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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 1
  特別消費稅
  為調節消費對特定的消費品徵收的由消費者直接負擔的一種流轉稅。
  1988年,中國生産、流通領域出現了彩色電視機、小轎車等商品供求矛盾突出,經營渠道混亂,倒買倒賣牟取暴利的現象,嚴重地損害了國傢和消費者的利益,擾亂了經濟秩序。國務院為了整頓和治理這種混亂現象,調節消費,調節生産,減少進口用匯,决定從1989年2月1日起對彩色電視機實行專營,對小轎車加強銷售管理,同時開徵特別消費稅。這是國傢運用行政、經濟、法律手段進行宏觀調控的一項重要措施。
  為了便於徵管,特別消費稅選定了工業環節和進口環節為納稅環節。特別消費稅采用定額稅率,即規定單位稅額徵收。單位稅額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和調整。
  1990年底的單位稅額為:
  (1)彩色電視機:14英寸和14英寸以下,每臺100元;16英寸、18英寸、22英寸每臺300元;20英寸每臺400元;21英寸(平面直角)每臺550元。
  (2)小轎車:進口整車,從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伏爾加牌每輛0.8萬元;拉達牌(各種規格)每輛0.5萬元;波羅乃茨、菲亞特125p(含箱式)、達西亞牌每輛0.2萬元;菲亞特126p牌暫免徵特別消費稅。從蘇聯、東歐地區以外進口的,每輛4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夏利牌每輛0.2萬元;桑塔納牌、標緻(505)牌、奧迪(100,四缸)牌,每輛1.5萬元;北京切諾基牌每輛1萬元;國産小轎車每輛1萬元。
  (3)吉普車:進口整車,從蘇聯、東歐地區進口的拉達2121牌、阿羅2424牌每輛0.5萬元;其他車每輛3.5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5萬元;國産吉普車每輛0.5萬元。
  (4)面包車(包括工具車):進口整車每輛3萬元;進口散件組裝車每輛1萬元。國産車每輛0.5萬元。
  特別消費稅的減免稅規定:
  (1)出口的應稅小轎車免徵特別消費稅
  (2)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的外交代表機構(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及有關國際組織的在華機構)和外交人員(外國駐華使領館具有派遣國國籍的人員以及有關國際組織在華機構的外籍代表),進口和在國傢批準的免稅商店或銷售點購買的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自用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3)外國企業、新聞代表機構、外商投資企業及其在華常駐人員或技職人員進口的彩色電視機和小轎車,以及旅客攜帶進口的彩色電視機,海關規定免徵進口稅的,免徵特別消費稅
  (4)外貿企業、工貿公司為出口而從工業企業收購的國産彩色電視機;
  (5)中國友誼服務總公司下屬友誼公司(商店)、華僑商品供應係統、外輪供應公司和中國華僑旅遊僑匯服務總公司及其下屬僑匯商店,以外匯和僑匯銷售的彩色電視機,不論國産和進口,一律減半徵收特別消費稅,並在發票上如實註明減徵後的特別消費稅稅額;
  (6)工業企業直接出口或委托外貿、工貿企業代理出口的國産彩色電視機,出口後憑報關單、出口發票和代理出口産品證明,嚮其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免徵特別消費稅手續;
  (7)國傢稅務局確定的其他免稅。1994年稅製改革時,國傢設置了新的消費稅稅種,代替了原來的特別消費稅
包含詞
房地産特別消費稅彩色電視機特別消費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