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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盈余公積(Profit surplus)是指公司按照規定從淨利潤中提取的各種積纍資金。盈余公積是根據其用途不同分為公益金和一般盈余公積兩類。公益金專門用於公司職工福利設施的支出。按現行規定,上市公司按照稅後利潤的5%至10%的比例提取法定公益金。
  一般盈余公積分為兩種:一是法定盈余公積。上市公司的法定盈余公積按照稅後利潤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積纍计額已達註册資本的50%時可以不再提取。二是任意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主要是上市公司按照股東大會的决議提取。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的區別就在於其各自計提的依據不同。前者以國傢的法律或行政規章為依據提取;後者則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
  公司提取盈余公積主要可以用於以下兩個方面:
  (1)用於彌補虧損。公司發生虧損時,應由公司自行彌補。彌補虧損的渠道主要有三條:一是用以後年度稅前利潤彌補。按照現行制度規定,公司發生虧損時,可以用以後五年內實現的稅前利潤彌補,即稅前利潤彌補虧損的期間為五年。二是用以後年度稅後利潤彌補。公司發生的虧損經過五年未彌補足額的,未彌補虧損應用所得稅後的利潤彌補。三是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公司以提取的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應當由公司董事會提議,並經股東大會批準。
  (2)轉增資本,即所謂的“送紅股”。公司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必須經股東大會决議批準。在實際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要按股東原有持股比例結轉。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轉增後留存的盈余公積的數額不得少於註册資本的25%。
  盈余公積的提取實際上是企業當期實現的淨利潤嚮投資者分配利潤的一種限製。提取盈余公積本身就屬於利潤分配的一部分,提取盈余公積相對應的資金,一經提取形成盈余公積後,在一般情況下不得用於嚮投資者分配利潤或股利。盈余公積的用途,並不是指其實際占用形態,提取盈余公積也並不是單獨將這部分資金從企業資金周轉過程中抽出。企業提取的盈余公積,無論是用於彌補虧損,還是用於轉增資本,衹不過是在企業所有者權益內部結構的轉換,如企業以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實際是減少盈余公積留存的數額,以此抵補未彌補虧損的數額,並不引起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企業以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也衹是減少盈余公積結存的數額,但同時增加企業實收資本或股本的數額,也並不引起所有者權益總額的變動。至於企業盈余公積的結存數,實際衹表現企業所有者權益的組成部分,表明企業生産經營資金的一個來源而已,其形成的資金可能表現為一定的貨幣資金,也可能表現為一定的實物資産,如存貨和固定資産等,隨同企業的其他來源所形成的資金進行循環周轉。
  盈余公積科目
  由於法定公益金與一般盈余公積(含法定盈余公積和任意盈余公積)有不同的用途,企業應當分別進行明細核算。企業提取盈余公積時,藉記“利潤分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積)科目。
  從理論上講,企業實現的淨利潤屬於企業所有者所有,成為所有者權益的一部分,從其中提取的法定公益金也屬於企業所有者所有。由於社會主義生産資料公有製形式的特殊性,我國法律規定企業必須從當年實現淨利潤中提取一定比例數額的利潤作為法定公益金,用於企業職工集體福利方面開支的資金來源。企業使用這部分公益金之後,則意味着未來可使用的公益金數額的減少。為了反映企業公益金的提取、使用和結餘情況,企業應當在“盈余公積”賬戶下單設“法定公益金”明細科目進行核算。這部分公益金雖然是用於職工福利支出,但與用於職工個人的福利支出不同,其支出使用一般會形成一定的實物資産。因此,企業在使用公益金購建集體福利設施等形成固定資産後,一方面應登記形成的資産的價值,同時還應當將其使用的數額從公益金賬戶中轉出,轉至任意盈余公積賬戶,從而使公益金賬戶結餘的數額,反映為企業未來可使用的公益金的數額。進行賬務處理時,應當按照實際使用公益金的數額,藉記“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科目,貸記“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對於用公益金購建集體福利設施等固定資産進行處置時,應當將該資産購建的原始支出中使用的公益金的數額,從任意盈余公積轉回到公益金賬戶。進行賬務處理時,應按照購建該固定資産原支出的公益金的數額,藉記“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科目,貸記“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科目。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應當按照轉增資本前的實收資本結構比例,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計入“實收資本(或股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明細賬,相應增加各所有者對企業的資本投資。
  盈余公積的核算
  企業按規定提取盈余公積時,按提取盈余公積的數額。
  藉: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
  企業按規定提取公益金時,按提取公益金的數額
  藉:利潤分配─提取盈余公積
  貸:盈余公積─公益金
  企業將提取的公益金用於集體福利設施支出時
  藉:盈余公積─公益金
  貸: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
  企業用盈余公積彌補虧損時,按時當期彌補虧損的數額
  藉: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
  貨:利潤分配─盈余公積轉入
  企業用提取的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按照批準的轉增資本數額
  藉:盈余公積─一般盈余公積
  貸:實收資本或股本
  企業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時,應按照轉增資本前的實收資本結構比例,將盈余公積轉增資本的數額計入“實收資本”科目下各所有者的投資明細賬,相應地增加各所有者對企業的投資。
  外商投資企業按淨利潤的一定比例提取的儲備基金、企業發展基金,以及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按照規定在合作期間以利潤歸還投資者的投資,也作為盈余公積,在“盈余公積”科目下設置明細科目核算。
盈余公積(surplusreserves)
    當年所得稅後利潤中留在企業具有專門用途的部分。我國會計制度中的一級總賬賬戶。
    盈余公積有法定盈余公積金和任意盈余公積金之分。法定盈余公積金果根據國傢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和規定的比例從年所得稅後利潤中提取的,我國《公司法》和財務制度規定的比例均為10,不同的是《公司法》要求按稅後利潤計提,而財務制度則按照稅後利潤扣除利潤分配中的第一、二項後的餘額計提。如果盈余公積金的纍计金額達到註册資本的50可以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金由公司章程或股東會决議提取和使用。
    我國財務制度規定,盈余公積可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股份有限公司還可按股東大會决議發放股利,法定盈余公積金用於彌補虧損、轉增資本和發放股利後不得低於註册資本的25。
    盈余公積金企業留存利潤的一部分,但不限定資産的專門用途,也無須劃撥一部分資産。
包含詞
盈余公積金任意盈余公積
法定盈余公積盈余公積轉入
法定盈余公積金盈余公積-儲備基金
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其它特別盈余公積
提取法定盈余公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法定盈余公積盈余公積-任意盈余公積
盈余公積-法定公益金盈余公積-企業發展基金
盈余公積-利潤歸還投資商業企業盈余公積的核算
合併報表中盈余公積的合併企業提取盈余公積如何記賬
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如何記賬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如何記賬
利潤分配-提取任意盈余公積利潤分配-提取法定盈余公積
超過纍计未分配利潤和纍计盈余公積金該如何處理盈余公積轉增資本如何記賬?
盈余公積分配現金股利或利潤如何記賬?盈余公積彌補虧損如何記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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