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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火葬
作者: 老捨 Lao She
  火葬
  
  這是一部以抗日武裝鬥爭為主調的作品,它描寫了我國軍隊乘敵占的“文城”空虛,派出便衣隊偷襲城池的英烈行為,以及城內諸色人物種種不同的面目、心態和命運。
  
  序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四
  第五
  第六
  第七
  第八
  第九
  第十
  第十一
  第十二
  第十三
  第十四
  第十五
  第十六
  第十七
  第十八
  第十九
  第二十
  第二十一
  第二十二
  第二十三
  第二十四
  第二十五
  第二十六
  第二十七
  第二十八
  第二十九
  第三十
  第三十一
  第三十二
No. 2
  處理死人遺體的一種方法,用火焚化屍體。
huǒ zàng huǒ zàng
  對死者實行火化、把骨灰裝入容器,然後埋葬或保存的行動或實踐
No. 4
  謂把屍骸投入火中焚毀。 晉 幹寶 《搜神記》捲十一:“ 渤海 太守 史良 好一女子,許嫁而不果, 良 怒,殺之,斷其頭而歸,投於竈下,曰:‘當令火葬。’”
No. 5
  葬法之一。用火焚化死人遺體,將骨灰裝入容器,然後埋葬或保存。盛行於古 印度 ,後隨佛教傳入 中國 。 明 清 時官府禁火葬。《南史·夷貊傳上·扶南》:“死者有四葬……火葬則焚為灰燼。” 唐 玄奘 《大唐西域記·印度總述》:“送終殯葬,其儀有三:一曰火葬,積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流漂散;三曰野葬,棄林飼獸。” 清 顧炎武 《日知錄·火葬》:“火葬之俗,盛行於 江 南,自 宋 時已有之。” 曹禺 《北京人》第三幕:“我死了,你就給我火葬。”
現代火葬程序
  檢查確保屍體的所有裝飾品已移除,這個程序不會在英國進行,詳細請見下文火葬儀式一般在火葬場舉行,那裏包括一個或多個的火化爐或火化“Retort”。火化爐是一個工業用的火爐,它的溫度可高達870-980°C(1600-1800°F)確保能瓦解屍體。火葬場可以是的禮拜堂或殯儀館的一部分,或墳場提供的獨立設施或服務。
  正在進行火化過程中現代火化爐的燃料包括天然氣和丙烷。然而,煤和焦炭一直用到60年代早期。很多的火化爐都是可調校的控製係統,用來監測火化時火爐的情況。
  火化爐每次衹準火化一具屍體,這也是很多國傢的法例,包括美國。
  擺放屍體的地方稱為“Retort”。它們以耐火磚來抗衡熱。為了保持其抗熱的能力,這些磚一般每五年便要更換一次。現代的火化爐都由電腦控製以確保其正確和安全使用,例如火化爐的門直至火化爐抵達操作的溫度方能開啓,。靈柩要盡快推進Retort,以避免火爐的熱經頂部打開的門流失。使用Charger(升高的手推車)能快速地把靈柩推進火爐,並能夠傾斜地把靈柩推進火化爐。部分火葬場容許傢屬觀看這個過程。這有時是因宗教儀式而進行,例如傳統的印度教葬禮儀式。
  絶大部分的火化爐都有標準大小。但一些比較大的城市會使用一些超大火化爐,這可處理重達200公斤的死者(441磅)。 但是不是所有過重者都能使用這方法,有些必須轉為土葬方式。此外很多大型火葬場會另設一個小火化爐來處理年幼或夭折的兒童。
  屍體容器
  遺骸接需要仔細過濾,以確保都是細小一個準備火化的屍體,首先會放置在一個箱內,它可以是一個簡單的紙板箱或木製靈柩。而多數的靈柩製造商都會提供一個專門用來火化的靈柩。另外,也可選擇內置紙箱的木製外殼靈柩,它看起來和一般傳統靈柩一樣。葬禮後,內部的箱會從靈柩取出來火化,這樣,靈柩外殼便可重複使用。此外,殯儀館也有提供出租靈柩服務,他們會在喪禮上用傳統的靈柩,然後移到另一個箱做火化。出租式的靈柩有時會被設計到有可拆卸床板和襯板,那麽每次使用衹要更換它們就可以了。
