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度教
印度宗教,如印度教和佛教,都指定用火葬的。這些宗教把身體看作是一種用來支撐靈魂的工具。引用薄伽梵歌“就像脫去舊衣服,然後穿上新的,靈魂在死後離開身體並獲得一個新的”。因此,死去的肉體是沒有神聖的,因為靈魂已經離開了肉體。因此,火葬在東方宗教被視為合乎道德的。在錫剋教,雖然文化上是認為火葬是較好,但他們也不禁止土葬。
根據印度教傳統,認為火化屍體能促使感覺超脫到精神飽滿脫離現實的精神,這將有助於去“另一個世界”(死亡的最終目的地)。這也解釋了為什麽聖人(由於終身苦行修行,其精神已經足夠“超脫”)和小孩(精神生活的時間短,不足於附在這世界)能使用土葬。印度教聖人是以盤腿打形坐式下葬的,不像其他宗教是水平形式,火葬被稱為“antim-samskara”,從字面上來看,意思是“最後的儀式”(last rites)。當火葬或“最後的儀式”進行時,“禮拜”(Puja)也會同時進行。“禮拜”是一個印度教的祈禱儀式,以協助精神進入死後的世界。
基督教
主條目:en:Cremation in the Christian World
在基督教國傢和文化中,一般都是勸阻用火葬的。因為他們相信身體會復活。但是經過多個世紀後,信徒也漸漸接受火葬。
羅馬天主教
羅馬天主教會反對火葬源於幾個想法:第一,死者的身體就像一個接受聖物的工具,其本身就是莊嚴神聖的; 第二,作為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它應該以光榮和敬畏的方法來處理,很多早期的此類處置屍體做法都被視作是異教徒行為,或侮辱屍體;第三,模仿耶穌的埋葬,基督徒的身體的應該是埋葬的;第四,進行火葬等於否定了身體的復活。儘管如此,火葬沒有完全被禁止,可能因為怕抵觸了神去復活身體的能力,但是這已在早期米紐修斯·費裏剋斯(Minucius Felix)的對話錄渥大維(Octavius)中被駁斥了。
在中世紀歐洲,有時需要同時處理衆多屍體,如經過戰鬥,瘟疫或饑荒後,屍體容易造成疾病蔓延,所以必須進行火葬。然而,早期的土葬或埋葬仍受法律管製,除非在特別情況下,為公衆利益,纔可以進行火葬。此外,在18世紀或以後,唯理主義者和古典派再次倡導火葬,並以此來否認復活和來世,雖然支持火葬的運動大半在他們的工作去解釋和反駁神學對火葬的問題。但天主教會內反對火葬的情緒,在聯想到火葬是“神公然的敵人”時變得更加僵化。並製定了規則來反對火葬,這直到1960年代纔軟化,雖然天主教仍偏愛於傳統土葬或埋葬,但傢屬則可自由選擇是否進行火葬,而不會被認為是拒絶相信屍體的復活。
直到1997年,天主教禮儀規章要求追思彌撒後纔可以火葬,因此如果可能的話,遺體須要出席於彌撒,遺體的出現作為一個象徵,並會接受祝福和禱告。當彌撒完畢,屍體可以火化,第二個服務也可跟隨在火葬場或公墓舉行,稍後骨灰將如同身體埋葬一樣的埋起。現在禮拜儀式規定,彌撒上可以有骨灰容器,但是必須得到當地主教的允許。此外,教會仍特別要求要恭敬地處置骨灰,一般骨灰被安葬或放在一個適當的容器中,例如骨灰盒(而不是散掉或保存在傢裏,雖然也有天主教徒這樣做)。現在的天主教墳場也定期接待火化的遺體和很多都設有靈灰安置所。
新教
新教教會很歡迎使用火葬,並早於天主教教會;但教會內贊成火葬的意見並不一致。首個在新教國傢的火葬場建於1870年代。1908年,英國著名聖公會教堂之一西敏寺的司祭長和聖堂參事會,都要求火化,然後將其骨灰安葬在修道院周圍的土地。在許多新教教派,撒開或“鋪蓋”(骨灰)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一些教會更有自己的“紀念花園”,以供人撒骨灰。其他基督教團體也有支持火葬。包括耶和華見證人[33]。
東正教和其他相關反對火葬的宗教
另一方面,一些基督教的分支仍然反對火葬,其中包括一些少數的新教團體[34]。最值得註意的是東正教教會,他們是禁止火葬。例外的情況也會接受,就是無法避免的事(如國內當局要求,或因疫病),或是其他良好的原因,但是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原因而選擇火葬,死者是不容許的在其教堂內進行葬禮的,也可能永久不能在其教堂禮儀祈禱。在東正教,火葬也是違反一般復活的教條,因此這被認為是嚴厲的[35][36]。
