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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No. 1
  環境影響評價簡稱環評,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通俗說就是分析項目建成投産後可能對環境産生的影響,並提出污染防止對策和措施。
  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擬議中的建設項目、區域開發計劃和國傢政策實施後可能對環境産生的影響(後果)進行的係統性識別、預測和評估。環境影響評價的根本目的是鼓勵在規劃和决策中考慮環境因素,最終達到更具環境相容性的人類活動。
  環境影響評價的過程包括一係列的步驟,這些步驟按順序進行。在實際工作中,環境影響評價的工作過程可以不同,而且各步驟的順序也可變化。
  一種理想的環境影響評價過程,應該能夠滿足以下條件:
  (1)基本上適應所有可能對環境造成顯著影響的項目,並能夠對所有可能的顯著影響做出識別和評估,
  (2)對各種替代方案(包括項目不建設或地區不開發的情況)、管理技術、減緩措施進行比較;
  (3)生成清楚的環境影響報告書(eis),以使專傢和非專傢都能瞭解可能影響的特徵及其重要性;
  (4)包括廣泛的公衆參與和嚴格的行政審查程序;
  (5)及時、清晰的結論,以便為决策提供信息。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製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製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範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後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係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决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傢鼓勵有關單位、專傢和公衆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傢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係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係。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製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製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後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並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製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遊、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並嚮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製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並直接涉及公衆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傢和公衆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傢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製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傢和公衆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並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製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並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决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傢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傢,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傢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傢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製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决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並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後,編製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並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傢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可能造成重大環境影響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對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全面評價;
  (二)可能造成輕度環境影響的,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表,對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或者專項評價;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並公佈。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複。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後,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範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並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製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佈。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係。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製。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傢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製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徵求有關單位、專傢和公衆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傢和公衆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後,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决定並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絶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後,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産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决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後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産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後評價,采取改進措施,並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後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産或者使用後所産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於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製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於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製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並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製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製定。
  第三十七條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製定。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實施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 從國傢的技術政策方面對新建項目提出了新的要求和限製,以減少重複建設 杜絶新污染的産生,貫徹"預防為主"的環境保護政策.
  第二 對可以開發的項目提出了超前預防對策和措施,強化了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
  第三 促進了國傢科學技術 監測技術 預測技術的發展.
  第四 為開展區域政策環境影響評價,實施環境與發展綜合决策創造了條件.
圖書信息
  書 名: 環境影響評價
  作 者:馬太玲,張江山 
  出版社: 華中科技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8-1
  ISBN: 9787560954516
  開本: 16開
  定價: 39.80元
內容簡介
  本書係統地介紹了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理論、基本程序和技術方法。內容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與標準;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程序;環境影響評價制度與管理;污染源評價與工程分析;環境質量現狀評價與環境影響預測方法,其中對大氣、水、噪聲、生態、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詳細地闡述;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公衆參與、風險評價、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區域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成果的編製也做了必要的介紹。本書不僅註重環境影響評價基本理論和技術方法的闡述,同時註重結合環境影響評價的實踐,在有關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的章節中均有案例分析。