  在英國,屍體是不會如上文所述從靈柩中移走,然後再放置在另一個箱內火化的。他們的屍體會與靈柩一起火化,所以所有的英國靈柩一定要用能燃燒的材料來製作。其火葬經營守則(Code Of Cremation Practice)說明,靈柩一旦抵達火葬場後便不能再打開,並規定火化儀式必須與喪禮儀式同一天進行。因此,如果在英國火葬,其屍體由喪禮至火化完成前都會放在同一個靈柩內。還有由於靈柩到了火葬場後不能再打開,靈柩封閉前,傢屬必須把死者身上的珠寶首飾全部取走。火化程序完成後,剩下程序是通過磁場來移除剩餘的小量金屬,這些金屬埋稍後會被埋在火葬場附近的地下。
  在澳大利亞,死者火化的靈柩由承辦喪葬者提供。可重複使用的或紙板靈柩則不多。如果考慮成本問題,他們會提供在同業裏稱為“Chippie”的一種平的,粒片合板的靈柩。其把手位(如果適合)是塑料做的,也核準使用於火化爐內。靈柩可以因人而異用不同的粒片合板(有些會以天鵝絨柩衣蓋上)去穩固木材。大多數為外飾的粒片合板。
  火葬場的火化服務可以衹是“Delivery-only”,而沒有禮拜儀式服務(儘管教堂服務可能已舉行)或先在火葬場的小禮拜堂舉行儀式。“Delivery-only”使火葬場能如期進行火化服務,並最有效地利用火化爐,而未進行火化的將屍體會先放在冷藏室過夜。因此收費較低。“Delivery-only”可被稱作行業術語,如“西方教堂服務”(west chapel service)。
  火化和骨灰的處理
  剩餘的較大骨碎會放在稱為“骨灰研磨機”的機器裏,磨碎至更精細的骨碎片,有點類似於木灰,但密度更大。擺放屍體的箱會放在Retort,然後將其放在溫度為760至1150°C(1400至2100°F)的火化爐火化。在火化過程中,屍體的大部份(特別是器官)和其他軟組織都會因排放係統釋出的熱力和氣體而蒸發和氧化。整個過程通常需時約兩個小時。
  火化後所有剩下來的都是幹骨頭碎片(大多是鈣磷酸????及次要礦物質)。這些物質相當於身體的原有質量的大約3.5%(兒童的則占2.5%,但比例會因身體結構不同而有所相差)。由於幹骨頭碎片的重量非常接近骨骼的重量,所以它們會因應不同人而有所不同。研究指出,美國佛羅裏達州的成人(介於2至8磅,即0.9到3.6千克)樣本的平均重量為5.3磅(約2.4千克)。並是雙模態地分佈,男性(介於4至8磅,即1.8至3.6千克)的平均為6磅(2.7千克);女性(介於2至6磅,即0.9至2.7千克)的為4磅(1.8千克)。在這些樣本裏,總括所有成年骨灰樣本,超過6磅(2.7千克)是來自男性,低於4磅(1.8千克)則來自女性。
  珠寶首飾,如手錶和戒指,通常會在火化前拆下並退回傢屬。其他須拆除的非天然物件還有心髒起搏器,因為心髒起搏器可能會爆炸或損毀火化爐。在英國和其他國傢,承辦喪葬者須在運送屍體到火葬場前把起搏器拆除,並簽署一份聲明,指出已拆除所有心律調節器。
  火化完成後,骨頭碎片會從Retore掃出來,然後由操作者使用粉碎機,即骨灰研磨機(Cremulator)(非正式名稱為Crembola)把其磨至沙土狀的骨灰(註意,骨灰的細密度會因骨灰研磨機的效率不同而有別,而骨碎裏的識別芯片也可能在骨灰裏,這取决於不同國傢和設施)。骨灰研磨機通常會使用不同形式的旋轉或磨削機械裝置去以磨碎骨頭,如重金屬軸承對應於舊機型。由於火化後的骨頭碎片被磨成灰土狀,因此也就稱為“骨灰”。而英文中,一般稱骨灰為“ashe”(有灰燼之意),但專門名稱為“cremains”(是“cremated”(火化)和 “remains”(遺體)的混成詞)。但在日本和臺灣,除非傢屬事先請求,否則骨頭不會被磨成粉末,並由傢屬自己去“收拾”火化後的骨灰。
  接着,骨灰會被放置在一個容器裏,它可以是一個簡單的紙盒,或一個花式的骨灰甕。火葬一個不可避免後果是,還有微小的殘留骨碎仍會留在火化時的容器內,並可能和隨後火化的骨灰混在一起。
  並非所有火化後的剩餘物的都是骨頭,也可能始來自取漏的珠寶,本身的靈柩箱,死者的修補牙齒的材料,外科植入物,如髖關節代替物等熔化後金屬硬塊。大件物件,如鈦髖關節代替物,通常在磨碎前拆除,因為它們可能會損害研磨機。經過研磨,較小的金屬會被篩出,然後另外埋在遠離墳場的地方。
火葬用的柴堆
  在有些文化中,如印度教,屍體是放在火葬用的柴堆上焚燒的。柴堆會包圍着擺放死者屍體的地方。然後在柴堆點燃火,火便會焚燒了木材和其屍體。這種方法主要用在古代,例如伊利亞德(Iliad)。這種方法在使用火葬場火化爐的西方國傢也不常見,因為有些國傢法律都禁止。
骨灰保存或處置方法
