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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團體是當代中國政治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中國目前的社會團體都帶有準官方性質。《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規定,成立社會團體必須提交業務主管部門的批準文件。業務主管部門是指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及其授權的組織。社會團體實際上附屬在業務主管部門之下。
中國有全國性社會團體近2000個。其中使用行政編製或事業編製,由國傢財政拔款的社會團體約200個。在這近200個團體中,全總、共青團、全國婦聯的政治地位特殊,社會影響廣泛。還有16個社會團體的政治地位雖然不及上述三個社會團體,但也比較特殊。它們分別是:中國文聯、中國科協、全國僑聯、中國作協、中國法學會、對外友協、貿促會、中國殘聯、宋慶齡基金會、中國記協、全國臺聯、黃埔軍校同學會、外交學會、中國紅十字總會、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歐美同學會。以上19個社會團體的主要任務、機構編製和領導職數由中央機構編製管理部門直接確定,它們雖然是非政府性的組織,但在很大程度上行使着部分政府職能。
截至2008年底,登記註册的社會組織總量接近40萬個,其中社會團體22.0萬個,民辦非企業單位17.8萬個,基金會1390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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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8年10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0號發佈 自1998年10月25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的結社自由,維護社會團體的合法權益,加強對社會團體的登記管理,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建設,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國傢機關以外的組織可以作為單位會員加入社會團體。
第三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進行登記。
社會團體應當具備法人條件。
下列團體不屬於本條例規定登記的範圍:
(一)參加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人民團體;
(二)由國務院機構編製管理機關核定,並經國務院批準免於登記的團體;
(三)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內部經本單位批準成立、在本單位內部活動的團體。
第四條 社會團體必須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傢政策,不得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不得危害國傢的統一、安全和民族的團结,不得損害國傢利益、社會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
社會團體不得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
第五條 國傢保護社會團體依照法律、法規及其章程開展活動,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非法干涉。
第六條 國務院民政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以下簡稱登記管理機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國務院或者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授權的組織,是有關行業、學科或者業務範圍內社會團體的業務主管單位(以下簡稱業務主管單位)。
法律、行政法規對社會團體的監督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章 管 轄
第七條 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由國務院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由所跨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的登記管理機關負責登記管理。
第八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與其管轄的社會團體的住所不在一地的,可以委托社會團體住所地的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負責委托範圍內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 成立登記
第九條 申請成立社會團體,應當經其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由發起人嚮登記管理機關申請籌備。
第十條 成立社會團體,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50個以上的個人會員或者30個以上的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單位會員混合組成的,會員總數不得少於50個;
(二)有規範的名稱和相應的組織機構;
(三)有固定的住所;
(四)有與其業務活動相適應的專職工作人員;
(五)有合法的資産和經費來源,全國性的社會團體有10萬元以上活動資金,地方性的社會團體和跨行政區域的社會團體有3萬元以上活動資金;
(六)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不得違背社會道德風尚。社會團體的名稱應當與其業務範圍、成員分佈、活動地域相一致,準確反映其特徵。全國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的,應當按照國傢有關規定經過批準,地方性的社會團體的名稱不得冠以“中國”、“全國”、“中華”等字樣。
第十一條 申請籌備成立社會團體,發起人應當嚮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籌備申請書;
(二)業務主管單位的批準文件;
(三)驗資報告、場所使用權證明;
(四)發起人和擬任負責人的基本情況、身份證明;
(五)章程草案。
第十二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本條例第十一條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籌備的决定;不批準的,應當嚮發起人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批準籌備:
(一)有根據證明申請籌備的社會團體的宗旨、業務範圍不符合本條例第四條的規定的;
(二)在同一行政區域內已有業務範圍相同或者相似的社會團體,沒有必要成立的;
(三)發起人、擬任負責人正在或者曾經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四)在申請籌備時弄虛作假的;
(五)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四條 籌備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登記管理機關批準籌備之日起6個月內召開會員大會或者會員代表大會,通過章程,産生執行機構、負責人和法定代表人,並嚮登記管理機關申請成立登記。籌備期間不得開展籌備以外的活動。
