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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票據是按照一定形式製成﹑寫明有付出一定貨幣金額義務的證件,是出納或運送貨物的憑證。廣義的票據泛指各種有價證券,如債券、股票、提單等等。狹義的票據僅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即出票人根據票據法簽發的,由自己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或委托他人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有價證券。在我國,票據即匯票、支票及本票的統稱。票據一般是指商業上由出票人簽發,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他人支付一定金額,可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持有人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屬於票據的有:匯票、本票、支票、提單、存單、股票、債券等等。
  票據的特性:
  1.票據是具有一定權力的憑證:付款請求權、追索權;
  2.票據的權利與義務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衹要持票人拿到票據後,就已經取得票據所賦予的全部權力;
  3.各國的票據法都要求對票據的形式和內容保持標準化和規範化;
  4.票據是可流通的證券。除了票據本身的限製外,票據是可以憑背書和交付而轉讓。
  票據的基本性質:
  1.票據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即貨幣證券。有價證券是一種代表財産所有權或債權的,以一定金額來記載的證書。有
  價證券可分為物權證券、貨幣證券、資本證券等,其中,貨幣證券是代表一定數量貨幣請求權的有價證券,可以在法定的範圍和條件下流通。
  但是,貨幣證券並不是貨幣本身,它不具有由法律所規定的貨幣強製通用效力,它衹是在法定的特殊範圍和條件下纔可以發揮其作用。
  票據正是因為屬於貨幣證券,代表了一定數量的貨幣請求權,並具有流通作用,所以,它纔可能發揮它的匯兌、支付、結算和信用等基本功能。所以,貨幣證券是票據的基本性質之一。
  2.票據是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票據是在市場交換和流通中發生的,反映了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係。具體地說,在財産(商品、貨幣及其他財産權利)交換中,雙方當事人各自享有財産方面的、一定的權利和義務,即發生了債權債務關係,這就要求以書面形式確
  定和表現出來,以保障雙方實現各自的權利和義務。票據正是在這個基礎上産生的。沒有真實的債權債務關係,就沒有票據。所以,反映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是票據的基本性質之一。
  關係人:
  票據的關係人有:出票人(DRAWER)、付款人(DRAWEE)、收款人(PAYEE)、承兌人(ACCEPTOR)、參加承兌人(ACCEPTOR FOR HONOUR)、背書人
  (ENDORSER)、持票人(HOLDER)、善意持票人(BONA FIDE HOLDER)、保證人(GUARANTOR)。
  主要的票據
  1.匯票 (BILL OF EXCHANGE)
  2.本票(PROMISSORY NOTES)
  3.支票 (CHEQUE)
  4.旅行支票 (TRAVELER'S CHEQUE)
  票據的請求權:
  1.持票人對票據的主債務人有付款請求權;
  2.持票人對參加承兌人有付款請求權;
  3.參加付款人對票據承兌人、被參加付款人及其前手取得持票人的一切權力;
  4.持票人對保證人有付款請求權。
  票據的追索權:
  1.持票人及背書人對前手人有追索權;
  2.已經付了款的保證人對被保證人及其前手有追索權。
  出票人:
  出票人是簽發票據並將票據交付給他人的人。出票人是票據的主債務人。持票人或收款人提示票據要求付款或承兌時,出票人應該立即付
  款或承兌。
  付款人:
  付款人是指支付給持票人或收款人票面金額的人,付款人並不一定是出票人,他衹是出票人的債務人。
  收款人:
  收款人是指收取票款的人。收款人有權要求出票人或付款人付款或承兌。
  承兌人:
  票據是遠期票據時,收款人或持票人嚮付款人要求付款人同意到期付款,該付款人就是承兌人。
  背書人:
  背書人指在票據上背書轉讓給其他人的人,一般是在票據的背面簽字或蓋章。接受了背書票據的人叫做被背書人(ENDORSER),票據可以多
  次背書轉讓。
  持票人:
  持票人是持有票據的人。衹有持票人才有權要求付款或承兌。
  保證人:
  保證人以自己的名義對票據付款加以保證的人。保證人可以為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或參加承兌人提供擔保。
  匯票 :
  定義
  匯票是一個人(出票人)嚮另一個人簽發的,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與書面支付命令。
  匯票的作用
  出口商以逆匯方式(托收、信用證)結算貨款時,需要出具一種書面憑證嚮進口商索取款項的依據。匯票就是出票人(出口商)嚮付款人
  (進口商)開出,要求付款人立即或在一定時期內無條件付款的一種單據。
  必要項目
  拿到一張匯票後,這張匯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一法》規定,這張匯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為匯票字樣;
  2.註明付款人姓名或商號;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付款期限;
  7.金額;
  8.收款人的名稱等。
  種類:
  1.按出票人不同:銀行匯票(Banker’s draft)、商業匯票(Trade Bill);
  2.按承兌人的不同:商業承兌匯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銀行承兌匯票(Bank’s Acceptance Bill);
  3.按付款時間不同:即期匯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遠期匯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