  骨灰盒會照傢屬的意願以塑膠襯墊包起,或放置在一個骨灰甕並封起。火化後的骨灰會放在一個長方形的塑料容器中,再放進一個紙箱或絲絨袋內,又或骨灰甕內(如果傢屬已經購買了的話),然後歸還給死者近親。除了骨灰,火葬場當局會準備一張火葬的官方證明書給傢屬,用來證明死者遺體已合法處置,證書必須與骨灰一同保留。
  骨灰可以存放在一個骨灰甕,或撒在一個特殊的地方,如山上,海中(海葬),或埋在地下等。其它特別的例子有通過氦氣球,煙花,獵槍子彈射出或從飛機上散落地面等。有服務更將骨灰送到太空,或用人造鑽石製造機將骨灰造成鑽石,由於骨灰的主要成份和鑽石一樣都是碳。此外它們也可加入甕與水泥等組成的人工漁礁,或者混入油漆製成死者的畫像。在美國,骨灰在得到特別准許下可以撒在美國國傢公園裏。另外,也可以把骨灰撒在私人地方,如果該主人同意的話。部分骨灰可能會保留在一個設計特別的紀念品小盒內,俗稱為“紀念吊墜”(Keepsake Pendant)。但最後怎麽處置都是看死者生前遺願或其宗教信仰。某些宗教允許骨灰被灑或放在傢裏。一些宗教,如羅馬天主教,則堅持要把骨灰埋起。
  印度教要求必須由死者的最親男性傢屬,如兒子,父親,丈夫等,把骨灰浸在神聖河流恆河,最好是位於印度哈裏德瓦爾的聖城。此外該骨灰也可能埋在地下 。
  在日本和臺灣,火化後的骨頭碎片會還給傢屬,並會在最後埋葬前的葬禮儀式中使用(詳情見日本葬禮)。
  據說一些身前是虔誠佛教徒的屍體,火化後會遺下捨利(捨利子),相傳釋迦牟尼死後,有八國國王分取其捨利建塔供奉。
選擇火葬的原因
  火葬可以節約很多墓地空間有些人選擇火葬是基於個人原因。但對某些人來說,是因為他們不喜歡傳統的土葬,長遠考慮覺得其分解過程緩慢,有些人覺得他們比較喜歡火葬,因為其屍體能立即處理。其他看法認為火葬能作為一種簡化其葬禮儀式的方法。這些人認為傳統喪葬會使葬禮的過程更繁復,因此選擇火化,使其服務越簡單越好。
  此外,成本因素往往使火葬更具吸引力。一般來說,火葬費用低於傳統的土葬服務,尤其是選擇直接火葬,屍體衹要依法盡快火化,而沒有其他任何形式的服務。不過,火化服務的費用可以有很大的差異,主要基於死者或其傢屬希望如何進行火葬儀式。火葬可以在傳統喪葬服務中進行,這樣就增加了成本。靈柩的使用也影響成本。
  骨灰可以撒在或埋在火葬地塊或安置於龕堂等,通常成本會少過土葬形式埋於墓地或陵園下室,並需要更少的空間。不過,一些宗教,如羅馬天主教,要求必須安葬或掩埋骨灰。
對環境的益處
  對某些人來說,選擇火葬可能是基於環境原因。土葬是某些環境污染物的已知來源,是不爭的事實。其中的防腐液裏的汞,砷和甲醛都會污染地下水。而靈柩本身也是另一種已知污染來源。其他污染問題還有,死亡或埋葬前(如放射治療)進入人體的放射性同位素;這些屍體的腐爛都可能造成環境污染污染。
  然而,另一種環境的關註是,傳統的土葬占用了大量的空間。在傳統的土葬,屍體會被放在一個不同材料製成的靈柩中。在美國,靈柩在下葬前往往更會先放進一個混凝土製的箱或襯墊裏。個別來看,可能用不到很多地方,但結合其他的墓穴來看,它可以造成嚴重的空間問題。許多墳場,尤其是在日本,歐洲以及較大的城市,現在開始出現空間不足的問題。在東京,舉例來說,傳統的墓穴是極為稀缺和昂貴,在倫敦,空間危機更使Harriet Harman提出重開舊式的“雙層”的墓葬。
對環境的害處
  有越來越多的研究顯示,火化過程有一個顯著對環境的影響。火葬場主要的排放物有: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氧化硫,顆粒物,汞,氟化氫(HF),氯化氫(HCl),非甲烷揮發性有機化合物(NMVOC),其他重金屬,和持久性有機污染物(POP)都是對人體和自然有害的。
  據聯合國環境計劃署對POP排放目錄指南的報告指出,火葬場排放物,雖然相對國際比例是小,但仍然是顯著性差異。而火葬場排放的二惡英和呋喃也占了全球總排放量的0.2%。
宗教對火葬的意見
  印度教
  印度宗教,如印度教和佛教,都指定用火葬的。這些宗教把身體看作是一種用來支撐靈魂的工具。引用薄伽梵歌“就像脫去舊衣服,然後穿上新的,靈魂在死後離開身體並獲得一個新的”。因此,死去的肉體是沒有神聖的,因為靈魂已經離開了肉體。因此,火葬在東方宗教被視為合乎道德的。在錫剋教,雖然文化上是認為火葬是較好,但他們也不禁止土葬。
