
資本主義國傢的離婚立法 隨着歐洲各國資本主義制度的確立,國傢製訂的離婚立法逐漸取代了宗教法規的作用。1792年8月,法國立法會議在其宣言中指出,婚姻是可以用離婚解除的契約。此後,契約自由原則便成為離婚自由的理論根據。資産階級打破了婚姻不可離異的神話,是婚姻制度上一大進步,其早期離婚立法,可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中的有關規定為代表。該法第229~233條,列舉了各種法定的離婚理由,如通□,一方對他方有重大暴行、虐待與侮辱,一方受名譽刑之宣告,雙方充分證明其共同生活已不能容忍等。該法規定的協議離婚制度有嚴格限製,如夫不滿25歲或妻不滿21歲,結婚未滿2年,結婚後經過20年或妻已超過45歲,未依法律規定經父母或其他尊長同意,均不得協議離婚。同時,在離婚的程序上也有許多繁雜的規定。法國於1816年取消了《民法典》中關於離婚的規定。1884年恢復了除協議離婚以外的原有內容,到1975年又重新采用協議離婚制度。
當代許多國傢以裁判離婚為解除婚姻關係的唯一方式。也有一些國傢兼采裁判離婚和協議離婚兩種制度。關於離婚理由的立法例,有的采取有責主義,即出於可歸責於配偶一方的原因始得離婚;有的采取無責主義,即使當事人並無過錯,亦可基於婚姻關係已經破裂的事實而離婚。相當數量的國傢則在離婚理由問題上將有責主義和無責主義結合起來,如1947年修改的《日本民法典》為夫妻一方提出離婚之訴規定了幾種具體理由,同時規定有其他難以繼續婚姻的重大事由時亦得提出離婚之訴。
西方國傢親屬法中常見的離婚理由是:一方有通□行為,一方遺棄或虐待他方,一方患重大不治的或惡性的疾病,一方受刑之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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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n.: cure, divorce, divorcement, be divorced from, divorce oneself from, go to Reno, split up (into), legal ending of a marriage
- v.: unmarry, divorce, be divorced from (one's wife or husba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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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v. divorc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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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異, 斷絶關係, 分離, 絶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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