摩門教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的領導人曾經宣稱強烈勸阻使用火葬,這是基於LDS相信屍體是神聖的,並認為身體與靈魂最終會團聚。著名的LDS領導人麥康基布司(Bruce R. McConkie)[37]寫道“衹有在最不平凡和不尋常的情況下”火葬和LDS教誨纔是一致的。
猶太教
猶太教歷來不贊成火化(這是鄰近的青銅時代文化的傳統處置死者的方法)。傳統上,也不贊成以香油防腐和做成木乃伊的保存死者方式[38][39],一種古埃及人的做法。在19世紀和20世紀早期,由於在許多歐洲城鎮的猶太人墓地已很稠密和不夠空間,火葬成為猶太教自由派處置屍體的核準方法。目前的自由運動像革新猶太教仍然支持火葬,雖然土葬仍是最好的選擇[40]。
正統猶太教對於火葬保持了嚴格的規限,不贊成的原因是因為哈拉卡(猶太法律)禁止它。哈拉奇剋(halakhic)關註的是,高舉身體復活是“主流”猶太教的一個核心信仰,相對於古老的趨勢,如否定復活的撒都該人。此外,猶太人大屠殺事件的記憶──數百萬猶太人被殺害,他們的屍體都是被丟棄在火葬場或焚燒爐焚燒的,這使正統猶太教[41][42],保守猶太教更加對火葬反感和反對[43][44]。
瑣羅亞斯德教
傳統上,瑣羅亞斯德教是否定火葬和土葬,認為這類喪葬會引緻火災和地球污染。而他們傳統處置屍體的方法,是通過祭祀把屍體放在“無聲塔”,但是現在已經越來愈多人以土葬及火葬替代。一些當代信徒人物也選擇了火葬,例如皇后樂隊成員佛萊迪·摩剋瑞在死後便用火化儀式進行。
新異教主義(Neopaganism)
根據考古記錄的女權主義的解釋,火葬通常是指在父權宗教的屍體棄置,其上升的煙象徵著死者的精神升到天上聖父的旁邊。而母權宗教都是被認為較偏愛於土葬的,因為土葬形式就像一個人睡在母親的胎裏一樣,墓穴代表子宮,因此死後用土葬就代表把身體交還給地球母親。現代的新異教主義,Ásatrú也偏愛火葬,就如塞爾特多神教。
其他准許火葬的宗教
Ásatrú、佛教、基督教(包括愛爾蘭聖公會、威爾士聖公會、加拿大聯合教會、路德教會、循道公會、摩拉維亞教會、救世軍、蘇格蘭聖公會和耶和華見證人)、基督教科學派、山達基教會、印度教(不強製於苦行僧、閹人和五歲下的小孩)、耆那教、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錫剋教、基督教公誼會(教友派)、和一神普救派全部准許火葬。
其他禁止火葬的宗教
伊斯蘭教和瑣羅亞斯德教都是禁止火葬。中國朱熹的程朱理學也強烈反對子女火化父母的屍體,認為這是不孝的行為。而埃及人則相信火葬會殺死“Ka”(法老的靈魂),但他們並不禁止火葬,在遠古時代,火葬是一種用來處理罪犯的作法,從而令其得不到來世。
歷史
日本江戶時代的火葬,出版於1867年‘日本的禮儀和習慣的草圖’
古代
據考古記錄,火葬始於至少2萬6千年前的蒙戈湖(Mungo Lake)火葬。
替代的死亡禮儀強調處置遺體的方法,埋葬(土葬,火葬,和暴曬)經歷歷史的各偏好時期。
在中東和歐洲,土葬及火葬在新石器時代的考古記錄裏是很明顯有的。文化種族也有其自己的偏愛和禁令。古埃及人發展出一種錯綜復雜的靈魂神學輪回,並禁止火葬,這也被閃語族廣泛采用。巴比倫人則根據希羅多德來防腐其屍體。早期的波斯人實行火葬,但在瑣羅亞斯德時期被禁止了。腓尼基人均實行火葬和土葬。古希臘人和羅馬人一般會把將火葬與軍事榮譽一同進行。
在歐洲,火葬的痕跡可追溯至青銅時代早期(約西元前2000年)的潘諾尼亞平原和沿中多瑙河一帶。風俗在整個銅器時代的歐洲與甕棺墓地文化(約西元前1300年)成為主導。在鐵器時代,土葬再次盛行,而火葬持續至維蘭諾瓦文化及其他地方。荷馬所著的伊裏亞德裏的故事人物帕特羅剋洛斯的葬禮曾敘述火葬,隨後更埋葬在一個類似甕形的墳墓,這被認為是最早描述的火葬儀式。但是火葬在那個時代並不盛行,因為在美錫尼文明時代,土葬纔是首選,荷馬可能反映在寫伊利亞德時代較為普遍使用的火葬。英國科學史傢威廉·丹皮爾認為:“火葬衹是後來纔發現,而且大半見於歐洲中部,因為那裏的森林提供了充足的燃料”,“公元前九世紀,地中海人都實行土葬,但在荷馬筆下的英雄都用火葬”[45]
批評安葬儀式也是宗教化爭議裏一種常見的中傷,一方會把火葬聯想到拜火或人類祭品。