  根據印度教傳統,認為火化屍體能促使感覺超脫到精神飽滿脫離現實的精神,這將有助於去“另一個世界”(死亡的最終目的地)。這也解釋了為什麽聖人(由於終身苦行修行,其精神已經足夠“超脫”)和小孩(精神生活的時間短,不足於附在這世界)能使用土葬。印度教聖人是以盤腿打形坐式下葬的,不像其他宗教是水平形式,火葬被稱為“antim-samskara”,從字面上來看,意思是“最後的儀式”(last rites)。當火葬或“最後的儀式”進行時,“禮拜”(Puja)也會同時進行。“禮拜”是一個印度教的祈禱儀式,以協助精神進入死後的世界。
  基督教
  主條目:en:Cremation in the Christian World
  在基督教國傢和文化中,一般都是勸阻用火葬的。因為他們相信身體會復活。但是經過多個世紀後,信徒也漸漸接受火葬
  羅馬天主教
  羅馬天主教會反對火葬源於幾個想法:第一,死者的身體就像一個接受聖物的工具,其本身就是莊嚴神聖的; 第二,作為人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它應該以光榮和敬畏的方法來處理,很多早期的此類處置屍體做法都被視作是異教徒行為,或侮辱屍體;第三,模仿耶穌的埋葬,基督徒的身體的應該是埋葬的;第四,進行火葬等於否定了身體的復活。儘管如此,火葬沒有完全被禁止,可能因為怕抵觸了神去復活身體的能力,但是這已在早期米紐修斯·費裏剋斯(Minucius Felix)的對話錄渥大維(Octavius)中被駁斥了。
  在中世紀歐洲,有時需要同時處理衆多屍體,如經過戰鬥,瘟疫或饑荒後,屍體容易造成疾病蔓延,所以必須進行火葬。然而,早期的土葬或埋葬仍受法律管製,除非在特別情況下,為公衆利益,纔可以進行火葬。此外,在18世紀或以後,唯理主義者和古典派再次倡導火葬,並以此來否認復活和來世,雖然支持火葬的運動大半在他們的工作去解釋和反駁神學對火葬的問題。但天主教會內反對火葬的情緒,在聯想到火葬是“神公然的敵人”時變得更加僵化。並製定了規則來反對火葬,這直到1960年代纔軟化,雖然天主教仍偏愛於傳統土葬或埋葬,但傢屬則可自由選擇是否進行火葬,而不會被認為是拒絶相信屍體的復活。
  直到1997年,天主教禮儀規章要求追思彌撒後纔可以火葬,因此如果可能的話,遺體須要出席於彌撒,遺體的出現作為一個象徵,並會接受祝福和禱告。當彌撒完畢,屍體可以火化,第二個服務也可跟隨在火葬場或公墓舉行,稍後骨灰將如同身體埋葬一樣的埋起。現在禮拜儀式規定,彌撒上可以有骨灰容器,但是必須得到當地主教的允許。此外,教會仍特別要求要恭敬地處置骨灰,一般骨灰被安葬或放在一個適當的容器中,例如骨灰盒(而不是散掉或保存在傢裏,雖然也有天主教徒這樣做)。現在的天主教墳場也定期接待火化的遺體和很多都設有靈灰安置所。
  新教
  新教教會很歡迎使用火葬,並早於天主教教會;但教會內贊成火葬的意見並不一致。首個在新教國傢的火葬場建於1870年代。1908年,英國著名聖公會教堂之一西敏寺的司祭長和聖堂參事會,都要求火化,然後將其骨灰安葬在修道院周圍的土地。在許多新教教派,撒開或“鋪蓋”(骨灰)是可以接受的做法,一些教會更有自己的“紀念花園”,以供人撒骨灰。其他基督教團體也有支持火葬。包括耶和華見證人[33]。
  東正教和其他相關反對火葬的宗教
  另一方面,一些基督教的分支仍然反對火葬,其中包括一些少數的新教團體[34]。最值得註意的是東正教教會,他們是禁止火葬。例外的情況也會接受,就是無法避免的事(如國內當局要求,或因疫病),或是其他良好的原因,但是如果沒有一個好的原因而選擇火葬,死者是不容許的在其教堂內進行葬禮的,也可能永久不能在其教堂禮儀祈禱。在東正教,火葬也是違反一般復活的教條,因此這被認為是嚴厲的[35][36]。
  摩門教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The Church of Jesus Christ of Latter-day Saints)的領導人曾經宣稱強烈勸阻使用火葬,這是基於LDS相信屍體是神聖的,並認為身體與靈魂最終會團聚。著名的LDS領導人麥康基布司(Bruce R. McConkie)[37]寫道“衹有在最不平凡和不尋常的情況下”火葬和LDS教誨纔是一致的。
  猶太教
  猶太教歷來不贊成火化(這是鄰近的青銅時代文化的傳統處置死者的方法)。傳統上,也不贊成以香油防腐和做成木乃伊的保存死者方式[38][39],一種古埃及人的做法。在19世紀和20世紀早期,由於在許多歐洲城鎮的猶太人墓地已很稠密和不夠空間,火葬成為猶太教自由派處置屍體的核準方法。目前的自由運動像革新猶太教仍然支持火葬,雖然土葬仍是最好的選擇[40]。
