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 > 特別301條款
  美國“特別301條款”是廣義的“301條款”的一種,該條款始見美國於《1974年貿易法》第182條,《1988年綜合貿易與競爭法》第1303條對其內容做了增補。“特別301條款”專門針對那些美國認為對知識産權沒有提供充分有效保護的國傢和地區。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ustr)每年發佈“特別301評估報告”,全面評價與美國有貿易關係的國傢的知識産權保護情況,並視其存在問題的程度,分別列入“重點國傢”、“重點觀察國傢”、“一般觀察國傢”,以及“306條款監督國傢”。對於被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列入“重點國傢”的公告後30天內對其展開6-9個月的調查並進行談判,迫使該國采取相應措施檢討和修正其政策,否則美國將采取貿易報復措施予以製裁;一旦被列入“306條款監督國傢”,美國可不經過調查自行發動貿易報復;而被列入“重點觀察國傢”、“一般觀察國傢”則不會立即面臨報復措施或要求磋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