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時擔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條 社會團體的章程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名稱、住所;
(二)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三)會員資格及其權利、義務;
(四)民主的組織管理制度,執行機構的産生程序;
(五)負責人的條件和産生、罷免的程序;
(六)資産管理和使用的原則;
(七)章程的修改程序;
(八)終止程序和終止後資産的處理;
(九)應當由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六條 登記管理機關應當自收到完成籌備工作的社會團體的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文件之日起30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對沒有本條例第十三條所列情形,且籌備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內容完備的社會團體,準予登記,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登記事項包括:
(一)名稱;
(二)住所;
(三)宗旨、業務範圍和活動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活動資金;
(六)業務主管單位。
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將不予登記的决定通知申請人。
第十七條 依照法律規定,自批準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資格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批準成立之日起60日內嚮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登記管理機關自收到備案文件之日起30日內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
社會團體備案事項,除本條例第十六條所列事項外,還應當包括業務主管單位依法出具的批準文件。
第十八條 社會團體憑《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申請刻製印章,開立銀行帳戶。社會團體應當將印章式樣和銀行帳號報登記管理機關備案。
第十九條 社會團體成立後擬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應當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嚮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名稱、業務範圍、場所和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文件,申請登記。
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是社會團體的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資格,應當按照其所屬於的社會團體的章程所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在該社會團體授權的範圍內開展活動、發展會員。社會團體的分支機構不得再設立分支機構。
社會團體不得設立地域性的分支機構。
第四章 變更登記、註銷登記
第二十條 社會團體的登記事項、備案事項需要變更的,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嚮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登記、變更備案(以下統稱變更登記)。
社會團體修改章程,應當自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之日起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
第二十一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嚮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註銷登記、註銷備案(以下統稱註銷登記):
(一)完成社會團體章程規定的宗旨的;
(二)自行解散的;
(三)分立、合併的;
(四)由於其他原因終止的。
第二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辦理註銷登記前,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有關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間,社會團體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二十三條 社會團體應當自清算結束之日起15日內嚮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辦理註銷登記,應當提交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業務主管單位的審查文件和清算報告書。
登記管理機關準予註銷登記的,發給註銷證明文件,收繳該社會團體的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第二十四條 社會團體撤銷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後,辦理註銷手續。
社會團體註銷的,其所屬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同時註銷。
第二十五條 社會團體處分註銷後的剩餘財産,按照國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社會團體成立、註銷或者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公告。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的成立、變更、註銷的登記或者備案;
(二)對社會團體實施年度檢查;
(三)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問題進行監督檢查,對社會團體違反本條例的行為給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八條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下列監督管理職責: (一)負責社會團體籌備申請、成立登記、變更登記、註銷登記前的審查; (二)監督、指導社會團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傢政策,依據其章程開展活動; (三)負責社會團體年度檢查的初審; (四)協助登記管理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查處社會團體的違法行為; (五)會同有關機關指導社會團體的清算事宜。 業務主管單位履行前款規定的職責,不得嚮社會團體收取費用。 第二十九條 社會團體的資産來源必須合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會團體的資産。
社會團體的經費,以及開展章程規定的活動按照國傢有關規定所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於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社會團體接受捐贈、資助,必須符合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必須根據與捐贈人、資助人約定的期限、方式和合法用途使用。社會團體應當嚮業務主管單位報告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有關情況,並應當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嚮社會公佈。