  正統猶太教對於火葬保持了嚴格的規限,不贊成的原因是因為哈拉卡(猶太法律)禁止它。哈拉奇剋(halakhic)關註的是,高舉身體復活是“主流”猶太教的一個核心信仰,相對於古老的趨勢,如否定復活的撒都該人。此外,猶太人大屠殺事件的記憶──數百萬猶太人被殺害,他們的屍體都是被丟棄在火葬場或焚燒爐焚燒的,這使正統猶太教[41][42],保守猶太教更加對火葬反感和反對[43][44]。
  瑣羅亞斯德教
  傳統上,瑣羅亞斯德教是否定火葬和土葬,認為這類喪葬會引緻火災和地球污染。而他們傳統處置屍體的方法,是通過祭祀把屍體放在“無聲塔”,但是現在已經越來愈多人以土葬及火葬替代。一些當代信徒人物也選擇了火葬,例如皇后樂隊成員佛萊迪·摩剋瑞在死後便用火化儀式進行。
  新異教主義(Neopaganism)
  根據考古記錄的女權主義的解釋,火葬通常是指在父權宗教的屍體棄置,其上升的煙象徵著死者的精神升到天上聖父的旁邊。而母權宗教都是被認為較偏愛於土葬的,因為土葬形式就像一個人睡在母親的胎裏一樣,墓穴代表子宮,因此死後用土葬就代表把身體交還給地球母親。現代的新異教主義,Ásatrú也偏愛火葬,就如塞爾特多神教。
  其他准許火葬的宗教
  Ásatrú、佛教、基督教(包括愛爾蘭聖公會、威爾士聖公會、加拿大聯合教會、路德教會、循道公會、摩拉維亞教會、救世軍、蘇格蘭聖公會和耶和華見證人)、基督教科學派、山達基教會、印度教(不強製於苦行僧、閹人和五歲下的小孩)、耆那教、基督復臨安息日會、錫剋教、基督教公誼會(教友派)、和一神普救派全部准許火葬
  其他禁止火葬的宗教
  伊斯蘭教和瑣羅亞斯德教都是禁止火葬。中國朱熹的程朱理學也強烈反對子女火化父母的屍體,認為這是不孝的行為。而埃及人則相信火葬會殺死“Ka”(法老的靈魂),但他們並不禁止火葬,在遠古時代,火葬是一種用來處理罪犯的作法,從而令其得不到來世。
歷史
  日本江戶時代的火葬,出版於1867年‘日本的禮儀和習慣的草圖’
  古代
  據考古記錄,火葬始於至少2萬6千年前的蒙戈湖(Mungo Lake)火葬
  替代的死亡禮儀強調處置遺體的方法,埋葬(土葬,火葬,和暴曬)經歷歷史的各偏好時期。
  在中東和歐洲,土葬及火葬在新石器時代的考古記錄裏是很明顯有的。文化種族也有其自己的偏愛和禁令。古埃及人發展出一種錯綜復雜的靈魂神學輪回,並禁止火葬,這也被閃語族廣泛采用。巴比倫人則根據希羅多德來防腐其屍體。早期的波斯人實行火葬,但在瑣羅亞斯德時期被禁止了。腓尼基人均實行火葬和土葬。古希臘人和羅馬人一般會把將火葬與軍事榮譽一同進行。
  在歐洲,火葬的痕跡可追溯至青銅時代早期(約西元前2000年)的潘諾尼亞平原和沿中多瑙河一帶。風俗在整個銅器時代的歐洲與甕棺墓地文化(約西元前1300年)成為主導。在鐵器時代,土葬再次盛行,而火葬持續至維蘭諾瓦文化及其他地方。荷馬所著的伊裏亞德裏的故事人物帕特羅剋洛斯的葬禮曾敘述火葬,隨後更埋葬在一個類似甕形的墳墓,這被認為是最早描述的火葬儀式。但是火葬在那個時代並不盛行,因為在美錫尼文明時代,土葬纔是首選,荷馬可能反映在寫伊利亞德時代較為普遍使用的火葬。英國科學史傢威廉·丹皮爾認為:“火葬衹是後來纔發現,而且大半見於歐洲中部,因為那裏的森林提供了充足的燃料”,“公元前九世紀,地中海人都實行土葬,但在荷馬筆下的英雄都用火葬”[45]
  批評安葬儀式也是宗教化爭議裏一種常見的中傷,一方會把火葬聯想到拜火或人類祭品。
  印度教是顯著地不僅允許並公開指定進行火葬的宗教。火葬在印度首先表明於墓地H文化(Cemetery H culture,約西元前1900年)的,被認為是吠陀文明的形成階段。梨俱吠陀包括了新興做法的參考,在曼陀羅10.15.14,那裏祖先“均進行火葬(agnidagdhá-)和不火葬(ánagnidagdha-)”。
  在古希臘和古羅馬,火葬仍然有的,但就不普遍。據西塞羅,在羅馬土葬被認為是較古老的儀式,而最尊貴的市民傳統都是火葬的,尤其是上層階級和帝國家庭的成員。
  基督教反對火葬,其一是尊從猶太教的教義,其二是試圖去廢除希臘羅馬異教(Graeco-Roman pagan)的禮儀。在5世紀前,火葬幾乎在歐洲消失。
