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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prrs),自二十世紀八十年代末期開始流行,1992年國際獸醫局正式命名,主要感染豬,尤其是母豬,該病嚴重影響其生殖功能,臨床主要特徵為流産,産死胎、木乃伊胎、弱胎,呼吸睏難,在發病過程中會出現短暫性的兩耳皮膚紫紺,故又稱為藍耳病。該病在上個世紀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曾經迅速傳遍世界各個養豬國傢,在豬群密集、流動頻繁的地區更易流行,常造成嚴重經濟損失。近幾年,該病在國內呈現明顯的高發趨勢,對養豬業造成了重大損失,已成為嚴重威脅我國養豬業發展的重要傳染病之一。
病原特點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prrs)的病原體為動脈炎病毒屬的成員,是一種有囊膜的單股正鏈rna病毒,病毒粒子呈球型,直徑為55~60納米。病毒有2個血清型,即美洲型和歐洲型,我國分離到的毒株為美洲型。病毒對酸、鹼都較敏感,尤其很不耐鹼,一般的消毒劑對其都有作用,但在空氣中可以保持3周左右的感染力。
傳播特點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的主要感染途徑為呼吸道,空氣傳播、接觸傳播、精液傳播和垂直傳播為主要的傳播方式,病豬、帶毒豬和患病母豬所産的仔豬以及被污染的環境、用具都是重要的傳染源。此病在仔豬中傳播比在成豬中傳播更容易。當健康豬與病豬接觸,如同圈飼養,頻繁調運,高度集中,都容易導致本病發生和流行。豬場衛生條件差,氣候惡劣、飼養密度大,可促進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的流行。老鼠可能是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病原的攜帶者和傳播者。
臨癥特點
  各種年齡的豬發病後大多表現有呼吸睏難癥狀,但具體癥狀不盡相同。
  母豬染病後,初期出現厭食、體溫升高、呼吸急促、流鼻涕等類似感冒的癥狀,少部分(2%)感染豬四肢末端、尾、乳頭、陰戶和耳尖發紺,並以耳尖發紺最為常見,個別母豬拉稀,後期則出現四肢癱瘓等癥狀,一般持續1~3周,最後可能因為衰竭而死亡。懷孕前期的母豬流産,懷孕中期的母豬出現死胎、木乃伊胎,或者産下弱胎、畸形胎,哺乳母豬産後無乳,乳豬多被餓死。
  公豬感染後表現咳嗽、打噴嚏、精神沉鬱、食欲不振、呼吸急促和運動障礙、性欲減弱、精液質量下降、射精量少。
  生長肥育豬和斷奶仔豬染病後,主要表現為厭食、嗜睡、咳嗽、呼吸睏難,有些豬雙眼腫脹,出現結膜炎和腹瀉,有些斷奶仔豬表現下痢、關節炎、耳朵變紅、皮膚有斑點。病豬常因繼發感染胸膜炎、鏈球菌病、喘氣病而致死。如果不發生繼發感染,生長肥育豬可以康復。
  哺乳期仔豬染病後,多表現為被毛粗亂、精神不振、呼吸睏難、氣喘或耳朵發紺,有的有出血傾嚮,皮下有斑塊,出現關節炎、敗血癥等癥狀,死亡率高達60%。仔豬斷奶前死亡率增加,高峰期一般持續8~12周,而胚胎期感染病毒的,多在出生時即死亡或生後數天死亡,死亡率高達100%。
  有一點需要註意:血清學調查證明,豬群中繁殖與呼吸綜合徵陽性率高達40%~50%,但出現臨床癥狀的不過10%,目前對這種亞臨床感染的認識仍顯不足。
剖檢特點
  剖檢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病死豬,主要眼觀病變是肺彌漫性間質性肺炎,並伴有細胞浸潤和卡他性肺炎區,肺水腫,在腹膜以及腎周圍脂肪、腸係膜淋巴結、皮下脂肪和肌肉等處發生水腫。
  在顯微鏡下觀察,可見鼻黏膜上皮細胞變性,纖毛上皮消失,支氣管上皮細胞變性,肺泡壁增厚,膈有巨噬細胞和淋巴細胞浸潤。母豬可見腦內竈性血管炎,腦髓質可見單核淋巴細胞性血管套,動脈周圍淋巴鞘的淋巴細胞減少,細胞核破裂和空泡化。
診斷要點
  根據病原、傳播特點、臨床癥狀及剖檢特點可做出初步診斷,但要註意與癥狀相似的一些病毒性傳染病相鑒別,如流感、細小病毒病、流行性腹瀉等。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是病毒性傳染病,確診必須進行血清學鑒定或病毒分離鑒定。
  有關專傢提供了一個直觀判斷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的基本原則,可以供臨床參考使用,如果豬場在14天內出現下述臨床指標中的2個,就可判定為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疑似病例:
  1.母豬流産或早産超過8%;
  2.死産占産仔數20%;
  3.仔豬出生後1周內死亡率超過25%。
綜合防製
  如前所述,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是病毒病,臨床上沒有特效藥物,衹能采取對癥治療的辦法加以控製。