  4.按有無附屬單據:光票(Clean Bill)、跟單匯票(Documentary Bill)。
  本票:
  定義
  本票是一個人嚮另一個人簽發的,保證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的時間,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
  金額的無條件書面承諾。
  必要項目
  拿到一張本票後,這張本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一法》規定,這張本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標明其為“本票字樣”;
  2.無條件支付承諾;
  3.出票人簽字;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付款期限,如果沒有寫清的,可以看作見票即付;
  7.金額;
  8.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種類
  1.一般本票:出票人為企業或個人,票據可以是即期本票,也可是遠期本票;
  2.銀行本票:出票人是銀行,衹能是即期本票。
  支票:
  定義
  支票是在銀行存款的客戶嚮銀行簽發的,授權銀行對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無條件支付的書面命令。
  必要項目
  拿到一張支票後,這張匯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一法》規定,這張匯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寫明其為“支票字樣”;
  2.收款人或其指定人;
  3.付款銀行的名稱;
  4.出票日期和地點;
  5.付款地點;
  6.寫明即期;
  7.金額;
  8.收款人的名稱;
  9.無條件支付命令。
  種類
  1.記名支票:在支票上註明收款人,衹有收款人才能收款;
  2.不記名支票:不指定收款人;
  3.劃綫支票:主要是委托銀行代理收款;
  4.保付支票:簽發為出票人,付款由銀行付款,以保證支票能夠收到錢;
  5.銀行支票:由銀行簽發,由銀行付款的支票;
  旅行支票:
  定義
  旅行支票是一些大銀行大旅行社開出,供旅行者使用的一種支票,支票的金額是固定的。
  必要項目
  拿到一張支票後,這張匯票是否生效,根據《日內瓦統一法》規定,這張匯票要求具備以下的必要項目:
  1.寫明其為“旅行支票字樣”;
  2.出票人名稱;
  3.購票人的初簽;
  4.兌付人的復簽;
  5.固定金額;
  6.記名擡頭人。
百科大全
  piaoju
  票據
  bills
    具有流通性的書面債權債務憑證。票據以書面形式載明債務人按照規定條件(期限、方式等)嚮債權人(或債權人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額貨幣的義務。票據具有法律效力,其轉讓需要通過具有法律效力的票據行為方可實現。
    種類 票據可分為商業票據、融通票據、銀行票據等幾大類。①商業票據,是商業信用中記載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主要有期票和匯票兩種。商業票據的轉讓要經過背書,背書人負有與出票人相同的對票據進行支付的法律責任。商業票據的流通範圍基本上局限於彼此相互瞭解的商品購銷者之間。通常商業票據的持有者將其提交銀行貼現,以取得現款。②融通票據,又稱金融票據,是專為融通資金而簽發的票據。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後,由需要融資的一方作為債權人簽發票據,另一方則作為債務人予以承兌。需要融資的一方可持已承兌票據通過貼現等方式獲得資金,而於票據到期前將款項送交承兌人以備清償。融通票據的流通不反映真實商品的周轉。③銀行票據,是由銀行簽發或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包括銀行本票、銀行匯票等;支票和銀行券就其銀行債務憑證的屬性而言,也是銀行票據,但它們的流通範圍要廣泛得多,承擔着信用貨幣的職能。
    主要形式 ①期票。由債務人嚮債權人開具,承諾在約定期限償付欠款的債務憑證。期票在到償付期限之前,經債權人背書後可以轉讓,也可以嚮銀行申請貼現。期票的每次轉讓均須經過一次背書,在出票人到期不能償付情況下,背書人負有償付責任。②匯票。由債權人對債務人開具,命令債務人支付一定款項給第三者或持票人的支付命令書。又可分為商業匯票和銀行匯票。商業匯票是商業票據的主要形式之一,由售貨人對購貨人委托銀行在票據上簽章承兌。銀行匯票是由銀行在辦理匯兌業務時簽發的匯款憑證。匯款銀行在收到其客戶要求匯出的款項後,嚮收款人所在地銀行簽發匯票,是嚮收款人支付一定數額貨幣的憑證(見匯票)。③本票。以出票人本人為付款人的票據。一般為銀行所簽發,有些由郵政部門、市政機關及私人公司所簽發。本票可以用作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也可嚮出票人兌取現金。票面載明受款人姓名的為記名本票,否則為不記名本票;票面上規定有票據期限的為定期本票,否則為即期本票。④支票。存款戶嚮銀行簽發,要求從其活期存款帳戶上按一定金額付款的憑證。支票可按照其期限、形式、用途等劃分為記名支票、不記名支票、現金支票、轉帳支票、保付支票及旅行支票等等。支票經過一定的手續如背書等,可以廣泛地轉讓流通,具有信用貨幣的職能(見支票)。
    票據行為 票據所體現的債權債務關係要經過票據行為才能真正建立。票據行為是以承擔票據所載明的債務為目的的法律行為。票據行為以行為人的簽名為必要條件,凡在票據上簽名者均需對票據上所載文句負責。票據行為分為出票、背書、承兌、參加承兌和保證五種。其中出票為基本票據行為,其他四種為附屬票據行為。
     (王大偉)
    
英文解釋
  1. :  ticket,  Paper,  instrument,  paper money
  2. n.:  bill,  bond,  Note
  3. vt.:  receipt
法文解釋
  1. n.  effet de commerce, billet, quittance
近義詞
合同, 條約, 契約, 具有法律效力的, 協議
相關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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