  在中國遠古時代,受儒傢思想“入土為安”的影響,火葬並不盛行,因《周禮》規定“衆生必死,死必歸土”,厚葬纔是孝順,反倒是邊疆民族很早就有火葬,如《墨子·節喪下》:“秦之西有儀渠之國,其親戚死,聚薪柴而焚之,熏上,謂之登遐,然後成為孝子”,《荀子·大略》又說:“氏羌之虜也,不憂其係縲也,而憂其不焚也。”中國興起火葬的觀念還在佛教傳入之後。《大唐西域記·印度總述》載述:“送終殯葬,其儀有三:一曰火葬,積薪焚燎;二曰水葬,沉水漂散;三曰野葬,棄林飼獸。”
  中世紀
  在歐洲部分地區,火葬是被法律所禁止的,甚至可以因此判處死刑[46]。火葬有時會被當局當做懲罰異教徒的一部分,這不衹包括在火刑柱上被燒死。舉例來說,威剋裏夫的遺體在死後被火化後的幾年後被挖出來,並將骨灰扔入河裏[47],明確作為他否認羅馬天主教教義的聖餐變體的死後懲罰[48]。懲罰性質的火葬持續到近代。舉例說,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12名在紐倫堡審判被裁定反人道罪的男子,其屍體沒有被送返其家庭,而是被火化,然後放置在一處秘密的地點,作為法律程序的一個特別部分去試圖戒絶其後任何形式的紀念活動[49]。而在日本,有一座用來紀念許多被處决的戰犯(已被火化)的建築,並允許放置其遺骸在那裏(詳細請參見靖國神社) [50] 。
  佛教在漢朝傳入中國,中國開始出現有火葬,佛教稱荼毗,寺院的焚屍爐又稱為化身窯。教徒並流行把屍體擺成打坐的姿勢後火葬。《高僧傳》記載了許多中外僧徒焚身之事,有的以自焚圓寂,有的死後焚化火葬。建隆三年(962年),宋太祖趙匡胤曾詔回;“近代以來,遵用夷法,率多火葬。”[51],三月,下令禁止火葬:“近代以來,率多火葬,甚愆典禮,自今宜禁之。”[52]但火葬仍舊流行,朱熹在《朱子文集》捲一十四《跋嚮伯元遺戒》說:“自佛法入中國,上自朝廷,下達閭巷,治喪禮者,一用其法。”“茶毗火葬法”在宋代大為流行,例如《水滸》第25回中武大郎和51回中滄州知府的小兒子死後均在棺材內火葬。南宋朝廷仍禁民間火葬,紹興二十七年(1157年)監登聞鼓院範同上奏,說“方今火葬之慘,日益熾甚”,建議朝廷撥地令貧民葬親。理學興盛之後,火葬逐漸衰落。元朝規定土著漢人一律土葬[53]。
  明清之際中國仍禁止火葬,但仍無法完全根除火葬的習俗,據明嘉靖《尤溪縣志·地理捲·謠俗》記載,“普通民衆去逝,屍體積柴而焚之”,吳縣通濟寺設焚化亭,供民間火葬[54]。清初允許火葬,滿人入關前也是實行火葬,例如努爾哈赤去世後為火化,稱為“寶宮”的骨灰壇葬在福陵,入關後的初期,順治帝、其愛妃董鄂氏以及孝康章皇后也是火葬,但此後開始限製火葬而鼓勵土葬。順治五年(1648年)四月,清朝頒布喪葬條例[55]。顧炎武在《天下郡國利病書》引《永康縣志》說浙江永康縣有八弊俗,其一就是火葬(詳細請參見中國殯葬史)。《大清律》後來規定:“其從尊長遺言,將屍體燒化或置水中,杖一百”;“若私自火葬或水葬父母,按殺人罪論死刑”;“旗人、蒙古喪葬,概不許火化”。但清朝的佛教僧尼,一部分信徒,以及寺廟收葬的流浪死者仍然在寺廟裏火葬。另外,瘟疫流行、或者客死異鄉者不便運靈柩回鄉的情況下,火葬也是權宜之策。
  近代
  1873年,帕多瓦教授Brunetti在維也納世界博覽會舉行了一個關於火葬的演講。在英國,運動得到維多利亞女王外科醫生亨利·湯普生先生的支持,他連同同事在1874年創立了英國火葬協會(Cremation Society of England)。歐洲首個火葬場建於在1878年,分別在英國沃金和德國哥達,而首個在北美洲的火葬場則於1876年由Francis Julius LeMoyne博士支持建於賓夕法尼亞州華盛頓。美國的第二火葬場被認為1877年7月31日由Charles F. Winslow在猶他州????湖城建立的。英國的首個正式火葬儀式舉行於1886年3月26日的沃金[56]。
  火葬在英格蘭和威爾士的立法,是始於一個威爾士醫生William Price火化他的兒子,事件發生在1883年前不久的歷史性城市蘭特裏森特的一個異教徒儀式裏[57]。醫生是一個衆所周知的孤僻的人,其火葬儀式最初被傢中和教會的人反對阻擋。警方其後歸還已部分燒焦的兒子屍體給他,條件是既不需安葬也不能火葬。但次年,醫生輩棄了承諾,並燒毀了他兒子的遺體。後來被逮捕,並於1884年在法院審判案件,結果,在同年2月修正合法化了火葬(這法例沒有擴展到愛爾蘭)。英國國會的法令,是為了使遺體火葬跟加有規則,並於1902年通過讓葬禮當局建立火葬場[58]。部分不同的新教教會也跟隨接受火葬,所持的基本理由是,“神能復活了一碗骨灰正如他能復活一碗塵土般容易”。1908年的天主教百科全書曾批評此,指他們為“險惡的運動”,並把他們與共濟會聯繫一起,雖然他們說:“沒有任何直接反對教會進行火葬的教條”[59]。1963年,教宗保祿六世對火葬解禁,並於1966年獲準天主教神父主持火葬儀式。