印度教是顯著地不僅允許並公開指定進行火葬的宗教。火葬在印度首先表明於墓地H文化(Cemetery H culture,約西元前1900年)的,被認為是吠陀文明的形成階段。梨俱吠陀包括了新興做法的參考,在曼陀羅10.15.14,那裏祖先“均進行火葬(agnidagdhá-)和不火葬(ánagnidagdha-)”。
在古希臘和古羅馬,火葬仍然有的,但就不普遍。據西塞羅,在羅馬土葬被認為是較古老的儀式,而最尊貴的市民傳統都是火葬的,尤其是上層階級和帝國家庭的成員。
基督教反對火葬,其一是尊從猶太教的教義,其二是試圖去廢除希臘羅馬異教(Graeco-Roman pagan)的禮儀。在5世紀前,火葬幾乎在歐洲消失。
在中國遠古時代,受儒傢思想“入土為安”的影響,火葬並不盛行,因《周禮》規定“衆生必死,死必歸土”,厚葬纔是孝順,反倒是邊疆民族很早就有火葬,如《墨子·節喪下》:“秦之西有儀渠之國,其親戚死,聚薪柴而焚之,熏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子”,《荀子·大略》又說:“氏羌之虜也,不憂其係縲也,而憂其不焚也。”中國興起火葬的觀念還在佛教傳入之後。《大唐西域記·印度總述》載述:“送終殯葬,其儀有三:一曰火葬,積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水漂散;三曰野葬,棄林飼獸。”
中世紀
在歐洲部分地區,火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甚至可以因此判處死刑[46]。火葬有時會被當局當做懲罰異教徒的一部分,這不衹包括在火刑柱上被燒死。舉例來說,威剋裏夫的遺體在死後被火化後的幾年後被挖出來,並將骨灰扔入河裏[47],明確作為他否認羅馬天主教教義的聖餐變體的死後懲罰[48]。懲罰性質的火葬持續到近代。舉例說,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2名在紐倫堡審判被裁定反人道罪的男子,其屍體沒有被送返其家庭,而是被火化,然後放置在一處秘密的地點,作為法律程序的一個特別部分去試圖戒絶其後任何形式的紀念活動[49]。而在日本,有一座用來紀念許多被處决的戰犯(已被火化)的建築,並允許放置其遺骸在那裏(詳細請參見靖國神社) [50] 。
佛教在漢朝傳入中國,中國開始出現有火葬,佛教稱荼毗,寺院的焚屍爐又稱為化身窯。教徒並流行把屍體擺成打坐的姿勢後火葬。《高僧傳》記載了許多中外僧徒焚身之事,有的以自焚圓寂,有的死後焚化火葬。建隆三年(962年),宋太祖趙匡胤曾詔回;“近代以來,遵用夷法,率多火葬。”[51],三月,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來,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52]但火葬仍舊流行,朱熹在《朱子文集》捲一十四《跋嚮伯元遺戒》說:“自佛法入中國,上自朝廷,下達閭巷,治喪禮者,一用其法。”“茶毗火葬法”在宋代大為流行,例如《水滸》第25回中武大郎和51回中滄州知府的小兒子死後均在棺材內火葬。南宋朝廷仍禁民間火葬,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監登聞鼓院範同上奏,說“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建議朝廷撥地令貧民葬親。理學興盛之後,火葬逐漸衰落。元朝規定土著漢人一律土葬[53]。
明清之際中國仍禁止火葬,但仍無法完全根除火葬的習俗,據明嘉靖《尤溪縣志·地理捲·謠俗》記載,“普通民衆去逝,屍體積柴而焚之”,吳縣通濟寺設焚化亭,供民間火葬[54]。清初允許火葬,滿人入關前也是實行火葬,例如努爾哈赤去世後為火化,稱為“寶宮”的骨灰壇葬在福陵,入關後的初期,順治帝、其愛妃董鄂氏以及孝康章皇后也是火葬,但此後開始限製火葬而鼓勵土葬。順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頒布喪葬條例[55]。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引《永康縣志》說浙江永康縣有八弊俗,其一就是火葬(詳細請參見中國殯葬史)。《大清律》後來規定:“其從尊長遺言,將屍體燒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殺人罪論死刑”;“旗人、蒙古喪葬,概不許火化”。但清朝的佛教僧尼,一部分信徒,以及寺廟收葬的流浪死者仍然在寺廟裏火葬。另外,瘟疫流行、或者客死異鄉者不便運靈柩回鄉的情況下,火葬也是權宜之策。