社會團體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傢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條 社會團體必須執行國傢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産來源屬於國傢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還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
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應當組織對其進行財務審計。
第三十一條 社會團體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嚮業務主管單位報送上一年度的工作報告,經業務主管單位初審同意後,於5月31日前報送登記管理機關,接受年度檢查。工作報告的內容包括:本社會團體遵守法律法規和國傢政策的情況、依照本條例履行登記手續的情況、按照章程開展活動的情況、人員和機構變動的情況以及財務管理的情況。
對於依照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對其應當簡化年度檢查的內容。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二條 社會團體在申請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登記的,或者自取得《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之日起1年未開展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撤銷登記。
第三十三條 社會團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記管理機關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動,並可以責令撤換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情節嚴重的,予以撤銷登記;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塗改、出租、出藉《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者出租、出藉社會團體印章的;
(二)超出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範圍進行活動的;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規定接受監督檢查的;
(四)不按照規定辦理變更登記的;
(五)擅自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或者對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疏於管理,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從事營利性的經營活動的;
(七)侵占、私分、挪用社會團體資産或者所接受的捐贈、資助的;
(八)違反國傢有關規定收取費用、籌集資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贈、資助的。
前款規定的行為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社會團體的活動違反其他法律、法規的,由有關國傢機關依法處理;有關國傢機關認為應當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
第三十五條 未經批準,擅自開展社會團體籌備活動,或者未經登記,擅自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以及被撤銷登記的社會團體繼續以社會團體名義進行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予以取締,沒收非法財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三十六條 社會團體被責令限期停止活動的,由登記管理機關封存《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印章和財務憑證。
社會團體被撤銷登記的,由登記管理機關收繳《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和印章。
第三十七條 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的式樣由國務院民政部門製定。 對社會團體進行年度檢查不得收取費用。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成立的社會團體,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1年內依照本條例有關規定申請重新登記。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發佈之日起施行。1989年10月25日國務院發佈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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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發(2000)168號 2000年7月21日發佈施行)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政局:最近,我部接到地方民政廳關於成立以人名命名社團問題的請示。經研究,並報經中共中央辦公廳同意,現通知如下: 一、社會團體名稱通常具有表明其活動地域、宗旨和性質的作用,如無特殊需要,一般不以人名命名; 二、以人名命名社會團體,目前衹限於確實需要的科技、教育、衛生、文化藝術領域內,對我國和世界做出了巨大貢獻、享有盛譽的傑出人物; 三、社會團體一般不以已故或健在的黨和國傢領導人以及政治活動傢的名字命名。 四、地方民政部門在審批以人名命名的社會團體時應多方徵求意見,從嚴把關。凡涉及以黨和國傢領導人或政治活動傢命名的社會團體,應報民政部,經民政部審核同意後,地方民政部門按程序辦理登記手續。 特此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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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全國總工會
執委會主席:王兆國
簡稱“全總”,是全國各地方總工會和各産業工會全國組織的領導機關。成立於1925年5月1日 。中國工會的主要社會職能是: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和民主權利;動員和組織職工群衆參加建設和改革,完成經濟和社會發展任務;參與企業的民主管理,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和科學技術文化素質(簡稱“維護、建設、參與、教育”四項職能)。中華全國總工會已和世界上130多個國傢(地區)的400多個全國性工會組織以及國際和區域性工會組織建立了友好交往關係。截至2004年9月底,全國工會會員總數達到13694.9萬人。
二、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
中央委員會書記處第一書記:陸昊(2008年6月—— )