  澳大利亞也開始建立現代火葬運動和社團。澳大利亞首個為特定目的而建造的現代化火葬場及教堂,在1901年建於南澳大利亞州首都阿德萊德的West Terrace Cemetery。這個小建築,類似於物在沃金的火葬場,自19世紀的風格大體保持不變,並完整運作直至1950年代末。經營歷史最悠久的火葬場在澳大利亞悉尼的魯剋伍德,開放於1925年。
  在荷蘭,選擇性火葬協會(Association for Optional Cremation)[60] 1874年的成立帶來一個火葬優點和缺點的長期爭論。反對火葬的法律被質疑和廢票處理,並在1915年無效(荷蘭興建的首個火葬場的兩年後),直到1955年為止,火葬在荷蘭沒有得到正式的法律認可[61]。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後,出於保護耕地、節省土地資源等原因,一貫倡導火葬。1956年4月27日,毛澤東、朱德、劉少奇、周恩來、鄧小平等151名高級官員聯合簽名,以個人名義倡導火葬。這些官員去世後基本為火葬,其中周恩來和鄧小平根據其遺願也未保留骨灰;唯一的例外是毛澤東的遺體至今尚未火葬,而是被防腐保存。1985年2月8日國務院發佈《關於殯葬管理的暫行規定》[62]。首次規定在“人口稠密、耕地較少、交通方便”的地區推行火葬,並對不遵守該規定的國傢職工實行處分。1997年7月21日發佈的《殯葬管理條例》也有同樣規定[63]。但是推行並不順利,尤其於實農村地區。第一,“入土為安”是很多中國人傳統的觀念,尤其很多老年人都很反對火葬。此外,很多農村的人對火葬也不太理解,他們把火化後的骨灰如土葬般照樣地放進棺木然後在土葬,結果一樣不能節省土地。有些農民更是公開抵製,強行進行土葬,結果政府當局也強行挖開墳墓,進行火葬。此外,有些人為了堅持進行土葬,更有行賄官員,進行假火葬,製作假“火化證明”。[64]
近代關於火葬的負面事件
  第二次世界大戰
  在猶太人大屠殺期間,納粹分子在其集中營和滅絶營大批興建火葬場來處置每日死去或被殺的數以千猶太人、吉卜賽人和其他囚犯。除上述大規模的謀殺暴行,其餘猶太人,因此深深冒犯了他們所信仰的正統猶太教,因為哈拉卡,猶太法律是禁止火葬,認為一個被火化的人的靈魂無法找到其最後安息所。自那時起,火葬對許多猶太人來說是一個負面事情。
  三州火葬場事件
  近年美國發生一單涉及“疏忽”火化的爭議性事件,被稱為“三州火葬場”事件[65][66]。事件發生在2002年初,美國佐治亞州名為“三州火葬場”的火葬場,334具以為早在幾年前已火化的屍體,被發現被火葬場老闆原封不動地棄置在火葬場附近的森林。許多屍體已無法辨認。在許多個案中,火葬場交回死者傢屬的並非死者的骨灰,而是他們自製的草木灰和泥土的混合物。
  最後,當時的火葬場經營者Ray Brent Marsh(譯名:馬什),被控787條刑事罪名[67]。於2004年11月19日,馬什承認了所有控罪,被判處兩項自佐治亞州與田納西州為期12年的監禁刑罰,並同時執行。隨後他還需要緩刑75年。
  民事訴訟除了起訴了馬什一傢外,也同時起訴了當時運送屍體到“三州”的殯儀館。這些訴訟最終獲得解决。馬什一傢的資産被售出,但所收集的8千萬美元罰款仍令人懷疑[68]。受害者傢屬們都表達了渴望把前三州火葬場,恢復回自然,像公園的設置。
  印度洋海嘯
  2004年12月26日,發生了矩震級9至9.3的印度洋大地震,並觸發起一連串致命的海嘯,導致接近30萬人死亡。也使其成為有記載以來歷史中最致命的海嘯。海嘯中喪生者的範圍由緊鄰地震的印尼、泰國、馬來西亞的西北沿岸,至千多公裏以外的孟加拉、印度、斯裏蘭卡、馬爾代夫;更遠的索馬裏、肯尼亞以及位於東非的坦桑尼亞。
