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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破産宣告是法院依據當事人的申請或法定職權裁定宣佈債務人破産以清償債務的活動。根據我國《破産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在以下三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當以書面裁定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産:1、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又不具備法律規定的不予宣告破産條件的;2、企業被依法終結整頓的;3、整頓期滿,不能按照和解協議清償債務的。
  法院對債務人進行破産宣告,意味着破産案件已經確定無疑地進入了清算程序,債務人將不可避免地陷入破産倒閉的境地,並會帶來一係列其他的法律後果。因此,破産宣告法律制度在破産法上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在英美法係國傢,破産宣告並不為清算的必經程序,甚或沒有破産宣告程序。而在另外一些法域的破産法中(主要是大陸法係或受大陸法係影響的國傢),破産宣告是一個必經的程序。這背後的緣由在於是尊重當事人意思自治或強調公權的積極幹預兩種思維的差異,英美法係與大陸法係對破産宣告態度的這種差異導致了破産清算程序的受理開始主義或宣告開始主義的分野。大陸法係的破産法相信,在受理破産案件之後至破産宣告之前,有一個法院受理、事實裁定與確認的過程。未經此程序,當事人的破産申告是不可采信的。因此,德日等國原有的破産法,並不以破産案件的受理作為破産程序法律效力的起始,而以破産宣告作為程序的正式啓動時間。近年來,大陸法係有嚮美國破産法融合的趨嚮,隨着德日新破産法(倒産法)的修改頒布,破産宣告這一程序漸被取消,或僅有形式上的意義。中國的新破産法也淡化或模糊了破産宣告的內涵。
  一般來說,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債務人企業破産的,都采用作出破産宣告裁定的形式。人民法院作出破産宣告的裁定,應當公開進行,應當通知提出破産申請的債權人、債務人到庭,當庭宣佈破産裁定。當事人拒不到庭的,不影響裁定的效力。人民法院宣告企業破産的裁定自宣告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沒有當庭收到人民法院作出的破産裁定的債務人和管理人,人民法院應當自裁定作出之日起五日內將裁定嚮他們送達。對於人民法院作出的破産宣告的裁定,當事人不得上訴。
  破産宣告裁定的作出,是破産企業真正開始進入清算的標志,預示着破産企業已經走嚮倒閉的境地,因此,破産宣告裁定的作出,將會給債務人、債權人以及其他有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的人身或財産帶來一定的影響,下面分類詳細加以說明。
  1.對債務人的效力
  (1)債務人成為破産人
  依據新《企業破産法》的規定,在破産宣告前,被申請破産的企業稱為債務人,在破産宣告後,稱為破産人。一般來說,破産案件的受理就意味着債務人私法上和公法上的資格將受到不同程度的限製。而破産宣告使債務人稱為破産人,則強化了對債務人的限製。對破産人有如下的限製:
  破産人負有說明義務。為便於法院以及管理人對破産財産以及破産債權進行調查,同時也為了防止破産人為不利於債權人的行為,以利於破産程序的順利進行,破産人有義務應法院、管理人的請求,就有關財産的一切詢問進行如實陳述;破産人未經法院許可,一般不得離開住所地;同時如果破産人有欺詐破産行為、逃逸行為、偽證行為和其他妨礙破産清算程序的違法行為時,法院可以决定予以拘禁;此外,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可以扣留、檢查破産人的往來郵件或者電報,對破産人的通訊自由進行限製。
  在一些國傢和地區,破産宣告裁定還可能使破産人在公法私法上的資格受到限製,例如有的破産法規定破産人不得充當公司董事、經理,有的則規定破産人不得擔任公職人員、律師、會計師、公證人等。
  (2)債務人財産成為破産財産
  債務人財産在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稱為破産財産。也就是說,債務人財産成為一個完全為了實現破産清算為目的的財産集合體,除了管理人或者債權人會議認為確有必要繼續生産經營的以外,破産企業應停止所有的經營活動。
  2.對破産企業負責人的效力
  依照我國《公司法》第147條的規定,擔任破産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産負有個人責任的,自該公司、企業破産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新《企業破産法》第125條第2款的規定,如果是因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産的,自破産程序終結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任何企業擔任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此外,企業法人受破産宣告並不當然免除該企業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損害賠償責任。各國破産法一般均規定,破産宣告的效力有條件地及於破産人的董事或者其他負責人的財産,從而使他們在違反註意義務的情況下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例如,意大利民法典第2394條規定:董事因其管理公司財産的過失造成公司財産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對公司的債權人負損害賠償責任。我國新《企業破産法》第125條第1款對此也加以明確:企業董事、監事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勤勉義務,致使所在企業破産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3.對債權人的效力
  我國新《企業破産法》第107條規定:債務人被宣告破産後,人民法院受理破産申請時對債務人享有的債權稱為破産債權。破産宣告使得有財産擔保或者其他優先受償權的債權人可以經由擔保物或者特定財産獲得優先清償;對於其他的不享有特定財産優先受償權利的債權人來說,衹能依照法律規定的清償順序,通過法定程序來集體確定分配方案,從破産財産中獲得清償。
  4.對第三人的效力
  破産宣告裁定的作出,不僅對債務人和債權人發生法律效力,而且可能對相關的第三人也發生相應的效力,影響他們權利義務關係的實現。
股票證券
  破産宣告——
    破産宣告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申請股份有限公司破産的案件後,如果認為該股份有限公司確已達到法律規定的破産條件,又未能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或雖經達成和解協議但仍無復蘇可能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宣告終止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資格,並清算、分配其財産。
英文解釋
  1. :  declaration of bankruptc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