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簡稱“共青團”(曾名中國社會主義青年團、中國新民主主義青年團),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衆組織,成立於1922年5月。共青團中央委員會受中國共産黨中央委員會領導。共青團的基本任務是以共産主義教育青年,幫助青年用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現代科學文化知識武裝自己,引導青年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實踐中,鍛煉成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守紀律的共産主義事業接班人。團員的年齡為14周歲至28周歲。截至2003年底,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有團員7107萬。
三、中華全國婦女聯合會
主席:顧秀蓮
中華婦女聯合會簡稱“全國婦聯”,成立於1949年,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全國各族女職工、女農民、女知識分子和其他勞動婦女、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婦女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婦女的群衆組織。全國婦聯的基本職能是代表和維護婦女利益,促進男女平等。
四、中國科學技術協會
主席:韓啓德
中國科學技術協會是中國科學技術工作者的群衆組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下的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科學技術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國傢推動科學技術事業發展的重要力量。中國科協的前身是“中華全國自然科學專門學會聯合會”(簡稱全國科聯)和“中華全國科學技術普及協會”(簡稱全國科普)。1958年9月全國科聯和全國科普合併,舉行第一次代表大會,正式成立了中國科學技術協會。中國科協現已發展成為擁有按自然科學、技術科學、工程技術及其相關科學的學科組建或以促進科學技術發展和普及為宗旨的167個全國性學會,31個省級科協及廣泛的地方、基層組織,430多萬會員的科技團體。
五、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
主席:林軍
中華全國歸國華僑聯合會(簡稱中國僑聯)成立於1956年10月12日。中國僑聯以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在維護全國人民總體利益的同時,依法維護歸僑、僑眷和海外僑胞在國內的合法權利和利益,關心海外僑胞的正當權利和利益。
六、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
會長:梁國揚
中華全國臺灣同胞聯誼會簡稱“全國臺聯”,是臺灣各族同胞的愛國民衆團體。1981年12月在北京成立。
七、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
主席:楊嶽
簡稱“全國青聯”,是以中國共産主義青年團為核心的各青年團體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各族各界青年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綫組織。
八、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
執委會主席: 黃孟復
簡稱“全國工商聯”,成立於1953年11月,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具有統一戰綫性質的人民團體和民間商會,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組成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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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
主席:孫傢正
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簡稱“中國文聯”,是由全國性文學藝術傢協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和全國性的産業文學藝術工作者聯合會組成的人民團體。它成立於新中國誕生前夕的1949年7月,是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發起單位之一。
二、中國作傢協會
主席:鐵凝
中國作傢協會成立於1949年7月23日。中國作傢協會在中國共産黨的領導下,以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為指導,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貫徹執行“百花齊放、百傢爭鳴”的方針,充分尊重文學藝術規律,發揚文藝民主,保證創作自由,團结和組織全國各民族作傢進行創造性勞動,發展和繁榮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文學,為加強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而努力奮鬥。
三、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
主席:田聰明
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簡稱中國記協)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中國新聞界的全國性人民團體,是黨和政府同新聞界密切聯繫的橋梁和紐帶。中國記協前身為1937年11月8日在上海成立的中國青年新聞記者協會。1954年成立了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聯誼會。1957年3月14日,聯誼會召開中國新聞工作者第一次代表會議,宣佈正式成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會議通過了《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章程》。中華全國新聞工作者協會的宗旨是:團结全國各族新聞工作者, 堅持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綫和基本方針,堅持新聞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加強新聞隊伍建設,維護新聞工作者的合法權益,推進新聞改革,開展國際交流,為繁榮和發展我國社會主義新聞事業為把我國建成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傢而奮鬥。
四、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
會長: 陳昊蘇
中國人民對外友好協會是全國性民間外交團體, 1954年5月3日在北京成立,原名中國人民對外文化協會,1966年改為現稱。該會以發展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瞭解和友誼,促進相互經濟、社會、文化、科技、教育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維護世界和平為宗旨。
五、中國人民外交學會
會長:盧秋田
中國人民外交學會成立於1949年12月15日,其宗旨為研究國際問題和外交政策,進行國際交流,開展人民外交活動。主要任務是同世界各國的政治活動傢、知名人士、國際問題的機構和學者進行交往和聯繫,同時組織和參加雙邊或多邊的學術討論會等活動,就國際問題進行研究,探討和交換意見,以促進中國人民和世界各國人民之間的相互瞭解與合作。
六、中國國際貿易促進委員會
會長: 萬季飛
中國國際貿易促進會(簡稱中國貿促會)成立於1952年。中國貿促會的宗旨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法規和政策,開展促進對外貿易、利用外資、引進外國先進技術及各種形式的中外經濟技術合作等活動,促進中國同世界各國的貿易和經濟技術關係的發展,增進中國人民同世界各國人民和經濟貿易界的相互瞭解與友誼。