  對於處理大量的屍體,當局有很大的睏難,因此有時數千具屍體必須同時進行火化。許多屍體在火化之前,都還沒經傢屬辨認過。一個特別令人反對的作法是,當局主要把屍體分開西方人和亞洲人來處理,而當中的亞洲人死者大多是本地人。這意味着其他亞洲國傢的遊客死者,如日本和韓國,極大部分都被和本地亞洲人死者一起火化,而不是被送回其原籍國的作殯葬儀式。經過一兩個星期的時間後,屍體幾乎都腐爛得不能識別,年齡、種族甚至性別的標志都難以分辨。
法律
  在美國加州,儘管法律容許把骨灰撒在大海,但是法律卻禁止把死者骨灰撒於私人土地上。翟若適(Carl Djerassi)在其女兒帕米拉(Pamela)自殺後便發現了這個問題。並在其自傳《The Pill, Pigmy Chimps, and Degas' Horse》的其中一章“灰燼的撒播”說到他最後解决了問題,便是把帕米拉的骨灰撒在傢附近的一條小河,那是San Francisquito Creek的一條支流,最終會運行到舊金山灣。
謠傳
  在前歐德堡,具體位於在加州Marina的蒙特雷灣加州州立大學,一個焚化爐竪立於剛剛建成的學生公寓的附近。然而,許多學生傾嚮於相信,它實際上可能是一個火葬場,特別是由於前歐德堡的監獄和該焚化爐衹是一街相隔。
百科大全
  huozang
  火葬
  cremation
    葬式之一。以火焚屍,將骨灰儲於盒(壇、缸、甕等)內。 中國早在春秋、戰國時期, 氐羌人就行火葬。《太平御覽》捲七引《莊子》佚文載:“羌人死,燔而揚其灰。”這與其所從事的遊牧經濟生活有關。至今,四川茂汶以北地區的羌族仍行火葬。在族源上與古羌人有關的藏、□、納西、拉祜、哈尼、普米、怒等族在歷史上也行火葬,現在仍有部分地區保持此種習俗。在西藏,活佛、上層□嘛和部落頭人死後行火葬
    因民族和地區不同,火葬的儀式和方法也不盡一致。四川、雲南大小涼山□族火葬時,兇死者骨灰予以揚棄,正常死亡者的骨灰用土稍加掩蓋。拉祜族火葬時,將死者及其生前使用的生産、生活用具一起火化。普米族則先將屍體放進四方形棺中擡到火葬場,用斧劈開,把屍體置於放有蜂蜜和酥油的“柴房”中火化,後收骨灰送往高山的骨灰洞中。
     □族的火葬
    火葬在歐洲和亞洲的其他地區也有悠久的歷史。古希臘人和羅馬人為戰爭中死去的英雄們舉行隆重的火葬典儀。印度的佛教徒和印度教徒死後必火葬,將骨灰傾撒於恆河之中。隨着佛教的傳播,世界各地的佛教徒也多采用這種葬法。在老撾,火葬成為特殊的哀榮,衹有富裕的、有社會地位的正常死者,方能火葬。印度尼西亞巴釐的火葬儀式更是多種多樣。基於經濟生活本身的要求,以及戰爭和宗教的原因,古代世界各地都有這種葬俗。
    近代隨着都市的發展,火葬更為普遍。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由於喪葬制度的改革,在大、中城市中,火葬已日益普遍。
     (吳恆)
    
佛教百科
  【火葬】  火葬者,謂積薪而焚,滅諸有相也。
佛教百科
  【火葬】  古印度四種葬法(水葬、火葬、土葬、鳥葬)之一。梵語名荼毗或闍維,譯為焚燒。《涅槃經》下:“爾時如來,以大悲力,從心胸中,火踴棺外,漸漸荼毗,經於七日。”我國古代基本用土葬,佛教傳入後則火葬漸行。清·顧炎武《日知錄·體製·火葬》:“火葬之俗,盛行於江南,自宋時已有之。”宋·洪邁《容齋隨筆·續筆》捲十三:“民俗火葬,自釋氏火化之說起,於是死而焚屍者所在皆然。”於此可見佛教對民俗影響之大。又作“火化”。宋·洪邁《夷堅丙志·趙縮手》:“據榻趺坐,傍人怪其不言,就視,已卒矣……越三日火化,其骨鈎聯如鎖子云。”車若水《腳氣集》:“今貧民無地可葬,又被他說火化上天,葬禮亦被奪了。”我國長期受儒傢文化影響,因此對火葬之俗總的來說是排斥的,甚至是禁止的。宋太祖建隆三年曾下詔禁之,明、清兩代亦懸為厲禁。近代受西方各國影響,人們的看法纔有較大的轉變,現在更成為我國大力提倡的主要葬法。(常正)
佛教百科
  【火葬】 (儀式)天竺四葬之一。梵語曰荼毗。又曰闍維Jhapita,譯為焚燒。謂以火燒之也。經中所謂全身捨利者埋葬也,身分捨利者火葬之結果也,佛取火葬。後分涅槃經下曰:“爾時如來,以大悲力,從心胸中,火踴棺外,漸漸荼毗。經於七日,焚妙香樓,爾乃方盡。”(妙香樓,安置金棺之處)。
英文解釋
  1. n.:  cremation,  incineration
  2. v.:  cremate
法文解釋
  1. n.  crémation
近義詞
火化
相關詞
喪葬骨灰火葬圓寂僧侶捨利子佛教百科
葬禮火化靈骨塔
包含詞
火葬場火葬者火葬爐火葬的