  1.對於體溫升高的病豬,可以使用30%安乃近註射液20~30毫升,地塞米鬆25毫剋,青黴素320~480萬單位,鏈黴素2剋,一次肌註,每日2次;或者每公斤體重用黃金1號0.1毫升、安妥註射液0.1毫升、安布註射液0.1毫升,分點肌註,每天1次,連用3天。
  2.對於食欲不振的病豬,使用胃復安1毫剋/公斤體重,維生素b120毫升,1次肌註,每天1次;對於食欲廢絶但呼吸平穩的病豬,可以使用5%葡萄糖????水500 毫升、病毒唑20毫升、vb10毫升,加入頭孢5號25~35毫剋/公斤體重,混合靜註,另外肌註vc10毫升。
  3.對於産後無乳的母豬,選用潔黴素180萬單位、50%葡萄糖50~100毫升靜脈註射,也可註射催産素3~5支。
  4.對於繼發支原體肺炎的仔豬,可使用壯觀黴素或利高黴素15毫剋/公斤肌註1~2個療程,每個療程5天。
  5.對於繼發胸膜肺炎的仔豬,可采用速解靈2毫剋/公斤體重,每天1次,連註3天。
  另外,對病豬應進行有針對性的支持療法,以防止並發癥的發生,使損失降低到最低限度,可用10%葡萄糖或5%葡萄糖????水,配合使用阿莫西林、青黴素等抗生素。同時,還要加強豬捨衛生消毒和飼養管理工作,減少環境中不利因素的影響,增加日糧中維生素和礦物質的含量。為減少應激反應,可在豬日糧中加入平安康,用量是每500公斤飼料添加1公斤,連用1周。
預防
  1.及時註射疫苗。一般情況下,種豬接種滅活苗,而育肥豬接種弱毒苗。因為母豬若在妊娠期後三分之一的時間接種活苗,疫苗病毒會通過胎盤感染胎兒;而公豬接種活苗後,可能通過精液傳播疫苗病毒。弱毒苗的免疫期為4個月以上,後備母豬在配種前進行2次免疫,首免在配種前2個月,間隔1個月進行二免。小豬在母源抗體消失前首免,母源抗體消失後進行二免。滅活苗安全,但免疫效果略差,基礎免疫進行2次,間隔3周,每次每頭肌註4毫升,以後每隔5個月免疫1次,每頭4毫升。
  什麽時候接種疫苗,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不可一概而論。但若豬場存在病毒,在使用疫苗前,最好先對全場進行嚴格徹底的消毒,每天一次,連續5天,同時在飼料中添加復方磺胺嘧啶、金黴素400摩爾/升、阿莫西林200摩爾/升,連喂5天,使豬群體內毒素含量降低到一定程度後再註射疫苗。
  2.受疫情威脅的豬場,應在飼料和飲水中添加藥物,方法是:産前1周和産後1周,在飼料中添加支原淨100毫剋/公斤加土黴素或金黴素300 毫剋/公斤,也可添加smz,産後肌肉註射阿莫西林。仔豬在斷奶後1個月,用支原淨50 毫剋/公斤加土黴素或金黴素150 毫剋/公斤拌料飼喂,同時用阿莫西林500毫剋/升飲水。
  3.最根本的辦法是消除病豬、帶毒豬和徹底消毒豬捨(如熱水清洗、空欄消毒),嚴密封鎖發病豬場,對死胎、木乃伊胎、胎衣、死豬等,應進行焚燒等無害化處理,及時撲殺、銷毀患病豬,切斷傳播途徑。堅持自繁自養,因生産需要不得不從外地引種時,應嚴格檢疫,避免引入帶毒豬。
  4.加強飼養管理,調整好豬的日糧,把礦物質(fe、ca、zn、se、mn等)提高5%~10%,維生素含量提高5%~10%,其中ve提高100%,生物素提高50%,平衡好賴氨酸、蛋氨酸、胱氨酸、色氨酸、蘇氨酸等,都能有效提高豬群的抗病力。
  另外,在母豬分娩前20天,每天每頭母豬投喂阿司匹林8剋,直到産前一周停止,能減少流産的發生。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 定義
  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是豬群發生以繁殖障礙和呼吸係統癥狀為特徵的一種急性、高度傳染的病毒性傳染病。
防治技術規範
  from:http://www.sdxms.com/type.asp?news_id=330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是由豬繁殖與呼吸綜合徵(俗稱藍耳病)病毒變異株引起的一種急性高致死性疫病。仔豬發病率可達100%、死亡率可達50%以上,母豬流産率可達30%以上,育肥豬也可發病死亡是其特徵。
  為及時有效地預防、控製和撲滅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農業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和《國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及有關法律法規,製定本規範。
  1 適用範圍
  本規範規定了高致病性豬藍耳病診斷、疫情報告、疫情處置、預防控製、檢疫監督的操作程序與技術標準。
  本規範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一切與高致病性豬藍耳病防治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個人。