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
主席: 鄧樸方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簡稱中國殘聯)成立於1983年11月。中國殘聯由殘疾人和殘疾人工作者組成,具有代表、服務、管理三種職能,代表殘疾人的共同利益,維護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團结教育殘疾人,為殘疾人服務;承擔政府委托的任務,管理和發展殘疾人事業。
八、宋慶齡基金會
主席:鬍啓立
簡稱“宋慶齡基金會”。原名“紀念宋慶齡國傢名譽主席兒童科學公園基金會”,1982年5月29日在北京成立,同年12月28日改為現稱。該會宗旨:繼承和發揚宋慶齡畢生致力的少年兒童文教、科技和福利事業,促進少年兒童身心健康發展;增進國際友好,維護世界和平;實現祖國統一。全世界設有四個基金會,即有上海“宋慶齡基金會”、日本的“宋慶齡日本基金會”、加拿大的“宋慶齡兒童基金會”和美國的“孫逸仙夫人(宋慶齡)基金會。
九、中國法學會
會長:韓杼濱
中國法學會是中國共産黨領導的人民團體,是中國法學界、法律界的全國性群衆團體和學術團體,是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的橋梁和紐帶,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法製建設、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重要力量。宗旨是團结我國各民族的法學工作者、法律工作者,以馬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原則和“百花齊放,百傢爭鳴”的方針,理論聯繫實際,開展多學科、多門類的法學研究和法學交流,堅持與發展馬剋思主義法學,為繁榮法學研究,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傢的進程,促進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服務。按照自身特點、依法獨立自主地開展活動。成立於1949年6月。組織網絡已覆蓋全國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
十、中國紅十字會
會長:彭佩雲
中國紅十字會始建於1904年,建會後一直從事救護傷兵、救助難民和賑濟災民活動,並積極參加人道主義救援活動。1950年8月改組。1952年恢復在紅十字會與紅新月會國際聯合會的合法席位。中國紅十總字會以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發揚人道主義精神,促進和平進步事業為宗旨。我國已有基層紅十字組織7萬多個,會員2000多萬。
十一、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
會長:趙蔭華
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成立於1983年1月。中國職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會指導思想是: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建設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為指導,遵循黨在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路綫,密切聯繫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實踐,開展思想政治工作研究,為全面提高職工隊伍素質服務,為促進社會生産力的發展服務。
十二、歐美同學會
理事會會長:韓啓德
歐美同學會成立於1913年10月。該會宗旨是繼承愛國主義的傳統,團结留學歐美等國歸國同學,廣泛聯繫海外同學、親友,修學敦誼,相互切磋,共同為振興中華、統一祖國的大業做出貢獻。
十三、黃埔軍校同學會
理事會會長:李運昌
黃埔軍校同學會是1984年6月16日在紀念黃埔軍校建校六十周年時,由黃埔軍校校友組織成立的愛國團體。黃埔軍校同學會的宗旨是:發揚黃埔精神,聯絡同學感情,促進祖國統一,致力振興中華。黃埔同學的範圍:1924年後在黃埔成立的陸軍軍官學校、中央軍事政治學校、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及分校的學生;在大陸辦的1至23期的中央軍校學生;在臺灣辦的24期以後各期中央軍校學生;冠以中央陸軍軍官學校各種訓練班的學生,均為黃埔同學。同學會的綜合刊物是《黃埔》雜志。
十四、中華職業教育社
理事長:成思危
中華職業教育社是主要由教育界、經濟界、科技界從事和關心支持職業教育的人士組成的全國性的人民教育團體,總部設在北京,由黃炎培聯合教育界、實業界的蔡元培、梁啓超、張謇、宋漢章等48位知名人士於1917年在上海創立。該教育社是以倡導、研究和實施職業教育為職志的全國性群衆團體。曾先後在上海、昆明等地開辦職業補習學校、職業指導所等。1941年,職教社參加發起組織“中國民主政團同盟”(後改稱中國民主同盟)。1945年,又聯合遷川工廠聯合會等發起成立了民主建國會。新中國成立後,總會由上海遷駐北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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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華全國學生聯合會
主 席 劉凱
副主席 荊 偉 王 佐 雷連鳴 李 山 陳 巴依勒 郭予填 孫 偉 郝鵬程 高 傑 潘 喆 王 睿 葛生亮 張 寧 秦 猛 於成竜 紀 旭 薛建竜 穆瑞欣 陳國華 何 勵 周 鴿李侍效 張 楠 黃 進 宋紅葉 袁俊樂 馬雁梅 杜晨光 於天成 李 鑫 何志強 侯方俊 斯麗娟
簡稱“全國學聯”,是全國高等和中等學校學生的聯合組織,是中國大中學生自己的群衆組織,1919年6月在上海宣佈成立
社會團體是指為一定目的而由一定數量的社會成員(包括自然人,法人)所組成的並取得法人資格的社會組織,包括人民群衆團體,社會公益團體和學術研究團體.
二、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
會長:謝國民
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是經國務院同意,民政部批準成立的華僑、外籍華人、香港澳門同胞境內投資企業和地方僑商組織、知名僑資企業傢組成的全國性非營利社會團體。國務院僑辦是協會的主管部門。協會接受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中國僑商投資企業協會的主要任務是反映僑資企業要求,溝通僑資企業與政府的聯繫,促進僑資企業之間的合作,幫助解决僑資企業經營中遇到的睏難,維護僑資企業的合法權益,引導僑資企業規範經營和行業自律等。
三、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
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是民政部主管、由中國社團研究會更名的全國性社會團體。其宗旨和使命是:動員和依靠社會各界力量,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與發展的理論研究,密切社會組織之間的聯繫和交流,推進社會組織的自律與誠信,擴大我國社會組織與國際社會組織的交往與合作,同時爭取政府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支持,在政府和社會組織之間發揮橋梁、紐帶作用,引導和促進社會組織規範運作、健康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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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social organization
- n.: caste, institu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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