近代
1873年,帕多瓦教授Brunetti在維也納世界博覽會舉行了一個關於火葬的演講。在英國,運動得到維多利亞女王外科醫生亨利·湯普生先生的支持,他連同同事在1874年創立了英國火葬協會(Cremation Society of England)。歐洲首個火葬場建於在1878年,分別在英國沃金和德國哥達,而首個在北美洲的火葬場則於1876年由Francis Julius LeMoyne博士支持建於賓夕法尼亞州華盛頓。美國的第二火葬場被認為1877年7月31日由Charles F. Winslow在猶他州????湖城建立的。英國的首個正式火葬儀式舉行於1886年3月26日的沃金[56]。
火葬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立法,是始於一個威爾士醫生William Price火化他的兒子,事件發生在1883年前不久的歷史性城市蘭特裏森特的一個異教徒儀式裏[57]。醫生是一個衆所周知的孤僻的人,其火葬儀式最初被傢中和教會的人反對阻擋。警方其後歸還已部分燒焦的兒子屍體給他,條件是既不需安葬也不能火葬。但次年,醫生輩棄了承諾,並燒毀了他兒子的遺體。後來被逮捕,並於1884年在法院審判案件,結果,在同年2月修正合法化了火葬(這法例沒有擴展到愛爾蘭)。英國國會的法令,是為了使遺體火葬跟加有規則,並於1902年通過讓葬禮當局建立火葬場[58]。部分不同的新教教會也跟隨接受火葬,所持的基本理由是,“神能復活了一碗骨灰正如他能復活一碗塵土般容易”。1908年的天主教百科全書曾批評此,指他們為“險惡的運動”,並把他們與共濟會聯繫一起,雖然他們說:“沒有任何直接反對教會進行火葬的教條”[59]。1963年,教宗保祿六世對火葬解禁,並於1966年獲準天主教神父主持火葬儀式。
澳大利亞也開始建立現代火葬運動和社團。澳大利亞首個為特定目的而建造的現代化火葬場及教堂,在1901年建於南澳大利亞州首都阿德萊德的West Terrace Cemetery。這個小建築,類似於物在沃金的火葬場,自19世紀的風格大體保持不變,並完整運作直至1950年代末。經營歷史最悠久的火葬場在澳大利亞悉尼的魯剋伍德,開放於1925年。
在荷蘭,選擇性火葬協會(Association for Optional Cremation)[60] 1874年的成立帶來一個火葬優點和缺點的長期爭論。反對火葬的法律被質疑和廢票處理,並在1915年無效(荷蘭興建的首個火葬場的兩年後),直到1955年為止,火葬在荷蘭沒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認可[6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出於保護耕地、節省土地資源等原因,一貫倡導火葬。1956年4月27日,毛澤東、朱德、劉少奇、周恩來、鄧小平等151名高級官員聯合簽名,以個人名義倡導火葬。這些官員去世後基本為火葬,其中周恩來和鄧小平根據其遺願也未保留骨灰;唯一的例外是毛澤東的遺體至今尚未火葬,而是被防腐保存。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62]。首次規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推行火葬,並對不遵守該規定的國傢職工實行處分。1997年7月21日發佈的《殯葬管理條例》也有同樣規定[63]。但是推行並不順利,尤其於實農村地區。第一,“入土為安”是很多中國人傳統的觀念,尤其很多老年人都很反對火葬。此外,很多農村的人對火葬也不太理解,他們把火化後的骨灰如土葬般照樣地放進棺木然後在土葬,結果一樣不能節省土地。有些農民更是公開抵製,強行進行土葬,結果政府當局也強行挖開墳墓,進行火葬。此外,有些人為了堅持進行土葬,更有行賄官員,進行假火葬,製作假“火化證明”。[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