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載入正式記錄 在名單上登記 把有關事項或東西登錄記載在册籍上 Log in to the matter or thing recorded in the books of the last 把有關事項或東西登錄記載在册籍上。 明 李頤 《條陳海防疏》:“兵部量發馬價,於 密 、 薊 、 永 三道,每道二萬兩,聽專備前項買馬造器及海防雜辦一應必需之物,詳為登記 。”《英烈傳》第四五回:“ 太祖 出宮,排駕直到演武場中坐下,即謂起居郎官詹司,從旁登記 今日比試勝負於簿上,以便賞罰。”《二十年目睹之怪現狀》第九五回:“書吏便一一查點東西登記 。” 趙樹理 《小二黑結婚》八:“人傢說衹要男女本人願意,就能到區上登記 。” 辦理結婚登記 的程序是什麽? Marriage registration procedure? 結婚除必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外,還必須履行法定的程序。根據本條規定,結婚登記 是結婚的必經程序。
結婚登記 是國傢對婚姻關係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登記 制度,可以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原則的貫徹實施,保證婚姻當事人及其子女的身體健康,避免違法婚姻,預防婚姻家庭糾紛的發生,同時也是在婚姻問題上進行法製宣傳的重要環節。認真執行關於結婚登記 的各項規定,對於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義。 婚姻登記機關 The marriage registration office 根據國務院《婚姻登記 管理條例》的規定,國務院民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婚姻登記 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婚姻登記 管理工作。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
婚姻登記 機關的職責是:
(1)辦理婚姻登記 ;
(2)出具婚姻關係證明;
(3)依法處理違法的婚姻行為;
(4)宣傳婚姻法律,倡導文明婚俗。 結婚登記程序 Marriage registration procedures 結婚登記 大致可分為申請、審查和登記 三個環節。
(一)申請
1.中國公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結婚登記 ,申請時,應當持下列證件和證明:
(1)戶口證明;
(2)居民身份證;
(3)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離過婚的,還應當持離婚證。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係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
在實行婚前檢查的地方,申請登記 的當事人,必須到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進行婚前健康檢查,嚮婚姻登記 機關提交婚前檢查證明。申請復婚的,可以不再進行婚前檢查。
2.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常駐我國和臨時來華的外國人、外籍華人、定居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申請結婚。
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共同到中國公民一方戶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婚姻登記 機關申請登記 。申請登記 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須分別持有下列證件:
(1)中國公民須持有:①本人戶籍證明;②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2)外國人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其他身份、國籍證件;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或外事部門頒發的身份證件,或臨時來華的入境、居留證件;③經本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機關)和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由本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該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婚姻狀況的證明。
(3)外國僑民須持有:①本人護照或代替護照的身份、國籍證件(無國籍者免交);②公安機關簽發的《外國人居留證》;③本人戶口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或工作所在單位的縣級以上機關、學校、事業、企業單位出具的本人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職業、工作性質、申請與何人結婚的證明。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還必須提交婚姻登記 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
凡證件齊全、符合法律規定的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可持證件和男女雙方照片,到婚姻登記 機關提出申請。
申請婚姻登記 的當事人,應當如實嚮婚姻登記 機關提供規定的有關證件和證明,不得隱瞞真實情況。
(二)審查
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進行審查,查明結婚申請是否符合結婚條件,不明之處,應當嚮當事人詢問,必要時,可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三)登記
1.予以登記
婚姻登記 機關對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即時予以登記 ,發給結婚證;對離過婚的,應註銷其離婚證。但對中國公民和外國人的登記 申請,應在收到申請後一個月內辦理登記 手續,發給結婚證。涉外婚姻的結婚證須貼有男女雙方當事人照片,並加蓋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 專用章。
申請結婚登記 的當事人受單位或者他人干涉,不能獲得所需證明時,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查明確實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予以登記 。
2.不予登記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 機關不予登記 :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係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婚姻登記 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 申請不予登記 的,應當以書面的形式說明理由。當事人認為符合婚姻登記 條件而婚姻登記 機關不予登記 的,可以依照行政復議法的規定申請復議,對復議不服的,可以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提起行政訴訟。 : enroll, registration, Register n.: inscription, registering or being registered, in a list, official list or record of names, items, attendances, etc, enrolling or being enrolled, check in, register with, set down, registry, registering, record, metering, ledger, inscribing, enrolment, enrollment, enrolling, bookings, booking v.: inscribe, enter, enrolled, book, register (one's name) vt.: spread, enrol v. enregistrer, inscrire 註册 , 入伍 , 入會 , 入學 , 入學等的人數 , 註册簿 , 登記 表 , 登記 簿 , 正式的表册 紀錄 , 記錄 , 記載 , 挂號 , 重新使用 , 給 , 用 , 使人買 , 供 , 施予 , 使某人 , 以電話傳送 , 用某詞語稱 , 截去 費用 房地産 房屋所有權 産權證書 婚姻 百科大全 法規 法律 法治 立法 化學 管理 化學品 音樂 版權 農藥 證明 更多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