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留下來 |
|
留置部分兵力 |
猶放置,佈置 Still be placed, arranged |
猶放置,佈置。 唐 李華 《杭州餘姚縣竜泉寺大律師碑》:“惟銅瓶錫杖留置左右。” 毛澤東 《抗日遊擊戰爭的戰略問題》第四章:“集中兵力並不是說絶對的集中,集中主力使用於某一重要方面,對其他方面則留置或派出部分兵力,為箝製、擾亂、破壞等用,或作民衆運動。” |
|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産,以留置財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産的價款優先受償。
留置權是指債權人對已占有的債務人的動産,在債權未能如期獲得清償前,留置該動産作為擔保和實現債權的權利.
根據《擔保法》第82條的規定,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衹適用於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
|
liú zhì
猶放置,佈置。 唐 李華 《杭州餘姚縣竜泉寺大律師碑》:“惟銅瓶錫杖留置左右。” 毛澤東 《抗日遊擊戰爭的戰略問題》第四章:“集中兵力並不是說絶對的集中,集中主力使用於某一重要方面,對其他方面則留置或派出部分兵力,為箝製、擾亂、破壞等用,或作民衆運動。”
[retain;leave (a person or thing) in a certain place] 留下來
留置部分兵力
留置是指債權人按照合同約定占有債務人的動産,債務人不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履行債務的,債權人有權依照法律(擔保法)規定留置該財産,以留置財産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産的價款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的特徵
留置權除具有擔保物權的共有屬性外,其獨特屬性表現如下:
1、留置權人事先占有留置物
2、留置權衹能是動産
3、留置權是法定擔保物權
4、留置權具有留置和擔保雙重效力
留置權成立的條件
1、須債權人占有債務人的動産
2、須債務人逾期不履行債務
3、須債權的發生與占有該留置動産有直接的牽連關係
留置權人的權利和義務
留置權人享有下列權利:
1、留置標的物
2、收取孳息
3、優先受償的權利
留置權人負有下列義務:
1、妥善保管留置物
2、返還留置物
根據《擔保法》第82條的規定,留置權屬於法定擔保物權,衹適用於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留置擔保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留置物保管費用和實現留置權的費用。
法律規定可以留置的合同: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承攬合同的承攬人,運輸合同的承運人,保管合同、倉儲合同的保管人,行紀合同的行紀人依法可以擁有留置權。 |
|
- n.: detention, retain, leave (a person or thing) in a certain place
- vt.: park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