  2 診斷
  2.1 診斷指標
  2.1.1 臨床指標
  體溫明顯升高,可達41℃以上;眼結膜炎、眼瞼水腫;咳嗽、氣喘等呼吸道癥狀;部分豬後軀無力、不能站立或共濟失調等神經癥狀;仔豬發病率可達100%、死亡率可達50%以上,母豬流産率可達30%以上,成年豬也可發病死亡。
  2.1.2 病理指標
  可見脾髒邊緣或表面出現梗死竈,顯微鏡下見出血性梗死;腎髒呈土黃色,表面可見針尖至小米粒大出血點斑,皮下、扁桃體、心髒、膀胱、肝髒和腸道均可見出血點和出血斑。顯微鏡下見腎間質性炎,心髒、肝髒和膀胱出血性、滲出性炎等病變;部分病例可見胃腸道出血、潰瘍、壞死。
  2.1.3 病原學指標
  2.1.3.1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分離鑒定陽性。
  2.1.3.2 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病毒反轉錄聚合酶鏈式反應(RT-PCR)檢測陽性。
  2.2 結果判定
  2.2.1 疑似結果
  符合2.1.1和2.1.2,判定為疑似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2.2.2 確診
  符合2.2.1,且符合2.1.3.1和2.1.3.2之一的,判定為高致病性豬藍耳病。
  3 痊情報告
  3.1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豬出現急性發病死亡情況,應及時嚮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報告。
  3.2 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在接到報告或瞭解臨床懷疑疫情後,應立即派員到現場進行初步調查核實,符合2.2.1規定的,判定為疑似疫情。
  3.3 判定為疑似疫情時,應採集樣品進行實驗室診斷,必要時送省級動物疫控機構或國傢指定實驗室。
  3.4 確認為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時,應在2個小時內將情況逐級報至省級動物疫控機構和同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省級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和動物疫控機構按有關規定嚮農業部報告疫情。
  3.5 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確診結果,按規定公佈疫情。
  4 疫情處置
  4.1 疑似疫情的處置
  對發病場/戶實施隔離、監控,禁止生豬及其産品和有關物品移動,並對其內外環境實施嚴格的消毒措施。對病死豬、污染物或可疑污染物進行無害化處理。必要時,對發病豬和同群豬進行撲殺並作無害化處理。
  4.2 確認疫情的處置
  4.2.1 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由所在地縣級以上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劃定疫點、疫區、受威脅區。
  疫點:為發病豬所在的地點。規模化養殖場/戶,以病豬所在的相對獨立的養殖圈捨為疫點;散養豬以病豬所在的自然村為疫點;在運輸過程中,以運載工具為疫點;在市場發現疫情,以市場為疫點;在屠宰加工過程中發現疫情,以屠宰加工廠/場為疫點。
  疫區:指疫點邊緣嚮外延3公裏範圍內的區域。根據疫情的流行病學調查、免疫狀況、疫點周邊的飼養環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脈等)等因素綜合評估後劃定。
  受威脅區:由疫區邊緣嚮外延伸5公裏的區域劃為受威脅區。
  4.2.2 封鎖疫區
  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嚮當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申請發佈封鎖令,對疫區實施封鎖:在疫區周圍設置警示標志;在出入疫區的交通路口設置動物檢疫消毒站,對出入的車輛和有關物品進行消毒;關閉生豬交易市場,禁止生豬及其産品運出疫區。必要時,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可設立臨時監督檢查站,執行監督檢查任務。
  4.23 疫點應采取的措施
  撲殺所有病豬和同群豬;對病死豬、排泄物、被污染飼料、墊料、污水等進行無害化處理;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捨、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