  本書適用於高等院校環境類專業的本科生、研究生,也可供從事環境影響評價的專業技術人員參考。
圖書目錄
  第1章 緒論
  1.1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和分類
  1.1.1 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
  1.1.2 環境影響評價的作用和意義
  1.1.3 環境影響評價的分類
  1.1.4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技術原則
  1.2 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與標準體係
  1.2.1 環境影響評價的法律法規體係
  1.2.2 環境標準體係
  1.3 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和程序
  1.3.1 環境影響評價的基本內容
  1.3.2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程序
  1.4 環境影響評價發展概況
  1.4.1 國外環境影響評價發展概況
  1.4.2 國內環境影響評價發展概況
  ……
  第5章 環境質量綜合評價方法
  第6章 大氣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第7章 水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第8章 聲環境影響評價與預測
  第9章 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
  第10章 非污染生態環境影響預測與評價
  第11章 環境風險評價
  第12章 公衆參與
  第13章 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第14章 區域環境影響評價
  第15章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第16章 環境影響評價的成果
百科大全
  huanjing yingxiang pingjia
  環境影響評價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在一項工程動工興建以前對它的選址、設計以及在建設施工過程中和建成投産後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進行預測和估計,又稱環境影響分析。
  1969年,美國首先提出環境影響評價的概念,並在《國傢環境政策法》中定為制度。隨後,日本、加拿大、英國、瑞典、澳大利亞、法國等也陸續推行。中國1979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規定,在進行新建、改建和擴建工程時,必須提出對環境影響的報告書。這種制度要求根據區域環境特徵,即根據氣象、地理、水文、生態等條件,對工業區、居民區、公用設施、緑化地帶作出環境影響評價,以便為全面規劃、合理佈局、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提供科學依據。
  評價內容 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工程主要是能對環境産生較大影響的基本建設項目。如大、中型工廠,大、中型水利工程,礦山、港口和鐵道交通運輸建設工程,大面積開墾荒地、圍湖圍海的建設項目,以及對珍貴稀有的野生動物和植物等的生存和發展産生嚴重影響,或對各種生態型的自然保護區和有重要科學價值的地質、地貌地區産生重大影響的建設項目等。
  一個工程項目全面的環境影響評價,是在調查和綜合分析工程本身的情況和工程所處的地區的環境狀況,以及工程施工過程中和投産以後對周圍地區的環境影響的基礎上進行的。工程本身情況的調查和分析的內容包括:建設規模;主要原料、燃料、水的用量和來源;産品方案和主要生産工藝;廢水、廢氣、廢渣、粉塵、放射性廢物等的性質、排放量和排放方式;廢棄物回收利用和防治污染的方案、設施和主要工藝;職工人數和生活區佈局;占地面積和土地利用方案;擴建計劃和發展規劃等。工程所處地區環境狀況的調查和分析的內容包括:周圍地區的地形、地貌、地質、水文、氣象情況;周圍地區的礦藏、森林、草原、水産、野生動植物等自然資源的情況;周圍地區的自然保護區、風景遊覽區、名勝古跡、溫泉、療養區,以及重要的政治文化設施情況;周圍地區已有的工礦企業分佈情況;生活居住區的分佈情況和人口密度;地方病和周圍地區的大氣、土壤、水的環境質量狀況等。工程施工過程中和投産以後對周圍地區環境影響的分析和估計的內容包括:對周圍地區的地質、水文、氣象可能産生的影響;對周圍地區自然資源和自然保護區可能産生的影響;排放的各種污染物對周圍地區的環境質量影響程度和影響範圍;噪聲、振動對周圍生活居住區的影響程度和範圍等。在綜合分析上述情況的基礎上,可以建立各種環境影響的數學模型,如原材料輸入的計算模型、污染物釋放與産品數量之間的換算模型等來估算一個工程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程度。這樣便可以對工程項目的選址方案和實施方案提出有利於工程建設,又有利於防治環境污染的最佳方案,並可對環境保護措施投資進行估算,以獲得投資少而收效大的污染控製方案。
  環境影響評價可以根據不同的評價對象和評價要求,或者衹作污染物擴散的環境影響評價,或者對大氣、水、土壤、生物等環境要素分別進行單要素影響評價。污染物擴散的環境影響評價一般是采用大氣或水體的擴散模式進行估算的。
  評價方法 全面的環境影響評價方法有重疊法、矩陣法和環境評價係統法等。這些方法都是把區域環境作為一個完整的係統,進行綜合分析的。重疊法是把所評價區域的地形、地質、生物、景觀等調查資料分別繪製在按網格劃分的地圖上。把這些地圖互相重疊起來,可以瞭解環境變化狀況,以便提出工程項目對環境影響最小的實施方案。矩陣法是以
英文解釋
  1. n.:  environmental impact assessment
相關詞
環境環保環境影響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百科大全法規環境保護行政規章
檢測緑色食品出口檢測譜尼測試時間考試評價師風險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風險環境科學環境風險評價類比法工程分析證書市場研究
中國工業産業規劃工業園區規劃無錫環境工程環保設備更多結果...
包含詞
環境影響評價師水環境影響評價
聲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簡本
環境影響評價證書環境影響評價方法
大氣環境影響評價土壤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生態環境影響評價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方法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分析
農林水利類環境影響評價礦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環境影響評價師考試
海洋資源開發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
技術發展的環境影響評價水工程環境影響評價
流域規劃環境影響評價跨流域調水環境影響評價
流域治理開發環境影響評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
水利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
生態環境影響評價範圍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總綱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環境影響評價報告表2008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重點解析及仿真題庫: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城市軌道交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
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2008/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配套模擬試卷環境影響評價的風洞模擬試驗
2009年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0年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
河南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考試寶典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循環經濟技改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第二次公告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五”新增萬噸茅臺酒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第二次公告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五”新增萬噸茅臺酒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第一次公告貴陽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製審批管理規定(試行)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考點與要點分析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與標準匯編
2009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一本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分級審批規定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管理辦法國傢環境保護總局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程序規定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廣西北部灣經濟區發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
循環型社會材料循環與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審查專傢庫管理辦法
海洋石油開發工程環境影響評價管理程序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格證書管理辦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暫行辦法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行為準則與廉政規定環境影響評價案例分析基礎過關30題
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應試一本通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重點解析及仿真題庫環境影響評價相關法律法規
年全國環境影響評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五新增萬噸茅臺酒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第一次公告
中國貴州茅臺酒廠有限責任公司貴州茅臺股份有限公司十一五新增萬噸茅臺酒建設工程環境影響評價公衆參與第二次公告貴陽市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限製審批管理規定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