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
目錄
概念及其構成
  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是指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人民民主專政的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所謂造謠,是指為了達到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無中生有。捏造虛假事實,迷惑群衆;所謂誹謗,是指為了達到顛覆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目的,而散布有損於國傢政權和社會主義制度的言論,以損害國傢政權的形象。
  行為人衹要具有以造謠、誹謗或者其他方式煽動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行為,不管其所煽動的對象是否相信或接受其所煽動的內容,也不管其是否去實行所煽動的有關顛覆活動,均不影響犯罪的構成。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即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本條將犯罪主體分別規定為首要分子、罪行重大的、積極參加的和其他參加的。實施顛覆政府行為的都可以成為本罪主體,但主要是那些在中央和地方竊據黨、政、軍重要職位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野心傢、陰謀傢。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具有顛覆或者煽動顛覆國傢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惡意。
認定
  1、在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中,認定煽動的方式,應註意同那些一時不明真相的群衆輕信、誤傳小道消息或出於善意對某些政府行為或領導人進行批評、發牢騷相區別,不能將後者依犯罪處理。
  2、煽動顛覆國傢政權罪與其他危害國傢安全罪的教唆犯的區別(1)行為直接影響的對象或影響的方式不同。本罪一般是公開,對不特定的多人進行煽動,當然也不排除個別的一個一個地對多人進行分別煽動的情況。但其他危害國傢安全罪的教唆犯衹是對特定對象進行教唆,一般不是公開的。(2)侵害具體對象的行為內容不同。本罪的犯罪行為包括一項,即煽動顛覆國傢政權,其他危害國傢安全罪的教唆犯的行為內容則根據具體情況而定。(3)確定罪名的根據不同。本罪的根據僅在於本條第2款,而後者則包括總則和危害國傢安全罪的有關規定,是多樣性的。(4)處罰的原則也不同。對本罪應嚴格按本罪法定刑處罰,後者則應按總則的規定並結合其教唆行為具體觸犯的罪名,依照其在危害國傢安全的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
  三、處罰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本法第56條和第113條的規定,犯本罪的,應當附加剝奪政治權利,可以並處沒收財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