  4.2.4 疫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被污染的物品、交通工具、用具、豬捨、場地等進行徹底消毒;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5 受威脅區應采取的措施
  對受威脅區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並加強疫情監測。
  4.2.6 疫源分析與追蹤調查
  開展流行病學調查,對病原進行分子流行病學分析,對疫情進行溯源和擴散風險評估。
  4.2.7 解除封鎖
  疫區內最後一頭病豬撲殺或死亡後14天以上,未出現新的疫情;在當地動物疫控機構的監督指導下,對相關場所和物品實施終末消毒。經當地動物疫控機構審驗合格,由當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由原發佈封鎖令的人民政府宣佈解除封鎖。
  4.3 疫情記錄
  對處理疫情的全過程必須做好完整詳實的記錄(包括文字、圖片和影像等),並歸檔。
  5 預防控製
  5.1 監測
  5.1.1 監測主體
  縣級以上動物疫控機構。
  5.1.2 監測方法
  流行病學調查、臨床觀察、病原學檢測。
  5.1.3 監測範圍
  5.1.3.1 養殖場/戶,交易市場、屠宰廠/場、跨縣調運的生豬。
  5.1.3.2 對種豬場、隔離場、邊境、近期發生疫情及疫情頻發等高風險區域的生豬進行重點監測。
  5.1.4 監測預警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對監測結果及相關信息進行風險分析,做好預警預報。
  農業部指定的實驗室對分離到的毒株進行生物學和分子生物學特性分析與評價,及時嚮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報告。
  5.1.5 監測結果處理
  按照《國傢動物疫情報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將監測結果逐級匯總上報至國傢動物疫控機構。
  5.2 免疫
  5.2.1 對所有生豬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免疫,免疫方案見《豬病免疫推薦方案(試行)》。發生高致病性豬藍耳病疫情時,用高致病性豬藍耳病滅活疫苗進行緊急強化免疫。
  5.2.2 養殖場/戶必須按規定建立完整免疫檔案,包括免疫登記表、免疫證、畜禽標識等。
  5.2.3 各級動物疫控機構定期對免疫豬群進行免疫抗體水平監測,根據群體抗體水平消長情況及時加強免疫。
  5.3 加強飼養管理,實行封閉飼養,建立健全各項防疫制度,做好消毒、殺蟲滅鼠等工作。
  6 檢疫監督
  6.1 産地檢疫
  生豬在離開飼養地之前,養殖場/戶必須嚮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報檢。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接到報檢後必須及時派員到場/戶實施檢疫。檢疫合格後,出具合格證明;對運載工具進行消毒,出具消毒證明,對檢疫不合格的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6.2 屠宰檢疫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的檢疫人員對生豬進行驗證查物,合格後方可入廠/場屠宰。檢疫合格並加蓋(封)檢疫標志後方可出廠/場,不合格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6.3 種豬異地調運檢疫
  跨省調運種豬時,應先到調入地省級動物衛生監督機構辦理檢疫審批手續,調出地按照規范進行檢疫,檢疫合格方可調運。到達後須隔離飼養14天以上,由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
  6.4 監督管理
  6.4.1 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流通環節的監督檢查,嚴防疫情擴散。生豬及産品憑檢疫合格證(章)和畜禽標識運輸、銷售。
  6.4.2 生産、經營動物及動物産品的場所,必須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取得動物防疫合格證。當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應加強日常監督檢查。
  6.4.3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處置及轉運、屠宰、加工、經營、食用病(死)豬及其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